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事故处理程序
1. 事故的定义与类别
1.1 事故是指“生命与财产”遭受非寻常的伤残与损坏或短缺。“生命”指的是在码头所有操作人员包括劳务员工和码头使用者。“财产”指的是公司的所有财产,堆存在码头的货物货箱,挂靠码头的船只和码头内运作的外来车辆。
1.2 码头事故可归纳成以下几类:
● 工伤事故
● 机损事故
● 交通事故(包括公司班车和小车)
● 货损、箱损、船损及码头设施受破坏事故
● 盗窃事故
● 火灾、危险品泄漏、爆炸事故
● 供电和电脑设备产生故障严重影响码头生产
2. 事故的分级与上报程序
各部门在处理事故和报告上级应遵守以下程序:
事故等级
性 质
事故所在部门
生命
财产
轻微事故
轻伤
经济损失不超3000元
值班队长,组长和主管应即刻到现场了解情况,维持秩序,并以电话通知以下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科长、安全科科长、技术部值班人员(若事故牵涉到机械或设备的损坏)
明确事故属轻微后,现场照相并尽快处理,恢复生产。
一般事故
轻伤、无需留院治疗
经济损失大约3000元-10000元之间。作业受到局部的影响。
相关部门科长/安全科科长接通知后,应即刻到现场指挥处理事故,并电话通知相关部门经理。
严重事故
重伤必须留院观察和治疗
经济损失大约在1万元以上。
作业受到较大影响和停止生产。
相关部门经理接通知后应即刻到现场处理事故。
重大事故
危殆
损失10万元以上或报火警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相关部门经理接通知后应即刻到现场处理事故。
3. 事故现场处理和提交书面报告
3.1 一旦发生事故,值班主管或组长应率先做事故处理。
l 保留事故现场。
l 进行初步的调查和询问有关工作人员,录下口供。安排肇事者写出事故经过。
l 事故产生以下情况,所在部门的现场负责人应即刻采取相应抢救措施。
人员受伤 — 报救护车安排受伤者入院求医。
电话号码: 82215583 —开发区急救中心
120—广州市急救中心
火 灾— 抢救和报集团消防中队
电话号码: 82158119 — 新港
82159119 — 新沙
危品事故 — 封锁现场和疏散人员,查明危品名称和特性,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施救,不能控制险情时立即报消防中队。
3.2 若没有科长在现场(一般事故),由到场安监员负责处理工作。属严重事故,由安监部经理负责总指挥工作,与操作部和技术部共同协调抢救工作,恢复生产。
3.3 若保险公司有意派人到现场勘查,保留现场向保险公司指定时间进行勘查。
保险理赔由律政员负责处理和报案。律政员电话是:13560096784
3.4 无论大小事故,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事故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邮件或书面简述事故发生的地点、日期时间、原因、参与人和物的受伤和破损情况汇报相关部门经理/安监部经理和律政员,抄送正副总经理。
4. 事故调查处理和赔偿事宜
4.1 公司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小组成员为:
组 长 — 安全监督部经理
组 员 — 事故所在部门科长、安全科长、相关部门科长和律政员
4.2 事故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和肇事人员的口供。安监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天内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若牵涉工程承包
商、车船主或货主,
索赔和赔偿事宜
交律政员处理
若牵涉到劳务公司
的责任,交人事科
向劳务公司追索责
任和赔偿
若牵涉公司员
工责任,提交奖
惩委员会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
4.3 相关部门有责任在一个星期内提供有关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机械设备 — 技术部提供
工伤/医疗费 — 行政人事部提供
箱损货损 — 操作部提供
给律政员。由律政员对事故发生后的索赔和赔偿事宜统一处理和发出出险通知书给保险公司。律政员对复杂问题应请示公司的法律顾问。
4.4 调查小组有责任对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经认同可行后,相关部门应即刻付诸实行,完善制度。
4.5 事故若牵涉到劳务公司的责任,行政人事部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劳务承包公司事故的主要经过,向劳务公司追踪责任保留索赔的权力。
4.6 若事故牵涉到外来公司的责任,事故所在部门应向责任人收取足额的赔偿押金和记录肇事人的有关资料,才能放行车辆和货物。押金应在当日或下个工作日呈交财务部。待事故的经济损失明确后,由事故所在部门或安全监督部通知财务部是否退还所有或部分押金。
4.7 若事故牵涉到机械或设备的破损,事故所在部门应即刻通知技术人员到现场检验。技术部应做出以下反应:
a. 提出破损的程度和初步的损失估计。若事故牵涉到外单位的责任,事故所在部门应以此维修估计向外单位收取足额的押金。
b. 尽快做好维修工作并提供确实维修费(含人工费)给律政员。
c. 若事故是因机械自身问题或因司机用法不当等技术问题,技术部应提交技术报告说明机械产生故障和损坏的原因给事故调查小组,重大事故将由公司组织专案小组负责调查。
4.8 事故涉及货损,操作部必须查明货主和货名,征求律政员是否通知货主。涉及箱损时,应通知修箱公司至现场估计损失。有关资料也应呈送律政员以便律政员处理赔偿事宜。
4.9 所有事故的发生应有关键部位的照片作为日后处理的依据,由安监部负责。
4.10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司任何人都不能向公司以外的人分析或推测事故原因,不能提供任何书面资料,如对方确实需要,必须通过律政员审核,由律政员提供。机械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有关资料一概不能私自提供外人。
5. 事故牵涉公司员工的处理程序
5.1 若有人身受伤,安监部应马上对工伤进行处理,在征得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意后办理《职工工伤确认表》,交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重伤或严重受伤事故,应通知工会主席协助处理。
5.2 人事科负责办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
5.3 若属违规所造成的事故,人事科收取事故调查报告和经济损失报告后,安排奖惩委员会集会讨论,按公司制度审理。处罚形式简述如下:
发生事故产生的金额
处 罚
一般轻微,造成经济损失不超10000元
口头警告,另罚款100元—1000元。
事态比较严重,因违规而产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30000元之间
书面警告,另罚款500元—1000元之间或扣除一个月计时或计件工资。
疏忽违规而产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0元—5万元之间
书面警告,另罚款1500元—3000元之间或扣除二个月的计时或计件工资。
疏忽违规而产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10万元
记过,罚款2000-5000元之间或扣除三个月的计时或计件工资。
失职、鲁莽、完全忽略安全规则,造成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元—20万元内。
记大过,另罚款3000元—6000元或扣除6个月计时或计件工资。
严重失职,完全不顾规章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屡次发生事故,或产生非常严重伤亡事故。
解除劳动合同
5.4 奖惩委员会的成员由总经理委任
主 席 — 行政人事部经理
组 员 — 工会主席、技术部经理、操作部经理、安监部经理
记录员 — 人事科主管
5.5 处罚书由人事科统一处理和发给员工。
6. 事故牵涉到劳务公司的处理规定
6.1 根据劳务合同,凡因劳务公司的责任而发生的事故,包括行政责任事故,机械设备损坏,货损货差等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劳务公司负责赔偿。
6.2 若劳务公司对所扣除的经济赔偿有异议,人事科一定要要求劳务公司以书面回复人事科。人事科在收到有关函件后,转交事故调查小组或处理事故部门明确有关部门处理。
6.3 处理事故部门研究后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意见。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决定如何处理。
6.4 劳务公司的责任及所应付的经济赔偿完全由劳务公司承担。
6.5 人事科应收集记录劳务公司违规的员工名单,对重犯者或严重产生事故的劳务工人应向劳务公司提出解雇。
2005年2月2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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