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08-02公布 -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基础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和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企业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5)
5.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5)
5.3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5)
5.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
6 证书和标志………………………………………………………………………………(6)
6.1 证书……………………………………………………………………………………(6)
6.2 标志……………………………………………………………………………………(7)
7 委托加工立案……………………………………………………………………………(8)
8 收费………………………………………………………………………………………(8)
9 工作人员守则……………………………………………………………………………(9)
10 附则 ……………………………………………………………………………………(9)
附件1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10)
附件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12)
附件3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13)
附件4-1 新Ⅱ型枕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29)
附件4-2 YII-F型枕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32)
附件5-1 新Ⅱ型枕力学性能质量指标及检验方法……………………………………(35)
附件5-2 YII-F型枕力学性能质量指标及检验方法 ………………………………(36)
附件6-1 新Ⅱ型枕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判定表 …………………………(37)
附件6-2 YII-F枕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判定表 …………………………(38)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措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1
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
新II型
YII-F型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铁道部质检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立即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意见和提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相关材料;负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51874514
传 真:010-51849324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崔勇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验工作。
2.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 010-51874514
传 真:010-51849324
联 系 人:崔勇
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
(2)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道建筑检验站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 010-51849305
传 真:010-51849305
联 系 人:孙璐
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
(3)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桥梁和基础检验站
地 址:武汉市建设大道103号
邮政编码:430034
电 话:027-83525163
传 真:027-83525163
联 系 人:郝晋衡
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基础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要求,还应该符合其要求。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申证)时,应该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新II型或YII-F型;
4.1.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非企业法人申证单位应附有责任人“营业执照”及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均应覆盖申证产品,且有法定代表人对责任人授权文件);
4.1.1.3 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适适用于法人企业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时)。所属单位(现场制枕场)和集团企业一起申证时,须随申请书一并提交其法人单位生产许可证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经过补正达成要求,应该当场或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通知。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应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能够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产品,必需经负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该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订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该根据《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统计。核查时间通常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施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汇报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通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企业,企业应该主动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应该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和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审查组依据《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并填写《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依据本细则5.4款进行现场检验。需要送样检验,应该通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因为运输原因需延长时间期限请提前通知审查组)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该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5日内(一个规格型号)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汇报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要求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企业,企业应该主动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应该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和发证
4.4.1 审查部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对企业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统计、核查汇报和产品检验汇报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符合发证条件,国家质检总局应该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法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企业生产许可
4.5.1 集团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分企业或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含有法人资格,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含有法人资格,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不管是否含有法人资格,均能够和集团企业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它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参考集团企业办证程序实施。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见附件1)。
5.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见附件2)。
5.3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见附件3)。
5.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采取随机一次抽样。在经企业检验合格不少于3000根和不少于15批库存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中共抽取样品20根(一个规格),样品生产日期应最大程度地分散,其中,龄期为出池后48小时以内不少于2批样品不得少于6根。
检验工作按检验工作步骤图进行。
检验工作步骤图
检验组进厂
核查混凝土强度
静载试验机计量校核
检验器具计量合格检验
在库存产品中抽样
共20根轨枕
外形外观全检
合
其中6根
样品
其中6根
样品
格
静载试验
运至检验站
合格
龄期28天后开始疲惫试验
5.4.1.2 抽样单(见表2)
表2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型号: 标牌: 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地点:
序号
样品编号
模节编号
生产日期
序号
样品编号
模节编号
生产日期
备注
