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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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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规范》(试行) 衡市工商〔2009〕24号 工 作 规 范 (试行) 目 录 1、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规则 2、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模块图 3、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网格”监管责任模式 4、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规范 5、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基础建设规范 6、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服务规范 7、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内务规范 8、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信息公开规范 9、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评价体系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 工 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所(包括所级建制的分局、专业市场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建设,提高工商所监管效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商所是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条 工商所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努力实现工商所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实现工商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 第二章  工商所基本职责     第五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县级以上工商局的授权或委托,工商所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服务意识,深化服务举措,积极促进经济发展; (三)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含农村经纪人,下同)登记,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办理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年检以及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回访,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五)负责辖区内流通环节商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六)负责指导本辖区市场主体开展合同、商标、广告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消费者申(投)诉、咨询和举报,依法开展本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八)在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工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有关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工作,建立健全“经济户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收、上缴各项工商规费及罚没款物; (十一)落实消费维权“一会两站”(消费者委员会分会、消费维权投诉站、12315联络站)“六进”(进社区、进学校、进村镇、进医院、进市场、进商店)等各项工作; (十二)指导辖区内个体私营经济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管理权限、职能分工和上级的部署要求,工商所应当做好或者配合、协助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调查研究、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业务试点工作; (四)辖区范围内重大、疑难以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五)地方政府组织的集中整治行动和重大活动; (六)政风行风评议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 (七)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 第七条 工商所应设立所长、副所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综合服务等工作岗位。 各岗位按照《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模块图》协同工作。 第八条 城区工商所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12人,其他工商所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8人。 工商所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配置: (一)所长原则上实行“一岗双责”,兼任工商所党支部书记;非党员担任所长的除外; (二)设副所长2—3人,市场监管岗位3人以上,行政执法岗位2人以上,综合服务岗位2人以上。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商所工作人员可以兼职本所两个以上岗位;但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工商所法制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由副所长分别兼任;消费者委员会分会、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分会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副所长兼任。 第十条 工商所正、副所长原则上实行竞争上岗,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轮换。所长每届任职期限为3—5年,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工商所其他岗位轮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带领全所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制订全所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四)分解、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对全所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考核; (五)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做好调查研究,妥善处理本所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密切联系群众,协调好内部人员关系,充分调动本所人员工作积极性; (七)主动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积极组织服务经济建设的各项工作; (八)认真抓好工商所政风、行风建设,组织实施向管理服务对象述职述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九)建立、健全和落实工商所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强化内部管理; (十)落实本所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副所长协助所长开展各项工作。