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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控制制度类
1、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
2、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现场作业及安全专项控制制度
8、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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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控制制度类
1、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
2、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现场作业及安全专项控制制度
8、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度
9、安全生产结合部控制制度
10、安全生产危险源控制措施
11、大维修高危作业项点及控制措施
12、冬季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3、夏雨季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14.、门卫安全措施
15、地沟、下水、客车栓清掏作业安全措施
16、电工安全控制措施
17、电气焊工安全控制措施
18、驾驶员安全控制措施
19、司炉工安全控制措施
20、上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21、控制路外伤事故措施
佳木斯铁路房产建筑段
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对佳木斯铁路房产建筑段(以下简称段)安全工作的领导,规范安全工作议事决策程序,搞好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车间都要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确定本车间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机构和职责,制定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并定期开好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析会。
第二章 佳木斯铁路房产建筑段安委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安委会组成
主 任:段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主管安全副段长
副主任:其他党政班子成员
委 员:安全管理科长、技术设备科长、人劳科长、计划财务科长、客服信息服务收费科长、办公室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材料科长、设计科长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
主 任:安全管理科长
成 员:技术设备科、劳人科、计划财务科、客服信息服务收费科、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材料科、设计科等部门相关人员,安全管理科全员
第四条 安委会委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下发文件予以调整公布。
第三章 安委会职责
第五条 安委会工作职责
安委会作为全段安全生产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全段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计划、组织、决策、指挥、协调责任。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部署,研究确定全段安全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安全目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2、领导、监督、指导全段各级安委会工作。
3、指导协调所属各部门、车间之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全段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工作调研、检查和考核评价;审核各车间党政正职、段相关业务部门正职落实干部安全经营逐级负责制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安全管理的失职行为。
5、定期查摆、分析全段安全工作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深入剖析各类安全问题的管理原因,明确干部责任,制定改进措施,追踪落实效果。
6、及时总结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和安全技术成果,研究决定有关安全工作的表彰、奖励及行政、经济处罚等事宜。
7、按照上级和段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告、通报全段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 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安委会形成的决议负有组织、协调、督办责任,并负责完成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1、筹备安委会和安全工作会议,负责汇总、审定、提报各类安全专题报告,做好会务工作,并对决定事项予以督办。
2、负责向上级报告工作,提供各类汇报材料。
3、牵头组织或参与开展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工作调研、检查及评估考核。
4、协调、指导各车间安委会的工作。
5、起草全段安全工作的文电及领导交办的有关材料。
6、健全、保管安委会工作的有关资料、台帐。
7、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例会制度
第七条 安委会制度
1、召开时限:佳木斯铁路房产建筑段和各车间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时间为每季后次月5日前召开。遇有重大安全事项,可由安委会主任随时召集临时安委会会议。
2、参加人员:安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如期主持时,可调串召开日期),副主任及委员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换人参加,需经主任同意,并在会议签到簿中注明原因。
3、会议程序
(1)安委会召开前,要提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有关委员、部门提报议题,经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安委会主任审核确定后,提交安委会研究。
(2)在会议记录簿中记载会议内容的前面留出空页,记录签到情况(必须由本人签字),约束各委员按时参加会议。
(3)佳木斯铁路房产建筑段安委会召开后,要在24小时之内下发《会议纪要》,保证各车间和各部门按《会议纪要》部署的重点工作及措施组织落实。各车间安委会召开后,要在24小时内形成《会议纪要》,及时下发所属工区、班组,并抄报佳木斯铁路房产建筑段。
4、会议内容
(1)对本季度安全重点工作兑现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2)对季度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工业中毒和食物中毒事故等逐一进行分析,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教训,查摆出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3)对重要安全信息要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倾向性和关键性问题,深刻剖析直接原因,认真查找管理原因。
(4)根据下个季度安全形势、重点工作、条件变化和现实安全基础管理(即: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设备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各部门、车间工作项点和量化要求。
5、会议要求
(1)安委会召开时,首先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汇报上季度全段各类安全事故、重要安全信息、安全基础管理等情况,总结季度工作和监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对各类事故的定性定责情况,查摆全段倾向性问题和安全关键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相关委员汇报主管各车间安全工作情况,反馈信息,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与会人员对有关议题进行研究。
(3)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归纳概括,发表意见。
(4)最后由安委会主任代表段安委会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重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和质量标准。
6、资料管理:安委会要设记录簿,并指定专人作好记录。段由安全管理科负责以文件形式拟定下发季度安委会《会议纪要》。
第八条 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
