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市场化管理办法
二0一一年五月
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市场化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市场化要求,进一步落实目标、明确责任,全面推行安全市场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隐患闭合管理
1、公司安全隐患闭合通过安全市场化管理系统进行处理,各单位正职为第一负责人,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否则对单位正职进行处罚200元/次。
2、矿各级管理人员提出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写出隐患整改方案。
3、安检科收到隐患信息后在3小时内,安检科市场化管理员通过安全市场化管理系统把隐患信息发布到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4、安检科市场化管理员发布完隐患信息后,在1小时内通知隐患责任单位(区队),否则对安检科市场化罚款10元/次。
5、隐患责任单位(区队)接到电话后,专职人员在3小时内编写隐患措施和填写负责人。否则,对专职人员罚款50元/次。
6、责任单位专职人员整改措施填完后,在1小时内通知单位正职安排人员进行隐患整改;同时,把隐患信息通过系统反馈到安检科。
7、责任单位隐患整改完后在8小时内,对整改的隐患进行打印,报送到安检科,要求安检科进行隐患复查;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
8、安检科接到通知,安排人员在24小时内对隐患进行复查,隐患复查完毕后,要求复查人员进行签字上交,实现系统上隐患闭合。
9、经复查,隐患未进行整改的,安检科市场化管理员将隐患重新录入隐患处理流程。
10、当责任单位对隐患未进行处理或到期未整改完毕的,严格按照《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进行责任追究。
二、安全市场化收、支管理
1、为了做到安全市场化收、支日清日结,安检科对市场化结算价格进行修订(处罚细则),并录入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中,一切收、支按标准执行。
2、在市场化收、支过程中,安检科接到各类罚款8小时内录入系统中,并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对罚款安排专人进行落实,有异议的在24小时内与安检科联系进行修正。
3、对“三违”人员,严格按《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4、在市场化收支过程中,要求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的隐患罚款,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进行落实,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
5、责任单位对有异议的各类罚款,必须在月底结算前进行申诉完毕,不能影响到市场化结算工作,否则各类罚款自行处理。
7、安全考核中有月底根据《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文件考核过后,按考核标准执行,对考核结果报人劳科,由人劳科负责录入。
8、在市场化结算中有徇私舞弊、投机取巧的人员罚款500元/次。
附: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安检科赵琼琼
2011年5月12日
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实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管理规范,执法有据,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研究,制定了《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希望各级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和遵照执行,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加大反“三违”力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为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四章 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 采煤‘
第二节 掘进
第三节 巷道修护
第四节 一通三防
第五节 火药和爆破
第六节 运输
第七节 机电部分
第五章 其它
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瑶岭煤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部门推荐,安检部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5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三违”的,奖励100元。
第三章 罚 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每旬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单位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四条 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正职每人50元/次罚款。
1、没有执行每旬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单位正职没有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详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当班应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对跟班队长罚款50元/条;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没有按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情况不及时向安监部门反馈,视同未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拖延逐日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无证上岗人员200元,罚主管队长500元/人次。
第十九条 上班期间不得睡岗,违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 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使用万能措施及口头措施施工的,除责令停产外,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视情节对施工区队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分别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责任区队500-10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前没有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罚主管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三条 安检员不能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发现隐患不及时督促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 阻挠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污辱谩骂安检员或对安检员人身攻击未造成伤害的,罚单位主要领导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员200-500元。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办违章人员培训班,进行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全年累计二次以上者,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检部根据下列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经理层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处200-1000元罚款,性质严重的,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1、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或不按照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残炮的放炮员及现场责任人;
2、井下电焊、气割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相关责任人;
3、停风不能实现风电闭锁,或瓦斯超限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责任人;
4、造成风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人;
5、出现瓦斯超限、停风继续作业的人员;
6、跟班队长、各辅助区队、职能部门人员签到不下井,虚报下井的。
第二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开除留用一年、辞退或解除合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酒后入井的;
2、违章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香烟、手机、电子手表等)或穿化纤衣入井的;
3、盗窃、破坏“一通三防”、电气保护设施的;
4、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
5、瓦斯检查员不现场交接班或捏造瓦斯数据的;
6、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电器失爆的直接责任人;
7、井下扒、蹬、跳及违规乘坐皮带、溜子的;
8、井下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
9、殴打放炮员、瓦检员、电器防爆员、安全检查员的;
10、信息站人员徇私舞弊,假报下井人员次数和下井时间的;
1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短路的;
12、地面、井下主要机房、要害部位脱岗、睡岗、串岗、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13、其他严重“三违”行为,性质严重的。
第四章 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 采煤
第二十九条 采面上、下顺槽超前支护不少于20米,高度2米以上,一梁三柱双10米长,单10米长。达不到要求的,每少1米对采煤队罚款200-500元。
