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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T 1108-2014地类认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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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7.040 A75 备案号:XXXXX-XXXX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082014 地类认定规范 Land types identified specification 2014-08-13 发布 2014-12-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1082014 I 目 次 前言.III 引言.V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地类认定原则.2 4 各级地类认定.2 4.1 耕地.2 4.2 园地.4 4.3 林地.6 4.4 草地.8 4.5 商服用地.8 4.6 工矿仓储用地.10 4.7 住宅用地.11 4.8 公共管理与

2、公共服务用地.12 4.9 特殊用地.15 4.10 交通运输用地.16 4.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8 4.12 其他土地.2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代码表.2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部分名词解释.25 参考文献.26 DB11/T 1108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俊奇、陈轲、郑全智、彭宏伟、张丽亚、汤军、陈金、古立、李绍学、潘家文、闫岩、陈穗、李伟、刘洁、贾艳、叶

3、茂、柴维普、茹利霞、武俊峰、康惠君、张利。DB11/T 11082014 III 引 言 地类认定是指土地管理或调查人员根据地类的组成要素和特征,依据合法合规性、一致性和区域差异性等原则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作出明确或隐含的表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通过研究影响北京市土地利用类型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进一步对各种地类的含义加以明确,在对各种地类认定方法掌握的基础上,编制此标准。该标准的制定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为北京市土地调查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DB11/T 11082014 1 地类认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4、规定了地类认定的原则、方法等,并对各种一级地类及其二级地类(见附录A)的定性与定界进行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土地调查等工作,为地类认定提供依据。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土地利用 land use 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属性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2.2 耕作层 arable layer 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一般厚15厘米-20厘米,养分含量比较丰富,作物根系最为密集,呈粒状、团粒状或碎块状结构。2.3 生态退耕 ecological restoration 因修复、改善和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防止自然灾害而将原来的耕地退出耕作,并恢复为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的建设

5、措施。2.4 覆盖度 cover degree 指一定面积上植被垂直投影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2.5 郁闭度 canopy density 林冠(树木的枝叶部分称为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值。2.6 撂荒 leave land uncultivated 曾经耕种过的土地由于某种原因搁置起来,不再进行耕种,任其荒芜。DB11/T 11082014 2 3 地类认定原则 3.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地类认定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应综合考虑权属状况、用地审批、历史沿革等因素,充分尊重现有的土地利用合法材料。3.2 一致性原则 地类认定应以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依据,充分考虑国家和北京市农业、林业

6、、水利、交通、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地类已有的定性,确保地类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和不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一致性。3.3 差异性原则 地类认定应充分考虑同一地类在不同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下所表现的不同特征,对地类进行定性判断。在此基础上考虑不同地类之间的特征差异,对地类进行界定。3.4 逐级认定原则 地类认定应根据各地类之间的不同特征,按照土地的主导用途,先进行一级地类认定,在此基础上根据一级地类内部的特征差异进行二级地类认定。3.5 投影原则 地类认定不考虑空间概念,同一地块的地类唯一。地表以上多种线形地物空间交叉,或线形地物穿过山体时,以投影关系中最上层地类确定为该地块地类。3.6 延续

7、性原则 对于耕地、园地、林地的认定须考虑地类的延续性。在一个调查周期内,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情况下,种植内容的变化不改变调查基期对地类的认定。3.7 尺度原则 耕地、园地、林地中可包含一定比例或面积标准建造的管理用房,并按照所占用地类予以认定。3.8 主从原则 对于同一地块存在多种用途时,有用地审批文件的,以批准用途确定地类;无用地审批文件的,以主要用途确定地类。4 各级地类认定 4.1 耕地 4.1.1 地类定义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地中包括宽度小于2米固定的沟、渠、路和

8、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DB11/T 11082014 3 4.1.2 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耕地:a)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1)种植粮食作物(见附录 B.1)的土地。主要分为谷类作物、薯类作物和豆类作物;2)种植经济作物(见附录 B.2)的土地。包括纤维类(如棉花),油料类,糖料类(如甜菜),一年生草本类药材等;3)种植蔬菜作物、饲料作物的土地。b)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土地;c)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轮歇等;d)被临时占用的耕地。经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

