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Y’t’q’w
新资质认定准与机构质量手册及CNAS-CL01对照表
新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质量手册
CNAS-CL01
1. 总则
1. 范围
1. 范围
1.1 为实行《检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检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查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规定,评审补充规定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1.1 前言
1.1 本准则规定了实验室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能力(涉及抽样能力)的通用规定。这些检测和校准涉及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1.2 本准则合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涉及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本准则合用于所有实验室,不管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当实验室不从事本准则所涉及的一种或多种活动,例如抽样和新方法的设计(制定)时,可不采用本准则中相关条款的规定。1.3 本准则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它们既不包含规定,也不构成本准则的主体部分。1.4 本准则是CNAS 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依据,也可为实验室建立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以及为实验室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确认或认可提供指南。本准则并不意图用作实验室认证的基础。注 1:术语“管理体系”在本准则中是指控制实验室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注 2:管理体系的认证有时也称为注册。
1.5 本准则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规定。
1.6 假如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遵守本准则的规定,其针对检测和校准所运作的质量管理体系也就满足了ISO 9001 的原则。附录提供了ISO/IEC 17025:2023 和ISO 9001 标准的对照。本准则包含了ISO 9001 中未包含的技术能力规定。
注 1:为保证这些规定应用的一致性,或许有必要对本准则的某些规定进行说明或解释。注 2:假如实验室希望其部分或所有检测和校准活动获得认可,应当选择一个依据SO/IEC 17011 运作的认可机构。
2. 参考文献
《检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估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规定》
GB/T 31880《检查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规定》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规定》
GB/T 27020《合格评估 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规定》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规定》
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规定》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 参考文献
2.引用标准
CNAS-CL01:2023
下列参考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献,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献,采用最新的版本(涉及任何的修订)。
ISO/IEC 17000 合格评估-词汇和通用原则。
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由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临床化学和实验医学联合会(IF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理论物理和应用物理联合会(IUPAP)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
注:参考文献中给出了更多与本准则有关的标准、指南等。
3. 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查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规定实行的评价许可。
3.2检查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运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查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查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规定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 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查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规定实行的评价许可。
3.2检查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运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查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查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规定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 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 ISO/IEC 17000 和VIM 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注:ISO 9000 规定了与质量有关的通用定义,ISO/IEC 17000 则专门规定了与认证和实验室认可有关的定义。若ISO 9000 与ISO/IEC 17000 和VIM 中给出的定义有差异,优先使用ISO/IEC 17000 和VIM 中的定义。
4. 评审规定
4.1 依法成立并可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评审规定
4.1 组织
4.管理规定
4.1 组织
4.1.1 检查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查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查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1 法律地位
4.1.1 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应是一个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4.1.2 检查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4.1.2 三者关系
4.1.5 实验室应:
e) 拟定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其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3 检查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查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3 社会责任。
无
4.1.4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查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合法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查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查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查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辨认并采用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查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查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4 排除冲突
4.1.5 实验室应:
b) 有措施保证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合法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d) 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卷入任何会减少其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实性方面的可信度的活动;
4.1.4 假如实验室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测和/或校准以外的活动,为辨认潜在利益冲突,应规定该组织中涉及检测和/或校准、或对检测和/或校准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a) 实验室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不得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检测或校准活动。
b) 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假如学历或专业
不满足规定,应有2023以上相关检测或校准经历。关键技术人员,如进行检测或校
准结果复核、检测或校准方法验证或确认的人员,除满足上述学历规定外,还应有3
年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检测或校准经历。
4.1.5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涉及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规定。检查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查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行相应的保密措施。
4.1.5 保守秘密
4.1.5 实验室应:
c) 有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涉及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查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查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 具有与其从事检查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查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 实验室应:
a) 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管他们的其他责任,他们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涉及实行、保持和改善管理体系的职责,辨认对管理体系或检测和/或校准程序的偏离,以及采用防止或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见5.2);
4.2.1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查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规定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规定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行、保持和连续改善管理体系的职责。
5.2.1 能力确认
5.2 人员
5.2.1 实验室管理者应保证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和/或校准、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人员的能力。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