1、召开时间、参会人员的规定:段及各车间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时间为月末前(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主持,党政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委会成员)参加。会议执行签到制度(形式比照安委会)。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换人参加,应说明原因,并请示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同意。
2、安全生产分析会基本程序和内容
(1)由各部门(车间为主管人员)分别汇报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定量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倾向性、关键性问题,提出次月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和解决措施。
(2)研究安全生产分析会决定的内容及有关安全生产具体事项。
(3)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本单位下月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量化要求,明确责任、措施、完成时限和质量标准。
3、安全生产分析会要设记录簿,指定专人作好记录。
第九条 佳木斯铁路房产建筑段安委会可根据形势任务需要,指派相关业务部门参加所属各车间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析会,并提出指导意见。同时,要通过调阅资料、评估考核等形式,加强对各车间的工作指导,不断提高安委会、安全生产分析会的会议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由段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佳木斯房产建筑段劳动安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493号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全段各部门、各车间都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佳木斯铁路房产建筑段(以下简称段)所属各车间和各部门。
第二章 劳动安全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 段实行安委会具体负责,段工会依法进行群众监督的劳动安全管理体制。实施以分级管理、逐级负责为核心,以强化基础管理、宣传教育、现场作业控制、安全奖惩考核为主要手段的劳动安全管理模式。
第六条 劳动安全实行段、车间、班组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段重点抓好车间的劳动安全管理,车间重点抓好班组的劳动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车间主任是车间劳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车间劳动安全负全面责任;各车间技术负责人员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八条 段设立专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车间设立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由车间技术负责人兼),形成自上而下的劳动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段劳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建全和完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劳动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
3、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大检查和各项攻关活动,落实安全措施,整改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4、按规定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5、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贯彻执行《铁路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6、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事故性质和责任不清、教训和措施不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原则,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车间劳动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路局和段有关劳动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接受路局、办事处安全监察机构和段的监督和指导。
2、认真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分段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分段劳动安全工作。
4、按段的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大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及时消灭各类安全隐患,并向段反馈结果。
5、对车间职工(包括各种临时工或供热中调入车间的其它车间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应考试。
6、参与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并提供详细的事故资料。
第三章 劳动安全教育和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动安全教育是以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国家、人民财产安全为宗旨,以普及《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防护知识为目的,不断增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的手段。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纳入到段的职工教育整体计划中,计划完成情况要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
第十三段 车间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各车间每年要利用春秋季节开展两次全员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及格要及时组织补考,补考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从业人员全员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面要做到百分之百。
第十四条 各车间要强化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意识教育。认真开展班前预想、班中检查、班后总结教育;通过举办挂图展、照片、图片、板报或组织一些同志进行现身说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事故案例教育,使其能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十五条 全面开展法制教育。对从业人员普及《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段和车间都要有所安排。
第十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教育。组织人力,投入资金,大张旗鼓地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的各项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突出节假日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好节前、节中、节后的安全教育,确保节假日前后和节假日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实行“三新”人员(指新人、新职、新岗)的三级(指段、车间、班组)安全教育。段、车间、班组对所属的“三新”人员均应登记上册,建立健全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并应有教育培训计划、教案、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点名薄、安全试卷、成绩汇总等资料。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班组长对“三新”人员必须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强化监督控制,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
第十九条 强化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对从事电工、起重工、建筑登高架设工、电、气焊工、机动车驾驶员、锅炉司炉工等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或路局颁发确认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 抓好新工艺、新设备安全生产教育。凡在新工艺生产线上工作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切实做好专业人员继续再教育工作。每年要积极参加路局定期举行各级专业安全监察和基层单位劳动安全专兼职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专业技术业务精湛、安全意识强的劳动安全专业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开展典型事故教育。通过案例剖析的方法,抓住影响劳动安全的典型问题、倾向性问题,深入剖析,搞清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加强“正风气、严管理”教育。通过对隐瞒事故及对隐患和问题视而不见造成事故的干部,严肃追究管理责任,公开处理,狠刹好人主义歪风。
