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措施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措施、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措施(国家经贸委令年第号)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本管理措施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据相关要求,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需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
2、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措施和工作计划,审核、同意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报送资格材料。 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委(局)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当地域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协调和具体实施。 【章名】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国家要求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必需委托国家指定含有对应资格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招标,必需委托含有对应资格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基础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机电设备,和不可分割其它设施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万美元(包含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万美元(包含万
3、美元)以上;中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万元人民币(包含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万元人民币(包含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委托有含有对应资质条件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机电设备,除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外,通常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含有对应资格招标机构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应委托含有对应资格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定,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定汇报,作为采购机电设备依据。 三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含有对应资格招标机构帮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机电设备进行咨询评定;中外双方联合采购机电设备,必需委托含有对应资格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激励乡镇企业和民营企
4、业采取招标措施采购机电设备。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推行招标程序: (一)所购机电设备只有一个厂家能够生产; (二)机电设备需方能够自产; (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 (四)采购活动包含国家安全; (五)法律、法规另有要求。 【章名】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与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法人和其它组织。 需方享受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招标机构,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有专职资格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依据和招标机构签署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5、; (四)和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 需方推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措施相关要求; (二)根据招标机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机电设备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 (五)和中标方签署并推行协议。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是指含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中国、国际招标业务专职机构。招标机构资格必需经国家经贸委认定。区外招标机构在接收招标委托前应到自治区经贸委办理资质核验和立案手续。 招标机构享受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资格; (二)独立开展中国、国际招标活动; (三)和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和
6、潜在投标方进行技术交流; (五)组织需方和中标方签署协议。 招标机构推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措施相关要求; (二)接收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推行招标程序,维护需方和投标方正当权益; (四)承接招标活动时,出示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机电设备估价和需方、投标方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设置教授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 投标方是指含有投标条件并参与投标竞争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方必需含有和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能力,含有和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资质等级,
7、和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投标方享受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相关问题给予说明; (三)参与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舞弊行为。 投标方推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收招标机构质疑; (二)交纳投标确保金; (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四)中标后和需方签署并推行协议。 【章名】 第四章 招标类型 第十四条 招标类型分为中国招标、国际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中国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条件中国法人或其它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中国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招标活动; (二)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
8、要求条件中国、国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并以招标文件要求币种结算招标活动。 (三)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公布招标信息,许可全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条件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招标活动;国外贷款项目,应在国外贷款方要求报刊上发表招标通告;大型项目还应公布招标预告。 (四)邀请招标是指直接向潜在投标方发出投标邀请招标活动。 【章名】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需方应选择含有对应资格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含有对应资格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需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项目提议书)同意文件; (二)按统一格式
9、填写招标委托书; (三)招标机构完成招标任务所需技术资料和相关文件; (四)未进行招标委托前和供货商接触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接收招标委托后,和需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采用邀请招标时,应较全方面掌握有能力提供标投标方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和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根据已经确定招标类型,和需方依据招标机电设备技术要求共同编制招标文件,需方应立即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采取国际招标方法时,招标机构和需方共同编制汉字和英文两种文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方内容。招标文件发出前,应组织教授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方可发出。 第十九条 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
10、止,通常项目不少于天,大型或复杂项目不少于天。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应和需方综合考虑相关原因,共同约定招标设备估算价,双方对此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在国际招标中,按国际通例对中国投标方给予优惠,并将优惠条件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根据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要求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已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需方要求撤消招标委托、最终导致招标活动终止,需方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机构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
11、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撤销委托,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撤销委托,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开标后撤销委托,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 第二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因招标机构原因取消招标、最终造成招标活动终止,招标机构须将取消招标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经贸委立案,并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取消招标,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取消招标,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其中付给需方,分别付给购置招标文件相关单位;开标后取消招标,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其中付给需方,付给投标方。 【章名】 第六章 投 标 第
12、二十六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第二十七条 对大型或复杂机电设备,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机构应该对有投标意向潜在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并将招标文件售予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方。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方应购置招标文件,认可并推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分别加以注明,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含: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实文件; (三)投标方作为代理商时,还应提供制造商授权函或联合销售协议; (四)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 (五)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其它资料或投标方认为有必需加以说
13、明其它内容; (七)投标确保金,其金额为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投标确保金形式为保函或汇票时,其出具银行须经招标机构认可。 第三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招标机构许可对已提交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但必需经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密封保留,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全部投标文件均应在要求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根据统一格式密封邮寄或派人送至投标机构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招标机构对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负担责任。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向招标机构交纳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服务费。 【章名】 第
14、七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要根据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要求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法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需方代表、投标方代表和相关单位代表参与。开标时应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定密封完好无损后,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项目(机电设备)关键内容、投标报价等相关内容。唱标要作统计,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机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教授组成,需方全权代表可进入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应少于名,且须经需方认可。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委会应该全方面、客观地
15、审阅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充足研究需方和投标方意见,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考虑各投标机电设备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和投标方资信情况等原因,根据“公正、科学、严谨”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依据确定定标程序选出中标方。在价格技术比基础相同条件下,中国招标优先选择区内企业中标,国际招标优先选择中国企业中标。 第三十六条 需方或其代理商和中标厂商商务谈判和协议签署,应在招标机构参与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束日内,招标机构依据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落标人投标确保金,不能在日内发出,则发出时间不能超
16、出投标使用期。 【章名】 第八章 招标结果效用 第三十八条 需方在向机电设备进口管理机构办理本管理措施第七条要求必需招标机电设备进口手续时,须出具国家授权招标机构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招标结果作为需方和中标方签署经济协议关键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需方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可凭招标结果办理贷款或拨款手续。 【章名】 第九章 招标后期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中国中标设备,由招标机构组织需方和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要求时间和地点签署协议;国外中标设备,由招标机构组织需方或其外贸代理机构和国外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要求时间和地点签署协议。凡应根据本管理措施要求推行招标采购程序但未予
17、推行,不得对外签署经济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和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区分。 第四十二条 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实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相关公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价费字号)相关要求。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下列行为之一,依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处理: (一)投标方串通投标,哄抬标价; (二)需方和某一投标方相互串通,排挤其它竞争对手。 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除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法人代表对应责任: (一)签定协议后委托招标机构补办招标手续; (二)为躲避招标,采取多种不正当方法采购进口设备。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措施第七条要求自行采购机
18、电设备,经调查核实后,除通报批评外,相关部门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下达资金计划,不予办理进口手续,审计、监察等部门还要对其采购活动进行全方面审计和检验。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提请审计机关审计: (一)需方未推行招标程序而私自签署采购协议或违反招标程序; (二)招标机构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超标准收费。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措施执法监察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 第四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招标机构未能按委托要求完成任务并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担对应违约责任;若双方全部有过失,应依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根据协议内容分别负担对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需方未根据要求时间和地点和中标方签署协议,要按中标机电设备总价值支付违约金,其中付给中标方,付给招标机构。中标厂商未根据要求时间和地点和需方签署协议,按中标设备金额支付违约金,其中付给需方,付给招标机构。 第五十条 机电设备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招标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纪律处分;触犯刑律,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评委会组员和参与评标工作各方面人员私自向投标方透露评标信息,依法追究对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措施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