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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法管理规定样本.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633045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2.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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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行政执法管理要求为规范稽查支队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执法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不停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确保行政执法圆满完成,本着管严管细标准,结合支队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一、案件信息管理要求1、上级或其它部门交办、移交案件,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受理交支队领导统筹安排。2、1236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案件,由中心负责受理登记交支队领导统筹安排。3、个人、企业及调查企业举报投诉案件由各承接科室接到举报后认真填写举报记录表,表二(一式两份,一份案卷留存,一份交办公室存档),立即汇报支队领导组织查处。4、需交办、移交案件由支队领导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同意,转交相关部门单位承接。 二、

2、案件办理要求案件办理由各中队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各稽查科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支队领导负责把关。外出执法检验,必需事前请示支队领导,经支队领导同意方可采取行动,不得私自执法和单独执法。1、现场处罚案件办理要求现场处罚程序,必需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要求,经支队领导同意后实施。2、立案查处案件办理要求(1)、立案需要立案办理案件,承接科室填写好立案审批表交由法制科初审,报相关领导同意立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给予立案:、在监督检验中发觉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现场处罚案件除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举报,经初步检验,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相关部门移交并认

3、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同级政府或省局交办。、违法事实严重、社会影响大、危害大案件。、其它需要立案。(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必需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标准,调查取得证据必需确凿、客观、真实、充足。、调查取证必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证据内容包含: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说、调查笔录、检验、检定或判定结果等,全部证据必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调查取证使用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统一执法文书。现场勘验检验,应该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勘验情况应写入现场检验笔录,要求行政相对人署名、押印。 对行政相对人作问询调查时,可

4、视需要下达通知,行政相对人陈说、辩解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署名、押印。在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应该采取必需保留、封存、扣押等保全方法。实施上述方法应符合支队实施登记保留(封存)(扣押)强制方法管理要求。、调查取证结束后,承接科室应该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整理,拟制好调查汇报后移交法制科。(3)、案件审理立案审理案件,承接科室调查取证完成,作出调查汇报后移交法制科,经初审提交支队案审组会议讨论,支队案审会对案卷审查时,要严格按案件审理相关要求进行,具体审核各个步骤,对不符合要求,退回承接科室重新整理,补充调查、完善程序后方可再审。需提交局案审会讨论案件由法制科立即交局法

5、规处审核。案件审理必需根据少数服从多数标准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不一样意见许可保留,可在案件讨论统计上注明。支队案审会讨论统计由法制科负责,参与讨论组员,对讨论统计核实无误后均应署名。(4)、通知案件审理完成,形成处理意见后,案件承接科室应推行通知程序,并制作好行政相对人陈说申辩笔录。(5)、送达通知完成无异议,不要求听证,由法制科在三日内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交承接科室查对后送相关领导审批,由案件承接科室送达至行政相对人。(6)、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案件承接科室应该立即督促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没款,应没收入库物品,应给予没收入库。不推行罚款,汇报支队领导,申请法院强制实

6、施。(7)、结案实施完成案件由承接科室七日填好结案审查表,把案卷材料交法制科报相关领导申请结案,结案后进行案卷归档。3、移交案件办理要求适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觉受理了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本部门管辖案件,依法将案件送交其它相关执法部门或有管辖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案件。具体包含:(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案件其它执法部门管辖。(2)、移交至含有案件管辖权其它执法部门管辖。案件移交必需同时含有以下三个条件:(1)、已经进行立案处理案件:(2)、发觉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受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执法部门对该案含有管辖权。 对于应该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由承接

7、科室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交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汇报(调查汇报),由法制科初审,拟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移交书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应该自接到汇报之日起3日内作出同意移交或不一样意移交决定。决定同意移交,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决定不一样意移交,应该将不予同意理由统计在案。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应该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情况:、涉案物品清单;、相关检验汇报或判定结论;、其它相关涉嫌犯罪材料。对于向其它执法部门移交案件,案件承接人员应该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移交书,经主管领导签发,加盖部门印章,附案件相关材料立即移交有管辖权执法部门。质量

8、技术监督系统内办理移交案件应同时送交相关证据材料,重大案件移交应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移交书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立案。附注:应该移交至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依据法释()19号、未经注册商标全部些人许可,在同一个商品上使用和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属于中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要求“情节严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要求“数额较大”。、伪造、私自制造或销售伪造、私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