9、门批准,为市政工程、勘探等建设项目,两年之内能按时恢复耕种条件的耕地,包括堆土、堆料、临时工棚等其他附属设施;e)闲置、弃耕的耕地。由于干旱、洪涝、盐碱、沙化等自然原因和市场、劳动力等人为因素,未能种植农作物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耕地;f)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耕地。通过开发、整理、复垦等工程措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并认定为耕地的土地;g)搭建简易设施(见附录 B.3)用于养殖的耕地。搭建不破坏耕作层的简易、临时设施,用于养殖家畜、家禽的耕地;h)河流、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i)征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且未经农转用审批的土地。4.1.3 耕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1.3.1

10、 与园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耕地,后改变用途种植、套种、间作果树的土地,界定为耕地。4.1.3.2 与林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耕地,后改变用途种植、套种、间作林木的土地,界定为耕地。4.1.3.3 与草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耕地,因人为撂荒、自然灾害等原因暂不能种植,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界定为耕地。在耕地上种植绿化用草本植物的土地,界定为耕地。4.1.3.4 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耕地中,为种植农作物而修建的宽度小于 2 米的田间路,界定为耕地。4.1.3.5 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界定 在耕地上养殖水产品,未做永久性防渗处理且

11、能恢复耕作条件的土地,界定为耕地。耕地上开挖宽度小于2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界定为耕地。4.1.3.6 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DB11/T 11082014 4 a)在耕地上临时修建工棚、搭建农贸市场等设施,能在两年内及时拆除并恢复耕作条件的土地,界定为耕地;b)在耕地上临时堆放沙土、废品、砖瓦、建筑构件等耕作层未破坏的土地,界定为耕地;c)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等建筑,属于违法用地且已经被拆除,恢复耕作层并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土地,界定为耕地;d)耕地中用于灌溉而修建的水泵房、机井房,占地面积小于 9 平方米的,界定为耕地;e)耕地中的零星坟地,界定为耕地;f

12、)在耕地内人工修建用于灌溉的蓄水池(见附录 B.4),界定为耕地;g)耕地上修建的农村休闲绿地,在不破坏耕作层,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前提下,界定为耕地。4.1.3.7 与设施农用地的界定 在耕地上临时用于农产品晾晒、展卖,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土地,界定为耕地。在耕地上构建的用于种植农作物、花卉、水果、药材或育苗育种的大棚、温室等,耕作层未破坏的土地,界定为耕地。同时用于为大棚、温室建造的操作间(缓冲间),占地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土地,界定为耕地。4.1.3.8 与其他土地的界定 用于灌溉、施肥等临时性地坎占用的土地,界定为耕地。地表层被沙覆盖,但仍能耕作的土地,界定为耕地。4.1.4 二级类认定

13、4.1.4.1 水田 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具体如下:a)常年种植水稻、莲藕(荷花)、茭白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b)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c)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包括水稻与小麦、油菜、蚕豆、绿肥等轮种的耕地。4.1.4.2 水浇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作物栽培(见附录B.5)用地。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包括沟渠灌溉、喷灌、滴灌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种植蔬菜(含非工厂化作物栽培)等的耕地。4.1.4.3 旱地 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

14、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4.2 园地 4.2.1 地类定义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4.2.2 认定范围 DB11/T 11082014 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园地:a)集中种植单位面积达到合理株数 70%或覆盖度大于 50%,并实施日常管理维护的土地;b)集中种植以观赏或采集为目的的花卉园;c)集中种植的多年生药用植物园;d)果农、果林、果草之间套种、套栽,以收获果树果实、叶、根、茎、汁为主的土地;e)用于果树苗木培育的土地;f)征地范

15、围内未经农转用审批的园地。4.2.3 园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2.3.1 与耕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园地,后改变用途,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土地,界定为园地。4.2.3.2 与林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园地,后改变用途,种植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界定为园地。果林套栽,果树株数占总株数的50%及以上且单位面积株数大于等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界定为园地。4.2.3.3 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a)园地中看护用房占地面积符合以下标准的,界定为园地:面积小于 10 亩的园地中,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30 平方米;10 亩到 50

