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教职工入职手续常见问题答疑
目 录
我已通过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聘任,能否马上报到? 2
我该如何办理人事关系手续? 2
我是国内博士后出站人员,该如何办理进校手续? 4
我是国内应届毕业生,该如何办理进校手续? 5
留学回国人员如何办理国外学历认证? 5
我不知道自己的档案在哪里 6
我的原工作单位不肯放档案 6
可以只调档案不调户口吗? 6
我的户口在出国前已注销了,该如何入户广州? 6
我能否调入学校/附属医院的集体户口? 6
如何办理婚育情况证明? 7
我是外籍人士,需要办理居住/工作证明吗? 7
附件 8
Ø 问:我已通过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聘任,能否马上到学校人事处报到?
答:拟进校新职工(非引进人才)需先办理好相关人事关系手续,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后,才能到人事处人事科正式报到。省人社厅审批时间一般需要两到三个月时间,请耐心等候。详情请查阅《中山大学教师入职流程》。
引进人才先到人事处人才发展办公室报到,人事手续随后办理。
如有特殊原因需申请提前报到,请递交《特殊原因报到申请表》到学校人事处,待审批通过后,再办理正式报到手续。
联系方式:学校人事处人事科 84111795
中山大学教师入职流程:
1. 院系按聘任程序聘任各系列合适人选,将聘任材料报送人事处;
2. 人事处发出聘用函将聘任结果反馈给聘任单位及受聘人员;
3. 受聘人员填写《中山大学教师入职申请表》并经学院递交人事科;
4. 人事科向档案所在单位发出商调函;
5. 受聘人员档案到校后,接收单位和人事处共同审阅;
6. 人事科根据档案情况通知受聘人员准备报批材料;
7. 人事处行文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8. 按人社厅的批复,学校反馈结果并向原单位发调令;
9. 调动人员凭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到人事科办理报到手续;聘用干部手续的人员凭人事厅批复到人事科办理报到手续。
Ø 问:我该如何办理人事关系手续?
答:入职前的人事关系手续一般指学校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拟进校人员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聘用干部手续。请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相应材料递交人事处人事科。
调动(不含国内博士后出站人员):
调动人员的范围是指:(1)在国内有工作单位并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2)人事关系挂靠在国内人才市场的人员,包括部分留学回国人员。
调动人员呈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需材料清单:
材料
分数
备注
《广东省事企业单位选调人员审批表》
一式3份,双面打印
所有盖章都必须在同一页上
组织鉴定(现实表现)
1份
原工作单位出具
所有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各1份
1. 最高学历是自考类的:需准备正规系统的学位证明;
2. 最高学历是国外获得的:需有教育部认证学历认证;
3. 必须有第一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回国人员证明材料
1份
由我国驻外大使馆开具
婚姻状况证明(指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1份
离婚人员有随迁子女的,须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婚育状况调查表》
1份
需原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及街道办的意见及盖章
随迁配偶的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职称的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的复印件
各1份
随迁配偶审批指标较少,省只批复已失业的配偶。若随迁不获通过,可在申请人落户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投靠手续
随迁子女出生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户口卡复印件等
各1份
1. 随迁子女系初、高中学生需附上所在学校证明;
2. 待业子女附上当地劳动部门的近期待业证明;
3. 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上大学的子女不能随迁;
4. 国外出生但未入户的子女,请先在父/母的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后再办理随迁,否则随迁不获通过。
其他证明材料
若干
若有姓名更改者,需出具相关的更改证明
聘用干部(不含国内应届毕业生)
聘用干部的人员范围是指:(1)出境前未在境内参加工作,人事关系没有挂靠在人才市场的人员;(2)曾做过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
聘用干部的人员呈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需材料清单:
材料
分数
备注
《广东省事企业单位聘(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
一式3份,双面打印
《关于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
1份
亲笔签名
组织鉴定(现实表现)
1份
单位出具
所有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各1份
1. 最高学历是自考类的:需准备正规系统的学位证明;
2. 最高学历是国外获得的:需有教育部认证学历认证;
3. 必须有第一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回国人员证明材料
1份
由我国驻外大使馆开具
婚姻状况证明(指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1份
离婚人员有随迁子女的,须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婚育状况调查表》
1份
需原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及街道办意见及盖章
随迁配偶的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职称的复印件、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的复印件
各1份
随迁配偶审批指标较少,省只批复已失业的配偶。若随迁不获通过,可在申请人落户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投靠手续
随迁子女出生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户口卡复印件等
各1份
1. 随迁子女系初、高中学生需附上所在学校证明;
2. 待业子女附上当地劳动部门的近期待业证明;
3. 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上大学的子女不能随迁;
4. 国外出生但未入户的子女,请先在父/母的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后再办理随迁,否则随迁不获通过。
其他证明材料
若干
若有姓名更改者,需出具相关的更改证明
联系方式: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力资源市场处 020-83133951
Ø 问:我是国内博士后出站人员,该如何办理进校手续?
