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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案研讨样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636441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7.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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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案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汇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该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城市计划区内建设工程);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协议;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同意书; 5、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汇报; 6、«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责任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资格证书; 7、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计划。 上述资料中各类证件通常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将原件退回。 (二)、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审核,填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核查表»。对提交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相关要求,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报相关资料。 (三)、监督机构对经过资料核查符合要求工程,应在«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中签署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监督意见,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监督机构在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2名以上监督员组成工程质量监督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 (四)、监督机构采取随机巡查和抽查方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不定时、不通知巡查、抽查,关键检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质量确保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和相关各方对工程实体质量合格结论认定情况。 (五)、当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含有独立使用功效和生产能力分部(子分部)工程含有阶段验收条件和单位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后,监督机构应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程序,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监督程序: 1、核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验收资料、验收方案; 2、现场核实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3、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协议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步骤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总体情况; 4、查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5、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6、核查整改问题处理情况; 7、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核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验收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六)、单位工程含有工程完工验收条件时,监督机构应该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完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质量完工验收通知书»、工程质量完工验收方案、验收人员组成名单和建设单位进行委托检测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汇报。 2、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完工汇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统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统计»、«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效检验资料核查及关键功效抽查统计»、«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验统计»。 3、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评定汇报»。 4、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检验汇报»、«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检验汇报»。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完工验收检测汇报。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7、要求提交其它资料。 (七)、监督机构应该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对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完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填写«建设工程完工验收资料和条件检验统计»,符合条件后对工程质量完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过程中填写«完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督抽查统计»、«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监督统计表»。 (八)、监督机构必需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罚 (一)、对于未办理质量监督已经开工建设工程,在补办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补充申报监督。监督机构应按委托执法权限或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已完成工程进行检测判定,检测判定结论符合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标准后,方可补办质量监督。 (二)、 对于已取得«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后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工程,应要求建设单位向监督机构提交暂缓开工书面汇报,并在正式开工时书面汇报监督机构,不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自动失效,建设单位应该重新申办。 (三)、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应立即统计监督情况,并要求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给予签认,发觉发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程序给予处罚: 1、发觉通常性问题,未影响结构安全、环境质量和关键使用功效,向责任单位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验通知书»,监督整改; 2、发觉较严重质量问题,有可能对结构安全、耐久性、环境质量和关键使用功效产生不良影响,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发觉危及结构安全和环境质量重大质量问题,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 4、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监督机构应要求责任方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局部停工工程不需上报«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汇报»。 5、监督机构收到质量整改汇报或复工申请汇报3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应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6、根据«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统计管理暂行措施»(甘建工[]380号文)要求程序,统计不良行为现象,填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统计表(监督记录表)»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统计表(汇总表)»。 三、工程质量事故监督处理 (一)、责任单位应该在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督机构及相关部门汇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 (二)、监督机构收到«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后应该立即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监督,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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