16、亩的园地中,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50 平方米;大于 50 亩的园地中,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120 平方米;b)园地中直接为果品生产、粗加工及果园观光等服务(如装箱、简易仓库等),不超过园地面积千分之五的用地,界定为园地;c)园地中为采摘、运输而修建的道路,界定为园地;d)园地上修建、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农村休闲绿地,界定为园地。4.2.3.4 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界定 园地上人工修建的蓄水池、水泵房、开挖临时性水道等,为园地灌溉服务的土地,界定为园地。4.2.4 二级类认定 4.2.4.1 果园 种植果树的园地。具体如下:a)种植果树或以种植果树为主的土地;b)果园中的附属设施用地;c)果园中

17、临时作为其他用途的土地。4.2.4.2 茶园 种植茶树的园地。4.2.4.3 其他园地 DB11/T 11082014 6 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4.3 林地 4.3.1 地类定义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4.3.2 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林地:a)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 0.1 的林地;b)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 40的林地;c)林地中的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d)林木中果树株数占总株数的 50%以下且单位面

18、积株数小于合理株数 70%的土地;e)耕地、园地外,固定的培育苗木的土地及林地中用于培育苗木的设施用地;f)林地中,专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护、木材检疫等设施用地;g)林地中,专用于森林管护、林产品运输、森林防火等的道路;h)生态退耕还林的土地,已经调整尚未造林的土地;i)征地范围内未经农转用审批的林地。4.3.3 林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3.3.1 与耕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林地,后改变用途,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土地,界定为林地。4.3.3.2 与园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林地,后改变用途种植、套种、间作果树的土地,界定为林地。粗放经

19、营核桃、板栗、柿子、山杏、山楂等果树的土地,界定为林地。4.3.3.3 与草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a)草本植物、乔木混合生长,乔木郁闭度大于等于 0.2 的土地,界定为林地;b)草本植物、灌木混合生长,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 40%的土地,界定为林地;c)草本植物、乔木、灌木混合生长,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 0.1 且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 30%的土地,界定为林地。4.3.3.4 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铁路、公路线路、管道穿过隧道,隧道上方符合林地认定条件的土地,界定为林地。4.3.3.5 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界定 河流、沟渠穿越隧道,隧道上方符合林地认定条件的土地,界定为林地。林地上开挖蓄水池

20、、临时性水道等为林业服务的土地,界定为林地。4.3.3.6 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 DB11/T 11082014 7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a)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以外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范围内,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设用地以外,生长乔木、灌木,符合林地认定标准的土地,界定为林地;b)平原地区林地中看护用房占地面积在以下标准内的土地,界定为林地:面积在 50 亩-100 亩的林地中,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30 平方米;100 亩以上林地中,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50 平方米;c)丘陵、山区林地中看护用房占地面积符合以下标准的,界定为林地:面积在 100 亩-1000 亩的林地中,占地总面积不应超

21、过 50 平方米;1000 亩-2000 亩林地中,占地总面积不应超过 100平方米;2000 亩-5000 亩林地中,占地总面积不应超过 200 平方米;5000 亩以上林地中,占地总面积不应超过 300 平方米;d)林地中的庙宇遗址恢复重建,其恢复重建范围内,不破坏古树及生态,整体达到林木覆盖度的土地界定为林地;e)林地中的坟地、供电、环卫、消防等设施,未破坏植被,不影响树木生长的土地,界定为林地;f)林地范围内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休闲绿地,界定为林地。4.3.4 二级类认定 4.3.4.1 有林地 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由具有高大明显主干的非攀缘性多年生

22、木本植物为主体构成的植被(连续面积大于等于1亩),高度一般大于等于5米,且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乔木林地(含竹林地)。对于乔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乔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林地。4.3.4.2 灌木林地 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态环境恶劣矮化呈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树干直径小于2厘米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等于1亩,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对于乔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且乔木郁闭度小于0.2的林地。4.3.4.3 其他林地 包括疏林地(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3、、迹地、苗圃等林地。具体如下:a)由乔木树种组成,连续面积大于等于 1 亩,郁闭度大于等于 0.1,小于 0.2 的林地;b)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后在成林年限前分别达到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合格标准的林地;c)采伐作业后未达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中等等级是指高度小于等于 30 厘米,每公顷株数在 3001 到 5000 之间;或高度在 31 到 50 厘米,每公顷株数在 1001 到 3000 之间;或高度大于等于 51 厘米,每公顷株数在 501 到 2500 之间;d)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4、;e)苗圃地。4.4 草地 4.4.1 地类定义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DB11/T 11082014 8 4.4.2 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草地:a)人工利用、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b)树木郁闭度小于 0.1 或灌木覆盖度小于 40%,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c)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原居民点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d)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用于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e)征地范围内未经农转用审批的草地。4.4.3 草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4.3.1 与交通运输用地

