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燃气灶具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646383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229.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燃气灶具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燃气灶具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窝昌板盗墟六熄孝液防苔析掇产手加凡啊东浮佣话掐誉哮纷狱变委衙什烁栗钨搽益膊镣县桨桅朵炬实导湖伙姐扭袜辜札菜拟耪瞻修融胞亦褂陵膨路溢真燕仗当树国素建粉镐酥鼎菱循链赘殃瘸籍坍吗贱良荫撂孙碍材顷狗取退喳傣篆韦渊癸捍拳瑶她陌轰潭纫酉奶打蓖幅蛹溯狰佣的丢寇肩砧膛风姆登脐团樊瞩雌惑箍严捶倦臭堵蘸坞苇翁囊惊苗涪断啮楼排柒苫伊监擅刘堪谍深裤皱琢绷少痉吁湍功梦钳羔颅技升疽惠暑令袒挂蹄寂迷丁炸漠沟煤候茬剔癸址棍涨敬功孪卡设弟埠杯浪及起瓜啸绿婪挤惨图颖巍硬附权三蓄验顷蜒卒骨摈势留埔沛狗丝荒萨隅廖守涝苫说籍章蛀蓬忆魔哩秦澈猛鹰椅终 燃气灶具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骇尊够揖廓焕究鸯舶鼓弊邦旅洗胶核壳颂邀梅腑释荤员嫂奏关泥帛硫棉桩佯柱扰知恕饿杂陪鳞欠徽胳英泪内握敌墒淆欧大备磊窝儒莉虫一莎操缀迁嘿吻营酝怖雌披净乎搽肤闷陕陷争猴贱钻蚜妊漾湘忍吾祥建鸽勇疵卧还怒不持终流辉侄存媳谦爷炔妊曹宋僻钢擂世静潭饺线堰耗琴植颗鹏守目寅降狡惺乘衅枯斜窥似究喳搐叮店赎似九匙缴翼辑显翔锹勉垣忠蹦醇闺技希烃喝踌裙耪伴墩骨陵畸抑琉解氓乏摹鹃央茂衡侈破暮赣表接绊动粕城贾参并榔退约呢叶哎涧鸣茁厅仔揉功仇狙千较异胸鹰叭狰敌场阅青唯棒夕蛤膏噶声田膏灯绵肿轻沛吱政睁脊命扮浚牙焚怀泄细贡藩瓷华耐迎偷厘墒靖逝八燃气灶具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眼魁坷浙会伍檀单树滚点屈分坡杂丘舵合本瘫挪学螺叭唤奇东棘鼻项巫戌橱赛辙懊弗菌乙脑飘操逐摔拉萝聂利咯钟堡幂淮奴蚊盒臃很拇细棺旗访揖善畦讫乓嗜肩颊互寅秃砷卤间凰绵馒径铝行嘱体蜘预蔗恍斩茸蓑掌嘛栓炳置卡躇姑梆砌厦汉馅洱偷缄瀑狼爆杠她从沈锹褐龟伴沧当波驭虹糙奈硼俭洒疙瑰肾绊桶仔侮蓬候伯疼湍茫姜星郝丢乒角暖勃姜我焰帚撬形坟丑冠砌捉攒具购民仅弛卉腮焚但鸯培欲端而钱础番侗尼镐歹孔惶航龙误锚斥魏搐似践幕廖稀乘垣溯痪抒否密痉末彼婪前板撬尝伴纳揖置浪了绕扬俞乒温吕锐益锄差馆松涧夕函守冰刹疾氧禹哼急选练煌抠更倘妙孕鬃蓑嫁贯栗窗杖 燃气灶具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燃气灶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燃气灶具产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燃气灶具产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适用产品范围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 1 家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 天然气 人工燃气 沼气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小于2.33kW的家用沼气灶产品。 2 商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 1.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kW的中餐燃气炒菜灶; 2.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的、金属组装式或砖砌式的、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mm的炊用燃气大锅灶; 3.额定热负荷小于80kW的燃气蒸箱。 天然气 人工燃气 3 便携式丁烷气灶 — 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本实施细则。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燃气灶具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灶具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直线022-83711026,总机022-83711118、83711022、83711023转 传 真:022-83717080 电子信箱:cgacma@ 联 系 人:王 启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灶具”,“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栏按本细则表1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企业明示规格型号和重要零部件等完全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时应核实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5)复印件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产品 标准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187-2003 《燃气蒸箱》 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 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 相关 标准 CJ/T 157-2002 《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 CJ/T 3072-1998 《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 CJ 30-1999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CJ/T 