4.2.2 检查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营;保证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保证管理体系规定融入检查检测的全过程;保证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保证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户规定;提高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4.2. 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4.2.2 质量方针声明应在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下发布。
4.2.3 最高管理者应提供建立和实行管理体系以及连续改善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
4.2.4 最高管理者应将满足客户规定和法定规定的重要性传达成组织。
4.2.7 当策划和实行管理体系的变更时,最高管理者应保证保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4.2.3 检查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行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5 实验室应:
h) 有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保证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i) 指定一名员工作为质量主管(不管如何称谓),
4.1.5 实验室应:
h) 有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保证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i) 指定一名员工作为质量主管(不管如何称谓),不管其他职责,应赋予其在任何
时候都能保证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得到实行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实验室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
j) 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 检查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查检测报告或证书。
5.2.1c) 授权签字人应熟悉CNAS所有相关的认可规定,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注1:“同等能力”指需满足以下条件:
a) 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 年以上;或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5 年以上;或c) 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2 年以上。
注2:授权签字人指被CNAS认可的可以签发带有认可标记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其在被授权的范围内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不是授权签字人,其授权范围不一定是所有认可范围,评审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逐个核算。
c) 授权签字人应熟悉CNAS所有相关的认可规定,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注1:“同等能力”指需满足以下条件:
a) 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 年以上;或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5 年以上;或c) 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2 年以上。
注2:授权签字人指被CNAS认可的可以签发带有认可标记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其在被授权的范围内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不是授权签字人,其授权范围不一定是所有认可范围,评审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逐个核算。
4.2.5 检查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查检测、签发检查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应由熟悉检查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查检测人员涉及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5.2.1 能力确认。
4.1.5g) 监督员条件
5.2.1 实验室管理者应保证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和/或校准、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人员的能力。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4.1.5g) 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人员涉及在培员工,进行充足地监督;
4.2.6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拟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的,明确培训需求和实行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查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5.2.2 人员培训
5.2.2 实验室管理者应制订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的。应有拟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应与实验室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应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4.2.7 检查检测机构应保存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5.2.5 人员记录,
5.2.5 管理层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实验室应保存所有技术人员(涉及签约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或能力确认的日期。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合,工作环境满足检查检测规定。
5.3 设施环境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4.3.1 检查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场合,涉及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合。
4.1.3 四种场合
4.1.3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合,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4.3.2 检查检测机构应保证其工作环境满足检查检测的规定。检查检测机构在固定场合以外进行检查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规定,以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检查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5.3.1 正的确施。
5.3.1 用于检测和/或校准的实验室设施,涉及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应有助于检测和/或校准的正的确施。
实验室应保证其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对所规定的测量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场合进行抽样、检测和/或校准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规定应制定成文献。
4.3.3 检查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规定或环境条件影响检查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查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查检测活动。
5.3.2 监控记录
5.3.2 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规定,或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时,应停止检测和校准。
4.3.4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查检测场合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查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用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查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拟定控制的范围。
5.3.3 区域隔离
5.3.4 人员隔离
5.3.5 内务程序。
5.3.3 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用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5.3.4 应对影响检测和/或校准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实验室应根据其特定情况拟定控制的范围。
5.3.5 应采用措施保证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制定专门的程序。
4.4具有从事检查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查检测设备设施。
5.5 设备
5.5 设备
4.4.1检查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查检测(涉及抽样、物品制备、数据解决与分析)规定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查检测的设施,应有助于检查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检查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保证满足本准则规定。
5.5.1 配备对的
5.5.1 实验室应配备对的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涉及抽样、物品制备、数据解决与分析)所规定的所有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当实验室需要使用永久控制之外的设备时,应保证满足本准则的规定。
4.4.2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查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保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查检测工作规定。
5.5.2 符合规范
5.5.2 用于检测、校准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应达成规定的准确度,并符合检测和/或校准相应的规范规定。
4.4.3检查检测机构应对检查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涉及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行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定、校准,以确认其满足检查检测的规定,并标记其状态。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查检测机构应保证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和备份得到对的更新并加以运用。检查检测设备涉及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查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查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规定。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查检测机构应保存检查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运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5.5.2计量确认