副所长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协助所长工作,按照工作分工与所长授权认真履行职责; (二)所长外出期间,受所长委托主持本所工作; (三)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或综合执法检查; (四)负责组织实施市场巡查工作,制定辖区市场巡查方案,指导市场监管人员开展巡查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商标的使用、印制和发布广告、合同的履行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七)负责12315申(投)诉举报、咨询工作; (八)及时向所长汇报工作,分析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情况; (九)完成上级机关和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人员在所长、副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按照《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网格”监管责任模式》的要求,对责任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巡查,做好市场巡查记录;按照“谁巡查、谁录入”原则,做好责任区“经济户口”动态监管信息的录入工作; (二)对责任区内流通环节商品质量进行监管,重点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三)负责对责任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注册登记事项和年检验照等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机关委托,对新设立企业进行回访; (四)负责责任区内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责任区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和整治; (六)负责对责任区内的商标、广告、合同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指令,及时调处责任区内的消费纠纷,并将调处信息按要求反馈12315申诉举报中心; (八)对责任区内市场活动中发生的情节轻微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方式,予以规范和纠正;发现应予立案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及时移送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和程序进行查处; (九)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所长、副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根据上级机关委托,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和验照,在登记验照时查验流动经营户计划生育婚孕证明; (二)根据上级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查询和预先核准; (三)根据上级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或协助办理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 (四)根据上级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或协助办理商品展销会、户外广告登记和抵押登记; (五)负责办理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上级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或协助办理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六)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做好辖区内“经济户口”动态监管信息的录入工作; (六)与法制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所办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负责本所登记的“经济户口”书式档案的建档工作; (八)宣传国家有关工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服务人员在所长、副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协助所长处理日常政务、事务工作; (二)受理消费者咨询、申(投)诉和举报,对申(投)诉和举报事项按照岗位职责进行交办,并督办调(查)处情况; (三)负责依法收缴有关工商规费、罚没款项和物资,财务票据管理和财务报账,保管和依法处理罚没物资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房屋、车辆、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保管办公用品,报领工商制服等工作; (五)负责内勤管理、综合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综合统计、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七)办理本所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八)按照《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基础建设规范》和《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内务规范》的要求,加强工商所规范化管理; (九)完成正、副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法制员在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负责本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上级部署的依法行政工作; (二)负责法律文书的领取、保管、发放,简易程序案件档案的保管,一般程序案件文书的整理和移交; (三)负责本所查处案件的初审、重要案件结案前组织讨论、法制统计工作; (四)负责以本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廉政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负责本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对本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本所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受理涉及政风行风、党纪政纪的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工作,按照上级安排,做好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本所述职述廉工作,协调社会各界对本所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工商所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到用制度治所,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 第十九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以下党务管理制度: (一)党支部“三会一课”(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制度;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 (三)党内监督制度; (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五)党费收缴制度。 第二十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以下政务制度 (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包括日常考勤制度; (二)学习制度,包括考试制度; (三)会议制度; (四)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五)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以下内务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 (二)统计管理制度; (三)值班制度; (四)环境卫生制度; (五)财物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票据管理、车辆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暂扣和罚没物资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以下业务管理制度 (一)“网格”责任监管制度; (二)市场巡查制度; (三)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制度,重点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五)消费者申(投)诉、举报承办制度; (六)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 (七)行政处罚制度; (八)执法监督制度,包括执法责任制度; (九)信息化建设制度; (十)商标、广告、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制度外,工商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其他工作制度。 工商所的各项工作制度应当明确具体、合法有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工商所建立和修订工作制度,应当及时向全所工作人员公开,并报上级工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工作日志,每日真实记载本所工作动态。工作日志是检查工商所日常工作的主要依据,由所长签字后作为工商所永久档案保存。 第五章 服务经济建设 第二十五条 工商所应当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基本原则,把服务经济建设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十六条 对当地县(市、区)政府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工商所应当确定专人专件办理,全程跟踪服务,保证重大项目注册登记等手续在工商部门高效办结。 