9、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伪造、私自制造或销售伪造、私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类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属于中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要求“情节严重”。4、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管理要求(1)、多种质量技术监督空白文书由法制科负责管理,做好文书资料采购、印刷、领取工作,按需领用,并做好登记工作,作废文书在下次领用前交回,统一保留。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卷必需做到文书齐备,使用正确,笔录制作应该字迹清楚,语言符合“实、简、严、全”要求。 (3)、未办理完成案件,其案卷不得随意放在办公桌上,应该妥善保管。(4)、办理结束案件,承

10、接科室填写好结案审查表,将案卷材料送法制科报相关领导同意,同意后由法制科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案件案卷整理归档规则要求要求进行立卷归档。(5)、案卷定时检验。每三个月各科组织案卷回头看,每六个月支队内部各科之间组织案卷交流,每十二个月邀请各职能科室及相关部门对案卷进行检验。关键检验以下内容:主体是否清楚;事实是否确凿;依据是否正当充足;程序是否正当;行政处罚是否合适;有没有越权或渎职。5、案件办理时限要求(1)、交办案件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2)、结案时限。现场处罚一周内结案;通常案件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报省局同意,在批按时限内结案。三、实施登记保留(封存)(扣押)强制方法

11、管理要求1、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或为了避免继续造成损害时,对查获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商品)和相关物品及工具(以下简称物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实施登记保留、封存或扣押。2、执法人员实施登记保留、封存、扣押,应经相关领导同意(三日内送领导补签手续)。3、登记保留、封存、扣押手续应完备。封存物品应填写登记保留(封存)(扣押)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署名、押印,并作好封存标识,贴上封条。4、登记保留、封存、扣押物品,应在文书要求期限以内作出处理。通常不得延长久限。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封存、扣押期限,应该在期满之前报法制科送相关

12、领导审批。但物品轻易变质或使用期、失效期在原封存期限内届满,不得申请延长封存、扣押期限。5、案件调查取证结束或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应继续登记保留、封存、扣押物品应该立即解除登记保留、封存、扣押,填写解除登记保留(封存)(扣押)决定书。四、罚没款、预收款管理要求 1、案件承接科室应该通知行政相对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2、罚没款由案件承接科室开具省财政统一制发罚款收据,罚款收据三日内交至办公室。3、收款由案件承接科室开具省财政统一制发预收款收据,预收款收据及款项应该在三日内交至办公室和指定银行。五、样品抽样工作要求 1、执法中现场产品能够采取抽样取证方法,按相关抽样标准抽样、封样和留样程序进行

13、。2、抽样样品应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法定时限内将检验结果送达被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在抽样所在地,样品应该日送达,不在当地应妥善保管并立即送样。依法对剩下样品进行妥善处理。3、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通知被抽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要求进行复查。六 、外出现场执法行动指挥和运作要求1、现场执法遵照谁带队谁指挥标准(或带队者指定一现场指挥者)。 2、指挥者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负责、包含制订实施方案、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现场处罚决定、处理执法过程中发生其它事宜。 3、办案人员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认真完成指挥者安排各项工作。 4、外出、出差实施公务办案期间不得单独行动,不得在查案过程中接

14、听拨打无关人员电话和说情、泄密电话。 5、在外地出差休息时间标准上不得离队,确因有事需离开队伍,要向带队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才能离开,并在要求时间内回来报到销假。 6、执法人员在办案现场不得接收行政相对人宴请、现金及其它有价证券和礼品。第二节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理措施为规范涉案物品管理和处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支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本措施所指涉案物品为支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登记保留、封存、扣押、没收入库物品。一、职责及分工。支队长负责涉案物品管理全方面工作,副支队长和支队长助理帮助支队长工作,法制科负责办公室帮助仓库管理和涉案物品处理工作,案件承接科室做好其它工作。二、仓库管理。仓库内物品保

15、管必需指定专员负责,对涉案物品实施统一保管。仓库保管员必需严格推行职责。1、入库。由经办(科室)人员填写入库物品清单表三,仓管员查对帐、物无误后应在物品上贴上标签,并对入库清单按序编号,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入库清单一式三份,经办(科室)人员、仓管员各执一份,并由经办(科室)人员在二日内交法制科一份。2、出库。经办人员填写出库通知单表四,法制科审核并对出库通知单按序编号后,经支队长签字后,加盖支队公盖,仓管员凭出库通知单发出物品。通知单一式三份,办公室、经办(科室)人员、仓管员各执一份。3、仓库内部管理。仓管员应做到帐目登记清楚,物品堆放合理整齐,并注意保持物品原有状态,做好防水防火防盗等工作,尽