生产企业名称: 使用单位名称:
邮编及地址: 地址及邮编:
工厂代表签字及电话: 用户代表签字及电话:
注:在生产企业抽样时,由生产企业盖章且不需填写使用单位情况。在用户抽样时,由使用单位盖章并填写生产企业情况。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新II型枕:外形外观检验项目有23个,列为A类检验项目有3个:裂纹和掉肩、断丝根数、产品标识;列为B类检验项目有13个;其它为C类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按附件4-1进行。
5.4.2.2 YII-F型枕:外形外观检验项目有23个,列为A类检验项目有3个:肉眼可见裂纹、断丝、标识;列为B类检验项目有11个;其它为C类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按附件4-2进行。
5.4.2.3 力学性能检验项目有4个:静载抗裂强度,疲惫强度,混凝土28天强度,混凝土脱模强度,其检验方法按附件5-1(新II型枕)或附件5-2(YII-F型枕)进行。
5.4.2.4 判定标准按附件6-1(新II型枕)或附件6-2(YII-F型枕)进行,A、B、C类检验任一类不合格均判为检验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使用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含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集团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和其一起申请办理所属单位名称、生产地址、单元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
6.1.2 生产许可证使用期为5年。使用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应该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6.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该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需要增加产品规格,应该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使用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需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包含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该立即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该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改变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改变,企业应该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法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颁发新证书,但使用期不变。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该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毁损,应该向企业法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决定。对于符合条件,颁发新证书,但使用期不变。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联合和集团企业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使用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应该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汉字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能够根据要求放大或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7-00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7)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含有法人资格集团企业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合格证上应该标注所属单位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企业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该在其产品合格证上分别标注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名称、住所,和集团企业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仅标注集团企业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需根据立案标注方法,在其产品或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含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该标注委托企业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委托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含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该标注委托企业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立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立案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该覆盖申请委托加工立案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立案产品包含产业政策,应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7.1.3 已签署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需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立案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该覆盖申请委托加工立案产品;
7.2.2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署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需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立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立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立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该自收到委托加工立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需核实,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立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要求》,生产许可证收费包含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相关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计价费[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相关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通知》要求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 费用收取方法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相关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通知》要求实施。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企业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所属单位和集团企业应该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立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果断落实实施国家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布署,有检验、有落实,严格实施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停提升写作能力、语言表示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要求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10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
类号
标准类别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备注
一
产品标准及
检验标准
1
TB/T2190-
预应力混凝土枕 I型、II型及III型
仅限YII-F型枕
2
铁道部运基线路[]160号
新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技术条件
仅限新II型枕
3
TB/T1878-
预应力混凝土枕疲惫试验方法
4
TB/T1879-
预应力混凝土枕静载抗裂试验方法
二
原材料标准
及检验标准
1
GB175-1999
硅酸盐水泥、一般硅酸盐水泥
2
GB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3
GB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mm筛析法
4
GB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5
GB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6
GB14684-
建筑用砂(优等品)
7
GB14685-
建筑用卵石、碎石(优等碎石)
8
GB/T52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9
GB/T701-1997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10
GB/T343-94
通常见途低碳钢丝
11
GB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12
GB238-
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13
GB232-1999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14
GB8075-87
混凝土外加剂分类、命名和定义
15
GB8076-1997
混凝土外加剂
16
GB8077-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17