第二十七条 对持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返乡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免收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下同);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不涉及社会公共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不需办理前置审批的,允许其先到工商所先行备案,试营业三个月后,再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注册登记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两年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分别凭《毕业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免交注册登记费。 第二十九条 工商所应当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信息,针对市场主体的总量、规模、行业分布、区域布局、所有制结构和投资来源,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当地经济发展变化趋势以及特定时期的经济热点问题等,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每年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1篇以上有价值的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工商所应当积极推进辖区内“品牌战略”深入发展,强化 “红盾护农”、“合同帮农”行动,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组织落实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应当每人每年在辖区内联系1户企业、1名经纪人、1名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农民工或下岗职工、残疾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切实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工商所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不得借注册登记、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之机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违反规定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工商所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应当进一步转变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积极对管理服务对象实施行政指导,优化公共服务,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 第三十四条 工商所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发现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情节轻微、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进行教育规范,不予立案查处。 对确需立案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没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标准范围内,按最低标准处罚;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 工商所对县、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按规定先行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所辖工商所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强化工商所责任意识,促进工商所提升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效能。 对工商所绩效考核的组织、方式,由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工商所绩效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市场监管”部分30分,“行政执法”部分30分,“综合服务”部分20分,“公共”部分20分,具体分值分配及记分标准见《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考核评价体系》。考核中,扣分最低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第三十八条 市局督查室每年不定期对工商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时按《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记分,其扣分记录列入工商所年度绩效考核记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绩效考核总分值90分(含90分)以上的工商所,全额发放其公务员“第十三个月工资”和工作津贴(新增部分)。总分值90分以下的工商所,按下列公式发放其公务员“第十三个月工资”和工作津贴: 工商所绩效考核分值 × = 应得第十三个月工资和新增工作津贴 100 本所公务员实得第十三 个月工资和新增工作津贴 第四十条 绩效考核总分值70分以下的工商所,为不合格工商所,其所长一年内不能提拔和解决级别待遇;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工商所的,免去所长职务。 第四十一条 工商所绩效考核结果应与工商所和干部职工评先评优相结合,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确定;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可以根据工商所绩效考核结果,对工商所所长采取“末位淘汰制”。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每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向市局推荐2个工商所,市局通过实地考评,从中评选出10个工商所为当年度全市“十佳工商所”。市局对“十佳工商所”给予奖励。 对在专项行动、单项工作评比或有关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的工商所,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制定。 第四十三条 工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绩效考核分值高于本(分)局范围内工商所绩效考核最低分值的,按最低分值等值对待: (一)本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辖区范围内发生涉及工商部门责任的食品安全等重大事故的; (三)集体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影响恶劣的; (四)本所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本所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七)严重违反依法行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以上情形的认定以当年书面处理结果为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和工商所,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 工作模块图 区域 人员 “网格”责任区一 巡查一组 协同工作 行政执法 综合服务 年检验照 财物管理 申诉举报受理 内勤管理 其他工作 行政处罚 注册登记 其他工作 副所长 所长 市场监管 …… …… 巡查三组 “网格”责任区三 “网格”责任区二 巡查二组 违法违章信息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 “网格”监管责任模式 一、根据市场主体分布情况、综合考虑自然地理、行政区划等情况,将工商所辖区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即“网格”。每个工商所“网格”划分最少不能少于3个。 二、每个“网格”责任区确定1名以上市场监管人员为“网格”责任人,当一个“网格”责任区确定有2名以上责任人时,应确定1名主要责任人。 三、“网格”责任人按《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 “网格”责任区市场监管,做好责任区内服务经济建设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和服务责任。 四、在进行市场监管时,各“网格”责任区应当整合力量,协同行动。在开展联合协同监管时,不改变“网格”责任人的责任。 五、“网格”责任监管效能,是对“网格”责任人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 市场巡查规范 一、市场巡查范围 工商所辖区内具有管辖权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包括:各种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除外)、商品流通企业、各种服务行业;各类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商业活动集中区域;各类展销活动;适宜利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各类经营活动。 