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用3.6米π型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成对支护,且中高不低于1.8米,达不到要求者,每项罚款200元。
第三十一条 采面全煤采高2米,煤厚低于或等于1.8米时采高不得低于1.8米,达不到要求者,每处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 溜子铺设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机头机尾按规定打设点柱,铺设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300元,少打一根点柱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 必须执行单腿迈步回采工艺,“两梁五柱”齐全可靠,违者,每处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四条 采煤与放顶不得同时作业,违反规定同时作业的,每例罚款300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一次多扒合拉,空顶距离超过规定的按空顶作业对待,每例对操作人员罚款100-200元。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背帮背顶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回收、放顶、移溜、升柱作业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洒水灭尘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九条 煤仓及流煤眼上口无设置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300元。放煤工将流煤嘴闸板常开,流煤囤放空,形成风流短路的,罚款300-500元。
第二节 掘进
第四十条 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板活矸,再进行其它工作。否则,罚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
第四十一条 爆破后,进行永久支护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出现空顶作业,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罚现场作业人员各50元。
第四十二条 架棚巷道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质量标准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支护质量标准整改,且每棚或每处罚款100元。
1、支护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
2、支架前倾、后仰超过规定或迈步不合格的;
3、倾斜巷道支架迎山不符合要求或退山的;
4、支架梁水平度不符合规定的;
5、支架梁腿亲口处接合不严密,离合、错位的;
6、支架间距偏差大于设计要求的;
7、工字钢棚乍角不符合规定的;
8、柱窝深度不够、未挖到实底或底板松软棚腿不垫垫板的;
9、背顶背帮不严不实的;
10、撑(拉杆)、背板、背笆、穿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1、U型钢可缩性支架搭接不符合要求或螺栓紧固不合格的。
第四十三条 正确使用防倒棚装置,少使用一个罚班长10元。
第四十四条 锚杆安装角度小于75°,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间排距超过规定的,外露长度大于50mm,间排距大于设计100mm的,安装时搅拌不合要求的,除责令重新补打外,并罚责任区队每根50元。
第四十五条 安装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原则,并做到打一根,安装一根,严禁空顶打锚杆,否则罚操作人员50元。
第四十六条 必须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试验。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的,每根罚款5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四十七条 锚索安装角度小于设计角度3°,间排距偏差大于100mm,外露长度大于100mm的,责令重新补打,并每根罚款100元。
第四十八条 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及设计要求搭接、绑扎,网要紧贴岩面,不许有网兜,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浮煤和杂物,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区队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掘进巷道无“三图一表”或“三图一表”不齐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每次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五十一条 扒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栏,钢丝绳断丝断股严重、前方无探照灯的,罚主管队长50元,出现以上情况继续开机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100元。
第五十二条 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不正确使用卡轨器和支腿的,罚跟班队长100元。
第五十三条 扒岩机离正头距离不得超过35米,积矸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1/3,否则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五十四条 扒矸机导向轮必须固定在老桩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否则罚班长50元。
第五十五条 扒矸机按钮落地,罚扒矸机司机50元。
第五十六条 棚式支护巷道开口没有按要求加强支护的,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七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 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跟班队长100元。
第五十九条 掘进巷道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附件齐全,连接件紧固有效,无杂物拌道、浮离、空吊板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部门200元。
第三节 巷道修护
第六十条 修护巷道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支护质量标准修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标准进行整改,且每棚或每处罚款100元。
1、支护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
2、支架前倾、后仰超过规定或迈步不合格的;
3、倾斜巷道支架迎山不符合要求或退山的;
4、支架梁水平度不符合规定的;
5、支架梁腿亲口处接合不严密,离合、错位的;
6、支架间距偏差大于设计要求的;
7、工字钢棚乍角不符合规定的;
8、柱窝深度不够、未挖到实底或底板松软棚腿不垫垫板的;
9、背顶背帮不严不实的;
10、撑(拉杆)、背板、背笆、穿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十一条 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先防后拆,随拆随防,超前棚梁”的程序进行作业,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二条 修理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止冒顶和防止电缆、信号线、监控线挤轧措施的,每例对责任人罚款200-400元,造成电缆、信号线、监控线挤坏轧断的,每例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另对所在队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三条 修理作业结束后,节修处前后10米杂物堆积,浮煤未清,电缆未悬挂整齐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节 一通三防
第六十四条 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发现一处罚安检部长100元,并责令整改。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安检部长200元。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六十六条 安检部每月要根据井下变化情况对通风设施安排监管单位,监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看管,未经安检部同意,拆除、变更通风设施的,视情节对监管单位队长罚款100~3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并减发施工单位安全工资10%。
第六十七条 未经安检科允许,风门常开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风流紊乱或其他异常情况的,按通风事故论处,对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主扇司机要认真负责,主扇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异常升降超过100Pa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调度室要及时向总工程师、安检部汇报并立即安排安检部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断面堵塞超过1/3者,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七十条 井下严禁车撞风门,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5米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凡车撞风门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风门损坏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以上的罚款;风门周围存放物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局扇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班挂牌制度,负责看管局扇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接班后必须将自己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区队不安排专职看风机人员的,罚区队500元。