GB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18
JGJ63-89
混凝土拌适用水标准
19
TB/T3054-
铁路混凝土工程预防碱-骨料反应技术条件
20
TB/T 2922-1998
铁路砼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
三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及混凝土性能检验标准
1
TB10425-94
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2
GB/T50080-
一般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3
GB/T50081-
一般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4
TB/T 2181-90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试验方法—跳桌增实法
5
GBJ82-85
一般混凝土长久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6
TB10210-
铁路混凝土和砌体工程施工规范
四
产品图纸
1
研线0322
新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
仅限新II型枕
2
专线3385
YII-F型预应力混凝土枕
仅限YII-F型枕
注:以上所列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应是有效版本;
附件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类别
设备类别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能力
备注
一
生产设备
及工艺装备
1
混凝土搅拌站
电子秤自动称量并实现自动控制;水泥、水、减水剂±1%,骨料±2%
2
张拉及缓慢放张设备
自动控制:±1%;缓慢放张
3
混凝土养护控制装置
微机自动控制并自动统计:±2℃;
4
模型
√
5
混凝土灌造成型设备
√
6
模型移位装置
√
仅限流水机组
7
脱模设备
√
8
成品库吊装设备
√
9
锅炉
√
二
检测设备
1
kN压力试验机
±1%
2
100kN或50kN万能材料试验机
±1%
3
钢筋反复弯曲试验机
√
4
烘箱
±1℃
5
水泥物理检验全套设备
√
6
混凝土试模
必备15×15×15cm试模
7
试验室用振动台
√
8
台秤
±1%
9
跳桌增实仪
√
10
砂、石成套筛
√
11
试验用强制式搅拌机
√
12
标准养护箱
相对湿度:≥95%,温度:20±2℃
能满足生产需要
13
标准养护室
相对湿度:≥95%,温度:20±2℃
能满足生产需要
14
静载试验机
精度±1%;恒载波动±0.5%
15
专用检具
√
16
3m盒尺及钢板尺、卡尺
√
附件3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判定标准
1、本措施进行判定核查结论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55款。
2、项目结论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2.1款、2.3测量设备2.3.1款、3.2技术人员3.2.1款、6.3出厂检验6.3.1款、6.4型式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7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通常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通常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不合格是偶然、孤立现象,并是性质通常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或系统性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48款。
3、核查结论确实定标准: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通常不合格不超出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不然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措施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汇报》。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关键点
结论
核查统计
1.1
组织
机构
1.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领导,应设置对应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合格
o 通常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2
管理
职责
1.应要求各相关部门、人员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要求和产品质量相关部门、人员质量职责。
2.相关部门、人员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合格
o 通常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企业管理者应制订文件化质量方针和可测量质量目标,并落实实施。
1.是否有形成文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3.企业各级人员是否了解质量方针,并落实落实质量目标
o 合格
o 通常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3
有效
实施
1.在企业制订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对应考评措施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对应考评措施。
2.是否严格实施考评并有统计及奖惩实施凭证。
3.对事故(质量、安全、机械)处理应有效地实施
o 合格
o 通常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企业应搜集、统计、分析合适数据,以证实质量管理体系适宜性和有效性,并连续改善质量体系。
1.数据分析是否提供以下信息:
⑴用户满意程度
⑵对供方满意程度(含原材料合格率)
⑶和产品要求符合性(含成品质量日报、月报、年报)
o 合格
o 通常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企业应制订质量反馈制度,纠正和预防方法控制程序并严格实施。
1.是否制订了质量反馈制度及纠正和预防方法控制程序
2.查纠正和预防方法实施情况。
o 合格
o 通常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关键点
结论
核查统计
2.1*
生产
设施
1.企业必需含有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含有满足申证产品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合格
o 不合格
2.2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需含有本实施细则5.2中要求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要求。
1.是否含有本实施细则中要求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生产设备计量设备有合理校验周期,使用中计量设备在检定使用期内。
1.混凝土搅拌电子称、自动张拉/放张设备、自动养护温控设备是否有校验周期和检定统计。
o 合格
o 通常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企业应有完善设备工装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工装正常运转。
1.是否有完善设备工装管理制度。是否要求:
⑴关键装备必有购置、安装计划,设计制造计划及验收规程、验收统计。其购置、制造应得到技术主管认可
⑵关键装备必有操作规程
⑶关键装备必有检修、保养、报废制度
⑷关键装备必有档案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设备工装台帐和关键设备档案。关键设备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检验统计
⑵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
⑶装备设计图及装备修改统计
⑷设备大修统计
o 合格
o 通常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4.企业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1.检验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统计。
2.是否有钢模型校验,张拉杆探伤、搅拌机、料斗、混凝土料车、脱模机、振动台保养。
3.是否有锅炉、吊车强检和运行统计。
o 合格
o 通常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3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需含有本实施细则5.2中要求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要求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正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企业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使用期内使用。
1.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使用期内并有标识。
o 合格
o 通常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企业应有完善计量管理制度,确保计量器具常常处于满足精度要求使用状态
1.是否有完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要求:
⑴计量器具必有选购计划、安装及检定规程;
⑵关键检验设备(试验机)必有操作规程并由专员负责操作及保管;
⑶检验设备及计量器具必有周期检验校准制度及报废制度;
⑷检验设备及计量器具必有档案管理制度;
o 合格
o 通常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关键点
结论
核查统计
3.1
企业
领导
1.企业领导应含有一定质量管理知识,并含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础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要求(如企业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职责和作用。
2.是否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关键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步骤、检验要求;
⑶了解本企业生产情况、质量水平、微弱步骤。
o 合格
o 通常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3.2
技术
人员
1*.企业最少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4名,其中必有混凝土制品专业人员。
1.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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