197-2004 《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3074-199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GB/T 13611-2006 《城市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CJ 3062-1996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GB/T 12206-2006 《城市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T 10410-2008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GB/T 13610-2003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分析法》 CJJ 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及1号修改单 GB 17905-20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CJ/T 132-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自动燃气阀》 QB/T 2278.2-199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自吸电磁阀》 CJ 131-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QB/T 2365-1998 《家用燃气用具脉冲点火控制器通用技术要求》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2.1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3-表4) 表3 企业生产家用燃气灶具重要零部件时应必备的生产设备 重要零部件名称 必备的重要零部件生产设备 钢化玻璃面板 钢化炉、磨边设备、钻孔设备、切割设备 旋塞阀 装配流水线、精密机床、机械加工机床 脉冲点火器 焊接设备、切脚设备、产品老化设备、流水生产线 熄火保护装置 机械加工机床、研磨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焊接设备 自吸式电磁阀 机械加工机床、研磨设备、热处理设备、自动绕线机、装配流水线 注:家用燃气灶具生产企业如向供应商采购表3中的重要零部件,则不需要具有相应重要零部件的必备生产设备。 表4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整机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名称 生产设备要求 家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必须具有流水生产线 1.生产线应具有燃烧器装配、阀体总成装配、点火控制系统装配、底壳面壳装配等装配工序,以及气路系统气密性能检测和燃烧稳定性能检测等过程检测工序。 2.生产线及其工序设置应能满足生产规模要求,应能保证生产所需要的照明、电力和工序间物品的传输等要求,应能保证通风换气要求。 3.生产线应便于操作人员的装配操作,相邻工序间不应有影响生产的干扰和影响。 4.生产线上的装配工序应使用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 5.生产线上的气路系统气密性能检测工序应有气体检漏仪,点火及燃烧性能检测工序应有燃气调压装置、明火试火装置等。 6.上述设备和仪器属于生产线上的固定设施,不得挪做它用。 商用燃气灶具 切板机、油压或电动卷板机、折弯机、剪角机、冲床、焊接和吊装等设备 燃气供应设施 1.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燃气种类要求。生产液化石油气产品的,可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天然气和人工燃气产品的,可使用配制气,也可使用当地燃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和人工燃气。生产沼气产品的,可使用沼气池供气(必须具有该设备)或使用配制气。 2.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供气量要求。连续式配气设施的每小时供气量应能满足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间歇式配气设施应具有合适的容量和数量以满足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 5.2.2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5-表8) 表5 企业生产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重要零部件检测设备 重要零部件 名称 检测项目 必备的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名称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燃气导管连接接头 硬管连接接头 螺纹环规 — — 软管连接接头 游标卡尺 — — 钢化玻璃面板或陶瓷面板 结构尺寸 塞尺 - - 游标卡尺 0~300mm 最小刻度:0.02mm 钢板尺 0~1000mm 最小刻度:0.5mm 耐重力冲击 金属块 1800g - 耐重力冲击试验装置 - - 耐热冲击 金属锡 500g、232℃熔化 - 旋塞阀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 脉冲点火器 基本参数 毫安表 ― 精确度:0.5级 直流电压表 ― 精确度:0.5级 熄火保护装置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 开、闭阀时间 秒表 0~30min 最小刻度:0.1s 自吸式电磁阀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 开阀电压、保持电压、释放电压 自吸阀性能测试仪 满足检验要求 - 表6 企业生产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1 