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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605995 上传时间:2024-07-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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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2003年5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2、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月、卫生责任区、卫生单位检查评比等制度。 第六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应当配备专(兼)职工

3、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提出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组织协调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部门由同级人民政

4、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下列委员部门主要职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管理工作; (二)市政部门负责城市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三)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旅游、园林、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星级宾馆、旅游景区(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六)工商和商贸部门分别负责集贸市场和商贸餐饮业的卫生管理工作; (七)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八)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 (九)农业、水

5、利部门和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十)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和相关旅游景点(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宣传、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爱国卫生宣传、监督和健康知识普及工作;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对在爱国卫生管理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其他各委员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市的卫生城市标准,制订创建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城市的目标。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村镇建设规划

6、,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的卫生镇、村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市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有

7、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要参加爱卫会组织的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月等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按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要求进行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活动,消除其孳生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除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市的相关标准进行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 工程承建单位必须清除建筑工地内的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孳生环境条件,开展灭防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灭防老鼠、苍蝇、蚊子、蟑螂有偿服务专业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工商

8、、药监、卫生、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依法管理灭鼠药物和灭杀病媒生物药品、器械。 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会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在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活动场所; (四)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 在下列公共场所除指定的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一)各单位的会议室、室内体育场(馆)的观众区和比赛区; (二)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 (三)商场(店)、书店、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9、科技馆、档案馆的阅览、展示厅(室); (四)邮政、电信和金融、证券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 (五)飞机、火车、轮船及乘客等候室、售票厅。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第二十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承担爱国卫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具体实施指导和监督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爱卫

10、会办公室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评比活动,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其他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条件的,由授予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爱卫会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不进行灭杀、灭防活动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

11、爱卫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爱卫会办公室指定专业机构代为灭杀、灭防,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的,由所在地爱卫会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禁止吸烟区内设立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的,由所在地爱卫会办公室对相关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

12、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的,由相关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犬、猫等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的,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及时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处理的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爱卫会委员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爱卫会提请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3、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爱卫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相关条文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随地吐谈、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 不准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

14、 不准将污水排到街面,不准将污物抛倒街面; (四) 不准车身不洁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五) 不准在非指定的地点占道设置洗车点、修车点或者洗车、修车; (六) 不准在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 (七) 不准在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使用燃煤炉灶; (八) 不准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冒装或者沿途飞扬、洒漏; (九) 不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十) 不准损坏、盗窃、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和区、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建制人民政府

15、)责令改正,对违法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

16、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

17、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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