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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培训和教育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职员参与提升其本身业务水平和技能多种培训,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企业全体职员均享受培训和教育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职员培训是以提升本身业务素质为目标,须有益于企业利益和企业形象。
第四条 职员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员作为前提,遵照学习和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和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标准。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培训、教育形式为:
1. 企业举行职前培训;
2. 在职培训;
3. 脱产培训;
4. 职员业余自学教育。
第六条 培训、教育内容为:
1. 专业知识系统传授;
2. 业务知识讲座;
3. 信息传输(讲课、函授、影像);
4. 示范教育;
5. 模拟练习(案例教学、角色饰演、商业游戏);
6. 上岗操作(学徒、近岗上岗练习、在岗指导)。
第四章 培训培育管理
第七条 企业培训教育计划。
1. 企业依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事部拟订全企业培训教育计划。每六个月制订1次计划。
2. 各部门依据企业计划和部门业务内容,再拟订部门培训教育计划。
第八条 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十二个月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72小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十二个月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42小时,且按每3年1个知识更新周期,实施继续教育计划。
第九条 企业定时、不定时地邀请企业内外教授举行培训、教育讲座。
第十条 学历资格审定。
职员参与各类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学历资格,均由人事部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认定,未经认可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审批标准。
1. 职员可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与各类和工作相关培训教育;如影响工作,则需经主管和人事部同意方可报名。
2. 参与业余学习通常不应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企业每六个月考评职员培训教育成绩,并纳入职员整体考评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对职员培训教育成绩优异者,给予额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职员业绩优异者,企业将选拔到中国或国外培训。
第十五条 凡企业出资外出培训进修职员,须签署协议,承诺在本企业一定服务期限;
1. 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不足1年,服务期2年;
2. 脱产培训1年以上、不足3年,服务期3年;
3. 脱产培训3年以上、不足4年,服务期4年;
4. 脱产培训4年以上,服务期5年。
数次培训,分别计算后加总。
第十六条 凡经企业同意上岗、在职培训,培训费用由企业负担。成绩合格者,工资照发;不合格者,扣除岗位津贴和奖金。
第十七条 企业本着对口培训标准,选派人员参与培训回来后,通常不得要求调换岗位;确因需要调岗者,按企业岗位聘用措施处理。
第五章 培训费用报销和赔偿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职员,其在外培训教育费用可酌情报销。
第十九条 申请手续:
1. 职员申请培训教育时,填写学费报销申请表;
2. 经各级主管审核同意后,送交人事部立案;
3. 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可凭学校证实、证书、学费收据,在30天内经人事部核准,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条 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学费自理。自学者标准上费用自理,企业给一定补助。
第二十一条 学习费用较大,个人难以承受,经总经理同意后可预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杂费报销范围: 入学报名费、学费、试验费、书杂费、实习费、资料费及人事部认可其它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非报销范围: 过期付款、入学考试费、计算器、仪器购置费、稿纸费、市内交通费、笔记本费、文具费、期刊费、打字费等。
第二十四条 职员在约定服务期限内辞职、解除劳动协议,均应赔偿企业培训出资费用,其范围为:
1. 企业出资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硕士;
2. 企业出资培训中、高级技工;
3. 企业出资培训高技术、特殊、关键岗位职员;
4. 企业出资出国培训职员;
5. 企业出资在外办班、专业培训累计超出4个月教育职员。
不包含转岗再就业、领导决定调职、未被聘用落选后调离情况。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额计算公式:
已服务年限
赔偿额=企业支付培训费用×(1- )
要求服务年限
其中,培训费用指企业支付学杂费,公派出国、异地培训交通费和生活补助等。不包含培训期间工资、奖金、津贴和劳动福利费用。
第二十六条 赔偿费用由调出人员和接收单位自行协商其是否共同支付或分摊百分比。该赔偿费用回收后仍列支在培训费用科目下,用于教育培训目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实施,总经理办公会议经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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