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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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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2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已经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和国务院给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职能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供大家食用或饮用

2、制品。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标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需遵守本措施。进出口食品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要求办理。第三条食品质量安全必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不合理危险。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需根据国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含有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要求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食品必需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对应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私自进行生产,为无证生产。

3、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食品不得出厂销售。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布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措施要求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国家要求给奖励。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该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企业设置条件。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需含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条件。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需含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

4、,含有和确保产品质量相适应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还应该符累计量等相关法规、规章要求条件。第十条食品加工工艺步骤应该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该严格、规范,预防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和预防生食品和熟食品,原料和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和新鲜食品等交叉污染。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原材料、添加剂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需根据有效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需符正当律法规和对应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该符合企业明示采取标准要求。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责任人和关

5、键管理人员应该了解和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需含有和食品生产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其它疾病。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该含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该含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需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含有出厂检验能力企业,必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含有法定资格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该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

6、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评,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激励企业依据国际通行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必需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包装和标签必需符合对应要求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应该给予标注。第十七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需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够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担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

7、查等具体工作。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标准,到所在地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经营范围应该覆盖申请取证产品。新建和新转产食品企业,应该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视为撤回申请。第二十一

8、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企业,审查组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第二十二条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该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要求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该根据要求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该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第二十三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汇报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四条经

9、必备条件审查或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该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符合发证条件企业材料后,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第二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工作。第二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

10、工企业生产食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应该根据本措施要求,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企业,或已经经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取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根据不反复标准,简化或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使用期通常不超出5年。不一样食品其生产许可证使用期限在对应规范文件中要求。第二十九条企业应该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使用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按要求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第三十条对食品生产许可

11、证实施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应该在证书使用期内,每满1年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或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应该在改变发生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要求。企业名称发生改变时,应该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质量技

12、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第三十二条企业应该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无法识别,应该立即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申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立即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要求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立案。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采取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企业必需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QS*获证企业序号产品类别编号受理机关编号第

13、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第三十四条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需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食品出厂必需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食品不得出厂、销售。第三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含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企业,能够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食品。国家对于一些特殊食品检验另有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实施自行检验企业,应该每十二个月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比对。第三十六条负担本措施要求食品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必需含有法定资格和条件,根据国家要求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经过试验室认可,方可负担食品法定检

14、验和委托检验任务。第三十七条不含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企业,根据就近就便标准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第三十八条负担食品检验和抽样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该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第三十九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出厂前必需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不得出厂销售。第四十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础要求,以“质量安全”英文名称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以下简称“QS标志”

15、)式样(见附件)。第四十二条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基础要求。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厂食品经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合格,应该在最小销售单元食品包装或标签上加印(贴) QS标志。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依据需要按百分比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第四十三条加印(贴)QS标志食品,在质量确保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妥而出现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据各自义务,依法负担法律责任。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第四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应该确保连续稳定地生产合格食品,并接收各地质量技术监

16、督部门监督和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该检验所出售食品是否含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依据不一样类型食品特点,定时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验,关键检验企业是否连续满足确保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是否连续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验中发觉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该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而且根据相关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食品进行加严检验。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陈化、回收或非食用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添加剂及包装

17、材料使用情况监督检验。检验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实,或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第四十七条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利用新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需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使用进行监督。第四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和实际不符,应该追究相关检验机构责任。第四十九条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能够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委托法定

18、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应该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复验结果为终局结论。第七章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第五十条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该含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并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或熟悉并从事过食品生产或检验工作,经培训考评合格后,方可负担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人员应该含有要求学历或含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相关专业检验工作,并经考评合格,方可负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五十二条国家对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实施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施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检

19、验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考评合格人员,不得从事对应审查或检验工作。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订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考评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考评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培训工作。第五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资格实施注册管理。注册使用期为3年。在注册使用期内,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要求,接收相关继续教育。第八章罚则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含已出售和未出售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

20、%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依法追究责任。(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私自生产;(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出使用期而继续生产;(四)超出许可范围私自生产;(五)销售无证产品。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未按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七条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转让或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标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更正,并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要求处罚;情节严重,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违法接收并使用她人提供生产许可证编

21、号,根据前款要求给处罚。第五十八条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要求实施处罚;情节严重,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九条使用不符合本措施要求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要求处罚;情节严重,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六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含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要求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私自出厂销售,或食品生产企业含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要求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六十一条

22、企业或检验机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计量器具,未根据要求申请检定或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时检定或送其它计量检定机构定时检定,和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根据中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要求处罚。第六十二条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处罚;情节严重,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六十三条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因为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在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监督检验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企业拒绝接收监督检验,后果和情节严重,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行政处罚

23、。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违反本要求,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实,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要求处罚,并取消其负担检验任务资格;取消试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第六十五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给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取消其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资格。第六十六条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推行职责,视情节轻重给批评、警告或调离岗位及其它必需行政处分,直至取消上岗资格。第六十七条企业、检验机构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发证和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能够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八条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同意文件实施。第六十九条本措施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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