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促进公众多媒体通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公众多媒体通信:是指向公众提供的,集声音、文字、图像、数据等多种通信媒介为一体的,具有集成性、同步性与交互性的通信方式。(二)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在国家公用电信网基础上建立并经营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网络。(三)在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是指通过中国多媒体通信网,向最终用户提供的公众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如多媒体信息检索、多媒
2、体数据处理、声像点播、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等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四)公众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是指租用或建立必要的接入能力,与中国电信签订协议,或受其委托,为用户接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提供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服务经营者)。(五)公众多媒体信息源提供者:是指建立多媒体信息库,采集、加工、存储多媒体信息,并通过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向用户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源提供者)。(六)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经营者、接入服务经营者和信息源提供者的统称。第三条 邮电部负责全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的管理工作,统一制定公众多媒体通信发展政策、业务政策和技术标准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媒体通信资费政策或资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公众多媒体通信工作。第四条 中国电信负责建设、经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面向国内用户提供多媒体通信与以中文为主体的信息服务,并为各类专用多媒体信息系统提供互 联互通。中国电信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公众需要,逐步完善、开发公众多媒体通信和信息业务。第五条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与国际计算机互联网分开设置。其用户具备规定条件的,经过鉴权、识别,可以接入国际计算机互联网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与国外通信网互联时,由中国电信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建立互联关
4、系,并通过国家公用电信网的国际出入口局进行国际互联。第六条 中国电信可以通过接入服务经营者,广泛利用社会信息源,向公众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第七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根据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合作与联合。第八条 对在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上提供的通信与信息业务,按照国务院和邮电部对放开经营部分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对接入服务经营者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信息源提供者实行申报核准制度。并由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统称通信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与核准。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接入服务和向网上提供信息
5、服务。第九条 信息源提供者应当持核准文件,与中国电信或接入服务经营者,签订多媒体信息源上网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条 信息源提供者对其向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网络经营者和接入服务经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 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按分层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制。第十二条 邮电部对接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多媒体通信终端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管理。第十三条 中国电信应为经批准的接入服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为信息源提供者上网服务提供方便。第十四条 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技术先进、性能良好、价格合理、安全可靠的多
6、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第十五条 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业务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国家资费政策,服从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撤销核准文件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通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