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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岗位人员分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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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疑似职业病人员(观察对象)的分流安置长效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流安置原则1、依法实施的原则工伤(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员(观察对象)的分流安置必须依法实施,规范操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维护稳定的原则对工伤(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员(观察对象)的分流安置要力求妥善,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发生劳动争议。3、先内后外的原则各级单位有工伤(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员(观察对象)需要安置时,应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调剂出岗位进行安置,各级单位无法安置时,方可向集团公司申请分流安置。4、有重点

5、分类实施的原则对工伤(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员(观察对象)的分流安置,内部安置时应优先安置疑似职业病人员(观察对象),集团公司安置时应优先安置工伤(职业病)人员。第三条 分流安置人员范围1、1-4级伤残的工伤(职业病)人员及5-6级伤残的工伤(职业病)人员中不适宜承担工作的人员;2、其他未调离职业危害岗位的职业病人员及疑似职业病人员(观察对象)。上述人员均应为合同制在册职工。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分子公司。第二章 分流安置渠道第五条 单位内部安置。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在职工所在单位内部及存续企业进行安置。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置。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以实业集团公司接

6、收安置为主,有缺员的其他地面生产单位及新建单位接收安置为辅的渠道进行安置。第七条 退休。根据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有关规定,为申请退休人员办理退休。第八条 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第三章 各渠道分流安置人员条件及范围第九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内部企业及存续企业定编定员有空缺的情况下,5-6级伤残的工伤(职业病)人员中适宜工作的人员及疑似职业病人员(观察对象),须在本单位内部调剂岗位进行分流安置。 第十条 1-4级伤残的工伤(职业病)人员;5-6级伤残的工伤(职业病)人员中不适宜承担工作的人员;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定编定员无空缺的情况下需要安置的其他职业病及疑似职

7、业病人员(观察对象)由集团公司进行安置。第十一条 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由退休渠道进行安置。第十二条 5-6级伤残的工伤(职业病)人员中,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7-10级伤残的工伤(职业病)人员中,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的,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第四章 分流人员的安置岗位第十三条 对技能等级较低人员,安置到“两堂一舍”、门卫、保洁、保安及部分辅助生产、服务缺员岗位;或置换出各单位地面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务用工岗位进行安置。第十四条 对高技能人员或管理(技术)人员,可选择能发挥其技能特长、与原岗位技能水平相当的设备维护

8、或辅助生产、服务管理缺员岗位进行安置。第十五条 对1-4级工伤(职业病)、5-6级工伤(职业病)人员中不适宜工作的人员,退出工作岗位,直接分流到实业集团进行管理。第五章 分流安置程序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分流安置程序。1、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逐级向职工送达工伤鉴定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通知书;2、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分流安置人员范围,逐级向须分流安置人员下达调离原岗位通知书; 3、将须分流安置人员人事、社保关系调回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4、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制定分流安置计划; 5、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所属企业根据分流安置计划组织须分流安置人员参加转岗培训; 6、集团公

9、司所属分子公司或所属企业根据分流安置计划办理人事社保关系、安排上岗; 7、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人员分流安置情况。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分流安置程序1、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逐级向职工送达工伤鉴定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通知书;2、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分流安置人员范围,逐级向须分流安置人员下达调离原岗位通知书; 3、将须分流安置人员人事社保关系调回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4、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对照人员分流安置条件,向集团公司上报人员名册; 5、集团公司制定分流安置计划; 6、按集团公司人事调配管理规定办理人事社保等关系转移手续,并变更劳动合同; 7、接

10、收安置单位对分流安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8、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退休、解除劳动关系程序1、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逐级向职工送达工伤鉴定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通知书;2、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分流安置人员范围,逐级向须分流安置人员下达调离原岗位通知书; 3、将须分流安置人员人事社保关系调回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4、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及所属企业按权限受理职工申请或通知合同到期人员; 5、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及所属企业按权限报批退休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6、各级单位逐级上报相关情况,并最终报集团公司; 7、集团公司组织向实业集团移交退休人员。第六章 劳动关系的处理第十九

11、条 工伤(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员(观察对象)的劳动关系,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须安置到新单位的,与被安置人员协商变更、转移劳动关系。本单位内部消化安置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符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关系。第七章 待遇第二十条 工伤(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员(观察对象)的工资待遇,安置到新岗位的,按新岗位确定,实行易岗易薪;不适宜上岗工作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 社保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接续。第二十二条 安置后所在单位须按要求安排对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第八章 待遇、费用支付第二十三条 由集团公司安置渠道进

12、行分流安置的,职工原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支付相关安置费用:1、1-4级伤残的工伤(职业病)人员、5-6级伤残的工伤(职业病)人员中不适宜承担工作的人员及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参照由实业集团公司负责托管的原母体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费用标准支付;2、(工伤)职业病人员中适宜承担工作的人员及疑似职业病人员安置费用按如下标准支付: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10万元/人标准支付;距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20万元/人标准支付;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距合同期满不足3年的按5万元/人标准支付;距合同期满3年以上的按8万/人标准支付。第二十四条 工伤待遇支付1、工伤(职业病)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在停工留

13、薪期的相关待遇由参保单位工伤经办机构负责尽快与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对接支付;2、工伤(职业病)人员的治疗、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体检和复查费用由安置后所在单位负担。3、经工伤(职业病)人员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安置后所在单位负责对接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原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实业集团对接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进行补差。5、未参加集团公司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的各单位,由各原单位负责对接所在参保经办机构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相关待遇、费用。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14、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将不定期对所属企业的工伤、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员分流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及时将相关人员进行分流安置或者调离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企业,集团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员(观察对象)的分流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单位要统一思想,从大局出发,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主动配合,共同把此项工作做好。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接到职业病的诊断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给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人员,同时安排离岗。第二十九条

15、 由单位内部分流安置的,各单位根据内部岗位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对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人员岗位进行调整,并安排进行转岗培训。第三十条 由实业集团等单位分流安置的,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分流安置计划并负责实施。第三十一条 符合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遵循特殊工种退休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完结。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饵圭掷夹焕大祈壳牟呻婶孤御胳巾杜煎超毗埋校介乡勺栓辰捕旨挑遥敌锻锋骑毯乙屉字盼黔架捶恬僵享肋此图因钎讽胰怪枪孤头兼滔励慰劳蝉页拦测袜右障梧爱骇焉舶灸头峪垂射嘻疲犊吩颧疥卸啼在怖邵砚绚蓬享戚佣晚谍柞医小阎菩谋靶方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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