第二十四条 段、车间、班组要建立劳动安全管理台帐和基础资料;月份工作计划总结、季节性人身安全措施、关键控制点、应急救援预案、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记录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要认真执行和落实路局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按有害作业点治理、防暑降温、保健食品发放、女工保护等劳动保护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
第四章 劳动安全检查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为不断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各类伤亡事故发生,各车间必须经常进行劳动安全检查,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突出的问题,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加强检查和控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并跟踪整改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劳动安全攻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科要根据专业管理实际,对本段日常管理、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剖析,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专业管理及现场作业问题。
第二十八条 段、车间要强化现场作业过程控制,加大对惯性“两违”问题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反馈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班组要坚持“班前预想、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制度,作业人员作业中要做到“自控、互控、他控”。
第三十条 各车间要细化劳动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段月检查、分段旬检查、班组日检查,检查必须有写实。
第三十一条 段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月)全段范围群众性的劳动安全大检查,定期组织季节性劳动安全检查、节日劳动安全检查和劳动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各车间要根据本车间的劳动安全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组织劳动安全攻关活动,各职能科室要加强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段劳动安全专职人员和车间劳动安全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深入班组、现场检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时间,要做到内业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和夜间抽查相结合。认真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问题,及时通报给被检查的车间和班组,并跟踪整改情况。对有些因技术和各种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在没有解决前,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段及各车间、班组应针对职工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作业环节、部位、设备等,逐级确立劳动安全关键点,做到年有固定关键点,月有动态关键点。并按照“六有”要求(有控制点、有控制措施、有检查责任人、有检查频次、有检查记录、有整改记载),强化对重点部位的全过程控制。要以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土方坍塌、机械伤害、锅炉爆炸、触电、气体中毒和道路交通事故等为重点。
第三十四条 要在有较大劳动安全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经常检查,每次检查应详细地填写检查写实记录。
第三十五条 要根据季节的特点,段及各车间要及时制定出各季节人身安全措施。段要检查各季节人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对各季节从业人员要加强控制,确保作业者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汽车使用的控制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路局汽车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汽车安全管理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三检制”制度和路局“八不准、四不出、三不听“及段“十不准、六必须、两个停止运行”制度。段定期对汽车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严控非专职司机驾驶汽车,严禁超速行使,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路局劳动安全卡控措施,从业人员作业中要做到“自控、互控、他控“,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第三十八条 严格施工作业的现场控制。各项施工必须在开工前召开有准备的施工安全例会,车间可邀请段主管人员参加,重点要进行劳动安全分析、预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以加大施工现场监控力度,确保施工的绝对安全。
第五章 伤亡事故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段、相关车间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迅速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生产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1小时事故报告制度,由发生事故车间向段安全科(22720、25601)或调度室(23751)报告,段在3小时内形成事故概况分别上报路局安全监察室和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慌报或隐瞒不报。
第四十一条 局安全监察室是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段安全科配合。
第四十二条 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属隐瞒或擅自处理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经事故调查委员会查实,除依照《哈尔滨铁路局运输生产奖惩办法》处罚外,按责任事故补充统计在认定月份,并按有关规定加重考核;人身安全天数累计从发生日期中断,从认定的次日重新计算。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在按规定时限向规定部门报告的同时,段及车间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深入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现场,采集痕迹和物证。
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车间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人不得拒绝。对故意破坏现场、销毁事故痕迹或物证、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弄虚作假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要本着“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性质和责任不清不放过、教训和措施不清不放过、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指明应接受的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路局。
第四十七条 事故的定性定责由路局、办事处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十八条 凡属生产性事故而申报工伤的材料必须由路局安全监察部门签署结论意见,对从业人员伤亡事故进行定性定责,并加盖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认定章。无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签署结论意见的工伤材料,工伤保险部门可以要求事故单位补正。
第六章 劳动安全处罚
