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项目是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前款所称人防工程项目以外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开
2、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包括各级财政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建设工作,重点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一)城乡规划应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应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区域的城乡规划或建设项目、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出具人民防空意见。(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
3、求方面进行审查时,出具的审查批准书应对以下事项提出明确意见:1、建设项目是否影响地下防护体系安全;2、建设项目中有民用建筑的,是否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3、建设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是否兼顾人民防空需要;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是否兼顾人民防空功能;5、确定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人民防空要求。(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2、进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建设过程中违反人民防空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第四条 人防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
4、、计划管理、招标监督、开工报告、内部审计制度。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专项验收和保密管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实行计划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实行企业登记备案和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认定制度。建立全省人防工程专家库,为有关工作提供咨询、评审服务。第二章 建设规划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编制任务由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资质和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经专家评
5、审,从全省人防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少于评审人员总数的1/2。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结合城市建设和规划布局、城市的重点目标和人口分布情况等,对各类人防工程的布局和建设做出规划,对城市建设提出合理、明确的建议和要求,并与城乡规划相协调。主要编制依据包括:人民防空法、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城市类别、城市防空袭预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的意见、要求和必要的基础资料等。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和格式:(一)人
6、防工程建设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概况和发展分析:包括城市(镇)的性质、地理位置、行政区划、分区结构、城市(镇)规模、地形特点、次生灾害源、建设用地、建筑密度、人口密度、战略地位、自然与经济条件等;2、根据城市(镇)遭受空袭灾害背景判断和城市(镇)威胁环境的分析,提出空袭灾害的总体防护要求,确定人口疏散比例、疏散地域分布和疏散路线,提出疏散地域的建设原则,提出人防工程总体规模、防护系统构成及各类人防工程配套比例,确定人防工程总体布局原则和综合指标,提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原则措施;3、划分防空区,确定区内人防工程组成、规模、布局、防护标准和地面出入口间距指标等,提出工程配套达标率和防空区居
7、民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等控制指标;4、确定本区域人防指挥通信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地下疏散干道工程等公用工程的布局;5、分析现有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工程现状,提出早期人防工程加固、改造、报废和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工程平战转换原则和措施,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原则;6、人防工程防灾利用原则;7、近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人防工程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人防工程选址安排和实施部署;8、提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政策建议。(二)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详细、重点规
8、划:1、城市(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区域及其类别(甲、乙类);2、人防疏散干道网和连通口;3、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出入口;4、战时生命线工程。(三)有关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省级领导机关的疏散基地、战时办公场所和防护体系等的建设需求。(四)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由规划文本和附表、附图、说明、基础资料等附件组成。第三章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和专项经费管理第八条 人防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
9、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项目规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其专家应从全省人防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第九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项目批准情况下达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在计划中列明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人防工程建设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应按照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下达的额度执行。第十条 人防工程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的方式招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人防工程项目招标,应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投
10、标单位有关记录作为评标依据之一。评标专家应从全省人防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人防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及其伪装建筑的建设,不得公开招标。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参加评议的承包商,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二)参加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承包商不少于3家;(三)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价或工程预算价,应报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四)应邀请项目所在地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监督。第十一条 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零星人防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防
11、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使用人防工程建设专项经费的人防工程项目,必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合同价、工程结算应报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结算未经审核的,不得进行竣工决算。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和建设造价审计制度,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项目审计包括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后审计,项目未经竣工后审计不得组织财务核销。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办,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可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12、机构具体实施。从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经省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五条 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设区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零星人防工程项目、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建设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项目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建设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审查批准书。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
13、响工程质量的,有权责令改正,并可责令停工整顿。第五章设计管理第十八条 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在本省开展业务前,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设计,可由有关专业设计单位和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建立全省人防工程设计质量信息库,定期公布有关信息。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所在地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需要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先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报送施工图设计文
14、件技术审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由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定机构。(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和初审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3、有相对固定且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技术审查骨干人员,其中:结构专
15、业不少于2人,建筑专业不少于2人,水、电、暖通等专业各不少于1人;4、技术审查骨干人员应年满35周岁,具有10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以上、常5级以上、核5级以上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相应的技术水平,熟练掌握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定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考察和初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审图机构分布需要进行核实后认定。暂定机构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可以承接常6级以下、核6级以下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16、查暂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3、有相对固定且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技术审查骨干人员,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2人,建筑专业不少于2人,水、电、暖通等专业各不少于1人;4、技术审查骨干人员应年满35周岁,具有10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以上、5000平方米以上、常6级以上、核6级以上人防工程设计。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相应的技术水平,熟练掌握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经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设立限制条件
17、。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的图纸上加盖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技术审查专用章和审图人员名章。(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有关项目审批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2、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隔震、节能、环保、平战功能转换等有关标准、规范;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
18、 1、大型人防工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2、中型人防工程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3、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项目在4个工作日内;4、其他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三)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技术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批准文件。(四)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当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接受人
19、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一)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工作情况和职业道德等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延续或取消其审查资格,每年定期公布结果。(二)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由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专家应从省人防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第六章工程监理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甲、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
