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要求。本要求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
2、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空间。如:深基坑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活动。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包含地下管线具体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应设专员对直接发包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专
3、题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私自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监理。第七条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和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单位和个人。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造成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负担关键责任。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推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订专题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方法等管理制度;(三)确保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通风、检
4、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四)督促、检验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给抢救援保障,做好应抢救援工作;(六)立即、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第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应组织制订专题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方法等,依据相关要求组织审批和教授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验实施情况。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验,检验内容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要求、规范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情况和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配置、检测、维护等情况。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责任人
5、、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情况下作业。(一)作业责任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危险危害原因;确定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立即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条件改变,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二)作业人员职责:接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和监护者进行有效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三)监护人员职责:接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确保在有限空间外连续监护,能够和作业者进行有效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
6、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需时立即呼叫应抢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抢救援工作;预防未经同意人员进入。第十二条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件),报项目责任人审批。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具。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根据要求进行检验、维护,以确保安全有效。第十四条 人工挖(扩)孔桩作业施工单位必需编制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并按要求进行签字审批和教授论证。人工挖(扩)大孔径桩作业必需严格实施北京地域大直径灌注桩规程(DBJ0
7、1-502-99)和本要求相关要求。作业前强制通风不得少于30分钟,作业中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强制通风。监护人必需进行现场监护。作业人员必需使用安全绳索,每班作业不得超出2小时。第十五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对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管理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需严格实施“先检测,后作业”标准,依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危害原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改变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原因进行连续或定时检测。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30分钟必需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和出现其它
8、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第十七条 检测指标应该包含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检测工作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采样规范(GBZ159)。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原因检测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认真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统计(表AQ-C6-5),相关人员签字;临时作业或施工单位缺乏必备检测条件时,也可聘用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统计,并由检测单位责任人审核并签字。第十九条 依
9、据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责任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定,制订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方法,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危害评定依据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工作场全部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份:化学有害原因(GB/Z 2.1)和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醒目标警示标志,通知存在危害原因和防控方法。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连续通风方法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第二十二条 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和“通风”,并
10、制订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方法。同时所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器等。第二十三条 呼吸防护用具选择应符合呼吸防护用具选择、使用和维护(GB/T18664)要求。缺氧条件下作业,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要求。第二十四条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该最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和正在作业人取得联络,作预防性防护。第四章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每十二个月应对作业现场责任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含:有限空间存在危险特征和安全作业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
11、具等设备正确使用;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应抢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统计,参与培训人员应签字确定。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含作业空间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碰到意外情况和处理、救护方法等。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施工单位应制订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应抢救援预案,提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应抢救援演练。第二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置应抢救援装备,包含全方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
12、安全绳、救生索和安全梯等基础装备。第二十九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开启应抢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同时,快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订应对方法。救援人员应做好本身防护,配置必需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汇报。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编 号作业单位总包单位设施名称关键危害原因作业内容填报人作业人员监护人进入前监测数据检测项目氧含量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检测人检测结果检测时间开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序号关键安全方法确定安全方法符合要求(署名)作业人员监护人1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教育2连续监测仪器和人员3监测仪器正确可靠性4呼吸器、梯子、绳缆等抢救器具5通风排气情况6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结果7照明设施8个人防护用具及防毒用具9通风设备10其它补充方法项目责任人意见:署名: 年 月 日 时 分工作结束确定人(作业责任人署名):确定工作结束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注:该审批表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存档,时间最少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