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菏泽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监督稽便函〔2009〕356号)和《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0]3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工作生产人员、直接从事供水工作人员以及应接受健康检查的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其预防性健捡查的实施要求,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卫生局主管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本市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直接管辖的区域内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确认:
(一)要求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向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预防性健康检查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见附件一)。
(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人员和健康检查等方面的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三)经审查合格,由市卫生局核发注明健康检查类别(项目)的《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证》(样见附件二),有效期二年,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社会团体、个体行医者,不得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 承担各类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以上,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2人以上,参加相应项目的健康检查工作。
(二)承担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必须具备以下仪器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1、X光机、酶标仪、水浴箱、培养箱、分光光度仪;
2、有独立的细菌实验室,能进行大便细菌培养和甲肝、戊肝测定。
(三)承担有害作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依据《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执行。
(四)承担放射工作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必须具备以下仪器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1、灯光视力箱、裂隙灯、眼底镜;
2、进行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率及甲状腺功能T3、T4的测定。
(五)承担在校学生的预防性健康检查,依据《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六)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应有候诊、体检、化验、档案等工作用房,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查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等制度。
(七)有国家专业规定条件的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类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对象: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1、食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和供销、仓储、质检人员等;
2、食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营业员和采购、仓储人员等;
3、饮食业、学校食堂、职工食堂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厨(技)师及辅助人员、服务员、采购员。洗消及仓储人员等。
以上人员均包括临时工。
(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
制水、供水一线的人员(包括临时工)。
(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包括营业员、服务员、理发师、美容师和游泳池工作人员等。
以上人员均包括临时工。
(四)化妆品生产人员:
直接从事化妆品的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
(五)有害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高温、粉尘、化学毒物及其他物理性因素等有害作业的工作人员。
(六)放射工作人员:
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同位素、放射治疗、加速器、工业x光探伤等放射工作的工作人员。
(七)在校学生:
注册在校的大、中、小学生,不包括电大、夜大、函大、业余大学的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第七条 各类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频次为: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一次。
(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每年一次。
(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室、美容店(室)、游泳池(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一次;其它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每二年一次。
(四)化妆品生产人员每年一次.
(五)从事化学性毒物、粉尘和高温、噪声、振动等物理性因素的有害作业人员,按《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健康检查时间进行,其中高温操作人员每年一次,在暑期进行。
(六)放射工作人员:
甲种工作条件(指年接受剂量可能超过和等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十分之三)的人员每年一次;乙种工作条件 (指年接受剂量可能超过和等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十分之一,但低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十分之三)。和丙种工作条件(指年接受剂量低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十分之一)的人员每二年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七)在校学生每学年一次
第八条 各类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二)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疾病。
(三)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各类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频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证》等资质的单位承担健康检查任务;通知受检单位按时组织受检对象到指定单位接受健康检查。受检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向指定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凡法律、法规、规章将领取健康证明列为发放许可证前置条件的,应及时安排健康检查。
第十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体检内容及其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保证健康检查质量;健康检查项目不得擅自增减。确需增减某些项目的,须向市卫生局提出,并报省卫生厅批准。
第十一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检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调离工作岗位的疾病患者,应在发现后24小时以内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各类人员每次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健康检查资料及汇总统计资料报送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健康检查单位每年应当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合格的,核发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健康证明》,加盖省卫生厅规定的“健康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加盖健康检查单位的公章,《健康证明》在当年有效期内全市有效。如市内异地工作,不再重复健康检查。
经健康检查检出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人员,不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直接为顾客服务、化妆品生产活动等工作,而可以从事其他工作的,仍可核发《健康证明》,但须在“体检结果”栏中注明。
第十三条 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检出的疾病患者,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部门监督用人单位执行。
(一)食品、饮用水、化妆品、公共场所四类人员检出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在接到承担健康检查单位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发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立即调离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离工作。对要求恢复原工作的,须按规定经复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检出职业禁忌病或职业损害的,按卫生部《职业病诊断及处理原则》或《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规定执行。
(三)在校学生检出常见病(近视、弱视、沙眼、龋齿、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寄生虫病)、传染病(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麻疹、活动性肺结核等)、地方病(地方性甲状腺肿),根据检出频率,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治疗或者由学校通知学生家长转诊治疗。
第十四条 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各类人员每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以后,应进行资料汇总及分析,并做好年度健康检查工作总结,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健康检查的有关资料及汇总资料交由规定存档的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二年进行一次质量控制、技术考核。考核一次不合格的限期改进,两次不合格的,收缴《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证》,并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负责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受检单位或受检者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七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或不按照管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擅自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其检查结果无效,并由管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八条 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的人员,无健康证明,未在规定年度内接受健康检查的,或者检出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未调离工作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见附件三),各类人员健康检查表、申请表、资格证、健康检查合格证等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发。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菏泽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预防性健康检查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申请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登记号
□□□□□□□□□□□□□□□□□□
机构性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菏泽市卫生局制
表1
医疗卫生机构简况
机构名称:
机构评审批准等级: 级 等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所有制形式 (1)全民 (2)集体 (3)私人 (4)中外合资合作 (5)其他 ( )
隶属
关系
(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 (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 (5)县(旗)属 (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 (8)村属 (9)其他 ( )
主管单位名称
服务对象 (1)社会 (2)内部 (3)境外人员 (4)社会+境外人员 ( )
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性别 □男□女
主要负责人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年月 专业
出生年月 专业
职务 职称
职务 职称
最高学历
最高学历
服务方式 □门诊 □住院 □家庭病床 □巡诊 □其他
床位数
备注
表2
人 员 情 况(空白科室自填)
职工总数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 行政后勤人员数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 师
医 士
检验科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医技
科室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护理
专业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 师
护 士
护理员
表3
预防性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情况
医学检查设备
有
(数)
传染病诊断设备
有
(数)
设
备
项
目
名
称
注:栏目不够请另附页
表4
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预防性健康检查执业许可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名称
县区卫生局签署意见
年 月 日 (章)
表5
审查、主管领导意见、局长核批
市级
审查
人员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卫
生局
主管
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卫
生局
局长
核批
签字 年 月 日
表6
核 准 登 记 事 项
登记号 □□□□□□□□□□□□□□□□□□
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所有制形式:
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
申请技术服务审批项目:
核准技术服务许可项目:
表7
核发《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证》
及归档、公告情况
批准文号
核准日期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发证人签字: 发证日期:
登记文件、证件、资料归档情况
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医疗卫生
机构开展
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
登记、公
告、刊登
情况记录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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