20、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条件(一)监理单位1、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常5级以上、核5级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2、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21、可承担本地区常5级以下、核5级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3、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防工程监理任务。可承担本地区常6级以下、核6级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二)监理人员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员证书;2、经省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3、熟练掌握与人防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还应有组
22、织同类工程建设监理的经验。 第二十五条 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一)无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于每年二季度进行。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资质年检。(一)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接受资质年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工作总结;4、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一式三份。(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齐年检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年检工作,并将年检结论予以通报。年检结
23、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1、已不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为不合格的;3、有严重违反有关人防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三)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降低其人防监理资质等级,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人防监理资质。第七章专项验收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分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主体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综合验收由审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国家人民防
24、空主管部门委托,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对有关人防工程组织综合验收。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建设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可合并进行。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主体工程质量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在人防工程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试运行正常后,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综合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10个工作日内,应
25、组织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听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情况汇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二)检查建设文件完整性及立卷归档情况;(三)检查人防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四)检查平战转换方案制定情况;(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综合验收结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符合要求的,组织综合验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人防工程认可书。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放人防工程认可书后1个月内,应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取得人防工程认可书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使用人防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未办理人防工程认可书的,其建设经费不得予以财务核销。第八章防护设备生
26、产和销售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对定点企业进行总量控制和合理布局。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在本省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企业,必须到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对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的检查监督和市场监管工作。凡取得山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证的国家定点企业,其产品可在本省销售。各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国家定点企业另行设立其他不合理条件或不允许承揽当地工程项目的,定点企业有权向上级人民
27、防空主管部门投诉。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材料差价,制定防护设备产品指导价格,适时发布。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项目,禁止以降低销售价格促销而影响产品质量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定点企业承揽项目后,应使用有关部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定点企业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定点企业年检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凡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定点企业,每年9月30日前,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当年在本省产品销售情况(每项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安装时间)和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填写人
28、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一式四份。(二)外省防护设备定点企业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和安装的,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当年在本省产品销售情况和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三)年检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进行,年检情况向全省通报。第九章保密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保密级别为秘密,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凡规划成果(含中间成果)中涉及人防指挥所位置、规模和等级以及其他涉密人防工程保密级别为秘密以上的内容,应按保密要求作适当处理,不得泄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删减涉密信息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在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第三十七条 涉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保密方案,报省人
29、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涉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参建各方签定保密协议,参建单位应层层建立保密责任制并报建设单位备案。涉密工程建设应建立保密档案。第三十八条 人防设备定点企业应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应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回有关资料。第十章依法行政第三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依据、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第四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格式文书办理。第四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制订检查计划,依据计划对建设项目执行人民防空
30、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和有关执法工作。也可以联合相关部门或军事机关开展检查和有关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对拒不执行停工、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和滞纳金的建设单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大、政府交办的,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举报的人防工程建设违法案件,应当依法处理或督促具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处理。列入督办的案件,承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的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汇报有关进展情况。对重大的人防工程建设违法案件,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第四十四条人民防空主
31、管部门应将审查、检查、处罚情况和会议等记录立卷归档。第四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在颁发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书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和人员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和人员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
32、章、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2、案卷建立情况; 3、依法公开情况; 4、备案情况;5、不作为情况;6、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事项完成情况;7、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限期纠正;2、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督促执行或者责令限期执行;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督促履行或者责令限期履行。(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
33、书;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的,应使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送达被通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后,被通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执行,并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的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认为合格后,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报请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
34、审查资格。第四十八条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可并处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或建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降低其人防工程监理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二)非法转让监理业务;(三)故意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利益;(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五)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监理合同。第四十九条 防护设备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全省,同时可建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一)超越许可证和登记备案范围生产、安装防护设备产品的;(二)异地私设加工点生产防护设备的;(三)涂改、出借、
35、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四)未登记备案承揽工程项目的;(五)制假售假、偷工减料、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六)不按时上报材料或上报虚假材料的;(七)不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布的图纸生产的;(八)有不正当竞争现象的;(九)当年产品出厂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低于98%的。第五十条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送达被通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后,对未能执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处理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单位在年度人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职守、
3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人员、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 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
37、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