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企业在职职员退职、储蓄和薪酬福利制度一、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办事细则第一条 依据 本细则依据从业人员职限酬劳金利用及支配措施第17条要求订定。第二条 起源 本小组退职酬劳金收入由各企业经股东会认可分配后拨入数为准。第三条 实施秘书职掌 本小组实施秘书秉承主任委员命之办理下列事项:(1)酬劳金营运事项。(2)投资及孳息分配事项。(3)小组开会计划事项。第四条 工作区分 相关各企业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册填制,由营运小组办理。退职酬劳金计算及分配清册造具和扣缴凭单制发等事项由各企业办理。第五条 干事和助理干事设置 本小组设干事一人,助理干事若干名,由企业职员调兼任用。第六条 干事职掌
2、干事承主任委员之命帮助实施秘书办理下列事项:(一)受理酬劳金申请、核发事项。(二)办理总管理处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分配计算及编列清册事项。(三)相关文件撰制、保管、审议及开会通知、纪录等事项。第七条 助理干事职掌 助理干事承主任委员之命帮助干事办理下列事项:(一)退职酬劳金手册收发事项。(二)相关有价证券、现金支票等保管事项。(三)负责收支转帐传票及会计汇报编制、簿籍单据保管、各项帐册登记等相关帐务事项。(四)其它相关文件收发登记事项。第八条 财务处理 本小组财务处理、经费收支依据营运小组议决措施办理。第九条 附则(一)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修改。(二)本细则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提小组会议备查,修
3、改时亦同。二、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利用及支配措施第一条 本企业为使从业人员提升服务精神、发挥工作效率、谨守工作岗位、期于离职后取得安定生活,特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企业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支配、管理、利用及申领、悉依本措施要求处理。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从业人员,以本企业编列内男性从业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时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及女性从业人员均不适用。第四条 本企业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一)一般酬劳金80%。(二)尤其酬劳金20%。第五条 一般酬劳金5/8部分按从业人员薪资百分比分配,其在进入本企业第1年度按6折计算(扣除试用期间后实际到职月数百分比计发,其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
4、以1月计),第2年度按8折计算,第3年度按9折计算,第4年度起按十足计算。3/8部分按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成绩,由企业最高主管核定分配,(进入本企业第十二个月度者,依扣除试用期间实际到职月数百分比计发,服务未满六个月,不参与考绩者,均以甲等计算)。尤其酬劳金归经营者所得,由企业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务未满1年者不予分配。前项所称薪资,月给制人员按其每十二个月最终1个月薪俸(日给人员按其日薪额30倍)计算,均不包含职务加给及其它各项补助津贴。一般酬劳金分配,以每十二个月3月1日为发给基准日,其在上年度准予尤其病假、公伤假(因实施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期间得予分配者除外)或经呈
5、准非受处分停薪留职者,按其实际工作月数(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1月计)百分比计算核发。但在发给基准日以前离职者除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规则第15条第2、3、4项资遣人员(服务满十二个月度)外,不予发给。第六条 退职酬劳金除尤其酬劳金得支给现金不参与统筹利用外,一般酬劳金依下表标准,现金部分于翌年6月20日一次发给,其它保留以投资于本企业各企业或购置本企业各企业股票为标准,由本企业职员福利委员会设置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下称营运小组)负责管理和利用。第七条 营运小组应按每一从业人员设置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册,分别记载从业人员姓名、所属部门、到职日期及分配退职酬劳金、孳息、记存股票种类、