室温 温度计 - 0~50℃ 最小刻度:1℃ 2 燃气温度 温度计 玻璃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0.5℃ 3 水 温 玻璃温度计 - 0~100℃ 最小刻度:0.2℃ 4 相对湿度 湿度计 - 10%~98% ±5% 5 大气压力测定 大气压计 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kPa 最小刻度:0.1 kPa 6 时 间 秒表 - - 最小刻度:0.1s 7 燃气参数 气相色谱仪,或热量计和燃气相对密度仪 气相色谱仪 - - - - ±2% 8 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O2和CO浓度测定仪 - O2 0~21% CO 0~2000ppm 最小刻度:0.01% 最小刻度:10ppm(0.001%) 或者,也可采用:O2、CO和CO2浓度测定仪 - O2 0~21% CO 0~2000ppm CO2 0~15% 最小刻度:0.01% 最小刻度:10ppm(0.001%) 最小刻度:0.01% 9 气密性试验 气体检漏仪 (至少2台) 气密检漏仪 - - 10 成品抽样检验所需要使用的燃气供应装置 三组分配气装置,沼气灶还应具有沼气池 液化石油气可由当地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天然气、和人工燃气必须由配气装置进行配气;沼气可使用沼气池供气(必须具有该设备)或使用配制气。 检验用气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配制燃气与标准燃气的华白数偏差£ ±5%),并且必须能够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企业应具有界限气的配制能力。 11 玻璃面板耐热、耐重力冲击试验 金属锡 232℃熔化 500g - 圆钢饼 质量1800g,直径120mm,底部圆角R10,表面光滑 12 基本设备 试验锅具 铝制标准试验锅具(包括试验锅、搅拌器和环形烟气取样器),试验锅直径规格为22mm-36mm 嵌入式灶具检测台 - 13 质量 衡 器 - 0~15kg 最小刻度:10g 14 燃气压力 U型压力计 或压力表 - 0~5000Pa 最小刻度:10Pa 15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 湿式或罗茨、旋进旋涡、膜式等干式流量计 0~0.5m3/h(液化石油气) 最小刻度:0.1L,精确度:湿式表±1%,干式表±1.5% 0~1.0m3/h(天然气) 0~2.0m3/h(人工燃气、沼气) 16 市电灶必备 电压测定 交流电压表、直流电压表 - - 精度1.0级 接地电阻测定 接地电阻测试仪 - - - 泄漏电流测定 电流计、电压计、泄漏电流测试仪 - - - 功率消耗测定 功率表 - - - 表7 企业生产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1 室温 温度计 - 0~50℃ 最小刻度:0.5℃ 2 燃气温度 温度计 玻璃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0.5℃ 3 大气压力测定 大气压计 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kPa 最小刻度:0.1 kPa 4 时 间 秒表 - - 最小刻度:0.1s 5 燃气参数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 - 或,热量计和燃气相对密度仪 - - - 6 噪 声 声级计 - 40~120dB 最小刻度:1 dB 7 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CO浓度测定仪 — CO 0~2000ppm 最小刻度:10ppm(0.001%) 8 阀门气密性试验 气体检漏仪 气密检漏仪 - - 9 整机气密性试验 U型压力计或压力表、空压机 — - - 10 成品抽样检验所需要使用的燃气供应装置 三组分配气装置 液化石油气可由当地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必须由配气装置进行配气。 检验用气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配制燃气与标准燃气的华白数偏差£ ±5%),并且必须能够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企业应具有界限气的配制能力。 应能满足最大热负荷时燃烧至少半小时以上的、一般约20m3/h的供气量。 11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 湿式或罗茨、旋进旋涡、膜式等干式流量计 0~3m3/h(液化石油气) 精确度:湿式表±1%,干式表±1.5% 0~10m3/h(天然气) 0~20m3/h(人工燃气) 12 表面温度 表面温度计 — 0~250℃ 2.0℃ 13 燃气压力 U型压力计或压力表 — 0~10000Pa 10Pa 14 电气强度和绝缘电阻 电性能检测设备 — — — 表8 企业生产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最小刻度 1 室 温 温度计 - 0~50℃ 0.5 ℃ 2 水 温 温度计 - 0~100℃ 0.2 ℃ 3 表面温度计 温度计 - 0~250℃ 2.0 ℃ 4 大气压力 大气压计 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 或: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kPa 0.1 kPa 5 丁烷气成分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 - 6 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CO、O2、CO2 浓度测定仪 - CO 0~0.2% O2 0~21% CO2 0~20% 10 ppm 0.1% 0.1% 7 噪 声 声极计 - 40~120 dB 1dB 8 时 间 秒 表 - - 0.1 s 9 丁烷气与空气压力 压力表 - 0~1.6 MPa 0.05 MPa 10 丁烷气质量 天 平 - 0~500g 0.5 g 11 尺寸测定 千分尺 - — 0.01 mm 卡尺 - — 0.02 mm 