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及风险提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文从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角度出发,并通过典型案例揭示其税收风险控制点,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帮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明确,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
2、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它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进一步明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3、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上述规定条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的第一款规定。也就是说,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即: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4、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案例分析 甲乙两公司2009年7月签订一项新型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技术转让合同,规定在甲公司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十日内乙公司一次性付给甲公司技术转让收入2000万元。合同载明,新型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技术转让收入145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15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400万元。经核实,甲公司此项
5、技术的转让成本为600万元,该项资产在使用期间按照规定已经摊销扣除了90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累计1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对甲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1、甲公司2009年度技术转让所得额= (2000-400)-(600-90)-10=1080(万元) 2、甲公司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1080-500)25%50%=72.5(万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来看,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所得时,技术转让收入中已经包含了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申报注意事项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
7、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一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对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援引合同法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 风险提示二 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要求,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8、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才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风险提示三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还要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四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风险提示五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样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