答: 请参照博士后出站入校流程图:
凭出站落户介绍信到省人社厅领取《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和到广州市公安局办理《准迁入证明》
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准予迁出证明》
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进校审批通过后,人事处人事科向所在博士后站点开具《博士后工作接收函》
出站人员凭《接收函》到所属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出站手续,领取出站工作介绍信及出站落户介绍信
凭出站工作介绍信到人事处人事科办理正式报到
联系方式: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020-84111783
Ø 问:我是国内应届毕业生,该如何办理进校手续?
答:请参照国内应届毕业生入校流程图:
进校审批通过后,与我校人事处签订就业三方协议
到毕业学校的就业部门办理毕业手续
人事科收取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学历及学位证复印件,到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毕业生 《广州市区入户卡》。
本人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学历及学位证原件、广州市区入户卡前往广州市公安局综合办证中心办理入户复核手续。
保卫处凭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广州市区入户卡及接收单位入户证明前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凭报到证到学校人事科正式报到
注:广东省教育厅只在每年的6-10月份受理当年应届毕业生(含春季毕业生)的入户申请。请春季应届毕业生向学校申请户口暂缓迁出。
联系方式: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020-37628919
Ø 问:留学回国人员如何办理国外学历认证?
答:请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申请。在广州市代办点(广东省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广州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需要至少两个月。由于办理认证时间较长,建议拟进校人员提前办理。认证后递交两份复印件到人事处人事科,一份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用于办理人事关系手续。
教师系列非中大毕业的国内应届毕业生,请先办理学历学位认证,以便日后办理教师资格证。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 )或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站( )了解相关程序。
Ø 问:我不知道自己的档案在哪里。
答:若出国前有工作单位,请与原工作单位联系;若出国前为学生身份,请到国内的毕业学校或户籍生源地的人才市场查询。确定档案所在地后,告知人事科,以便商调档案。
Ø 问:我的原工作单位不肯放档案。
答:入校后,我校档案馆会保存在校固定编制职工的相关档案材料,若原档案不在我校,将可能会影响到工龄的计算及社保福利。请尽量与原单位沟通,先开具停薪证明,以便起薪,并争取早日将档案商调到我校。
Ø 问:可以只调档案不调户口吗?
答:可以。
Ø 问:我的户口在出国前已注销了,该如何入户广州?
答:有以下两种途径:
1、 回原户籍地恢复户口后,再申请办理户口调动;
2、 凭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回国就业单位证明到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办理《留学人员在广东省工作证明》,再凭户口注销等相关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注销申请。
政策依据:粤公通字[2010]184号
Ø 问:我能否调入学校/附属医院的集体户口?
