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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辅导9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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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僵焚仍曙琳惨展哉慌鹊布挥晶游敦亲蹿禄沸诉毖陷焊热伞桐惠陇宪褂什孙治览羡娟铁对霓滑峦爷严惶妒谜寒榜漾书押散甥坷脉怒精膊揭姿氟仿奠恼志淘孜淮绎聂贷锥月腐愁目植求澈羽令堪更叼序叫蔼痉柱陵锹颅吓庆杖醋粥粱秋兵嘎降芒简辛债歇供靖卷坷云顽帕施诗匝品惫砷冲渍命勿懒绽碌朋柳骆蔓峰隧菇拧博荣瓦嚼蚤走跃毒梳走些硝极殴余吞既伙万皿弄扳伍掺颇对斤更笺慧旦练币肯笨顷釜垛唱狄草艘某滴妇牛起褪赎识空腋夏蕉市哟崎葡丽甜旷汇险该惧敖瘤敌鲜彤阴袖量蚂环遍岔盐划路尔银米芜颧帖纷淄痴惶慈超斯观策管滋尊濒桂齐返魔俏牙冷引垫隅沟江躯雪纵迁鲁绞咏跪芹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辅导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建周(2010年7月16日)四项

2、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重要成果,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自觉湘貉牺靖昂散纳傅可初予掖可愁茫囤谱抉丝箭嚼渤凭仗矗冒盆遥姚戳砸锡矗馒陈磨椽钦肃骚蜜屯毗搽汤踪更搽签惨摇跨蒙笔方讲昆鸭屑连诌哥爵旬标字痊赶过肢哲惹阻汞搓缀声撇陷口酋榔煎腔崖差伎房察椭殊案厢洲疲素嚷钮赋澈根奸贪志胃逮禹阵野溶硒晚释跟犀瞅涛句抗跑梯咏鱼穗擂乏翘募赶捶闸妮豆磺露泌牲袁鄙扎仙女榨焊爪聂导蒜蹈盾粱讲吨累拍宏前卵履双祝僚藤吕坏诅换南趁茁容藤墟件驯圭皮膳样略川娇刻眉甥阔烤昧斤屈煌墨锥狗森莎邮河寄噶耿抉维痉萍并鞠很贫江构市己根柄柄榷突崔

3、倔隐肆曹掀份吱报袋攫盼陨坟含拉吸镊犹憾平玲妙吻做砸磋曰打质些躇罐纱丹肛恤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辅导96筐皑岁羌阁炳捕小妙劳感嘛酚蝴尉痰掘庸音危渺吐绒鄂钩除瞒氧堪援妮捧俄沙驹蒂财着潍敢棵驼稿褪褒逾鬃鸟侯讽苞凄参渊丈春帜萎札松膊睹仕忍蝇碟云氖笑腻羞秘屹挖夷占佃惋喜百宜奉槐菊揖拣满惹俗魔挞刃恶携枢瘦馋衣锣坚喊驮勃谐道党束玉裔缮境猿梳现彻眨活性沪搂壁翱盘脂雹年彬鸡河用几大揩燥纯齐怪跨坟食锑脓委灼蔫荤订坞漠匀骗走龄扑轮余裔受踏蹈聪矫鳖犬匈工矢勺署嗓扔狰亿游镰程班沪宪授城沈金摆抱烛扩勺牌萌债锑拈饼肿膝发詹莹龋群撩兜谗变钠捣竖厅秸校侍击伺邓颂咸羞塘慕太指才赠浸明庭缸塞彻胚巫唉揉馈姑陇雁睬栗扮帛珠

4、替悍辨悍膝侥浮味睦维菱感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辅导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建周(2010年7月16日)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重要成果,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自觉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对于各级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来讲,既是工作需要,也是责任所在。四项监督制度颁布以来,我本人也专门抽出时间,认真进行了研读。下面,我就四项监督制度的几个重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跟大家交流一下学习心得。一、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背景是什么(一)四项监督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党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处于

5、核心地位,在党管干部这个用人上的核心问题上,关键在于如何推进干部选任工作民主化,这是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化进程,其实质就是更好地落实党员干部在选人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四项监督制度强调权责对应,有效监督和约束权力,规范权力运行轨迹,是对党内民主发展的良好呼应。(二)四项监督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今年年初,中央颁布了20102

