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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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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措施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十二个月三月一日起施行。省长王宪魁二一十二个月一月五日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措施第一条为从源头上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完好、通畅,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国公路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工作适用本措施。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包含下列单位和个人:(一)从事汽车生产、销售、改装;(二)

2、从事煤炭、粮食、木材、水泥、沙石等生产加工(以下简称“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人”);(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以下简称“装载单位或个人”);(四)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第四条源头治超工作应该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依法治理标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并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工作需要能够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措施推行源头治超职责。县级以上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及相关要求,做好源头治超相关工作。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工

3、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该加强对载货汽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监督检验。生产、改装载货汽车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根据国家要求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技术数据。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载货汽车。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载货汽车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载货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登记。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对载货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载货汽车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等相关技术数据进行复核,并如实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汇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实载货汽车,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第十条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载货汽车,应该逐层报请国家相关部门取消该产品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汽车生产者应该对其生产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汽车产品存在缺点,生产者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召回,并负担对应责任。汽车产品因存在缺点,生产者应该召回但未实施召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责令其召回。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拼装、非法改装载货汽车行为监督检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拼装载货汽车或私自改变载货汽车已登记结构、结构或特征。第十二条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明确

5、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对载货汽车驾驶人员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五)接收、帮助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验,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三条生产加工、装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营运手续不全载货汽车装载、配载;(二)为拼装、非法改装载货汽车装载、配载;(三)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四)违反要求计重、开票。第十四条有条件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能够在装载场所设置监控设施。第十五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应该含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条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员

6、装载货物时应该配合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做好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登记工作。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疲惫驾驶。第十六条装载货物载货汽车,车货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得超出国家要求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其载物不得超出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公路收费站应该依据相关要求严禁超限超载载货汽车驶入收费公路。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载货汽车不得上路行驶,确需在公路上行驶,承运人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报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对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能够采取巡查或派驻方法实施监督管理,发觉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装载超出要求标准,应该责令当场卸载,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

7、门实施源头治超监督检验时,应该推行下列职责:(一)对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建立治超相关制度、推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验;(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维护装载、配载现场秩序;(三)依据本措施要求,推行汇报、移交、抄告义务。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验时,能够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不过,应该为被检验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建立源头治超工作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立即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在实施源头治超监督检验时,发觉本部门执法范围以外

8、违法行为,应该立即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应该每六个月将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法案件移交相关部门情况汇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定时将生产加工、装载单位源头治超情况抄告其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生产加工、装载单位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应该将生产加工、装载单位源头治超情况作为企业信誉考评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立即将载货汽车超限超载情况抄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措施要求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要求,根据其要求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要求,根据本措施要求实施。第二十四

9、条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反本措施第十二条要求,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更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反本措施第十三条要求,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更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更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罚款。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相关部门依法给行政处分:(一)发觉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法行为,不查处或不移交;(二)不推行汇报、抄告义务;(三)索取、收受她人财物谋取非法利益;(四)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五)不推行源头治超职责其它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源头治超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推行或未正确推行源头治超工作职责,由相关部门依法给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本措施自二一十二个月三月一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措施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十二个月三月一日起施行。省长王宪魁二一十二个月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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