第四十九条 按照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负责制的要求,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伤亡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严格执行本制度以及《哈尔滨铁路局运输生产奖惩办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伤规》的处理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发生从业人员轻伤事故,按照《佳木斯房产建筑段轻伤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按照《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哈铁劳卫〔2007〕139号)及《哈尔滨铁路局运输安全生产奖惩办法》(2012)3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其他应负责任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也应视情节轻、责任程度,追究管理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在事故中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可酌情从轻或或免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采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以及弄虚作假降低事故等级的责任人,按查定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造成重大从业人员死亡事故,由司法机关查处后免予或不予刑事处罚的领导,应追究其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含纵容违章作业)、违纪导致各类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的处理,要严格执行《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哈铁劳卫〔2007〕13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种罚款统一由段劳人科办理手续,财务科依此为据收缴或在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五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相关人员的罚款,其中25%用于劳动安全宣传教育;50%用于劳动安全专项奖励和对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的奖励;25%用于配备和更新事故调查所需备品和设备的专项补贴费用。宣传教育和专项补贴费用支出计划由段安全科提出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报段长批准后执行。劳动安全奖励每季一次,奖励劳动安全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方案由安全室提出,报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十九条 段要把防尘防毒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加强对尘毒治理设施的管理,健全建立修、管、用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规定在有害作业点的附近安装标志牌,要建立尘毒作业点台帐,定期对尘毒作业点进行检测,做到对本段尘毒作业点情况清楚,管理到位。分段应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十条 段对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要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费和进行定期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根据医务诊断和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对不宜继续从事原作业职工,要及时调整。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要严格执行路局“四统一”管理的规定,即: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段工会、安全科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实施综合治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二条 段及车间都应教育职工按照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三条 对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暑期要发放防暑降温饮用品。对从事室外人员冬季要发放防冻防裂护肤品。标准按路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四条 段要建立健全护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加大日常工作的检查力度,坚持三级验收制度,对不合格的护品,坚持退货原则,杜绝不合格护品发到职工手中。
第六十五条 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发展科学技术预防手段,提升科技保安全的比重,增设安全防护装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七条 由段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佳木斯铁路房产建筑段
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全面推进佳木斯铁路房产建筑段(以下简称段)安全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生产现场安全信息,充分发挥安全信息正确预测安全形势、指导安全生产的能力,确保全段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安全信息,主要是指在全段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具有一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管理问题、设备隐患问题、职工违章违纪信息;其他有关影响和危及安全生产、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作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信息。
第三条 安全信息管理原则
1、真实性原则。凡是反馈的安全信息,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内容真实、来源可靠,杜绝虚假信息、失效信息和非安全方面的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踪性。
2、准确性原则。安全信息的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避免错、漏信息的发生。
3、时效性原则。安全信息的反馈,要做到及时、快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周期提报,不得人为拖延,影响信息畅通。
4、数质兼优原则。安全信息的反馈要杜绝只重数量、不顾质量的问题,做到数质兼优。
5、奖罚并举原则。将安全信息管理质量和干部信息定量完成情况作为对全段各部门和各车间月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兑现奖惩。
第二章 安全信息日常管理
第四条 信息管理部门及职责
1、全段安全信息管理部门设在安全管理科,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全段安全信息的收集、统计、综合分析和重要信息的跟踪处理。
2)负责对上级安全监察系统检查信息的调查、处理及反馈,跟踪检查处理段领导督办的信息。
3)及时向段领导汇报安全重要信息,按规定时限向上级安全信息管理中心反馈安全信息。
4)定期对全段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操作、虚假信息有权取消或作废,并纳入信息考核评比。
5)对严重安全信息、严重责任安全事件进行跟踪调查处理,并对整改情况及时通报。
2、各车间安全信息管理由车间确定安全员或其他兼职人员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对本车间各类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综合分析。
2)按规定时限向段安全管理科上报安全信息和反馈信息整改处理结果,提报月份安全信息分析报告。
3)定期对本车间班组的安全信息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对所有提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发现违规操作、虚假信息有权进行更正或取消作废,并纳入安全信息考核。
4)对段及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信息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充分利用上级检查信息解决安全隐患问题。
第五条 安全信息来源
1、段各专业业务部门和各车间反馈的信息
2、段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监察人员明察暗访发现的信息
3、段领导干部检查或抽查发现的信息
4、上级安全监察、业务部门检查的信息
5、外部传递的信息
第六条 安全信息分类
1、安全管理信息。主要是干部安全管理失职,设备安全管理失责,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安全管理办法不健全,规章、作业标准不落实产生的信息。
2、职工“两违”信息。主要是从业人员在工作岗位和作业过程中违章违纪方面的信息。
3、设备质量信息。主要是特种设备、其他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发生的信息。
第七条 安全信息等级:全段安全信息统一按A、B、C进行分类。各车间不再另行分类。(信息分类标准件附件1)
由于生产、劳动组织方式及技术设备变化等因素,对《全段安全信息分类标准》在落实过程中需要补充和调整的安全信息,由各车间报段安全管理科备查。
第八条 安全信息收集
1、段党政班子成员每月检查信息分别由段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并于每月末25日前报全段安全管理科。
2、各部门、车间及其他干部每月检查信息于25日前汇总,上报段安全管理科。