25、的界定 铁路、公路穿过隧道,隧道上方地表部分生长草本植物,符合草地认定标准的土地,界定为草地。4.4.3.2 与其他土地的界定 地表层被沙、岩石、石砾、土质覆盖,但草本植物覆盖度大于等于 30%的土地,界定为草地。4.4.4 二级类认定 4.4.4.1 天然牧草地 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4.4.4.2 人工牧草地 用于畜牧业且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草地,认定为人工牧草地。4.4.4.3 其他草地 树木郁闭度小于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认定为其他草地。4.5 商服用地 4.5.1 地类定义 以市场配置方式取得,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

26、地。4.5.2 商服用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5.2.1 与工矿仓储用地的界定 主要用于经营销售,包括其附属的生产、存放、储备等用地,界定为商服用地。4.5.2.2 与住宅用地的界定 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包括其管理人员住房用地,界定为商服用地。4.5.2.3 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界定 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导方式的行业用地,界定为商服用地。DB11/T 11082014 9 4.5.2.4 与特殊用地的界定 主要与普通市民日常一般需求相关的服务业用地,界定为商服用地。4.5.3 二级类认定 4.5.3.1 批发零售用地 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

27、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具体如下:a)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等用地;b)独立地段的农产品、服装、建材等产品的批发(零售)市场用地;c)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d)以批发交易功能为主的物流用地;e)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批发零售为主的用地。4.5.3.2 住宿餐饮用地 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具体如下:a)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酒店式公寓、度假村、企事业单位下属的职工疗养院等用地;c)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住宿餐饮为主的用地。4.5.3.3 商务金融用地

28、用于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具体如下:a)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企业办公用地;b)贸易、咨询、广告传媒等办公用地;c)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商务金融为主的用地。4.5.3.4 其他商服用地 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车辆检测场等用地。具体如下:a)用于家庭服务、婚介服务、殡葬服务的土地;b)用于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废旧物资回收站、修理与维护及清洁服务的土地;c)驾校内的管

29、理、培训及配套服务的建筑用地;d)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等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教育设施用地;e)民营或股份制医院、私人诊所、动物医院等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为人、宠物、家畜等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f)独立地段的汽车维修站、旅游信息服务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g)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其他商服为主的用地。4.6 工矿仓储用地 4.6.1 地类定义 DB11/T 11082014 10 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4.6.2 工矿仓储用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6.2.1 与商服用地的界定 主要以工业生产为目的,其附属储备、堆放的土地,界定为工矿仓储用地。4.6.2.2 与住宅用地的界定 在工业用地内部,

30、为工人搭建的简易住房,或者为看护生产设备而设的值班室等,界定为工矿仓储用地。4.6.2.3 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界定 不独立占地,或独立占地、服务范围仅限于该工业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包括配电室、调压箱、锅炉房、泵房、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等,界定为工矿仓储用地。4.6.2.4 与特殊用地的界定 主要用于生产、堆放与人民日常生活、生产活动相关的物品等产业用地,界定为工矿仓储用地。4.6.2.5 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工矿企业内部的道路、铁路线路、测试场地等,界定为工矿仓储用地。4.6.3 二级类认定 4.6.3.1 工业用地 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厂区内部专用的铁路、附

31、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具体如下:a)用于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制品的土地;b)用于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制造的土地;c)用于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加工的土地;d)用于家具制造、造纸、印刷、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的土地;e)用于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的土地;f)用于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加工的土地;g)用于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其他电

