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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备考精华-企业所得税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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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①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②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计量 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熟悉,能力等级3) 收入种类 范围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新增):(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相关链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扣除原则和范围(掌握,能力等级3) 要点 具体规定 扣除原则(5个)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基本范围(5个)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具体项目和标准 按照实际生额扣除(在符合扣除原则的前提下) 工薪、社保、财险、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汇兑损失、劳动保护费 限定比例扣除(最重要)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招待费、公益捐赠广告费、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息、手续费及佣金 限定手续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资产损失 限定用途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费用项目 应重点关注问题 销售费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 管理费用 (1)招待费是否超支 (3)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财务费用 (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 (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3.税金 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 可扣除税金举例 在发生当期扣除 通过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销售税金及附加 通过计入管理费在当期扣除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车辆购置税、购置消费品(如小轿车等)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等 4.损失 (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新增) ①核心内容:进行两个合理性的衡量——总量的合理性和利率的合理性。 第一步从资本结构角度判别借款总量的合理性 给定债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结构合理性的衡量结果——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不得在当年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步通过合理利率标准来判别那些未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是否符合合理的水平,使利率水平符合合理性。 ②关联方利息支出的其他规定: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向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关联方比例和标准),准予扣除。 向非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教材上的3和10) 保险费的扣除如下: 符合标准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可扣除) 经营财险和责任险(可扣除) 保险费 财险 个人家庭财险(不可扣除) 商业保险 符合标准的补充社保(可扣除) 寿险 其他寿险(不可扣除) 【相关链接】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在支付时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的规定扣除;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5.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所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7.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扣除。 8.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9.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0.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方向 来源 增值税 所得税 劳动保护用品 外购货物 可以抵扣进项 可以列支 自产货物 不计收入、不计销项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职工福利用品 外购货物 不得抵扣进项 在职工福利限度内支出 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计销项 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11.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解释】2010年新增。 对于手续费、佣金支出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限制。 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第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开支比例限制。 对于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对于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既不能变换名目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也不能坐冲收入。 第四,手续费和佣金有支付方式限制。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9.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可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13.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14.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不得扣除 15.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计入教育经费合并计算 据实全额扣除,(教育经费-培训费)后的费用按职工教育经费的标准计算扣除 \ 16.业务招待费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不得扣除 1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7.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7.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律不得扣除 18.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 18.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捐赠 可据实全额扣除 \ 【相关链接】注意问题: v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限度的基数都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取资产租金或使用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 v 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v 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 (1)对象条件——列举的公益事业。 (2)渠道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v 公益捐赠中的年度利润的基数利润,是按照政府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减上一年的亏损的数额。 v 公益性捐赠有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之分,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 不得扣除的项目(掌握,能力等级3)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新增内容】对原来税法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余额的冲抵——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即原提取未用的准备金的余额不做转销处理,像留抵税额一样等着今后实际的损失来冲减。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掌握,能力等级2) 可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而非会计口径。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能力等级2) 固定资产的概念只强调使用时间,不强调价值。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6种情况,大多与会计规定一致或相近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7项)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了解,能力等级2) (一)生物资产的分类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税法只对生产性生物资产作出了计税基础和折旧的规定。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能力等级2)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了解,能力等级2)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注意】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不等同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则要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了解,能力等级2) 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了解,能力等级2)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购买价款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熟悉,能力等级2)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清算所得 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归纳分析】投资方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两步减除”: 减除 减除 投资成本 投资方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 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属于投资方应分得的部分 收回投资成本不缴所得税 属于来自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免税 余额>0,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余额<0,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损失 余额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熟悉,能力等级2) 【注意辨析】税法没有明确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资产损失范围。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了解,能力等级2) (一)可扣除的财产损失 损失项目 损失原因 可确认损失 现金损失 短缺 短缺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货币性存款 存入的法定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损失 坏账损失——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其他条件。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 贷款类债权 列举的十二种情形 按未能收回的贷款损失确认 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额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 【注意】没有涉及股权转让损失 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 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对于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财产损失的其他政策(熟悉) 1.收回已扣除损失的资产需要计列收入 2.境外损失不能影响境内所得 3.损失扣除需要合法证据、证明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熟悉,能力等级3) (一)申报扣除损失的时间性要求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二)资产损失的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1.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熟悉)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和审批决定日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具体决定;省以下机关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在不超过省级时限的范围内确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3.其他重要规定 (1)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2)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P354): ①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④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⑥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⑦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掌握,能力等级3)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教材356页):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了解,能力等级3)教材356页 1.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个目的、两个连续、两个比例。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通知规定的5个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规定的比例条件: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资产比例的75%,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和分立——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至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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