第七十二条 坚持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未使用或不起作用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立即整改。临时停风巷道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发现违反规定盲目恢复通风,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500元,对现场人员按通风事故追查。
第七十三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否则不准开工。局扇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用木料垫支,吸风口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七十四条 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部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安检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分析,对责任者不低于1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巷道掘进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逾期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七十六条 矿井停电检修影响到掘进头风机正常供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报停电审批单说明停电影响范围,经安检部、机电部、调度室和总工程师审批,方可进行。否则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队长罚500元。
第七十七条 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要平直,环环吊挂,接头必须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2%,否则,对通风班长罚款100-200元。
第七十八条 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筒,风筒吊挂眼由施工队负责施工,扒岩机后风筒由安检部按质量标准接好,扒岩机前第一个风筒接头到工作面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监管,其余由安检部负责监管,凡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长50元,跟班队长50元。坏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当班队长100元,用风筒垫坐,一次罚当事人50元。
第七十九条 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5米,岩巷不能大于8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5米,通风工、瓦检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汇报安检部,否则给予50元罚款。凡因有备用风筒而不延接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一次罚施工单位班组长50元,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施工单位班长5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八十条 掘进头发现停风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由安检员、瓦检员和掘进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掘进队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并悬挂“严禁入内”牌板,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若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风的,安检部必须进行临时封闭,否则罚安检部长100元。
第八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测风员每10天检测一次风量,每少一次罚安检部长100元,测风员100元。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者罚责任人100元,找不出责任人罚跟班队长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井下的永久密闭安检部每旬检查一次,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安检部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八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主要进回风巷和超过50米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且每50米设一个三通,否则每少设一个三通罚机电队长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煤巷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和100米内各设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各转载点安设喷雾,否则每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八十五条 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单位队长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六条 井下电钳工必须佩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检修地点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检修。不带便携仪,对电钳工罚款50元。
第八十七条 井下所有采掘地点必须按要求设专职瓦检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并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必要时应增加检查次数或连续检查。每少检查一次罚责任人50元,采掘工作面无专职瓦检员者每次罚安检部长100元。
第八十八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板牌、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九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对通风设施损坏不汇报,每次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第九十条 专职瓦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违反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九十一条 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由安检部长口授,瓦检员就地排放;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如果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安排,安检部部长、辅助救护队员和瓦检员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机电、安检、调度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安检部长现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罚安检部长每次500元,未按措施要求排放每次罚安检部200元,罚安检部现场负责人100元,酿成灾害事故按有关规定追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必须在贯通前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20米,综掘50米)前向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联系单。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安检部应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300元。
第九十三条 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加固迎头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还必须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掘进爆破期间通向两个掘进巷道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和警戒,禁止人员进入。违反上述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九十四条 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5米,距顶板下不大于300毫米,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处。梯形巷道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距顶部不大于300毫米,距正头不大于5米,拱形巷道在中央。悬挂位置不正确罚施工单位班长100元。
第九十五条 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经瓦检员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测后,才能人工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六条 安检部保证监测设备仪器灵敏可靠,监测人员每7天对井下监测探头维护调试一次,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否则对主管班长罚款100元,责任人员罚款200元。
第九十七条 安检员、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辖区域的监测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将光学瓦检测数据和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部汇报,不汇报罚款5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未进行人工检查罚款50元。通知机运队2小时内必须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九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延期未进行检修者,罚安检部部长100元。
