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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D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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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守 则 (C)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之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实施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能够口头或书面陈说提议。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平日言行应老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企业荣誉。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上下班均应按要求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之要求论处。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除要求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和其它正当事由外,均应根据要求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 每个月迟到或早退
1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
超出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
(二) 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出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违反这两项之要求者依第十章第十条要求按日计扣薪资。
第五条 各级职员每日应办事务必需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中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对用户或参观贵宾应保持谦和礼貌 诚恳友善之态度。对用户委办事项应努力争取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职员有服从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说。
第八条 各级职员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之命令为准。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除办理本企业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企业名义。
(二) 对于本企业机密不管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 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 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 非因职务之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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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所保管之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 不得私自经营和本企业业务类似之商业或兼任本企业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之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 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需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有违反前条要求,应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包含确保事项确保人应负确保相关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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