3、安全管理科对每月收集的安全信息要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于次月5日前上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同时,做好召开安全信息分析考核会相关筹备工作。
第九条 安全信息分析
1、段专业业务管理部门和各车间专兼职人员要把安全信息纳入日交班、周交班、季度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分析。
2、段安全管理科按周定期对B类及以上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各车间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要按月对全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安全的倾向性和关键性问题,确定问题整治重点,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3、凡是危及现场作业安全的突出隐患信息、倾向性问题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信息,在同一作业现场重复发生的同类信息,要进行专题分析。
第十条 信息利用及处理
1、段安全管理部门和各车间第一管理者必须充分利用安全信息的预测功能、评价功能、导向功能,把安全信息作为安全决策的重要依据,运用安全信息正确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
2、坚持做到对安全信息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不弄清责任不放过,不分析管理原因不放过,不制定措施不放过。
3、针对安全信息中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要采取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强化控制等相应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对作业现场安全信息分析,要着重从管理层找原因,追究各级干部管理责任。
5、安全信息利用要把与生产安全相关的安全信息、涉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问题信息作为突出解决重点;要把特种设备质量问题信息、危险品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的隐患信息、可能引起疑似食物中毒、工业中毒严重信息作为立即整治的重点;要把安全管理薄弱、倾向性问题较多的基层单位作为解剖的重点。对重要信息反映出的重要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堵塞漏洞。
第三章 安全信息的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原则
1、真实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保证考核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可追踪性。
2、统一性原则。对同一类A、B类安全信息,必须按照同一尺度进行经济考核,不得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而加重考核。
3、一次性原则。对同一件安全信息的责任者,只能进行一次经济考核,不得重复进行经济考核。
4、时效性原则。安全信息的考核,要做到及时、快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周期进行,不得人为拖延,影响信息畅通。
对A、B类安全信息考核,主要突出考核违章作业及严重违纪,特别是大修、基建工程的安全信息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标准
1、A类安全信息每件考核40元,B类安全信息每件考核20元。
2、对C类安全信息的责任者,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进行经济考核。但对当月重复发生C类安全信息的责任者,自第二件起,每件安全信息按B类标准进行考核。
3、对职工发生的安全信息,由段安全管理科进行统计,并按考核标准由人劳科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进行核减。核减工资总额按照《段安全信息考核款源二次分配及管理办法》进行二次分配。
4、对问题情节严重、安全威胁较大和多发惯性严重“两违”的责任人员,按照《哈尔滨铁路局运输生产奖惩办法》哈铁劳卫联【2012】39号、《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哈铁劳卫【2007】1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5、每月对安全信息责任者个人的经济考核最高总额不得超过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0%。
6、对未按规定完成每月信息完成定量的干部,要纳入干部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定量
1、段行政正副职每月A类安全信息不少于3件。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每月A类安全信息不少于1件。
2、段安全管理科平均每名干部每月B类及以上安全信息不少于3件,其中A类安全信息不少于1件。
3、段技术设备科平均每名干部每月B类及以上安全信息不少于2件,其中A类安全信息不少于1件。
4、党群干部(非领导干部) 每月B类及以上安全信息不少于2件。
5、人劳、计划财务、客服信息收费、材料、设计等综合科室干部不参加安全信息检查考核工作,但各综合科室干部要结合自身职能,每月深入基层、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并及时反馈管理信息,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6、各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每月发现并反馈B类及以上安全信息不应少于2件,其中A类信息不少于1件;车间副主任、技术员(安全员)每月发现并反馈B类及以上安全信息不应少于3件,其中A类信息不少于1件。
7、参加安全信息检查人员每月至少对夜间值班、作业处所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1、段成立安全信息考核领导组,由段长、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段各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办公室主任为安全管理科长。
2、段安全信息考核办公室负责每月末对安全信息数量、信息质量、信息利用、信息处理、信息分析、信息管理情况及各种安全信息资料上报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全面综合统计分析,并报段安全信息考核领导组。
3、段安全信息考核领导组每月组织召开安全信息分析考核会,对当月检查发现的安全信息质量、定性定责和经济考核适用条款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审核,按照信息考核标准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准确无误,确保公正公平。
4、段信息考核领导组每月对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由人劳科和计划财务科负责兑现考核结果。
5、认真落实《职工A类“两违”双谈制度》,切实加强安全信息考核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安全信息发现第一人必须与责任人员见面谈话,帮助安全信息责任人员认识和整改问题,解除思想包袱,调动积极性。
6、健全完善安全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各类安全信息(包括未纳入经济考核的安全信息)作为职工竞争上岗、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好安全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 考核权限
1、段负责考核各部门、车间。
2、各部门、车间负责对所属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款的使用
1、考核款由段统一核定,车间进行二次分配,用于奖励对安全生产贡献突出和认真落实岗位作业标准的作业人员。每月奖励情况要予以公示。
2、考核款不得用于奖励各级干部。
3、考核款必须在次月考核前分配使用完毕,不得提现形成“小金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车间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车间实际,自行制定本单位安全信息管理办法,但安全信息量化及考核标准不得低于本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段成立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管理科长、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安全信息管理监督组,每季度对安全信息考核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分析,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律严厉追责,强化管理者的管理和考核者的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段党政联席会及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由段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信息分类标准。
通用部分 违纪A类
TYWJA001 不执行班前休息制度或公寓待乘制度
TYWJA002 当班离岗、串岗
TYWJA003 当班带酒气上岗
TYWJA004 当班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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