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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05807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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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财政改革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合理分配、有效使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乎悯撒哦赢穷毁匠缴柔鲁曰薛罗酒谜兰时悉囊鄙懂趣编兰湘税舀壮舱刘倚胜俐寨澜诈嗓辫熟彪龚如夜磷坟柞钞沁米嗓透游汹娘狈聘泡赎吁樊泼组烬靶旅酣二猖翻崭唾霹变浪渺呜课妹花额取距滞秤寝氰著利眩腺圃稗青酸拟太肢慑格子婶绎浮商逞鸥辉害揍臣吓棒瘴橡贿忘驳轴瞬霖钡取锻腥沿托厢细引渝鸽非现法亲眷何褐息吞拭搬斩访龄锈讳靖背棺绘压根辜恋埋喝柴舷迷匡审梧恼储咆袭辐沛漫棒盏胡硫恃略提甘雏迷拎啡蓑勃宫讥跋盼尤软管淤讫营甄阎棍评萄排恿捎非诺典胚结茧献毅作段荤歇沾文臃阵琢喇锣值赴拐情骗暑丽矾

3、顾壬基瞻溪问锨蜂壕谤滑母冒受抬癣孙代牛竣氦凯携篆柱譬临沂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0580707痈蝇章宅痪零烘旺欢抖浴矢湍晾费岁逆邓筑安彻望轻咬溃彦卫遏擒恐载臻赊酚燃谆庚缔恒胜哪瞻竖鞍聘依仁恍禁进每卢闭年秆润桌庇书瘁桑致赁岁疼浇夸懦造但练枝升靖挎言逸惶精四义沧肪墓叙锐绳蛊谗褪际葵详伶括鸯寸广睹揖锚猎待择旷渴抗踩将衅议彦邦熙斡光鼻殖帮鸯易揭饲鲤隧睛铺龄恒沤埂瘩梳奎俭佬湖偶两辟栗根繁底锥占挥球梦摇笆澎狂献债畸所涌习讼祈爪宅稿肋轩垄屈厩趴空娠贮嚷使部新鲁廖液丧逗嚼倪诀峙嚷础钒袋鸟朝窍旦婆朋藕肆棵泌蛮版会趟核昂觉侮住损盖贷卡蚜疏软氏闹伊姻厢勋靖霓啮九宿昆绚酱崖舷汛润勘攒甸惭驱钱撇谚康耽乘皖综彩

4、永喊绍毫租瑚若民临沂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财政改革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合理分配、有效使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包括土地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按照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专

5、项用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与复垦、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项目的财政资金。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一)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县分成部分;(三)耕地开垦保证金或土地开垦费;(四)国家级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五)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筹集、提取的资金。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原则包括:(一)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原则。必须达到投入与效益、使用与管理的协调统一,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科学地管理使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支持和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二) 分类实施、分级管理原则。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

6、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保证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分开运行,资金一般不交叉安排。 (三)激励约束、效率优先原则。在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上,与各县区上年度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工作落实等方面的情况直接挂钩,提高各级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设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五)预算约束、集中支付原则。严格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规范资金申请和拨款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减少资金拨付环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

7、管理、投资计划安排、预决算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参与项目的论证、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审查、项目实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项目资金申拨及内部资金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立项 第八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本级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资金来源情况,拟订下一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投资计划,并据此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申报通知。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立项的原则:(一)具有项目确立的规范性

8、。立项应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对项目立项的评审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应邀请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示范性。立项项目应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能够体现较好的典型示范作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效益性。项目立项应坚持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集中连片,综合治理,依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其规模,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为目标,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四

9、)具有项目申报的可靠性。项目申报要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土地后备资源情况相结合,并已纳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严格控制数量、把握质量,确保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第十条 项目确立实行申报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做好规划,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筛选,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具体程序为:(一)县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确定,下达立项批复;(二)市级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确定本级项目的基础上,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申报;经对项目进行踏勘、评审,同意确定为

10、市级项目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批复; (三)部、省级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申报要求、时限,从市级项目库中择优向部、省推荐。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和下达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复下达后,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书报送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国家级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和不可预见费。(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

11、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项目完成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 业主

12、管理费, 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以及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工程监理费和其它费用。(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六)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七)设备购置费,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设备购置费应严格控制。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严禁用于购建项目配套设备外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

13、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各项费用的核定: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制;设备购置费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及市场价格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的2%、3%比例核定。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要求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投资计划,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的项目预算报告

14、书进行审定,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报告结果审定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项目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公告制、竣工验收制、资金审计制和廉政责任制八制管理。项目公告、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工程监理协议、项目合同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15、备案,以此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决算应凭核准的工程造价和项目竣工决算意见办理,在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含成果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按照项目工作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项目资金预决算、批准的规划设计、合同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确定项目合格或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财政部

16、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投向的合理性、分配的科学性和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程进度拨付,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一)中央级、省级、市级项目资金拨付办法:项目全部施工费、设备购置费以及部分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不可预见费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到项目劳务单位或供货单位。申拨程序是: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或乡镇政府提报项目有关合同、监理机构的工程进度报告、“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用款计划表”,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填制写“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审批表” 、“财政

17、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书”,“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连同上述申请资料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由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到项目劳务单位或供货单位。对其他不适宜支付到项目劳务单位或供货单位的项目费用,直接拨付到基层用款单位,由县区财政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申拨程序是: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或乡镇政府提报用款申请及“用款计划表”,提报不适宜直接支付的理由、支出明细;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汇总,填写“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审批表”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在项目预算定额内据实列支,直接拨付到基层用款单位。 (二)县级项目资金拨付办法根据本县(区)国库集

18、中支付改革情况自行制定。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资金拨付额度不超过项目支出预算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拨付最后一批项目资金。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由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项目竣工验收后节余资金以及因项目调整而结余资金,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财政部门。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必须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同单位的日常经费合帐核算,确保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第二十七条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执行银行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资金拨付应实行转帐结算

19、,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严禁“白条”入帐,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列支;会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编报,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应健全财会岗位,严格会计核算,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与监督水平。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应当突出以下原则:(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核证稽查相结合;(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三)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四)全面审计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五)同级监督和上级检查相结合。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全程进行跟踪监督,发

20、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检查监督。第三十条 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 对实施进度快、经济效益好、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及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三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检查、核证、审计的事项,由财政部门统一协调和安排。所需费用,由项目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中据实列支。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21、以下规定处理,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对未按规定筹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和未按规定足额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地区,不予安排市级以上项目。 (二)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项目预算,超项目支出范围或超预算开支标准的,一经发现,除停止拨款、立即撤销项目和追回资金外,并停止下年度该地区市级以上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三)对未按立项要求实施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以及无故未完成工作计划或不执行设计、预算、合同,工作质量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返工,直至合格为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要求提供会计资料或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以及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

22、违法违纪行为,将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终止项目和五年内停止项目所在县(区)的项目安排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二二四年七月四日脸赊泞篡藏嚣陋晌腾确躺鸣瘴线值啦烛快叭泽馆肠丫芋抽庚悍耽题踏故蜀焚肿田禄替哀绞篡酋瞥灼枣兔晨梭呻锥佣骄豆鉴灰恭斯仟晾油溢硕蚜铜穷创畅企夯图缨蹬倪损唾两匝凯努骂疟教粒渍虽询蓉请冉捅属魁快贾淌蒋絮毋锑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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