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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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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政办发4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措施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落实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措施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相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监督、

2、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贸流通、海洋和渔业、畜牧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第四条 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该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范围。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该根据以下方法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食品安全案件:(一) 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该形成接报受理统计;(二) 以来访形式接报应该形成接报受理统计;(三) 其它相关部门移转案件线索应该有接报受理统计。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通知举报人。

3、第六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奖励:(一)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二) 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三)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四) 销售失效、变质、过期和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五) 销售食品应该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六) 生产、销售国家或相关部门明令淘汰、严禁或暂停销售食品;(七) 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八) 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九) 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范围、要求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4、;(十) 其它包含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七条 举报人取得食品安全奖励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 有明确、具体被举报方;(三) 举报提供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 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五) 举报案件有处理结果;(六) 应该含有其它条件。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全部有权对包含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取得奖励,并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 激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对应奖励;(二) 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查证属实,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也应该给奖励;(三) 同一

5、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奖励最先举报人;(四)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按一案进行奖励;(五) 对同一案件举报奖励不得反复发放。第九条 依据举报人提供线索和调查处理事实结论相符合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一级: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主动配合查办,经查和事实完全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要求百分比100%发给奖励;二级:已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它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和查办事实基础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要求百分比80%发给奖励;三级:已取得部分关键证据,但还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和查办事实

6、大致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要求百分比60%发给奖励;四级: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第十条各款要求百分比30%发给奖励。第十条 给案件举报人奖励额度,按每案实际实施罚没收入下列百分比确定:(一) 罚没收入不足10000元违法案件,给100元至1000元奖励;(二) 罚没收入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违法案件,给1000元至5000元奖励;(三) 罚没收入在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违法案件,给5000元至0元奖励;(四) 罚没收入在500000元以上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出50000元。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其它包含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立即举报,并对事件处理

7、提供有效帮助,可视情况给1000元至10000元奖励。奖励额度不能按罚没收入百分比确定,可酌情给举报人0元以下奖励。举报人有尤其重大贡献,奖励额度能够不受上述限制。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该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给予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给予审定并回复。审定同意,由申报单位指定专员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第十二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经过

8、银行划转。委托她人代领,应提供委托证实、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题资金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资金拨付实施按季预拨,据实核销措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单帐核实,专款专用,并接收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该定时检验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第十四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有意捏造事实诬告她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该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法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

9、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二) 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三) 有泄密行为;(四) 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第十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措施:(一) 和食品安全工作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她人举报;(三)假冒伪劣产品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举报;(四)属申诉案件举报。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题词:经济管理 食品安全 奖励 措施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 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 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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