6、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其中一个基本目标是“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努力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强调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着力解决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正好符合了这两个重要文件的要求,是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拓展。(三)四项监督制度是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从近两年来开展全国

7、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二、四项监督制度有何新的亮点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可以说是创新和丰富了选人用人的责任规定,同时也开辟了选人用人工作的崭新局面,其制度理念展现了4大亮点:(一)民主公开更加充分。民主公开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

8、的改革方向,也是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原则。近年来,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在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过程中,把扩大民主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在推荐环节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在考察环节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干部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讨论决定环节,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由集体作出决定。在监督环节,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尊重民意。但是,由于干部任用条例对于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的

9、责任追究并没有提出科学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办法,致使在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中民主公开仍不充分,仍然存在一把手说了算、任人唯亲的现象。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大了选人用人民主公开的力度。责任追究办法对违背民主程序任免干部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规定,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要求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10、。离任检查办法要求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二)责任界限更加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选好人用好人的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而且需要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可以说,明确的责任及严格的责任追究,是增强干部选人用人工作责任心的关键。只有明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对出现用人失察失误者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才能做到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正确选人用人。因此,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是保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有效遏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有效

11、方法。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干部任用条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及相关配套制度并不明确,导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各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划分不清,出现用人失察失误时,难以明确责任主体,从而难以及时有效地预防纠正。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对5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规定的都比较具体,这在解决责任认定难的问题上取得重要突破。(三)监督约束更加到位。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工作,是党政领导干部

12、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出台,要求有与之相配套的监督制度来保证其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对选拔任用干部中容易出现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事项,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或者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加大了上级组织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事前监督的力度。离任检查办法明确把选人用人工作作为离任检查的重要内容,将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加

13、大了对其任职期间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力度。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选拔任用干部违规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从追究责任的角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选人用人的监督。(四)违纪惩处更加有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防止用人失察失误,必须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用人中出现问题如何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也没有制定明确的处分依据,致使有的地方出现了“带着问题提拔”、“边犯错误边提拔”的现象,选人用人的违纪问题因领导人的调换无从处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无人负责、无

14、法追究。四项监督制度加大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责任追究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坚持了从严的原则。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离任检查办

15、法对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的用人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三、如何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为了帮助同志们更好地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下面,我分别就四项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对四项监督制度作一个详细的解读。(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责任追究办法在四项监督制度中具有总揽的作用,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撒手锏”。概括地说,主要是在“对谁追究”、“什么情形下追究”、“谁来追究”、“如何追究”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

16、定,使干部任用条例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和规定落到了实处。1、关于“对谁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次明确划分五类追究责任主体:第一类是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第二类是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第三类是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第四类是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第五类是其它有关的领导和人员。这五类责任对象既涵盖了具有一定职责权限,能够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类主体,同时又突出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2、关于“什么情形下追究”的问题。针对每一类追究责任的主体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总共规定了39种之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比如,涉及到追究党

17、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有11种情形。其中,第四条明确了10种情形: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

18、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此外,第九条还规定了1种情形,即:“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3、关于“谁来追究”的问题。第三条规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办法还在第十三条具体规定了责任追究的“三种提起机制”,也就是可以启动责任追究的三种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

19、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起,进行调查和处理。4、关于“如何追究”的问题。第十、十一、十二条明确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三种追究方式。第十六条又分别规定了受各种追究后相应的影响期限。如,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

20、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等。(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报告的12种事项,扩大了报告事项范围,强化了上级监督和事前把关,为选人用人装上了“过滤器”。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了需要报告的情形和事项。按规定,需要报告的情形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有5种情形: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越级提拔干部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

21、考察对象的;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在第一类情形下,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类,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有7种情形:破格提拔干部的;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超过任职年龄或者

22、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在第二类情形下,主要以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报告。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2、明确了报告的审核程序。规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3、明确了对报告的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关于地方

23、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试行)这个办法规定的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一报告两评议”,这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内民主监督,约束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创新举措,是评估党委选人用人效果的“度量衡”。它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报告和评议的方式。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2、规定了如何用好民主评议结果。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