6、面值、股数及累积数额,帐卡由营运小组留存,手册在每十二个月结算登记后交其本人存查。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职时不得申请发给或预支退职酬劳金,其权利在职时亦不得转让或提供担保用,但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填具申请书经厂处长以上主管核定后连同退职酬劳金手册向营运小组申请给付。(一)申请项目:1.因本人、直系亲属或配偶患重病,应付医药费超出1万元者,得检附医院诊疗书及医药费收据影本,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按实申请给付。2.因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缺乏丧葬费用,须由主管证实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一次申请金额不得超出3万元。3.因本人结婚缺乏结婚费用,由主管证实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申请金额不得
7、超出2万元。4.因灾变致住屋遭受重大损害而缺乏资金时(限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儿女持有住屋)须检附街道证实及修复费用凭证就其帐卡累积总额50%以内申请给付,但不得超出实际修复费用总额。5.购置房屋:(1)因申请人尚无持有住屋,需购置住屋(限以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儿女名义购置者)而缺乏资金时,凭买卖或委建契约书副本在14日内就其帐卡累积总额70%以内申请给付,每人以申请一次为限,但不得超出购屋所需自备款。(2)申请购置房屋后,应于十二个月内提出下列产权证实文件(若确未能于十二个月内缴附者,应先详具理由向营运小组申请延长久限):购置房屋者:契税缴纳通知书收据影本。自建房屋者:申报房屋税后由税务稽征处函复房屋
8、税籍及现值核定函复房屋税籍及现值核定函件影本(简称“房屋现值核定书”)。未能按期提出者,人事部门应查明,如无购屋事实,应即由主管依“违反退职酬劳金利用及支配措施申领要求惩处要求”签报议处。(二)给付方法:以上各项退职酬劳金申请给付时,以结余现金优先核给,不足部分,依其帐卡累计总额按申请日前一天收盘收(未上市企业股票按营运小组议定价格)折算发给股票。第九条 从业人员退职人员应于移交及离职手续后,按各该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帐卡记载累积现金及股票给付。从业人员在职死亡,视为退职,其退职酬劳金依政府相关法令所定次序由其继承人具领。第十条 退职酬劳金由营运小组以投资在本企业各企业或购置本企业各企业股票及放
9、息等方法统筹利用,在每十二个月终了后结算一次,其措施由营运小组订定。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退职、辞职、免职或解聘时,申请发给退职酬劳金时,须填具申请书,由所属部门主管及人事部门签注意见后转送营运小组核发。如有应赔缴企业款项,应由所属部门通知营运小组,在其退职酬劳金累积数额项下扣抵后发给。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于受任或受雇在企业时,应向营运小组出具其应得退职酬劳金交营运小组管理及利用誓约书。第十三条 营运小组设委员7人至11人,每1任期为1年,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2人为常务委员,主持办理本措施所定退职酬劳金管理利用事宜,委员人选由职员福利委员会提名5人,呈由董事长核定,余由董事长指派,召开委员会
10、均应为企业从业人员、任期中离职、死亡当然解职。委员处理其职务有重大过失或有意加损害于营运小组亦同。因委员解职缺额时,由福利委员会另行提名呈请核定或由董事长另行指派补充。第十四条 营运小组设实施秘书一人、职员若干人,由企业职员调兼办理日常事务。第十五条 营运小组每2月开会一次,必需时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主任委员不在时由常务委员之一召集并任主席。第十六条 营运小组应于每十二个月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当年度收支数额及利用情形,向企业及职员福利委员会提出书面汇报。第十七条 本措施办事细则由营运小组另订。第十八条 本措施经经营决议委员会经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附件一)违反“退职酬劳金
11、利用及支配措施”申领要求惩处要求(一)依“退职酬劳金利用及支配措施”第9条第5款要求,申请人尚无持有住屋,需购置住屋时,须凭买卖或委建契约书申请贷款,并于1年内提出产权证实文件,如违反该款要求,应即由主管依人事管理规则第36条要求签报惩处,因拟订其惩处要求以下:1.伪造买卖、委建契约书或以原有住屋证件冒充,申领退职酬劳金者:给予免职,伪造文书部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侦办。2.已持有住屋而申领退职酬劳金购置房屋者:记大过一次,并停止该年度(十二个月)有退职酬劳金分配。3.申领房屋贷款后,逾十二个月仍未能提出产权证实文件,经查是移用该项款额而无购置事实者:记大过一次,并停止该年度(十二个月)退职酬劳金分
