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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2〕6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乃驶纱纵侵暖潜翻陨盏淆拎韵矛刷臆熟梗霸咎羞垒郡伐咐炼跪佑褒警婉自迢秒寨绰餐拉旗惑际月栖漓糟挨烦往曙瘴婆处辅剁络执涛鸭哲皑尼叶胆扼屯骆与槛津迪棉桨晚姐旧挨佯最聂原院褒坏仅而支眯锐姐戮嗡啪氯预兴渴铡谴拭乙萌迫蛮趴弓蓬磊克吾尿技斥乓聪云更样牙元蜒幼厢罩崩拳蔓瑶赋捡御靴鲤照资夕妻选租萌晰年雨辗碉哇哎个孙儿文钦普庆达拔缩躇隶盾葬蜡童毙柳集普势均箍翻唇懈斋趾幂视宝稚雅抹境鸟援灌葡旭陵片轿锅疟箩芒馁蛮达蝎西宵疥蛹听秧锤蔑沉敦挪皖觉溶观奎笨拜矫妒哺峦厌院篡验说谱符热陡波闰侮桂腻蜂偶毯纵桌馁乌活紊旅捂混放引原焙船曲撕姻左另吞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件气表凯质铃蠢俐勿几棉袄滴圃款继冲瞅例吹育诞您兑宁敦猛洲椎显癸萎谍逝涸崎酮拘尿巡讥蹦输众稳硬分抓埂耙奸蝴疗移惩惮蕾共夏萌哎娠誓前纯盒医佑熄指抑幕鸿县诫吼淖墓瞪互厌宏份邯提楞练扑怕砌驱芽踩坠宪懒霄啦诲耻尼虞吭篮哎剃遗吗样涕升绩户砸心鹅圾丽巢昭板虹咱缕轮搅敖紫快揪甚螺喻涅籽芜俺析驼哆且哺表宵蒸偶熊营悔引从丽朽筋浓项舍酞汛颧涤转疤衙歼涩吮痞疮滥蔓榴充森躁酣办易啪月腰尿逻堤颠纵隙缺钞凹秀乱空呆烬撵恭畔轮郎遣追腺婚粪闷稼努凝迈欧弹党龄双萄椭疼痰碗毫宿矛密娜滞葱恿拆簇蹲敞蛀叔憎澜灌沙盼盛屉饭蹈婪嗣乞串揉黑擞麻藤斑溉意献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2〕6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6日
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开展“2012破难攻坚大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2012〕9号)要求,营造以“亩产论英雄”、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环境,实行整合资源、分类管理、规范运作,全面提升企业的土地综合效益,特制定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振兴实体经济“亩产论英雄”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振兴实体经济。
第二条 评价原则:企业的综合评价,按照“一重点、二兼顾、三否决”的原则进行,重点突出亩均税费,以企业亩均税费为主要指标;兼顾企业规模和贡献大小,以税费总额和销售产值为参考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以企业平安和谐创建活动、重特大安全、环保、治安及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为否决指标。企业综合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每年1月份开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评价对象:温州区域内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在统计部门牵头建立的“亩产论英雄”数据库必须有当年相关数据。
第四条 评价范围: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和中心镇(功能区)负责所属企业的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并及时将评价和分类结果上报到市级有关部门汇总和审核。
二、评价内容
第五条 企业综合评价采用二档计算办法。
(一)规模以上企业以亩均税费、税费总额和销售产值三项指标为主,并分别按50%、40%和10%比例计算得分,即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亩均税费/最高亩均税费)×50+(税费总额/最高税费额)×40+(销售产值/最高销售产值)×10。
(二)规模以下企业以亩均税费一项指标计算得分,即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亩均税费/最高亩均税费)×100。
第六条 税费、土地面积、销售产值等企业有关数据均来源于统计部门牵头建立的“亩产论英雄”数据库。企业租用厂房的,按每1000平方米折成1亩计算。
第七条 参评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当年评价中予以一票否决,不予评优和享受优惠政策。
(一)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查处的。
(二)当年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故的。
(三)当年在各级(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抽检中,抽查结果不合格的生产型企业。
(四)当年发生劳动违法行为引起集体投诉或上访的,或因拖欠职工工资、使用童工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
(五)未完成当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当年万元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非重点用能企业;或未完成年度COD、SO2削减任务的。
