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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633430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9.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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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要求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同意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中国境内含有法人条件企业及其它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企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要求范围内享受专用权。第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

2、企业名称实施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不宜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不宜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不宜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能够要求登记主管机关给予纠正。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和已登记注册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能够在要求范围内使用一个隶属名称。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该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该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市(包含州,下同)或县(包含

3、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企业名称能够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要求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该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名称能够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其外文名称应该和汉字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三)外国国家(地域)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

4、除外)、数字;(六)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严禁。第十条 企业能够选择字号。字号应该由两个以上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能够使用当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能够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第十一条 企业应该依据其主营业务,依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第十二条 企业应该依据其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组织形式必需明确易懂。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能够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字词:(一)全国性企业;(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同意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务院或授权机关同意大型企业集团;(四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其它企业。第十四条 企业设置分支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名称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必需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二)不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该冠以其所隶属企业名称,缀以“分企业”、“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和其所隶属企业一致,能够从略;(三)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应该使用独立企业名称,并能够使用其所隶属企业企业名称中字号;(四)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再设置分支机构,所设置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名称。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企业名称能够使用联营组员字

6、号,但不得使用联营组员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该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联合”字词。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能够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该提交企业组建责任人签署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同意文件。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在项目提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汇报同意后,协议、章程同意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该提交企业组建责任人签署申请书、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同意文件,和投资者所在国(地域)主管当局出具正当开业证实。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该在收到企业提交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7、注册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十二个月。经同意有筹建期,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第二十条 企业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名称应该和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企业名称牌匾可合适简化,但应该报登记主管机关立案。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和下列情况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登记主

8、管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十二个月。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十二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能够随企业或企业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该签署书面协议或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企业名称。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符合要求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据申请在先标准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应该由企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

9、以上企业向不一样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据受理在先标准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应该由企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企业因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据注册在先标准处理。中国企业企业名称和外国(地域)企业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国缔结或参与国际条约要求标准或本要求处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要求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分情节,给予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两千元以上、

10、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能够并处;(二)私自改变企业名称,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私自转让或出租自己企业名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要求第二十条要求,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私自使用她人已经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或有其它侵犯她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被侵权人能够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

11、行为所遭受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她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被侵权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依据本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能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复议后拒不实施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登记主管机关能够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根据要求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域)企业能够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国(地域)企业应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

12、称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外国(地域)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域)主管当局出具正当开业证实。登记主管机关应该在收到外国(地域)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经过初审,给予公告。外国(地域)企业名称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给予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域)企业名称后,应该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应该重新申请登记注册。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机关及机关创办经营单位名称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要求,应予纠正。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第三十三条 本要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要求自一九九十二个月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同意,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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