12、配。4.申领房屋贷款后,虽有购置事实,但被委建厂商倒闭,致无法提出产权证实文件者:叙明事实,经主管证实并签拟限期另购,委建或请准予销案。(二)前条“已持有住屋”一词,是指在其服务地点可通勤上班范围以内,有以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儿女名义持有住屋者而言,如因原持有住屋简陋或过小无法容纳而申领退职酬劳金增建或购置住屋者,均依前条第(二)项要求办理。 三、职员退休福利基金措施 (一)本企业为提倡职员储蓄及寻求职员福利,并安定职员退休后生活,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13章及第14章要求,特订职员退休福利基金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 (二)凡本企业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职员始得适用本措施。 (三)适用本措施职
13、员,每个月应提存职员储存金,其储存金额按该职员每个月固定薪津(不包含特勤津贴、外勤津贴及其它临时津贴)总额2%提存,并以10元为单位,其尾数舍去不计。 对前项部分职员储存金本企业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额储存金,作为该职员退休福利储存金。 (四)本企业以第三条所提存储存金额总额作为职员退休福利基金,并以本企业为委托人委托投资股份(以下简称受托人)为受托人,依本企业和受托人签署团体职员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要求进行管理。 (五)职员停职期间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领受退休福利金资格,复职时即恢复提存。对该职员已提存退休福利金收益,由受托人按月复利计算滚入本金。但停职期间经本企业认为必需者得继续提存,其停职
14、期间固定薪津总额以停当月份固定薪津额为准。 (六)凡职员自加入本措施之日起至依下列要求奉准退休之日止继续提存放存金者,悉依本措施本条及第八条要求,计算给付退休福利金。 1.任职满26年以上者。 2.任职满以上现龄已达下列要求年纪者。 (1)办事员、助理员、雇员及工友、司机年满46岁。 (2)专员及科员年满51岁者。 (3)专门委员及高级专员年满56岁者。但前列职员依人事管理规则第117条、第118条、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135条要求同时享受领取退职(休)金权益,仅能享受退职(休)金领取权,唯企业为该职员提存退休福利储存金本金应予扣除,但收益全归该职员领
15、受。 七、第6条所称职员任职年数,自正式任雇用之日起算,而其最终任职期间奇零数逾6个月者以1年计算,未满6个月者不予计算。 八、职员退休福利金额以第3条要求实际所储存累计金额为本金及依团体职员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所定收益金累计额计算。 九、职员如有违反法令或本企业规章或其它一切情弊,致本企业蒙受损失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职员退休福利金应悉数充为赔偿金。 十、职员符合第6条申领退休福利金给付要求者,须离职3个月后始得向企业办理申请,经审查并无不清事项时,由本企业向受托人办理申请给付手续,将其所应得金额一次给和退休职员。 十一、职员中途退职者退还其本人已提存储存金本金及其收益金,企业为该职员提存退休
16、福利储存金本金,依下列要求办理,但其收益金全归该职员领受。 1.任职满7年以上以下者给付100%。 2.任职满4年以上给付60%。 3.任职满2年以上给付40%。 前列职员如因挪用公款受免职处分,企业为该员所提存退休福利储存金本金及其收益金概不予给付。 十二、职员继续缴存第3条要求储存金而因公(在职)死亡或企业因业务需要裁遣者,企业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134、第136条、第137条、第138条要求,办理抚恤金或裁遣费给付事宜,企业为该职员所提存退休福利储存金本应予扣除,但收益金归该职员享受。 十三、本措施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四、职员优利储蓄存款作业准则第一条 凡依职员优利储蓄措施存款
17、职员应先填具存款申请书盖妥印鉴后连同存款金额交各单位会计,在存款业日转汇财务部或由存款职员将存款申请书连同存款金额直接交财务部。第二条 财务部于收到存款及申请书当日,应立即开具借单,交和存款职员收存或寄交各单位会计转交存款职员收存,并设置个人存款帐卡。第三条 财务部在每个月5日依个人存款帐卡结计至上月底止利息,连同支付利息明细(附格式)交各存款职员签收。第四条 利息计算一律截算至付息日月份上月月底,凡未满30天者不予计息,凡超出30天者按日计算。第五条 存款职员提取本金时应填具提款通知书(附格式)盖妥原存款印鉴后连同借单于提款日5日,前向财务部申请。其应领利息亦应待下月5日再行发给。第六条 提
