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瑋辰(龍口)實業人 事 管 理 規 章 11月01日一、 總 則二、 試用及錄用三、 職務異動四、 離 職五、 薪資與員工保險六、 加班、加時、調休管理七、 出勤、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八、 特別休假管理規定九、 培 訓十、 制服及工作牌十一、 考 核 與 獎 懲十二、 附 則一、 總 則第一条 本企业員工聘用、試用、錄用、職務異動、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评、待遇、福利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第二条 本企业自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以下人員,均稱爲本企业員工。第三条 本企业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必需時,本企业得要求員工覓妥
2、保證人,保證其在本企业服務期間遵守本企业一切規章。第四条 本企业根據業務需要,聘用各級員工,經總經理核准並由管理部門統籌計劃並招聘。第五条 新進員工第一天報到時,應由管理部主動介紹認識廠區及工作性質與環境,並應向新進員工說明本人事管理規章、總務規章、員工行政/經濟獎懲管理條例;如屬辦公室員工應再加上行政事務管理規定; 此報到步骤結束後, 再由管理部主管簽署紀錄於新進員工報到卡後及再轉其所屬部門, 由所屬部門主管介紹部門職責及相關作業程序、辦法,並由新進員工及主管簽署紀錄後,送管理部查存后,始得辦理正式報到手續。二、 試用及錄用第六条 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後才正式錄用,試用期爲三六個月,期滿合格
3、者方予錄用爲正式員工。用工部門可視其職務、工作性質、工作表現向管理部申請延長或縮短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員工不享受企业規定有薪假期,並且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給予辭退。1. 無故曠工一次者;2. 遲到和早退累計超過五次(不含五次)者;3. 嚴重違反企业勞動紀律者或不服從工作分配者;4. 其它不符合錄用條件者;第七条 正式員工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 必需時,可資遣或降調爲試用員工。三、 職務異動第八条 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努力争取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職務異動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後,由管理部門填發人事異動令,並負責通知相關人員單位。第九条 本企业基於業務上
4、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員工如藉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第十条 奉調員工應按人事異動令生效日前,辦妥移交手續予原單位主管或其指定接辦人。第十一条 職務異動一個月內如應接辦人對業務不熟悉,原承辦人(原承辦人離職時由單位主管)應輔導接辦人進入狀況,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第十二条 本企业員工交卸分 (一) 主管人員交卸。 (二) 經管人員交卸。 第十三条 稱主管人員者爲主管各級單位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爲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之人員。 第十四条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列表辦理移交。 (一) 單位人員名冊。 (二) 未辦及未了事項。(三) 主管之財務、檔案及事務。第十五条 經管人員應就下
5、列事項分別造冊列表辦理移交。(一) 所經管之財物、檔案及事務。 (二) 未辦及未了事項。第十六条 主管人員交卸時由企业管理部主管監交,經管人員交卸時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第十七条 本企业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第十八条 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九条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爲辦理交卸時,全部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二十条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十天內交卸清楚 ,其缺乏公物或致企业
6、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四、 離 職第二十一条 員工離職包含辭職、辭退和開除三種。辭職: 員工因工作不適應或不滿意等理由,能够辭職。1. 通常員工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字後,報管理部審核。課級主管一個半月、副經理(含)以上主管應提前二個月遞交辭職申請書,經總經理同意。2.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應辦理離職手續。3. 凡未辦辭職手續而離職者,視爲自動離職。企业對其不給予交納保險和辦理保險移交手續,並扣發當月薪資。4. 受企业培訓員工辭職時,必須歸還企业培訓費用 (視第九條)。辭退: 企业對含有下列行爲之一員工,给予辭退。1. 不能勝任工作者.2. 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
7、用條件者.3. 試用期結束後,經考评不合格者.4. 年終考评不合格者.5. 違反勞動紀律情節嚴重者.開除: 企业對具下列情況之一員工,给予開除。1. 無故連續曠工三日及年度累積曠工十日者.2. 自動離職者.3. 擅離職守、消極怠工或有意變更操作規程,使企业蒙受損失者.4. 有意洩露企业技術、商業、經營上機密,致使企业蒙受損失者.5. 利用企业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使企业聲譽受到損害者.6. 散播不利於企业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7. 損毀或塗改企业文件或公物者.8. 煽動怠工或罷工者.9. 吸食毒品者.10. 未經許可帶外人入廠參觀者.11. 未經許可私自對企业物品、景觀拍照者.12. 私自
8、模拟企业領導簽字或盜用企业印章者.13. 有意損壞企业商品者.14. 偷竊企业或同事財物者.15. 在企业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16. 上班期間酗酒者.17. 上班期間在企业廠區、宿舍內賭博者.18. 在企业服務期間違犯法律或受刑事處分者.19.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毆打,妨害團體秩序者.20.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陷害、僞證、製造事端者.21. 對客戶或供應廠商有意刁難或敲詐勒索或收取不當利益者.22. 其它經企业公告明令严禁情事.23. 其它未列舉而情節重大應開除事項 凡開除事項,企业能够經部門主管同意,也可不經其同意而執行。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必須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否則扣發當月工資。第二