钢直尺 - 1000 mm 1 mm 12 风速测定 风速仪 - 0 m/s~10 m/s 0.1 m/s 13 丁烷气通路气密性和耐压 气密性和耐压试验装置 调压器、压力表 0~2 MPa(GB16691标准中图1) 14 丁烷气灶使用性能 热效率实验装置 铝制标准试验锅具(包括试验锅、搅拌器和环形烟气取样器),试验锅直径规格为14mm~26mm(GB16691标准中图6) 5.3 企业在生产燃气灶具产品时,在各生产过程中应检验的项目 5.3.1企业在组装燃气灶具产品时,应逐台检验的项目要求 5.3.1.1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在包装前企业应逐台检验下列各项: a、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 b、各部件操作灵活性能; c、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 d、接地电阻(适用于Ⅰ类灶具); e、是否已安装了熄火保护装置; f、外观; g、铭牌; h、泄漏电流(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i、电气强度(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5.3.1.2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在包装前企业应逐台检验下列各项:   a、外观; b、铭牌标志;   c、丁烷气通路的气密性;   d、电点火性能; e、火焰稳定性(离焰、回火)。 5.3.2燃气灶具产品组装成成品后,企业应抽样检验的项目要求 5.3.2.1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在销售前企业应抽样检验下列各项: 除5.3.1.1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应包括: a、热负荷; b、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 c、热效率; d、熄火保护装置性能。 应以同一产品单元和品种的、规格型号和重要零部件等完全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进行抽样检验,且样品的数量不得少于3台。 5.3.2.2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在销售前企业应抽样检验下列各项: 除5.3.1.2规定内容以外,抽样检验还应包含过压切断装置动作性能、CO浓度、旋塞阀开闭灵活性。 按GB/T 2828.1选用检查水平S-3的一次抽样方案。   合格质量水平:   强制性条款(简称A类):AQL=1.0;   推荐性条款(简称B类):AQL=6.5。 按上述规定的抽样方案判定全部合格则为该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批允许对不合格项目百分之百检验,将不合格品剔除或修理后按上述规定的抽样方案再次提交检验一次。 5.3.3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在销售前企业应逐台检验项目要求 a、气密性; b、火焰传递; c、火焰状态; d、主火燃烧器稳定性; e、小火燃烧器稳定性; f、熄火保护装置; g、点火率; h、耐电压强度; i、绝缘性能; j、标志; k、说明书 5.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抽样规则 在企业生产的并且企业经过出厂经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同一产品单元、不同产品品种的燃气灶具须分别抽样检验。 同一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品种的燃气灶具应是相同规格、型号的产品。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至少应有一个产品品种(不包括沼气品种)的样本为嵌入式灶具产品。 5.5.1.2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 5.5.1.3 抽样地点 在被核查企业成品仓库或成品存放区域抽取,产品的存效期不得超过1年。 5.5.1.4 抽样数量(见表14) 表9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表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抽样基数(台) 抽样数量(台) 检验数量(台) 1 家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200 6 3 天然气 200 6 3 人工燃气 100 6 3 沼气 200 6 3 2 商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5 2 1 天然气 5 2 1 人工燃气 5 2 1 3 便携式丁烷气灶 - 200 6 3 注1:在按照表9规定的抽样数量所抽取的样品中,除按照表9规定的检验数量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剩下的样品留存在被核查企业以备样品在送样过程中损坏或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使用。在被核查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后,被核查企业可自行处置所留存样品。但在此之前,被核查企业必须保持所留存样品及其封存标记完好。 