第一百条 爆破工、开掘区队长、开掘队班长、修护队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一条 安检部、机运队负责每周对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试验一次,不试验或没完全试验。罚安检部长、机运队长1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瓦斯超过规定浓度,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按事故追查,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直接责任人300元。
第五节 火药和爆破
第一百零三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否则每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卡片。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在发放电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否则,罚火药库管理人员20元/发、卷,放炮员10元/发、卷。
第一百零六条 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台帐、记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错误罚相关责任人50元;台帐、记录数字、签字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涂改不加章的,罚相关责任人各50元。
第一百零七条 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暂时不用的入箱上锁。雷管箱及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由班长保管。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八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退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2)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罚制作人100元;装药、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否则,罚当事人50元;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的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罚爆破工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当班放完,若有特殊情况致使装的炮不能起爆或现场留有残炮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及爆破工必须现场交接班,否则罚责任人员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放炮队可给爆破工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罚爆破工1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必须各负其责,并对整个放炮过程中电雷管、炸药丢失负责、
(1)若雷管丢失,对号查人,每发罚爆破工500-1000元。
(2)若炸药丢失或私自转让,丢失的每卷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1000元。私自转让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地面拾到电雷管、炸药时要立即交保卫部,由保卫部汇同安检部追查后,由保卫部转交爆破材料库登记并出据证明。登记内容包括,拾到电雷管、炸药的完好性,拾到人员的单位、姓名、登记人签名等;工人在井下拾到雷管炸药必须当班交至爆破材料库,依据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所开证明,拾到带脚线雷管每发奖100元,不带脚线雷管每发奖50元,每卷炸药奖50元。每月结束后,安检部根据火药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标准提出奖罚请示,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兑现奖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禁私自携带爆破材料进入澡塘等公共场所或私自存放更衣室。保卫部要不定期进行检查,违者,对责任人每发雷管或每卷炸药罚款500元,劳务工解除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对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发、卷)。
第六节 运 输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区队按照管理范围管理运输设备及安全设施,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如需使用其他单位设备设施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将车辆运到指定位置。否则,对擅自使用单位罚款200元,操作人员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井底车场、东西翼轨道运输大巷1吨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使用,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的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超重材料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派人处理,未经处理进行运输造成脱落、滑动、掉道等情况,对把钩工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职工上下井乘罐时不能超过定员,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职工不听从把钩工指挥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职工升入井时,必须遵守本矿规定的行走路线,违反规定的,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机车经过路口前要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防止车辆相撞或追尾,否则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后方必须有尾灯;在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罚责任司机5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跟车工注意观察前方,搬好道贫,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5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电机车运输时不得前顶后拉,在道岔附近停车时,须距离鸡心5米以外,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必须听从挂钩工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机车不允许顶车运行(车场内调车除外,但必须有人在前方警戒),否则罚5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电机车牵引矿车装置不能超过规定,1吨矿车不超过40辆,长材车不超过两辆,否则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大巷牵引重车行使速度不能超过2.5米/秒,超速行驶,罚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井下电机车无灯、无闸或警铃,不准运行,否则,每项罚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机车司机行车时要认真观察电缆悬挂情况,发现异常时,停车处理并及时汇报。否则造成供电中断事故的,罚款200元,并追究影响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扳手取下保存好,板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力推车时,一人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大声喊话,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矿车之间必须使用合格的连接环及正规销子。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摘挂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身进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下山提升运输时,必须按规定挂车,不得多挂车,绞车严禁超负荷运行;处理掉道车时,司机不得离岗,矿车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且不准摘钩作业,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长明。否则,罚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5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斜巷上下车场信号硐室内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单位主管队长5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和挡车桩;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下20米处,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巷下部设挡车梯,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斜坡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必须设置与绞车联锁的红灯信号。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作业区内休息或逗留,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保险桩、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拉起,严禁提前或同时拉起保险设施,更不允许不使用保险设施,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绞车运输做到声光信号齐全,否则,罚单位机电队长5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工作或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无论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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