9、十二条 本企业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一) 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爲必需停職者。(二) 因病延長之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 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第二十三条 命令停職。遇下列情況,酌情给予處理 (一) 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複職者,視同免職。 (二) 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爲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聘,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複職。(三) 本企业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員工離職原因產生時,除情節特殊者並經總經理特許外,皆應辦理離職手續;凡自動離職者,不給辦理養老保險及戶口移轉或作其
10、它證明。五、 薪資與員工保險 (討論本薪, 職加, 津貼)第二十五条 員工薪資與員工保險1. 薪資形式:企业根據員工工作特點和崗位需要,實行月薪制或包乾工資、計件工資和計時工資。2. 企业給予工作落戶或轉入企业协议制正式員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待業保險; 爲達公平原則,企业薪資形式爲全薪制,無論有無辦理工作落戶或轉入企业协议制正式員工,一視同仁,薪資結構皆包含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待業保險等法定保險金,屬於企业負擔部分(不含意外傷害保險金)。3. 企业給予全體員工繳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4. 每个月7日結算前1個月薪資,並於15日前彙入員工之存摺發給薪資。5. 下列各項費用從
11、員工工資中直接扣除:(1) 個人工資所得稅(2) 養老、待業、醫療等保險費用(3) 伙食費(4) 住宿費(5) 該月應償還企业預支費(6) 其它企业和政府規定應予扣除在企业計算期間出現員工出任、加薪、減薪、離職、復職等情況時,按實際變動天數計算。第二十六条 存摺管理要求:(1) 除管理部外,任何人、單位不得收繳員工存摺。(2) 員工可持存摺到指定銀行領取工資,若存摺丟失,應立即到銀行挂失,並通知管理部。否則,由此造成損失,企业不予負責。(3) 存摺解動權歸屬管理部。六、加班、加時、調休管理第二十七条 加班加時:由於工作和生産需要,在法定節日進行工作,稱爲加班;在超過標準工作時間之外進行工作時數
12、,稱爲加時。1. 員工加班加時應經核准人同意;通常加時由課級主管申請,經部門經理同意後,報管理部核實、備案。但凡法定節假日加班者,必須由部門主管呈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企业領導同意生效,並報管理部備案。否則不予承認其加班加時。2. 員工加班加時薪資計算基礎爲底薪加職務加給後,換算日薪或時薪計算.3. 凡因個人原因使本職工作未完成者,不得申報加班加時。4. 行政管理人員、辦公室文員等以上員工及業務特殊崗位、工種實行包乾工資制,一律不享受加班加時待遇。 5. 通常在加班申報中弄虛作假者,發現一次即予開除。第二十八条 調休:企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員工在業務忙季所産生加班加時,應在淡季進行調休。1.
13、員工臨時處理私事時可申請短期調休。2. 在業務淡季,企业根據生産及業務情況統一調休。3. 員工申請調休時,由考勤員在加班單上用紅筆標明,經主管領導簽字後,報管理部統計核实。凡員工申請調休二天以上(含二天)者,需經管理部審批後方可調休。課級員工調休一天要經管理部審批。七、 出勤、請假、休假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条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爲早晨時 至時,下午時分至時分, 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總經理辦公室另行通知。第三十条 本企业以下列日期爲例假日(若有變更時行預先公佈),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一) 例假日 、 元旦(1月1日);、 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婦女節
14、(3月8日); 、 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 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 其它經企业決定之休假日。(二) 例假日若適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予補假。(三)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事假 、 病假 、 婚假 、 産假 、喪假、公假 、特別假(四) 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第三十一条 請假內薪資、手續及應檢附規定以下表: 喪假:須證明死者與本人關係;分娩假:須出具嬰兒出生日證明及准生證。 假別給假時間請假原因證件薪資說明備註事假14天以內因事需本人親自處理須附各級主管簽核請假單或請假報告無三天以上
15、需總(副)經理特批 整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病假病假整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因病治療 區以上醫院或保險企业指定醫院醫生雙方確認診斷證明書無三天以上需總(副)經理特批如需住院(含病假30天)整年累計不得超過十二个月婚假10天本人結婚結婚證正本 (限一次)發給3天本薪加職務加給婚假須一次 連續申請1.正式錄用滿十二个月以後(不含試用期) 2.先領結婚證正本後請假喪假8天祖父母,父母儿女或配偶喪亡者8天親屬喪亡通知 及請假報告發給3天本薪加職務加給弟兄姊妹及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正式錄用滿十二个月以後(不含試用期)公假根據工作所需日數因公出差主管核定照給旅程所需時間 應予核訂在內工傷假根據傷情由企业指定
16、醫院主治醫師確定因執行職務受傷主管課長簽證工報告及醫院診斷證明薪資照發應隨時配合企业醫師復查傷情方便及時銷假(一次工傷只許在同一醫院治療,醫院要求轉院者除外)若未按企业現場規定操作秩序作業等個人疏失原因造成工傷事故者另報議處分娩假75天因本人生産者醫院醫生診斷證明(一胎)發給7天本薪加職務加給假期是星期例假日並入計算1.正式錄用滿十二个月以後(不含試用期)2.自嬰兒出生日起算,75天內休完流産假15天醫院醫生診斷證明/准生證限一次無假期是星期例假日並入計算第三十二条 各條款假期之核准許可權以下:課長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經理。課長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經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協