对市、县(市、区)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企业,分别由市工商局和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进行巡查。 二、市场巡查内容 (一)经营主体资格 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 3、是否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相同。 4、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 5、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6、是否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注册资本(金)。 7、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二)经营行为 8、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前置审批、行政许可有无超过有效期限。 9、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10、企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商标、广告、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经营者履行义务情况 11、经营者是否建立并履行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重要商品协议准入制度、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商品质量销售责任制度。 12、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 13、农资经营户是否建立和落实“两账两票一书一卡”和“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 (四)调解交易纠纷和消费纠纷,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和适宜利用巡查方式完成的其他市场监管任务。 三、市场巡查方式 (一)工商所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本着整合执法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原则,实行“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巡查模式。形成适合本所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跟踪监管相结合的市场巡管机制,实现对辖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的有效监管。 (二)市场巡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法进行,根据辖区内市场主体的数量,有形市场的多少和经济结构情况,确定市场巡查的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形式、标准、次数及应达到的效果。专项检查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情况进行。 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点行业企业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湘工商企字[2005]182号)所列,经营范围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的三类经营户,应当一个月巡查一次,其中对食品经营户应当进行经常性巡查;对其他经营户每两个月巡查一次。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巡查人员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警示的,应当下达预警警示通知书;对违法情节较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当场予以处罚;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按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和程序进行查处。 (四)市场巡查人员在市场巡查应规范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将巡查信息资料整理成“经济户口”档案材料并且输入信息数据库。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 基础建设规范 一、工商所所牌。工商所院门或办公房正门左侧悬挂工商所所牌,所牌尺寸为200cm(长)×30cm(宽)×4cm(厚);字体为白底黑色宋体字。如果加挂其它牌匾,其规格、式样、字体等,应当与工商所所牌相协调,做到整齐、庄重。 二、工商所标志。工商所办公房外部应当悬挂工商徽标和“工商行政管理”标志,设立工商指示牌。 (一)工商徽标大小应当与办公房整体协调。办公房为楼房的,工商徽标悬挂的位置在楼体大门正中的上方;为平房的,工商挂徽的位置在院门口的正上方或平房房顶的正上方。 (二)“工商行政管理”字体统一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刊名字体,字体大小要与办公房整体协调;字体颜色为金黄色,材质为钛金材料,悬挂位置应当在办公房房顶的醒目位置。 (三)在距工商所50——150米处的合适位置,应当设置工商指示牌标志(与12315维权保护指示牌合一),工商指示牌按省工商局规定的样式和规格制作。 三、工商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工商所应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用房,具备符合要求的综合服务大厅,会议室,所长和副所长室(可以合署办公),市场监管办公室、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服务办公室(可以合并为集中办公室)。 (一)工商所各办公室房门对外一面的居上三分之一位置,应当设置统一标牌,注明“所长室”、 “会议室”等字样。 (二)工商所各办公桌上应当设置工作人员岗位牌,岗位牌呈横式长方型,对外一面左侧为工作人员相片,右侧上方为“××工商局××工商所”,下方居中依次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如下图示)。 ×××工商局××工商所 二号黑体 相 片 (姓 名) 小二号宋体 (职 务) 小二号楷体 2吋春秋装制服(戴帽)正面彩照,显两耳及第一粒纽扣。 (三)综合服务大厅应设置在工商所进门门厅或一楼合适的位置;城区工商所(含城关所)的综合服务大厅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农村工商所的综合服务大厅不少于20平方米;实行低台敝开式办公,柜台高度0.8米,宽度0.7米左右;综合服务大厅内应设置政务公开栏、人员去向牌、意见薄、举报箱,公布本所服务承诺、监督电话和工商所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职责。 四、工商所的装备标准。工商所执法装备配备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装备项目 单位 基本配备数量 配备类型 城区工商所 其他工商所 交通工具 汽车 辆 1 1 必备 通信工具 公网电话 部 2 2 必备 传真机 部 1 1 必备 计算机及 配套设备 计算机 台 4 3 必备 打印机 台 2 1 必备 扫描仪 台 1 1 必备 视频会议设备 套 视条件配备 选配 网络设备 套 根据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配备 必备 光盘刻录机 台 视条件配备 选配 “经济户口”管理器材 “经济户口”底薄专用柜 个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必备 档案专用柜 套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必备 档案装订器材 套 1 1 必备 档案保护器材 套 1 1 必备 复印机 台 1 视条件配备 选配 办案器材 照相器材 套 2 1 必备 食品检测箱 套 1 1 必备 摄像器材 套 1 视条件配备 选配 录音器材 套 1 1 选配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 服务规范 一、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窗口服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六项禁令”、省工商局“八条禁令”和市工商局“着装规定”、“禁酒规定”,切实规范日常工作行为。 二、办事服务窗口工作日必须正常值班,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严格请(休)假制度;并能按正常程序处理管理服务对象申办事项。 三、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得打闹、嬉戏,不得在办公室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不得在办公室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四、工商所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年检验照,字号名称查询和预先核准,商品展销会、户外广告登记等工作中,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完善的事项。 