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城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以压缩天然气(含煤层气)为燃料的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车用燃气设施是指燃气汽车所使用的气瓶及附件、燃气专用装置(包括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组成的整套燃料供给系统)、燃气加气机等。第三条车用燃气设施的安装、检验、使用和汽车加气应当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对车用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
2、行职责:(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燃气汽车的登记备案;(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管理指导,市燃气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汽车加气站实施安全管理; (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依法监督。第二章安装与维修 第五条车
3、用气瓶安装单位,必须取得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卸、更换车用气瓶及附件。外地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单位,在本市设置分支机构从事气瓶安装的,应当具有固定的安装、维修场地,具备许可所需的基本条件,并持安装许可证及省质监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到市质监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外地单位不得在我市从事车用气瓶安装、维修业务。第六条从事车用气瓶的安装、维修、检验、充装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第七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及压缩天然
4、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其安装的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八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必须选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或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气瓶。所使用的燃气专用装置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第九条汽车加装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后,安装单位应按照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在发动机舱内或充气阀附近安装耐用铭牌。第十条车用气瓶的安装须经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完成的车用气瓶进行抽真空或惰性气体置换封存。负责对燃气汽车使用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将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的合格证、车用气瓶监督检验证、安装合格证、安
5、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维护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交付使用者。第三章检 验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二年进行一次。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二年,首次检验后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金属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气瓶在使用过程或检验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用气瓶的检验周期从取得气瓶使用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车用气瓶的检验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机动车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三条燃气汽车使
6、用者应当在气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机构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并根据检验结果和下次检验时间更新电子标签内容。第十四条燃气汽车发生危及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安全的交通事故,继续使用前需经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及附件进行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第十五条车用气瓶附件由气瓶检验机构统一拆装和更换,燃气汽车的安装、维修单位和使用者不得擅自拆装和更换。第十六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第十七条车用气瓶实行定期报废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压缩
7、天然气钢瓶出租车使用年限为5年,其它车辆为10年;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第十八条经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和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由车用气瓶检验单位予以破坏处理,未做破坏性处理的不得交付他人或继续使用。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携带气瓶合格证、车用气瓶监督检验证、安装合格证、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及车辆相关资料到市质监局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燃气汽车识别标志,并粘贴车用气瓶专用的电子标签。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后,使用者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辆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第二十条车用气瓶使
8、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燃气汽车应按规定在车辆前端和后端醒目位置分别设置燃气汽车识别标志。第二十一条燃气汽车使用者应当遵守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规定,正确使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要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使用安全。第二十二条燃气汽车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不得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汽车加气站进行充装。不得擅自拆装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气。第五章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汽车加气站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汽车加气站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充装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9、,认真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检查,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四条汽车用燃气质量应符合车用压缩天然气标准。第二十五条燃气加气机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第二十六条燃气加气机必须安装符合电子标签管理的自动充装系统。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和信息扫描。严禁充装下列气瓶:(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未粘贴电子标签的;(二)超过检验期限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三)达到报废期限的;(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
10、他危及安全情况的。第二十七条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对车用燃气设施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安全进行动态监管。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燃气汽车用户,应携带气瓶资料到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及附件进行检验;在指定的安装单位对安装工艺进行安全鉴定。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和安装单位应分别出具车用气瓶检验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持相关资料到市质监局办理使用
11、登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取得资质的安装单位重新进行安装或拆除。第三十一条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检验检测,检验检测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
12、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
13、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
14、”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