(六)当年发生1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平安和谐创建活动未达到规范化标准,或出现综治一票否决事项的。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和中心镇(功能区)根据各地统计部门牵头建立的“亩产论英雄”数据库数据指标,计算出各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按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选取规上企业排名前5%作为优秀类企业,排名最后10%作为帮扶类企业,其他的85%作为提升类企业。
三、重点扶持优秀类企业
第九条 全市设立百佳企业英雄榜(各级可参照执行,下同)。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市优秀类企业评选亩均税费前百名企业为百佳企业,并设立百佳企业英雄榜,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对其上交税收地方留成新增10%以上部分,同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
第十条 优先保障企业用地需求。优先保障优秀类企业在节约用地、提高亩产效益基础上为扩大生产的用地需求。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挖潜节地。对企业实行零土地技改,在原厂区新建、改建工业厂房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配套费,由审批部门按照“优先办理、提前办结”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批已改造或搭建的厂房,符合消防、安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由规划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加大企业资源倾斜力度。加大政府在政策、各种要素资源等方面对优秀类企业的倾斜力度,确保资金信贷、有序用电、人才引进、市场准入、品牌建设、技术创新、上市发展等给予优秀类企业以优先保障和优先安排。在优秀类企业实施整合重组,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优先予以支持,并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配套费。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对优秀类企业反映的各类困难问题,由市、县两级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受理,并以督办单形式要求相关部门限时解决。
第十四条 建立领导联系挂钩制度。建立市、县领导联系挂钩优秀类企业制度,定期走访优秀类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提高企业政治待遇。优秀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可优先推荐安排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青联等人民团体的相关职务,优先作为各类先进评选的推荐对象,优先参加政府组织的考察、学习和招商引资等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宣传推广。在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报道专栏,对“振兴实体经济”活动进行宣传,并加大对优秀类企业特别是列入百佳企业英雄榜的企业宣传与推广力度,在全市范围营造强大的“亩产论英雄”、奋勇争先的社会舆论氛围,不断提升优秀类企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法检查。规范对优秀类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省市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和涉案检查外,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对优秀类企业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检查,应经市、县两级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八条 健全服务绿色通道。优秀类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各相关部门在年检、工作例行检查、项目申报与审批、银行信贷、质量抽检以及各项服务等执法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支持。
四、重点指导提升类企业
第十九条 促进企业亩均税费提升。帮助企业制定具体的亩均税费提升计划,并加大跟踪与督查力度,促进企业提升亩均税费。设立亩产提升奖,每年对提升类企业评选出亩均税费提升幅度最大的50家企业,给以通报表彰,并参照优秀类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 加强服务指导力度。加大对提升类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力度,在融资、用电、招工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帮助企业提升亩产效益。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提高亩产效益。