17、理或副總經理核准。經理級人員由總經理核准。第三十三条 本企业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十二个月爲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時應合併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命令退休。 第三十四条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1年內事假積計超過14天者免職或解聘。 (二) 病假逾期能够未請事假之假期抵銷。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 特准病假以六个月爲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時合併計算,逾期者得予免職。第三十六条 本企业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爲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18、。第三十七条 本企业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还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第三十八条 本企业員工曠工在10日以內,按每日扣2日薪津。第三十九条 請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四十条 計算整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十二个月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百分比遞減。特准病假延至第二年銷假者,其第二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八、 特別休假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条 經企业正式錄用後,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十二个月給予特別休假5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十二个月給予特別休假8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者給予特
19、別休假12天,服務滿(含)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20天爲限。第四十二条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 每十二个月底(12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範圍內排定下年度特別休假表,特別休假二分之一由企业統一排定、二分之一可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份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後送管理部人事單位備查。(二) 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 並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後才能休假。(三) 基於業務上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薪津數額改爲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其未休假天數薪資額改發
20、獎金。第四十三条 員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曠工累積達四天以上者。九、 培 訓第四十四条 員工培訓企业對員工包含職前培訓、在線教育和專業培訓。(1) 被指定參加培訓教育員工,非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2) 凡委派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學習員工,在培訓期間考試合格或取得資格者,由企业報銷培訓費,否則,各項費用自理。(3) 員工參加培訓前應於企业簽寫保證書。簽寫保證書後,方可到財務部借款或報銷費用。(4) 培訓:由企业額外再出資培訓職工,視其累計培訓費用大小加簽一定年限合約:a、 培訓費累計RMB1,000元,加簽十二个月合約。b、 培訓費累計RMB2,
21、0004,999元,加簽二年合約。c、 培訓費累計RMB5,000元以上,加簽三年以上合約。(5) 培訓職工違約離職,其賠訓費用應按簽訂協定賠償,或按以下標準賠償:培训费用70% 协议期限服務期限 协议期限注:培訓費用包含:學費、資料費、住宿費、車旅費及公雜費。十、 制服及廠牌第四十五条 制服及廠牌管理1. 企业員工在廠區域內,無論上下班全部須穿著制服及佩戴廠牌。2. 新聘員工簽寫領用承諾書後,方可領取廠牌。3. 若廠牌損壞,應交納30元工本費,以舊換新牌。4. 若廠牌丟失,應交50元工本費及罰款,方可給予製作新牌。5. 員工離職時,應上交廠牌。十一、 考 核 與 獎 懲第四十六条 本企业員工
22、獎、懲管理,一律依據員工行政/經濟獎懲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条 本企业員工考评內容為技術性、工作效率及學習態度等三項;員工若有因經員工行政/經濟獎懲管理條例獎、懲事宜,本著“一事不二”精神,除試用考评外。不列入年中、年終考评。第四十八条 本企业員工考评分爲試用考评及年中、年終考评等三種。(一) 試用考评依本企业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3 - 6個月。試用3- 6個月後應參加試用人員考评,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评。如試用單位認爲必需延長試用時間或改派其它單位試用亦或解聘,應附試用考评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准。延長試用,不得超過3個月。考评人員應督導被考评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23、二) 年中考评 :於每十二个月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需時可予取消年中考评。(三) 年終考评 :於每十二个月12月底舉行考评一次。第四十九条 考评年度爲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考评(一) 試用期中人員。(二) 複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第五十一条 前條不得參加考评人員之姓名,免列於考评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评人員名冊報備。第五十二条 考评成績分為:優、甲、乙、丙等四等級。第五十三条 年中、年終考评分初考、複考及核定。其程式、標準及考评等級人數百分比另定。 第五十四条 辦理考评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第五十五条 年中、年終考评時,凡有下列情
24、況之一者,其考评成績不得列爲優等。(一) 所請各假(不包含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二) 曠工日數達1天(含)以上者。第五十六条 年終獎金加發與減發。(一) 本企业視經營狀況得發放年終獎金獎勵員工。(二) 本企业員工於考评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減發年終獎金。 丙等扣減年終獎金25。 乙等加發年終獎金0%。 (工傷假超過二個月者一律列乙等考績) 甲等加發年終獎金25。 優等加發年終獎金50。 (三) 本企业員工於考评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 、 所請各假(不包含公假及特別假)合計天數超過規定天數一至五天者,減發1;、 六至十天者,減發2;、 十一至十五天者減發3;、 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達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任職未滿十二个月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百分比發給。十二、 附 則第五十七条 違反本人事管理規章相關行為者,視情節輕重,依據本企业員工行政/經濟獎懲管理條例辦理。第五十八条 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或隨企业發展,有不適應工作需要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並呈請總經理指示。 第五十九条 本規章解釋權歸管理部。 第六十条 本規章經總經理核准後,從發佈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