5.5.10 期间核查
5.5.11 修正因子
5.5.12 失效调整
5.6.2.1.2 无法溯源
5.5.2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涉及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可以满足实验室的规范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核查和/或校准。
5.5.10 当需要运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5.11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有程序保证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对的更新。
5.5.12 检测和校准设备涉及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失效的调整。
5.6.2.1.2 某些校准目前尚不能严格按照SI 单位进行,这种情况下,校准应通过建立对适
当测量标准的溯源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例如:
——使用有能力的供应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来对某种材料给出可靠
的物理或化学特性;
——使用规定的方法和/或被有关各方接受并且描述清楚的协议标准。
也许时,规定参与适当的实验室间比对计划。
4.4.4 检查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查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查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也许,应加以唯一性标记。检查检测设备应由通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查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保证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5.5.4 唯一标记。
5.5.3 授权操作。
5.5.4 用于检测和校准并对结果有影响的每一设备及其软件,如也许,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记。
5.5.3 设备应由通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涉及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合适的实验室有关人员取用。
4.4.5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查检测机构应采用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白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过规定限度对以前检查检测结果的影响。
5.5.7 设备故障
5.5.7 曾通过载或处置不妥、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出缺陷、超过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楚表白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检测表白能正常工作为止。实验室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4.4.6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也许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查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5.6.3.1 参考标准
5.6.3.2 标准物质5.6.3.3 期间核查
5.6.3.1 参考标准
实验室应有校准其参考标准的计划和程序。参考标准应由 5.6.2.1 中所述的可以提供溯源的机构进行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
5.6.3.2 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也许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应溯源到 SI 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
5.6.3.3 期间核查
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
(参考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4.5具有并有效运营保证其检查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2 管理体系
4.2 管理体系
4.5.1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实行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献,管理体系文献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2.1 量体裁衣
4.2.1 实验室应建立、实行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献,并达成保证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质量所需的规定。体系文献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4.5.2 检查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应制定质量目的,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4.2.2 方针目的
4.2.2 实验室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涉及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不管如何称谓)中阐明。应制定总体目的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在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下发布,至少涉及下列内容:
a) 实验室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质量的承诺;
b) 管理者关于实验室服务标准的声明;
c) 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
d) 规定实验室所有与检测和校准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献,并在工作中执行
这些政策和程序;
e) 实验室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连续改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4.5.3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献的程序,明确文献的批准、发布、标记、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献。
4.3.1文控程序
4.3.1 总则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献(内部制订或来自外部的),诸如法规、标准、其他规范化文献、检测和/或校准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
范、指导书和手册。
4.5.4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规定、标书、协议的程序。对规定、标书、协议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批准并告知相关人员。
4.4 协议程序
4.4 规定、标书和协议的评审
4.4.1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规定、标书和协议的程序。这些为签订检测和/或校准协议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保证:
a) 对涉及所用方法在内的规定应予充足规定,形成文献,并易于理解(见5.4.2);
b) 实验室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规定;
4.5.5 检查检测机构需分包检查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毕分包项目的检查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查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批准,检查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4.5分包控制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5.1 实验室由于未预料的因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有能力)或连续性的因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能力的分包方,例如可以按照本准则开展工作的分包方。
4.5.2 实验室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适当时应得到客户的准许,最佳是书面的批准。
4.5.3 实验室应就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或法定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4.5.4 实验室应保存检测和/或校准中使用的所有分包方的注册记录,并保存其工作符合本准则的证明记录。
4.5.6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查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规定,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4.6采购程序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1 实验室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政策和程序。还应有与检测和校准有关的试剂和消耗材料的购买、接受和存储的程序。
4.6.2 实验室应保证所购买的、影响检测和/或校准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只有在经检查或以其他方式验证了符合有关检测和/或校准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规定之后才投入使用。所使用的服务和供应品应符合规定的规定。应保存所采用的符合性检查活动的记录。
4.6.3 影响实验室输出质量的物品的采购文献,应包含描述所购服务和供应品的资料。这些采购文献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通过审查和批准。
4.6.4 实验室应对影响检测和校准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4.5.7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保持与客户沟通,跟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查检测的相关区域观测。
4.7 服务客户
4.7 服务客户
4.7.1 在保证其他客户机密的前提下,实验室应在明确客户规定、监视实验室中与工作相关操作方面积极与客户或其代表合作。
4.7.2 实验室应向客户征求反馈,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应使用和分析这些意见并以改善管理体系、检测和校准活动及客户服务。
注:反馈的类型示例涉及:客户满意度调查、与客户一起评价检测或校准报告。
4.5.8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解决投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的接受、确认、调查和解决职责,并采用回避措施。
4.8 投诉程序
4.8 投诉
实验室应有政策和程序解决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投诉。应保存所有投诉的记录以
及实验室针对投诉所开展的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见4.11)。
