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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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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2014年12月10日 财库2014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建立健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有利于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为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经商试点省级政府同意,2014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选择36个预算管理水平高、财政专户清理力度大、政府债务约束考评机制相对完善的省(区、市

2、),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今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政策性强,应加强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建立包括决策机制和工作机制在内的协调机制,确保国库现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试点地区应根据试点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试点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高效运行。试点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馈。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将另行公布。附件: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抄送:法制办、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附件: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和

3、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国库现金,是指地方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

4、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三)协调性原则。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第四条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地方财政部门支付利息。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第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每期操作前进行必要的沟通。第七条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范围为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5、,下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第九条 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匡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定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

6、应将下月操作计划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操作计划提出建议。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上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操作信息。第十一条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应成立招标小组,小组成员由地方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人员构成。每次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门网站、人民银行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及时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第十二条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地方国库定期存款)利率按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由商业银行

7、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内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第十三条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当期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存款总额的1/4。单一存款银行的地方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地方财政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第三章 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第十四条 存款银行取得地方国库定期存款,应当以可流通国债为质押,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登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

8、信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通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资金划拨。第十七条 存款银行收款后,应向地方财政部门开具存款单,载明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第十八条 地方国库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第十九条 存款银行应于存款到期日足额汇划存款本息。本金和利息应分别汇划,不得并笔。本息款项入库后,存款银行质押品相应解除。第二十条 存款银行应设置“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类科目,科目下按国库级次分设账户,分别核算存入、归还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国库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将增设“国库定期存款

9、”科目变动情况报人民银行备案。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设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该余额纳入国库库存表反映(格式见附1)。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划拨情况,于次一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当期地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出、存款到期本息划回明细表(格式见附2)。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月、按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地方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和余额(分银行)以及利息收入等报表及电子信息(格式见附3),并进行对账。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月、按年向财政部提供分省、分银行的地方国库定

10、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和余额以及利息收入等报表及电子信息(格式同附3)。第二十五条 地方国库定期存款利息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第二十六条 地方国库定期存款属于地方政府财政库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在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挂钩。第二十八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地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地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地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存款

11、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地方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活动。(一)未按规定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四)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不定期对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实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2、省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季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反映。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此前地方发布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地不得通过财政专户实施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国家金库库库存日报表2.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3.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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