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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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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勘察设计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现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盗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七)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序 号│ 编 号│  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9 │  其他货币资金      4   │ 111 │  短期投资        5   │ 112 │  应收票据        6   │ 113 │  应收账款        7   │ 114 │  坏账准备        8   │ 115 │  预付账款        9   │ 118 │  应收补贴款      10  │ 119 │  其他应收款      11  │ 123 │  物资         12  │ 124 │  在途物资       13  │ 129 │  低值易耗品      14  │ 133 │  委托加工物资     15  │ 139 │  待摊费用       16  │ 151 │  长期投资       17  │ 161 │  固定资产       18  │ 165 │  累计折旧       19  │ 166 │  固定资产清理     20  │ 167 │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21  │ 169 │  临时设施       22  │ 171 │  无形资产       23  │ 181 │  递延资产       24  │ 19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二、负债类      25  │ 201 │  短期借款       26  │ 202 │  应付票据       27  │ 203 │  应付账款       28  │ 204 │  预收账款       29  │ 209 │  其他应付款      30  │ 211 │  应付工资       31  │ 214 │  应付福利费      32  │ 221 │  应交税金       33  │ 223 │  应付利润    34  │ 229 │  其他应交款    35  │ 231 │  预提费用   36  │ 241 │  长期借款   37  │ 251 │  应付债券   38  │ 261 │  长期应付款   39  │ 262 │  应付施工准备费   40  │ 270 │  递延税款   41  │ 272 │  专项应付款   42  │ 275 │  住房周转金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43  │ 301 │  实收资本   44  │ 311 │  资本公积   45  │ 313 │  盈余公积   46  │ 321 │  本年利润   47  │ 322 │  利润分配      │   │ 四、成本类   48  │ 401 │  项目(工程)成本   49  │ 407 │  辅助生产   50  │ 408 │  间接费用      │   │ 五、损益类   51  │ 501 │  营业收入   52  │ 502 │  营业成本   53  │ 503 │  营业税金及附加   54  │ 504 │  经营费用   55  │ 521 │  管理费用   56  │ 522 │  财务费用   57  │ 531 │  投资收益   58  │ 532 │  补贴收入   59  │ 541 │  营业外收入    60  │ 542 │  营业外支出   61  │ 550 │  所得税   62  │ 560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合并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单独设置“116备用金”科目核算;   2.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项,可增设“117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3.采用计划成本进行物资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设置“121物资采购”和“131物资成本差异”科目;   4.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设“137产成品”科目;   5.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15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单位可相应增设“302上级拨人资金”科目;   6.企业为筹集资金,发行偿还期在1年以内的各种短期债券,可增设“205短期债券”科目;   7.企业从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承包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其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8.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业务并按规定允许开立现汇账户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人民币现金、各种外币现金的“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买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五、按规定允许开立现汇账户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外币折合率可按以下几种方法确定:   1.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汇率应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日元、港币的基准汇价作为折合率;   2.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 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等),均应比照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不允许开立现汇账户的企业,仍应设置除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发生的信用证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并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如有多余款或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办理退款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申请办理信用卡,将现金存入银行办理信用卡时,按存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用信用卡支付有关费用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利息收入应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企业因透支,银行将按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企业支付的利息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补充信用卡存款时,按交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六、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本票的收款单位、信用卡的种类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养券证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经纪人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收到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已宣告尚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对外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的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提供劳务、交付技术成果、结算项目(工程)价款等业务,应向有关单位(如委托单位)收取的款项。   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账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不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提取坏账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5号科目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转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   预付给分包、转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预付给分包、转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拨付分包、转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等科目;企业与分包、转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经审核的分包、转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工程款,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的发票账单,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在途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将预付的货款自本科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收款项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三、企业应随时检查本科目的明细记录,确定已经预付款项的物资是否已经到达、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保证预付的款项及时转入“应付账款”科目予以转销,以避免重复付款。   四、本科目应按分包、转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8号科目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亏损补贴拨款。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补贴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项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收股利、备用金、以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单设“备用金”科目的企业,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备用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23号科目 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购入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挑选费用及应交纳的税金。   三、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投资者投入的材料物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接受捐赠的材料物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领用或发出的材料物资,借记“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转出材料物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材料物资拨给分包、转包单位抵作备料款或工程款,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材料物资取得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材料物资实际成本时,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发出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物资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物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五、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物资,按实际成本(盘盈的材料物资,按照同类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六、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物资的保管地点(仓库)、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或卡片)。材料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第124号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所有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企业支付货款时,材料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的,可直接记入“物资”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货款已经支付但尚未到达,或虽已到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已经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借记“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或供应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二、购入、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对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物资”科目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进行核算。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报废时,将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企业应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期末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等科目;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以及剩余的材料,应按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物资的运杂费等。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付或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成本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   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超过一年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期摊销,分期摊销时,借记“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三、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经纪人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本期损益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应当计算确定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在增加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减少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被投资企业分来的利润时,企业应作为长期投资减少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本期损益以外的原因,如接受捐赠、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应当计算确定所拥有的数额,按照计算确定的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的数额。   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接受捐赠和对资产进行法定重估增值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对接受捐赠和确认的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外币投资折算差额为贷方余额时,企业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外币折算差额为借方余额时,企业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2.债券投资: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分摊。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其他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物资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资产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数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为开发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和其他装置,应另设备查簿进行实物管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发生的改良支出直接记入“递延资产”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和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和实际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投资者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数额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记账。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算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再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四、企业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   投资者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本科目下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租入时或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或“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本企业,应进行转账,将租入的固定资产自“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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