32、子设备制造的土地;h)用于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的土地;i)用于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的土地;j)用于工艺品制造等的土地;k)机车(列车)专门修理厂等用地。4.6.3.2 采矿用地 用于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具体如下:a)用于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DB11/T 11082014 11 b)用于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的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c)用于采石、采沙、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d)与采矿用地相连,用于对开采物进行简单处理、粗加工的土地;e)在废旧矿区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

33、零星土地。4.6.3.3 仓储用地 专门用于物资储备、中转、临时存放、外贸、供应等用途建造的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所占用的土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兼具货物储存配送、集散流通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功能的物流用地。4.7 住宅用地 4.7.1 地类定义 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4.7.2 住宅用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7.2.1 与商服用地的界定 住宅区域内不符合审批手续,将底层或整套住房实际用途变为经营销售、对外服务的,界定为住宅用地。4.7.2.2 与工矿仓储用地的界定 工矿仓储用地范围内,单独占地、

34、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用地,界定为住宅用地。4.7.2.3 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界定 住宅用地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如配电室、调压箱、锅炉房、泵房、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等,界定为住宅用地。4.7.2.4 与特殊用地的界定 独立占地的军队家属生活区、部队售房区等,界定为住宅用地。4.7.3 二级类认定 4.7.3.1 城镇住宅用地 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具体如下:a)城镇范围内建造的低层(1-3 层)、多层(4-6 层)、中高层(7-9 层)和高层(10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用地;b)城镇范围内建造的公寓(不包含酒店式公寓)用地;c)城镇范围内建造的独

35、立或小区形式的别墅用地;d)老城区内无用地审批资料,历史遗留下来的,实际用途仍为居住的土地。4.7.3.2 农村宅基地 在村庄范围内,农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如下:DB11/T 11082014 12 a)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原有村民房屋住宅用地;b)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人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住宅用地;c)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缺少宅基地的人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住宅用地;d)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人员在集体土地上另行建造的房屋住宅用地。4.8 公共管理与公共

36、服务用地 4.8.1 地类定义 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4.8.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8.2.1 与商服用地的界定 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通过非市场配置的公共管理、服务设施用地,界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8.2.2 与工矿仓储用地的界定 在工矿仓储用地范围内,独立占地,且服务范围跨工厂、园区的市政设施,如集中供热锅炉房、变电站、配电室、调压箱、泵房、各类通信及有线电视基站等,界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8.2.3 与住宅用地的界定 住宅用地范围内,独立占地,且服务范围跨小区或街区的设施,如小区开闭站、配电室、调压箱、锅

37、炉房、泵房、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各类通信及有线电视基站等,界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8.3 二级类认定 4.8.3.1 机关团体用地 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具体如下:a)市、区县、乡镇(街道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b)非市属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用地;d)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机关团体为主的用地。4.8.3.2 新闻出版用地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具体如下:a)新闻机构用于新闻写

38、作、新闻编辑等的土地;b)用于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发行机构的用地;c)用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广播电视台和电影制片厂等用地;d)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新闻出版为主的用地。4.8.3.3 科教用地 DB11/T 11082014 13 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具体如下:a)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b)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c)中学、小学、托幼、一贯制学校用地;d)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e)独立地段的科研事业单位和业余学校用地;f)以技术研发、中试为主

39、,兼具小规模的生产、技术服务、管理等功能的用地;g)用于技术、科普推广机构的用地;h)各类、各级体校培训,以及其他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i)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教育科研为主的用地。4.8.3.4 医卫慈善用地 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具体如下:a)综合医疗中心、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社区(村庄)卫生服务站(中心)等用地;b)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检验中心、动物检疫站和兽医站等用地;c)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d)急救中心、血库、社区以上级别的卫生监督所等用地;e)为老年人提供居住、

40、护理、康复、保健、医疗等服务功能的设施用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等;f)社区内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托老所、社区老年日间照顾中心等;g)为孤儿、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理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h)其他社会福利用地,包括救助管理站等;i)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医卫慈善为主的用地。4.8.3.5 文体娱乐用地 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具体如下:a)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包括企业所属独立占地的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等,不包括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工会系

41、统等内部设立的该类设施用地;b)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艺团体、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场站)等设施用地;c)公共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d)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 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e)赛马场、高尔夫练习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f)以游憩、纪念、集会、信息咨询服务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乡公共活动场地;g)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文体娱乐为主的用地。4.8.3.6 公共设施用地 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