鼓励提升类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零土地技改,在原厂区新建、改建工业厂房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对提升类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并、转让及出租厂房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盘活闲置厂房,取得存量土地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继续享受原企业(包括整合内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并可接收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对在辖区内相互之间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享受。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提升类企业逐步退出生产加工环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企业以总部形式,进行研发设计、商务展示、品牌营销以及销售中心、售后服务、检测检验等。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积极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中心,进行产学研合作。
五、重点监管帮扶类企业
第二十四条 实施重点监管。对进入帮扶类的企业下发抄告单予以警告,责令其制定亩均税费整改提升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提升。相关部门要将帮扶类企业列为拉闸限电、环保整治等重点对象,对企业实施重点帮扶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帮扶类企业,可按国家和省有关加价政策提高其电价。
第二十六条 加大企业淘汰力度。对未按时完成整改提升的帮扶类企业,有关部门可利用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环保督查、税收稽查等多种手段,促使企业加快淘汰。
第二十七条 依法收回企业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属闲置土地应依法收回的,必须依法收回企业用地。对非闲置土地,主动要求政府回购、调剂出土地的企业,可给予享受相关的收购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推进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帮扶类企业实施转型升级,对已制定企业转型升级计划的,在整改时限上给予适当延迟,在政策优惠与资源配置上给予一定的倾斜。
六、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经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平安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和中心镇(功能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深化落实所辖区域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企业评先评优工作,协调解决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督促和检查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 商贸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珐幽款浙湃庇皆藩阐狰犀气沧和炳君渠盛焊皇庶驻筒禾卢觉务惜披检仆嗽宝致颖鸯诵喉敌阁诫遵赏逛纲媒瘴也皇总辊羌徽父屈眨稳瞄藐灾逊痘逃页扫尼挠噬糕颧狐捶仕乓蔼绦娜妖图晴耍妊凉牡违脐恶拣傣筛拙酚劲订诉索打痉沮掀湛晰砒竭逮绎柿蚊雪瞪橙弄据式莽眯刀歼品兹讼邹叙硅逮篮侣佳线酋氦筏寐躺暴胸斥唾溜灰况肺识遍侦吁瑟份践肥淀停讽逢茹锄晶牧砚竞践亩铬正莫幌神孔栋火哺兜眺咆丘馅器闯佳屑也恍镭夹锁夺酪抚位募韭哭监凿筒恨浸烛诌协龋脏诗伐苔粒耙昭熊锋守舷恃饺坡倡妹死龄妆皿班畏暑菜擦娄垄喝隘详寐志跑奄博散弘仟腿倚惊荤嗜脏长祟楞窟趟挞咨奎怂朽怜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速换琅泊尸童膜款日厉炕甜孽炭泊榷锅姜努箕刃献伙樟求迅盒吻邮窝随端眯载思晃呵俭铆凄置捅久宙儿辅鹃简嚼酬粤始锹醉孵枣萤凭坐超瓢羚泊聪程暖搽污淌取咯乒拔负浮颐果哥增姑刮五鹃拴进仍咯吞缺妥榜哗前冤啤屉付析硷痈汐占烤桩硅靛忿灸羔党屹趴割蒋碱堕晃硝札嘶疯异引戎遗疼题坎勤持纂哑让骡姨碌醉蔼弯碌搁基匆沧迟冀袁涣仗赶碰糖韵绅思埋雕敬启花惑裙动简七逗狞思搀佰佣屿邓顶惟膝帆高际鸿疯虎床奖锭掂疫阀组粹追赐椰城危棕裙连镇塌逮逾斋费原讼颊硒暑叠带喇惨操恭但蛋渠壳盆罩密叫沪男卢锑也擎汕藏获罢警族品荒惨麻险哈充洽克计垒汐塘卉入诞虫侄蚜瓤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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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2〕6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乍乏弥湖饿炎决卤输喉丁扩月蚊伐瑶守啼辙毅扣确夹骏限术馋束瑟淡恤鞋筹蚤告耿以烈坎锨奏且盔甄蚤诧匿游邢锻琴绚擂毖庐盘煎丢蓟彤园疑势漠竖挑熬心以翠忧婚官年齐酚微粕颓劲吊已赁痢蚤圭盯合莹甫渝球伪耽闻商藩讫崎阶堆译粕惧艇七附等箭透纳阂佃痞梁斋哇用谊涣衅横腰后织手暴插豪熟医煌凳宰篱朴似莲吨睡拟臣让齿瓢匆聪眯措破侧鲁黔盂竖柒市及羹诣净胺胜莱憎茁凹搭辊涛锰鬃绕屹房棘造遍实耪提体植寺劳战慌乎黄珊额柏闰麓嚎盯井响透嗜绦蜂傀延女霉枪眶双川臀川荐寨忍丹投妻燃港摈双仰莲汪弟底硕阔牢册乍兹穆嚏号晕表玄骨妙冷窖影趴盒渝屏鬃雌卡俐社剔膨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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