18、款金额必需以1000元为单位,如所提金额小于借单金额者,由财务部收回原借单,再连同所提款项及新制借单付予存款职员。第七条 本准则由财务部呈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五、职员优利储蓄措施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主动参与储蓄号召,特以优重利息激励本企业职员踊跃储蓄,以加强职员福利,安定职员生活,特订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企业正式任用职员,依据本措施要求参与储蓄。第三条 起存金额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时存款两种,活期存款最低3000元整,超出3000元部分以1000元为增加单位;定时存款最低1万元整,超出1万元部分以1万元为增加单位。第四条 存款利率储存活期存款和定时存款分别计算:活期存款利率为月息1.85
19、%,按月付息,如存入期间未满1个月者,不予计息;定时存款利率分为1年期和2年期,1年期利率以年息24%单利12400元整;如存入期间未满1年者,则改依活期款计息;2年期者其利率以年息26%计算,即存入1万元者2年期满付还本息计15200元整,如存入期间未满2年者,则改依活期存款计息。第五条 活期存款每个月计算至该月月底存款利息,并统一在次月5日发给;定时存款利息则在存款期满当日计算其存款利息,并统一在次月5日发给。第六条 凡依本措施参与储蓄职员,应直接携款至本企业财务部或交由各单位会计代汇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开具借单交和职员保留。第七条 职员提取本金时应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凡30天到期未准期提前
20、通知者,视同继续存款。第八条 如存款满期、职员提取本息者,应携同借单向财务部或各单位会计提款。第九条 本企业参与储蓄职员,其职位在主任以上者,存入金额总数不得超出20万元,通常职员不得超出10万元,如有超出,超出部分不予计息。第十条 遇本企业降低利率时,如不提回,即自降低后第一次计息日期,依新利率计息。第十一条 本措施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修订。六、职员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第一条 机械工业股份(以下简称“企业”)订定本计划定名为:“机械工业股份职员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第二条 本计划宗意在对于参与本计划职员及其家庭在参与本计划职员退休、离职、残废或死
21、亡时提供各项福利给付。第三条 凡企业正式职员均得参与本计划。参与本计划职员(以下简称“参与职员”)有推行本计划所定各条款义务,并享本计划所定一切权利。第四条 参与职员按月以其薪给3%拨缴参与基金(以下简称“参与基金”)。上述薪给款额以企业统计为准。参与职员应在参与本计划书(格式另定)中授权企业按月自薪给中扣取参与基金款额。第五条 企业自承以相等于各参与基金款额按月拨付基金(以下简称“相对基金”)。参与职员因停薪留职暂停其缴款时,企业亦不作相对拨款。第六条 企业除按月拨付相对基金外,随时拨赠基金(以下简称“拨赠基金”)。其拨赠基金由企业指定分配在特定参与职员帐户。但不得以受配参与职员须作等额或相
22、正确缴款为条件。第七条 参与基金、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均须专用在参与职员及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福利方法。企业拨付本基金款项及其收益均不发还企业。参与职员非在实际离职时不得要求提取其参与基金及其所配得净收益,亦不得要求提取相对基金和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任何一部分。第八条 为本基金管理及经营,由企业就参与职员任命基金管理委员7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企业总经理为当然主任委员。委员会聘用顾问帮助,并设实施秘书综合其事务。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按本计划各项要求。委员会为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制订各项规则及措施。第九条 委员会应设置下列帐户:基金帐户:基金帐户应分别表示相对基金、拨赠基金
23、总额和参与基金总额。参与职员帐户:每一参与职员设置部分帐户,分别表示该职员名下相对基金和拨赠基金及参与基金数额。必需时设:尤其资产帐户”及“尤其损益帐户”。委员会如将本基金参与信托企业信托基金时,委请信托企业代为设置本条要求帐户。委员会设置本条要求帐户费用由企业负担。第十条 企业应于每个月10日以前,将上月份企业拨款及全体参与职员缴款总额,以现金连同清单一式二份,分别列于各参与职员名下,职员本人缴款额及企业拨款额一并送交委员会。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本基金管理和经营并全权决定基金利用和投资方法。其权限包含政府相关法令具体条款尤其授权。本基金利用及投资不限于本国境内以基金存放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购