16、可能避免和降低物品损失损耗。法制科和仓管员每两个月对帐一次,检验台帐、清单等原始统计;每六个月查对物品一次,检验物品和帐目标一致性及物品状态变异,检验结果应有统计,双方签字认可。仓库台帐每十二个月一册,年底和法制科查对后移交法制科保管,上年未处理结转至下十二个月度台帐并注明,由经办人和法制科长签字。三、涉案物品处理。1、没收物品处理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罚没物品不一样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做必需技术处理等方法进行。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涉案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涉案物品,不得私自变卖涉案物品。2、对经调查核实,不作没收涉案物品,经支队领导同意后,由二名以上执法人

17、员实施,开具解封文书,并附解封清单。解封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物品保管人员。3、依法没收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该向当事人开具没收物品清单。没收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涉案物品保管人员。没收物品清单应该注明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查处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4、没收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法制科提出销毁方案,经队务会同意后监督销毁:由局统一组织销毁活动,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销毁处理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制作对应执法文书,归入案卷。销毁工作通常每三个月一次。(1)不能作技术处理或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

18、健康、人身、财产安全;(2)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严禁使用产品;(3)失效、变质;(4)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5)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6)属于虚假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7)属于国家严禁使用计量器具;(8)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9)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10)其它应该销毁罚没物品。5、经检验或判定,没收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由法制科在每三个月末15日内提出,经队务会同意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由法制科联络并办理估价、公告、变卖拍卖、结算手续,并在工作完成后将上述手续资料搜集整理交各经办(科室)人员归入案卷。没收物品拍卖款应该

19、立即上缴国库。(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2)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实;(3)有一定使用价值或有回收利用价值;(4)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计量器具;(5)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条件。6、没收后不宜销毁、变卖、拍卖或变卖、拍卖未能成交物品,支队报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能够捐赠给公益事业,由法制科统一办理。7、因案件需移交给其它部门办理且物品亦随之移交,经支队长同意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经办(科室)人员办理。8、因无主认领物品,每个月底前5日由经办(科室)人员报法制科,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20、公告手续,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由经办(科室)人员报队务会研究决定物品处理方法,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由经办(科室)人员按本措施实施。根据要求确定为无主物品,应该将相关公告情况统计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作为没收物品清单附件。第三节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要求一、执法人员条件要求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代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任务工作人员。2、行政执法人员主体必需是国家公务员或经委托机关人员,必需经国家或省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评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所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任命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由所在部门取消行政执法

21、资格,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执法人员培训、考评、上岗要求1、行政执法人员应参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考评纲领进行培训、考评。2、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综合培训、考评合格,能够同时取得在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专业监督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资格。3、依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行政执法人员适时轮换岗位。第四节 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提升执法水平,严厉法纪,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支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错误,需追究其行政

22、责任或经济责任,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标准。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和处分相结合标准。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过失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为有意或重大过失(以下简称“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正当权益并造成后果,经相关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过监督检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法,撤销或变更其行政执法行为时所应负担行政、经济责任。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局监察室根据职责进行。 第七条 有下列执法过失情形之一,应予追究过失责任:

23、(一)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违法对当事人财产采取强制方法;(三)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四)对举报、直接发觉或当事人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应该处理而不予处理;(五)超越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失;(六)违反法定办案程序,造成行政执法过失;(七)其它应该追究行政执法过失行为。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不负担责任。(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发生执法过失;(二)对错误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一样意;(三)其它不应追究情形。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从轻或免于追究:(一)主动发觉其执法过失而立即纠正且未造成后果;(二)执法过失情节轻微;(三)其它能够从轻或免于追

24、究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从重追究:(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吃请等原因造成执法过失:(二)一再发生执法过失;(三)执法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形象;(四)其它应该从重追究情形。第十二条。因为承接人员陈说事实错误、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造成审核、审批错误,不管有否造成行政执法过失,均由案件承接人员负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应该经过审批、审核而未经审批、审核作出行政行为,不管有否造成行政执法过失,均由直接责任人员负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 经审批或审核过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失,由审核人或审核人和承接机构(人)共同负担责任。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过失机构或责任人员,依据不一样情况和对象,能够给:责令更正、责令检验、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评优异资格、追偿对应费用、行政处分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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