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市建设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设事业连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国会计法,参考机关会计准则、机关财务规则,结合系统内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张家港市建设系统内全部机关。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员全部必需严格遵守、认真实施。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础标准是: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省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关键任务是: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省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申报预算,严格实施预算,并对预算实
2、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如实反应单位财务情况,加强经济核实,规范经济秩序;科学配置资源,加强资产管理,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正当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局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财务管理体制,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集约化管理,可依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系统内各项经费和资源。第六条 机关财务会计机构对应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各级财会人员任免、调动或撤换须根据张建财【】2号张家港市建设系统会计人员管理措施实施。第七条 因为张家港市已实施财政集中核实和国库集中支付,所以机关会计政策和会计核实遵照财政相关要求进行。第八条 单
3、位一切资产必需纳入账内统一核实和监督。任何人或单位全部不得保留账外资产,以防流失。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九条 对单位货币资金和其它流动资产必需加以严格管理,货币资金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必需根据要求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签字,不然不得支付和处理。第十条 单位对应收款项管理应遵照“谁经办,谁负责,立即清理”标准。标准上各单位不得拆借资金,确因工作需要,需书面上报建设局计划财务科,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单位财务人员应督促检验多种应收款清理情况,并定时汇总清理结果向领导汇报。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应依据需要,经领导同意后购置,由归口部门负责管理。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第十二条 机关(包含下属企业单位)对外投
4、资由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归口管理。行政机关标准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如有特殊要求,需根据程序进行,对外投资基础程序明确为:单位申请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审核建设局党委或财政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机关(包含下属企业单位)在进行长久投资之前,应进行投资立项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应立即追踪投资项目,定时组织投资效益分析。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十四条 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应遵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并深入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第十六条 单位财务部门必需对固定资产实施建帐管理。应依据固定资产购置发票、领用单据立即登记固定资产帐,建立固
5、定资产卡片或台帐,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单位财务部门,一份给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必需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对于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第十七条 定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固定资产每十二个月年底实地盘点一次,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对于经过清查核实固定资产,属于需要进行清理,应立即清理,该入账要入账,该报废要报废。第十八条 报废固定资产,由各单位书面汇报,说明该项资产购领用时间或调入时间、规格型号、原价及残值处理情况等,报经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审核,局领导或财政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第五章 收入管理第十九条 机关收入应根据张家港市非税收入管理措施实施。第六章成本费用管理第二十条 严格实施
6、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必需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要根据同意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控制开支。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列支。第二十一条 单位经费支出,实施指标控制,要在财政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归口结报,掌握使用。各项支出要有正当凭证,并按经费使用管理权限报相关领导同意后,由财会部门审核报销。第七章财务分析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定时对预算实施情况、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财务活动分析,立即了解财务情况,发觉问题立即处理、汇报。每十二个月度编制财务分析汇报,为单位财务决议、业绩考评和工作改善提供依据。第二十三条 财务分析日常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预算实施情况分析;差异分
7、析及控制汇报;财务指标分析;收入分析;费用分析;对外投资效益分析等。第二十四条 凡单位各部门包含财务分析需用多种资料,应按时、按要求提供,以满足财务分析要求。第八章 电算化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需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关键内容包含:1、要求上机操作人员操作权限, 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派专员定时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2、加强稽核制度,由专员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计账凭证审核,预防已输入计算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3、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员保留必需上机操作统计,统计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4、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安全保密,
8、预防对数据和软件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数据要保留双备份;5、健全计算机病毒防范方法, 未经许可不得在记帐电脑上安装、拷贝无关软件、文件。第二十六条 确保设备安全、预防软件故障是进行会计电算化前提条件,考虑到现在实际情况,提议各单位和财务软件企业签署服务协议,由外包单位完成硬软件维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会计软件进行更换或升级等工作,须经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同意,报单位责任人同意。第九章 财务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是关键会计基础工作,必需设专员妥善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保管、移交、销毁具体事宜,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会计档案管理措施实施。第二十九条 保管期满
9、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包含其它未了事项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该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会计档案,应该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第三十条 除会计核实专业材料外,由财务部保管预算、决算文件、成本分析汇报、电算化会计档案、其它财务分析汇报等也是统计和反应单位经济业务关键史料和证据,是财务档案关键组成部分,根据财务档案管理措施实施保管。第十章 会计工作交接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需将本人所经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应该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第三十二条 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
10、,必需立即做好以下工作:1、已受理经济业务还未填制会计凭证,应该填制完成。2、未登记账目应该登记完成,并在最终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该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等。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需有监交人负责监交。通常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门责任人监交;财务部门责任人交接,由单位责任人和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共同监交。第三十四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查对查收。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要对相
11、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财务部门责任人移交时,还必需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具体介绍。对需要移交遗留问题,应该写出书面材料。第三十五条 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署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和需要说明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通常应该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三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该继续使用移交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统计连续性。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在本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度等发生矛盾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度等办理。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在建设局计划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