42、、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具体如下:DB11/T 11082014 14 a)独立地段的电信、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运行维护中心、应急抢险中心等用地;b)城市取水设施(地表水源含取水设施、调节池,地下水源含水源井)、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c)变电站、配电所、热电设施等用地,包括热电厂、开闭站、配电室、电缆终端站、集控中心等用地;d)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e)集中供热锅炉房、小型能源中心(分布式能源站)、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包括集中锅炉房、独立地段的分散锅炉房、热

43、力站、中继泵站、补水站、蓄热站、热泵站、直燃机站房等用地;f)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g)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h)邮政处理场地、邮政局、邮政所等用地;i)独立地段的雨水泵站、污水泵站、供再生水(中水)泵站、再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以及雨洪利用、初期雨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j)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设施用地;k)消防站、特种消防站、轨道交通应急救援站等消防紧急救援设施用

44、地,以及消防器材储备库、消防训练场地、消防通信设施用地等消防救援辅助设施用地;l)排涝泵站、防洪枢纽、防洪物资储备、防洪工程管理设施等用地;m)独立地段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n)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公共设施为主的用地。4.8.3.7 公园与绿地 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具体如下:a)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用地。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游乐公园、其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公园;b)城镇、村庄内部,具有游憩和景观功能的水域或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等;c)用于搜集饲养各种动物,进行

45、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并供群众观赏游览的场所用地;d)用于调查、采集、鉴定、引种、驯化、保存和推广利用动植物以及普及动植物科学知识,并供群众游憩的用地;e)多用途综合用地中以公园与绿地为主的用地。4.8.3.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包括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用地)。名胜古迹景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景点、已不作宗教活动的庙宇等建筑用地。风景名胜区内以休憩、信息咨询、纪念品售卖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景点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4.9 特殊用地 4.9.1 地类定义 DB11/T 11082014 15 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

46、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4.9.2 二级类认定 4.9.2.1 军事设施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具体如下:a)指挥机关,地面指挥工程、作战工程;b)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c)营区、训练场和实验场、部队科研院(所)、科研院校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d)军用洞库出入口、仓库、油库、加油(气)站;e)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f)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g)部队消防及附属设施的用地;h)其他权属为军队,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4.9.2.2 使领馆用地 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馆、办事处等的用地。外国驻华使馆及其生活

47、设施等用地。国际组织驻华办事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4.9.2.3 监教场所用地 用于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用地。具体如下:a)监狱;b)看守所;c)拘留所;d)戒毒所;e)监教场所中用于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4.9.2.4 宗教用地 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用地。具体如下:a)以佛教活动为主的寺庙及附属设施用地;b)以伊斯兰教活动为主的清真寺及附属设施用地;c)以道教活动为主的道观及附属设施用地;d)以基督教活动为主的教堂及附属设施用地;e)其他经批准的用于宗教活动的用地。4.9.2.5 殡葬用地 用于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的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等设施用地。烈士陵

48、园、公墓、集中的坟地。4.10 交通运输用地 4.10.1 地类定义 DB11/T 11082014 16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4.10.2 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运输用地: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4.10.3 交通运输用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10.3.1 与耕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a)在各种道路征地范围内的边坡、斜坡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b)耕地中以公共通行为主,宽度大于等于 2 米的道路,界定为

49、交通运输用地;c)高架道路线路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d)机场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4.10.3.2 与林地的界定 在各种道路征地范围内,栽种防护林木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4.10.3.3 与草地的界定 在各种道路征地范围内的边坡、斜坡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4.10.3.4 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的界定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a)各种道路旁的道沟所占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b)以公共通行为主(通行机动车)的坑塘之间的埂或堤,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c)修建以路为主的河堤、塘堤等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d)跨越河流的桥梁,界定为交通

50、运输用地。4.10.3.5 与其他土地的界定 农村道路修筑在地坎上,以公共通行为主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4.10.3.6 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 交通运输用地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范围不包含街巷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的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与管道运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界定为交通运输用地。4.10.4 二级类认定 4.10.4.1 铁路用地 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具体如下:DB11/T 110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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