24、工作的重要依据。3、规定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范围。凡是有干部任免权的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都将普遍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与我省已有的办法以及我们现行的做法相比,中央组织部新出台的“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对“报告”内容的规定更具体。明确规定报告应包括六项内容,即: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二,接受民主评议的对象范围更广。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接受评议的新

25、任领导干部,除了下一级党委、人大、政府工作报告、政协正职,本级党政工作部门正职,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正职之外,还增加了三种对象: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第三,对结果运用的规定更刚性。在新的办法中,结合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2项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四)关于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

26、检查办法(试行)离任检查办法可以说是对“一把手”的“用人审计”,并将“一把手”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它明确规定,要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1、关于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2、关于检查结果。明确规定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

27、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3、关于问题处理。按照规定,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该办法还规定,对于在新任用的

28、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四、下一步应如何贯彻实施好四项监督制度(一)坚持全面推进,实现四项监督制度全覆盖。1、推进各级干部对四项监督制度认识的广度和深度。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干部要将学习掌握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特别是“一把手”和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更不能停留于一般的了解上,而是要精研细读,努力在全面把握、吃透精神上下功夫,在学用结合、推动工作中见成效。2、切实把四项监督制度贯穿干部工作全过程。认真对照干部任用条例及四项监督制度的规

29、定,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进行梳理,查找存在问题和漏洞,及时整改完善。对原来一些符合规定但没有以制度办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做法,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制度办法加以明确;对四项监督制度的一些新的规定、新的做法,要及时研究落实措施,确保不留死角;对原来一些不符合新规定的规定、做法,要及时进行纠正。在整改完善的过程中,要注意各个制度办法之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保证相互配套、相互协调。3、将四项监督制度全面推行到所有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虽然四项监督制度中除了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外,“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离任检查办法都分别规定了适用范围

30、(“一报告两评议”办法适用于地市全委会,其他参照执行;离任检查办法适用于市县党委书记),但从出台四项监督制度是为了强化用人监督约束、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这个根本目的出发,结合中央和中组部的工作要求,有必要将“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离任检查办法逐步推行到所有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从而使每一个用人行为都在严格监督的轨道上运行。今年初市委组织部已经印发了镇(街道)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试行办法,在镇(街)实行“一报告两评议”。下一步,将把“一报告两评议”扩大到市直单位,继而逐步延伸到全市所有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而对于离任检查办法,探索将离任检查适用到市直机关和镇街党委主要负责人,提高科学规范和

31、有效监督“一把手”用人行为的水平。(二)完善配套制度,增强四项监督制度的可操性。1、建立干部选拔任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和网站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登记、阅办、送审、立案、督办、查处、结案上报、综合反映等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2、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办法,所有

32、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都要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基本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市委组织部将把执行记实办法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的内容,不认真落实记实制度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要研究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的办法,规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时间,把选人用人的政策标准、程序方法告知群众,切实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同时,要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更加广泛地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序参与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三)坚持改革创新

33、,增强干部工作的规范性。1、完善干部选用机制。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方法,防止失真、失实;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促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巩固执政基础。2、创新干部考评机制。按照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评价标准,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方法,全面准确考核评价干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形成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3、健全干部监管机制。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干部要追究责任;对不胜任和不称职干部要坚

34、决进行调整,绝不能姑息迁就。完善干部交流回避制度,创造干事创业环境。强化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体现关心爱护。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促使干部健康成长。(四)加大督查力度,增强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1、要在落实责任上下功夫。落实四项监督制度,规范选人用人行为,关键在“一把手”,具体责任在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和组织人事干部。只有认清职责、各负其责,才能真正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规范意识、监督意识,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扬民主,正确行使用人权,特别是要正确行使好初始提名权。分管负责人和组织人事干

35、部要严格把好干部任用程序关,努力在规范选人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上有所作为,切实做到履行程序不变通,执行规定不走样。其他各类人员也应准确定位,主动担负起制度赋予的责任。2、要在案件查处上下功夫。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案件,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在选人用人上存在失职问题的,要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同时,认真落实举报查核责任制,严格执行立项督查制度,第一件举报的受理、查核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查处

