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2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税跨报〔 〕 号
实际经营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货物存放地点
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
预缴税款征收率
已预缴
税款金额
实际合同执行金额
开具发票金额(含自开和代开)
应补预缴
税款金额
合计金额
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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