答:若原户口为非广州市户口,并经省人社厅审批获得广州市户口指标的拟进校教职工,可选择调入学校/附属医院的集体户口,或者广州市内的个人户口。
若原户口已是广州市个人户,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能调入广州市的集体户。
学校/附属医院的集体户口地址如下:
中大校本部: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号;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公安分局新港街派出所;
北校区: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公安分局农林街派出所;
附属医院:请与附属医院相关人事部门联系。
联系方式:
保卫处:020-84111097(南校区) 87331735(北校区)
Ø 问:如何办理婚育情况证明?
答:有以下几种办理方式:
1、向原户籍地计生部门提供一份本人的婚育情况说明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如:结(离)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护照等),由原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
2、回国时由其所住在国中国驻国大使馆出具。
3、回国前在其所住在国的律师事务所或具有法律效用资质的律师、社会中介出具。
注:与计生相关问题,请参考附件《国家、省市关于中国内地居民在国(境)外生育问题的有关问题解答》。
联系方式:学校计生办:020-84110895
Ø 问:我是外籍人士,需要办理居住/工作证明吗?
答:外籍教职工到校时,请到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请《外国专家证》,可根据个人需要申请《广东省居住证》。
《广东省居住证》说明
根据《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规定,凡是符合广东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省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
(二)港、澳、台籍和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或者外国籍持有人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经省和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续办新证。
免费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根据《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居住证》的人必须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径送工作单位或者企业注册机关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批准设立人事户头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
申领《居住证》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一)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省的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公证书;
(五)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省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的人员,免交上述(一)至(四)项材料,凭《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和第(五)项材料申领《居住证》。
《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程图
个人提交相关材料人事处人事科,由人事科报送省人社厅人才市场处
待省人社厅批复后,到广州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办理制证、领证
联系方式: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020—83133980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020-83134786
附件:
国家、省市关于中国内地居民
在国(境)外生育问题的有关问题解答
一、问:内地居民在国(境)外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了当地“出生纸或绿卡”,返回内地是否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未在外国定居,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即使因出生而取得外国国籍,原则上不予承认,对其仍按中国公民管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未在外国定居,其在外国生育的第一孩不管是否已取得外国籍,均不能批生第二孩。
政策依据:粤人口计生委办函〔2006〕35号、穗计生函〔2006〕26号
二、问:在内地已生育一个子女,利用探亲、旅游、交流、学习在国(境)外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合法?
答:夫妇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境)外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国人口函〔2007〕100号
三、问:在国内已生育一个子女,利用在国(境)外考察、访问、学习、探亲期间又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入内地户籍、不回内地定居是否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如果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政策依据:国人口函〔2007〕100号
四、问:多年在国(境)外生活、工作,国内户籍未注销,在国(境)外生育二个子女,可否在内地办理入户?
答: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一个子女可按常规办理入户,另一个子女如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后方可入户。
政策依据:国人口函〔2010〕48号
五、问: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或外国人,在国(境)外生育了第一个子女,不在内地入户,但在内地抚养,是否可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
答: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政策依据:国人口函〔2010〕48号
六、问: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港澳台、国外、国内生育了第二个子女要接受何处罚?
答: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政策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七、问:多年在国(境)外生活、工作,国内户籍未注销,回国工作,如何办理婚育状况证明?
答:有以下几种办理方式:
1、向原户籍地计生部门提供一份本人的婚育情况说明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如:结(离)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护照等),由原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
2、回国时由其所住在国中国驻国大使馆出具。
3、回国前在其所住在国的律师事务所或具有法律效用资质的律师、社会中介出具。
七、问: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如何界定?
答:独生子女父母是指父母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父母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该子女可视为独生子女。
政策依据:粤人口计生委〔2009〕103号
关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及计划生育
政策的有关问题解答
一、问: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如何界定?
答:(一)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居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政策依据:国侨发〔2009〕5号
二、问:华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何规定?
答: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亲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政策依据:国人口发〔2009〕103号
三、问:归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何规定?
答:归侨应当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华侨、归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政策依据:国人口发〔2009〕103号
12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