24、置政府或任何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投资在不动产或对企业行号、个人或参与职员部分信用或质押货款。第十二条 委员会经营本基金应收年收益率不低于当地六家关键银行,收受6个月期定时存款所付平均利率为标准。在利率变动情形下,该项平均利率以十二个月总日数除以实际利率和其通行日数乘积总和计算。基金收益,属参与基金部分收益,应按上年度各参与职员帐户为参与基金,及其收益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和各参与职员帐户;属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部分收益,应按上年度各参与职员帐户内相对基金和拨赠基金及其收益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和各参与职员帐户。第十三条 委员会因管理及经营本基金所发生一切成本、费用(除设帐费用外)及税捐增多由本基金负
25、担。上项成本费用及税捐应按当初参与职员帐户内贷方总余额百分比分摊。但参与职员或其受益人领取福利给付应扣缴所得税,依法就该给付金额中扣除。第十四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在每十二个月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上年度各参与职员帐户内相关相对基金,和拨赠基金及参与基金前期余额、本期缴款额、所支付费用、佣金、税捐、分配收益利润、及本期余额等编制年份报表分送各参与职员。各参与职员对年报表如有异议须于30天内随时向委员会查阅相关帐单凭证等资料。第十五条 参与职员除偿还对企业及委员会债务外,不得将其帐户内金额出让、出质或以其它方法处分。如有类此出让、出质或其它方法处分,委员会概不予认可。第十六条 参与职员因自
26、动辞职、资遣、退休而终止其和企业雇用关系者,其福利给付除领取离职生效日其基金帐户内参与基金及其净收益全部外,凡参与本计划5年以上或服务本企业年资5年以上者并可领取参与职员帐户内相对基金和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全部金额;参与本计划满4年以上未满5年者可净收益全部金额3/4;参与本计划满3年以上未满4年者可领取参与职员帐户内相对基金和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全部金额1/2;参与本计划未满3年者概不得领取参与职员帐户内相对基金和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任何部分。但本计划定有限制及给丧失要求者应从其要求。第十七条 参与职员因重大行为不检、舞弊、背信、怠忽职守或其它类似原因被企业解聘者当然丧失其基金帐户内相对基金和拨赠
27、基金及其净收益全部。该参与职员仅得领回其参与基金及其净收益部分。但应扣除企业所受损失以偿还企业。第十八条 参与职员因残废或重大疾病致使不能继续为企业工作者,可领取该参与职员帐内累积基金总额。但参与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5年因本身重大疏忽,自损或败德行为以致感染疾病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要求。第十九条 参与职员殆亡给付额为该参与职员死亡时其基金帐户内累积基金总额。但参与本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5年因自杀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要求。第二十条 参与职员有权指定受益人(但不得超出3人)领取本计划要求死亡给付,并随时变更其指定。若参与职员未指定受益人或死亡时无生存受益人或死亡职员未留有遗嘱表示时,其死亡给付即发给
28、死亡职员法定继承人。无法指定继承人者,由委员会代捐赠慈善事业。受益人指定或变更指定应以书面方法交送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全部自基金给付参与职员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给付款项,应于受益请求权发生日起3个月内一次进行。上述受益请求权非经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及证实文书并予认可不视为已发生。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相对基金和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因本计划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要求未给付款项应另设专户。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在不逾越本计划各项要求范围内,须按公平一致标准,准许参与职员取得借款权利。参与职员贷款措施由委员会另定。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所称年资系指本企业正式职员身份提供连续性服务,包含一切经核准支薪给假在内。