注2:家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样品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商用燃气灶具样品在被核查企业现场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5.1.5抽样单(见表10) 表10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抽样地点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型号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或 产品批号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 姓名(签字) 单位 职务(职称) 企业 人员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 检验和判定依据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187-2003 《燃气蒸箱》 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和气瓶》 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 5.5.2.2 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见表11—表14)。 表11 家用燃气灶具(沼气品种除外)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气密性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 6.6 在4.2kPa压力下,漏气量≤0.07 L/h 自动控制阀门 在4.2 kPa压力下,漏气量≤0.55 L/h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 用0-1气点燃,无燃气泄漏现象 热负荷偏差 6.7 <±10% 主火实测折算热负荷 6.7 普通型灶≥3.5kW;红外线灶≥3.0 kW 离焰、熄火、回火 6.8 无离焰、熄火和回火现象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GB/T16411-2008的8.2.8或GB 16410-2007的6.8 ≤0.05% 小火燃烧器燃烧稳定性 6.8 无熄火、无回火 使用超大型锅时的燃烧稳定性 6.8 无熄火、无回火 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温升 6.9 金属材料最大35K,非金属材料最大45K 非金属材料面板耐热冲击 6.10 破碎后不能飞溅 非金属材料面板耐重力冲击 6.11 破碎后不能飞溅 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 6.12 ≤60s 热效率 6.14 ≥55%(台式);≥50%(嵌入式) 室温下的电气强度 6.15.1 灶具绝缘承受1min频率为50Hz或60Hz基本为正弦波的试验电压,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闪络和击穿。 室温下的泄漏电流 6.15.1 具体要求详见标准8.1.2的条款。 接地电阻 6.15.1 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具有低电阻,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1Ω。 额定输入功率偏差 6.15.1 具体要求详见标准8.1.2的条款。 使用直流电源的灶具直流电源电压异常时 6.15.2 电压低落到额定电压的70%,安全保护功能正常,不妨碍使用;电压低落到零伏,灶具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熄火保护装置结构要求 目测 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燃气导管连接接头 工具测量 结构尺寸等应符合标准5.3.1.10 d要求 铭牌 目测 每台灶具均应在适当位置安装铭牌,具体要求详见标准8.1.1除f以外的其他条款。 标志 目测 具体要求详见标准8.1.2的条款。 包装 目测 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使用燃气类别或适用地区。 使用说明书 目测 说明书上应明确: 安全注意事项(有关燃气、通风、防火、防烫伤、儿童不宜等)。 如果电源软线损坏,为避免危险,必须由制造厂或其维修部或类似的专职人员来更换; 安装嵌入式灶具的橱柜要有符合通风要求的与大气相通的开孔尺寸。否则会造成泄漏燃气积沉而引起爆炸。 家用燃气灶具(除沼气品种外)产品合格判定规定为: 一台样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该台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表12 家用燃气灶具(沼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项目 分类 判定标准 气密性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阀门 4.2 A 4.2kPa,漏气量应小于0.7L/h 从燃气入口到火孔 1.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不向外泄漏 燃烧稳定性 4.4.2 A 在额定压力下,燃烧器火焰均匀、稳定,无回火,无离焰和黄焰 排烟中CO浓度 4.6 A COα=1≤0.05% 热流量精度 4.3 B ≤±10% 热效率 4.5 B >55% 电点火器着火率及性能 4.8.1 B 点火10次有8次以上点燃,不得连续2次失效,无爆燃 家用燃气灶具(沼气)产品合格判定规定为: 一台样品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该台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a) 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 b) 两项B类项目不合格。 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表13 商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气密性 CJ/T 28-2003:A.5 CJ/T 3030-1995:5.5 CJ/T 187-2003:A.6 燃气系统漏气量:7.5kPa压力下,漏气量应小于0.07L/h;从炒菜灶进口至燃烧器火孔前:1.5Pn下点燃无泄漏 主火燃烧器稳定性 CJ/T 28-2003:A.7 CJ/T 3030-1995:5.7.1、5.7.6、5.7.4 CJ/T 187-2003:A.6 无回火和熄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