五、工商所在受理消费者咨询、申(投)诉、举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查询等工作时,能够当场答复或办理的,应当当场答复或办理;不能当场答复或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办理;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办理期限的,应当向管理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 内务规范 一、工商所院内规划合理,自然美观,环境整洁; 二、上墙标识设计合理,美观大方,内容合法有效,一目了然; 三、办公室、会议室标识醒目,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保持清洁卫生; 四、综合服务大厅干净整洁,便民设施完备,办事指南详尽具体; 五、其他工作、生活场地卫生状况良好,管理井然有序。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 政府信息公开规范 一、工商所应将以下基本信息公开: (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 (二)工商所基本职责; (三)工商所基本制度; (四)“网格”责任区图; (五)工商执法人员服务规范、行为准则; (六)工商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七)市场监管和行政执中应当公开的主要动态信息; (八)窗口服务办事指南。 以上信息公布的具体内容由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统一确定。 二、工商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为上墙公开,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工商所政府信息公开的地点主要为综合服务大厅,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在其他地点公开的,可以在办公房其他地点公开,但应相对集对,并方便群众查看、监督。 四、 除必须公开的信息外,工商所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本所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上墙公开的信息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应当适时公开。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评价体系 考核项目 分值 记分标准 市场监管(30分) 1、“网格”化监管 2 1、未建立“网格”责任区,扣2分。 2、未落实“网格”责任人,扣1分。 3、未明确“网格”责任,扣1分。 4、未绘制“网格”责任图,扣0.5分。 5、“网格”责任区图未标注食品经营户的,扣0.5分。 2、市场巡查 3 1、巡查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县(市)局、分局规定的巡查任务(根据市场主体数量确定巡查总量),扣0.5分。每少1%,加扣0.1分。 2、巡查质量情况:按比例随机抽查已完成巡查的市场主体,发现巡查人员未按规定落实巡查工作的,每户扣0.1分。 3、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不规范的,每户扣0.1分。 3、流通环节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 10 1、商品抽查监管。对商品监测不合格的经营单位未处理的,每宗扣0.2分。 2、退市监管。对监测不合格的商品未作退市处理的,每种不合格商品扣0.2分。 3、索票索证台账建立。县城以上的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每个工商所抽查1个超市、10户个体户,发现不合格的每户扣0.2分。 4、深入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 (1)年内发生涉及工商部门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2分。 (2)年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集中整治3次以上(有检查方案、有检查记录、有统计、有汇报),每少一次扣0.5分。 (3)利用快速检测箱每月至少开展4次食品快速检测,每次检测不少于14个品种,每少一次,或检测少于4个品种(批次),扣0.1分。 4、市场主体监管 2 随机抽查30户经营户: 1、未按规定悬照的,每户扣0.1分。 2、使用的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不一致的,每户扣0.1分。 3、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每户扣0.2分。 4、未按规定年检验照的,每户扣0.2分。 5、超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户扣0.1分。 6、擅自变更核准登记事项(含超范围经营)的,每户扣0.1分。 7、发现无照经营的,每户扣0.1分。 5、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2 1、100%的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每少1户扣0.2分。 2、肉类经营户建立进货台帐制度,确保县城以上的农贸市场、超市、肉店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1)抽查5户肉类经营户,未按要求建立台帐的,每户扣0.1分。 (2)县城以上城区每个工商所抽查1处市场(或超市、肉店),发现有猪肉不是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扣0.5分。 3、对汽车、成品油、棉花、粮食等重要商品市场每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4次以上(有方案、有总结),每少1次扣0.2分。 6、商标监管 1 1、对商标印制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以上,没有落实检查的,扣0.5分; 2、抽查商标印制企业1户,其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 7、广告监管 1 1、对广告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以上,没有落实检查扣0.5分. 2、抽查广告企业1户,其广告管理基本制度不健全的,扣0.2分。 3、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登记情况进行抽查,每发现1宗没有登记的,扣0.1分。 4、对辖区内的广告内容进行抽查,每发现1宗违法广告的,扣0.1分。 5、超越户外广告登记权限登记户外广告的,每次扣0.1分。 8、合同监管 1 创新合同争议调解机制,加强合同行政指导,做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推荐工作,促进社会信用建设。 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0.2分。 2、没有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合同管理任务的,每次扣0.1分。 9、消费维权 2 1、接到指令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申诉、举报的,每次扣0.5分。 2、因调处不力发生重复投诉的每宗扣0.2分。 10、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2 按比例随机抽查已完成巡查的市场主体,巡查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要求改正的,每户扣0.1分。 11、案件移送 1 按比例随机抽查已完成巡查的市场主体,对应予立案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移送的,每户扣0.2分。 12、监管信息录入 2 1、应录入监管信息,没有录入的,每次扣0.2分 2、巡查内容书式档案与微机录入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13、其他工作 1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确定 行政执法(30分) 14、注册登记 8 随机抽查50户注册登记档案: 1、超越登记权限办理营业执照的,每户扣1分。 2、不按规定的登记条件办理营业执照的,每户扣1分。 3、不按规定的登记程序办理营业执照的,每户扣1分。 4、登记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户扣1分。 5、核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规范的,每户扣1分,内容违法的,每户扣2分。 6、登记档案按发出执照当事人签收之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归档,每逾期一天扣0.1分。 15、行政处罚 8 1、按20%的比例抽查工商所自办案件(含简易程序案件),凡发现违法违规办案的,每件扣1分;案卷材料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2、按工商所办结案件(含简易程序案件)数的20%回访案件当事人,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和纪律作风问题的,一经查实,每宗扣0.5分。 3、工商所自办案件发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经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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