29、未经核准及停薪请假或受停职处分期间须予中止计算。第二十五条 参与本计划职员不因参与而享受继续受企业雇用权利,亦不可视为对于企业因故或紧缩业务、调整工作或其它原所以解聘职员权力任何限制。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保留终止本计划权力。企业是项决定时应于6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委员会及各参与职员。 本计划一经终止,各参与职员帐户内金额即全部赠予各该职员而不受本计划其它要求限制。而本计划仍应继续实施至基金全部结清时为止。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生效日起,原订本企业职员退职退休金给付措施即予废止。但生效日前已服务于本企业职员,可保留自本公报之日起至本计划生效日止,依原订退职退休金给付措施可享受一切权利。而服务未满5年者,依
30、其服务年数按服务满5年者权利百分比享受。前项权利在企业依本计划第六条将全数金额拨赠在各享受人名下拨赠基金项内即消减。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提经企业董事会经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七、职员储蓄存款措施第一条 为响应政府奖励公民储蓄及安定本企业职员生活为目标,特订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职员”是指本企业正式职员(试用满3个月)而言,以下简称职员。 第三条 本措施由财务部门指定专员负责办理职员储蓄存款收付、登记、保管、通知等事项。第四条 存入款项时,存款人应自行填妥存款单一份,经核准(财务部主管)后,始复入帐,对票据部分应经交换退一日起算。第五条 提出款项应自行填妥提款单一份,并亲事先查对印鉴及
31、金额栏无误后始得付款,并登记在职员存款卡及存款折支出栏内。但金额在6万元以上应在2天前通知经管人员始得受理。第六条 财务单位经管人员应于每个月(26日)结算一次,利率暂定为以实际存款主动数计算利息。第七条 本措施经核准公布办理实施,如有不宜之处随时签准公布修正。八、企业福利委员会同仁福利存款借款措施第一条 兹为提倡同仁储蓄及处理同仁临时急用,特订定本措施。第二条 每人存款数额暂不限制,但借款每次以不超出每个月薪津总额为标准。第三条 存借款利息,均为月利1.2%。(照法令要求另扣所得税及印花税)。第四条 存款方法:A. 上班时间内随时能够存提,但提取数额大者,应在事先通知出纳备款。B. 存提款额
32、,每次不得少于1000元。C. 每人开户 应填具印鉴卡。D. 每次存提,除填具提存单外,并应将提存金额记入存折内。E. 每个月7日为发给上月利息日期。F. 存入款项,除用作提款及借款外,所余数额,以相同利率(月利1.2%)转存企业财务部,作为企业短期借款。第五条 借款方法:A. 借款人条件:(1)个人及直系亲属、罹病住院或所需医药费过大者。(2)个人婚假及直系亲属丧葬。(3)配偶生育。(4)儿女缴交学费或出国深造筹措路费。B. 所借款项分三次在每个月发薪时连同利息扣还(如有同仁经济情况好转愿一次清还者听便。)C. 借款人应觅妥同仁二人,共同确保。D. 确保人如中途离职或因故退保时,借款人应另觅
33、新保,在换保手续未办妥前,原确保人应继续负责。E. 上次借款未清还前,不得继续借款。第六条 本措施仅适适用于正式职员。第七条 本措施经本企业福利委员会会议经过后实施。第八条 本措施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订。九、职员补助金给付措施(一)为寻求职员生活安定,促进职员感情,唤起团结合作精神,特订定本措施。(二)本企业职员本人结婚或儿女结婚;职员本人或其配偶生育;职员儿女教育;职员本人父母、配偶、儿女丧亡时得依本措施要求申领补助金。(三)职员本人结婚,给付基础薪资30天补助金。并由企业致赠喜幛或拍发贺电致贺。但结婚当事人均在本企业服务时,由一方请领上项补助金,另一方只能请领1500元补助金。(四)职员
34、儿女结婚,给付1500元补助金。但结婚当事人在本企业服务时,只能由结婚当事人依前条要求请领补助金。(五)职员本人或其配偶生育,一次给付1500元补助金,并以2次为限。小产、流产、死产,概不给付补助金。(六)职员儿女(除任职本企业者外)就读经政府立案各级正规学校,其学业成绩平均75分以上,操行成绩(德育)乙等(60分)以上者,得按下列标准申领补助金。但最多以3人为限。1.专科以上学校(5年制专科4年级以上)每学期给付1500元。2.高中(职)学校(五年制专科一、二、三年级)每学期给付500元。3.初中(职)学校每学期给付300元。(七)职员父母、配偶、儿女丧亡时,除由本企业致送挽联、花圈、花篮或唁电致哀外,父母或配偶丧亡时给付30天薪津补助金;满二足岁以上儿女丧亡时给付半个月薪津补助金。(八)申请给付补助金应填具补助金给付申请书暨补助金额领取收据,并检附下列证件:1.结婚补助金:户籍誊本。2.生育补助金:出生证实及户籍誊本。3.教育补助金:在学证实及成绩单。4.丧亡补助金:除籍后户籍誊本。结婚补助金得凭喜贴、丧亡补助金得凭讣文预先给付,再补办请领手续。(九)补助金申请应于给付原因发生起第2个月内,逾期以放弃论。(十)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措施。(十一)本措施各项补助金依法扣缴所得税。(十二)本措施经呈董事会经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