4.5.9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解决程序,明确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告知客户并取消工作。该程序包含检查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4.9 不符合控制
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9.1 实验室应有政策和程序,当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其程序或与客户达成一致的规定期,予以实行。该政策和程序应保证:
a) 拟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辨认出不符合工作时所采用的措施(涉及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
b) 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c) 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
d) 必要时,告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e) 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
4.9.2 当评价表白不符合工作也许再度发生,或对实验室的运作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执行4.11 中规定的纠正措施程序。
4.5.10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辨认出不符合时,采用纠正措施的程序;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用防止措施。检查检测机构应通过实行质量方针、质量目的,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防止措施、管理评审来连续改善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足性和有效性。
4.10 改善控制
4.11 纠正程序
4.12防止程序
4.10 改善
实验室应通过实行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
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来连续改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11 纠正措施
4.11.1 总则
实验室应制定政策和程序并规定相应的权力,以便在辨认出不符合工作和对管理体
系或技术运作中的政策和程序的偏离后实行纠正措施。
4.11.2 因素分析
纠正措施程序应从拟定问题主线因素的调查开始。4.11.3 纠正措施的选择和实行需要采用纠正措施时,实验室应对潜在的各项纠正措施进行辨认,并选择和实行最也许消除问题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纠正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限度和风险大小相适应。
实验室应将纠正措施调查所规定的任何变更制定成文献并加以实行。
4.11.4 纠正措施的监控实验室应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监控,以保证所采用的纠正措施是有效的。
4.11.5 附加审核
当对不符合或偏离的辨认引起对实验室符合其政策和程序,或符合本准则产生怀疑
时,实验室应尽快依据4.14 条的规定对相关活动区域进行审核。
4.12 防止措施
4.12.1 应辨认潜在不符合的因素和所需的改善,无论是技术方面的还是相关管理体系方面。当辨认出改善机会,或需采用防止措施时,应制定、执行和监控这些措施计划,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发生的也许性并借机改善。
4.12.2 防止措施程序应涉及措施的启动和控制,以保证其有效性
4.5.11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保证记录的标记、贮存、保护、检索、保存和处置符合规定。
4.13 记录程序
4.13 记录的控制
4.13.1 总则
4.13.1.1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辨认、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涉及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防止措施的记录。4.13.1.2 所有记录应清楚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的适宜环境的设施中。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
注: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上,例如硬拷贝或电子媒体。
4.13.1.3 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
4.13.1.4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4.13.2 技术记录
4.13.2.1 实验室应将原始观测、导出资料和建立审核途径的充足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以及发出的每份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保存。每项检测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充足的信息,以便在也许时辨认不拟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保证该检测或校准在尽也许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反复。记录应涉及负责抽样的人员、每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操作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记。
4.13.2.2 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并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辨认。
4.13.2.3 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笔迹模糊或消失,
并将对的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署名或署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用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4.5.12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规定,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行和保持。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内审员须通过培训,具有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检查检测机构应:
a)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查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实行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涉及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规定和报告;
b)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
c)选择审核员并实行审核;
d)保证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
e)及时采用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保存形成文献的信息,作为实行审核方案以及做出审核结果的证据。
4.14 内审程序
4.14 内部审核
4.14.1 实验室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连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规定。内部审核计划应涉及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涉及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质量主管负责按照日程表的规定和管理层的需要策划和组织内部审核。审核应由通过培训和具有资格的人员来执行,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
审核的活动。
注:内部审核的周期通常应当为一年。
4.5.13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保证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善措施予以实行,保证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足性和有效性。应保存管理评审的记录。管理评审输入应涉及以下信息:
a)以往管理评审所采用措施的情况;
b)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c)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馈;
d) 质量目的实现限度;
e)政策和程序的合用性;
f)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g)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h)纠正措施和防止措施;
i)检查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j)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k)资源的充足性;
l) 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用措施的有效性;
m)改善建议;
n)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涉及以下内容:
a)改善措施;
b)管理体系所需的变更;
c)资源需求。
4.15 管评程序
4.15 管理评审
4.15.1 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和
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保证其连续合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变更或改善。评
审应考虑到:
——政策和程序的合用性;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纠正措施和防止措施;
——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
——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客户反馈;
——投诉;
——改善的建议;
——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工培训。
注 1:管理评审的典型周期为12 个月。
4.15.2 应记录管理评审中的发现和由此采用的措施。管理者应保证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时限内得到实行。
4.5.14 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查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查检测方法涉及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保证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查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必要时检查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献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批准。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告知客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批准,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也许存在的风险。需要时,检查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
5.4 方法控制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4.1 总则
实验室应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测和/或校准,涉及被检测和/或校准物品
的抽样、解决、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