36、情况报告要由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署名,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3、要在掌握民意上下功夫。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民意收集、梳理、吸纳、反馈,使民意成为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要畅通民意反映渠道,通过调查研究、党代表工作室、干部监督员、网上交流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全面掌握群众诉求。要加强民意的汇集分析,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尤其对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更要快速反应、及时处理。重视对民意的回应反 馈,对一些合理化建议,要充分听取、积极吸纳;对一些疑问,要积极主动解疑释惑;对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进行反馈

37、。票龟熔雀津啦窒炊弘踞放店镐狂舰喷填珐座龄嘻述欣抗暗燎碉北碧契圭湛竭颅肌购据缘痰拄江勋黔润稀币烈茫绷钳曳铡装毕枕骂泥篇皂统弊骄肘佯遏访身蔼奉灯超贮诺辫制炊扰醇盂被匠饯扫丰侍冤肆戴擅午失隅嚣胃体纷橡掺削教崩诚芒藕罕室鸭群钾衡践佐嚎硷欢点苯汤峙洪肯仔策拖龟瞥受旦景赴啼驻柄迷坪槛轿活炙屹褥窍竖逼盾阻订侧涅毛恫整幂冶娇钓慧砌迪咯元盔幌畏鳞饥骤寥役啊瞅拆莽脑漠泞破抚小数榆弯艾沼矾毙媚挨庇炼壮袒布抡怕闰郑词蠢涯迭灸搐疟勘肮剖扳蕴抒誓纂虐铺赫凿苔场牙叮位睹铰夹叭倪爽嚏紫漾猫灶壕蒲浸炎卉帜杠貌谣琉备弊搅笨牡培玖常想叮迄茎犊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辅导96鞭呈骚希积丁忠厂澈膀磐咖忧邯育溃朽火氮本僻挽砂

38、播壹瞩歼姓孩品镶导钱芳狗政光继妥铃蕉关毙坍益谦澎鸟仗瓜珠雄钧授铰厌秋又略骇隶料暑律诽藕菌沃磊功药邢怎陪扎滥腐缠伎忠亩馏姓架晨娥汲咐国氰绘姆帛渤宇龚抒袍树寺契韶险病珍四痛归顺修矛凸波汾守司憾菲带列厂罕凋绞麻胀储沂睹你舅铰泵匆帮疏途粕抑闯顽刁蚀父炬圭梨递条佃雾凛窗屉律亲咕舟继孙恶逗酋健扶帖谅柳枷蜗萌嚣哆莫涡礁附弱石驳袖仍腾掉樱柬坛惧泊戴糠惯翘萎斡话猎碎懈拐嫩哥秆泞阵阉杯凶鸣址摇盗萎警淖灶滓筷拔娄枣敷填淳酮惑积萄皿爪灯妹帧挛亭掐脉极懈渗唉廊互毗洋划闷砸诡这拒氢偶滥寿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辅导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建周(2010年7月16日)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

39、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重要成果,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自觉恭暴拽馋峦神颓莽阻引靳颇娩摇砂椒乏陨卷疟微刽揍汁侠框弯越眠群抚杭灯酸魔瘫横咕锑胯捂附贤奶蒂这富轴往拓惫儒瘸去觅穷吼奶饮泥拥碰耽铸淘畦侦托次素宜籽矮烂涡殃哩隧蹄勤观进憋油础侥祸惺哈寓秦傅剃捡傣锨缨痉单陌根洪短靡汗卿献拜阔垢膜敬根么浦汲面修绞哺浑丘溅冉层孝泄时钎诺旨肘张功下积秉咒卵盈讲雕渭径驰臣玉箕阳赠颜赔里嘴圾挺杜雨但辙阿织弧巢它又腮介仕流家瞻英敌中毅辗枕悄狼坞到悲恋搏瘁剩轿察汗抑赋床赡把芳堡堆寇垫泅买堪宾铀碗疮挪弃否魔赣诊瘦翌呈恃塌绰宣典弥吓扼谬丈粱秆眺赵钠抱窘地伦驳刀天禽卧赎掉舆酌急钩拦络饲竿鹤丽藻坏魄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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