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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 3136-2016政府采购 单一来源—(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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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 A 00 备案号:51480-2016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136-2016 政府采购 单一来源 Government procurement-Single source 2016-09-20 发布 2016-11-2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申请.1 5 公示.2 6 协商.2 7 结果公告及合同签订.2 8 验收.3 9 采购终止或重新发起.3 10 采购活动记录与归档.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财政厅提出并

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民辉、王加倩、宁永才、丁伯文、汪东华、陈网英、周忠寿、黄旭、顾永恒、张波、侯月丽。政府采购 单一来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公示、协商、结果公告及合同签订、验收、采购终止或重新发起、采购活动记录与归档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的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2/T 2358-2013 政府

3、采购 公开招标 3 术语和定义 DB32/T 2358-201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单一来源 single source 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4 申请 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a)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c)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4.2 采购人在提交申请前应组织专家论证

4、,并满足以下条件:a)论证理由合理;b)专家组的抽取和组成合理;c)出具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4.3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及以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a)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b)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c)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理由;d)其他有关证明材料。5 公示 5.1 符合本标准 4.1 条 a 项,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

5、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a)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b)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c)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d)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e)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f)公示的期限;g)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5.2 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5.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

6、的异议后,应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5.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6 协商 6.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6.2 全体采购人员应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a)依据本标准 5.1 条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b)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c)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d)合同主要条款

7、及价格商定情况。6.3 协商情况记录应由全体采购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7 结果公告及合同签订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7.2 采购人应按照相关要求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7.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原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重新组织的采购活动。7.4 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

8、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8 验收 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逐项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8.2 验收书应写明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并由验收方成员签字。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履约验收时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9 采购终止或重新发起 9.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c)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9.2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采购,通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设区的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10 采购活动记录与归档 10.1 采购结束后,应编制采购活动记录,应包括:a)项目类别、名称;b)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c)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材料;d)选择及确定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e)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f)终止采购活动的原因。10.2 应将采购活动记录、合同文本、验收书等采购文件归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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