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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_T 3888-2021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规范(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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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1.040.03 CCS A 16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38882021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parallel approval service 2021-01-25 发布 2021-02-2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安徽省数据资

2、源管理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铜陵市标准化研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闫彦、潘妍、李琳琳、刘昆、舒敏、阮思泓、鲁文康。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的基本要求、审批流程确定、工作职责、办理流程、其他服务事项、监督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获得审批服务的事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169.1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2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2部分:进驻要求 GB/T 36112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现场管理规范 GB/T 36113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投诉处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工程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按一个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由一个或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总和。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 parallel approval servic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

4、程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服务事项,由各审批主管部门同步进行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建议的服务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approval management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提供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辅助功能的应用软件程序。综合服务窗口 integrated service counter 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内设立的,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事项的咨询、收件、登记、分办、发件、反馈和监督等服务功能的服务单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 approval stages for const

5、ruction project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的区间段落。注:一般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牵头部门 department in charge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各阶段中起统筹协调作用并参与审批服务的部门。联审部门 joint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department 配合牵头部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同步完成自身职权范围内审批服务的部门。4 基本要求 应实施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应实行一窗受理、统一收出件、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6、。应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审批服务,实现数据共享、审批监管、办件查询、统计分析。应为服务对象提供反馈服务意见或建议的途径,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管理、设备配置和人员进驻应符合 GB/T 32169.1、GB/T 32169.2、GB/T 36112、GB/T 36113 的要求。5 审批流程确定 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性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类)、政府性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线性工程类)、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社会投资项目和工业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内事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a)符合法律法规要求;b)

7、属于同一服务对象申请;c)事项具有关联性;d)办理流程能实现同步并行办理,或经优化设计和部门协调后可实现。6 工作职责 综合服务窗口职责 6.1.1 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在服务指南、网站或其他载体上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事项咨询的具体途径。6.1.2 依据服务对象申请,主动协助服务对象进行并联审批服务申报。6.1.3 实施并联审批服务事项的申报材料收件、登记、分办、审批意见及办理结果的统一发件。6.1.4 实时跟踪并联审批服务办理情况,监督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出具结果。牵头部门职责 6.2.1 组织并参与实施经确定审批流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6.2.2 编制并联审批服务

8、指南和申请表单。6.2.3 组织联审部门开展联合审查、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6.2.4 会同联审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主题类型制定并联审批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6.2.5 联系和协调各联审部门解决并联审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审部门职责 6.3.1 参加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6.3.2 参加牵头部门组织开展的联合审查、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6.3.3 制定本部门所涉事项审批服务工作细则,明确审批服务内容、审批服务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编制并联审批服务指南和申请表单。6.3.4 应按照服务指南的承诺时限完成审批服务,及时出具审批意见或服务建议。并联审批

9、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应通过牵头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并服从牵头部门的协调安排。7 办理流程 收件 7.1.1 收件方式 7.1.1.1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事项有以下两种收件方式:a)现场收件: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接收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经综合服务窗口确认项目基本信息及申请材料的形式、规格、数量符合受理条件后予以收件,并出具收件凭证;b)网上收件:接收服务对象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的申请,经综合服务窗口确认项目基本信息及申请材料的形式、规格、数量符合受理条件后予以收件,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告知服务对象。7.1.1.2 综合服务窗口收件后,通过工程建

10、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申请材料分发给各联审部门,各联审部门确定是否受理。如予以受理,则进入审批环节;如不予受理,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7.1.2 一次性告知 在服务对象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申请时,一次性告知其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法律法规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是否收费、收费依据等相关信息。7.1.3 容缺受理 在一次性告知后,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出现非关键材料缺失或内容错误的情况,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承诺在办结前补充或更正非关键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适用容缺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应在服务指南中予以明确。审批 7.2.1 联审部门

11、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7.2.2 联审部门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在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或服务建议。如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联合审查、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7.2.3 出现下列特殊情况,应做相应处理:发现申请材料内容中有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则在系统中发起补齐补正程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发现审批结论出现矛盾,且能在联审部门内部协调解决的,牵头部门应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联审部门协调解决。发现问题,不在联审部门职权范围内,但在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牵头部门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

12、决;发现问题,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则并联审批服务终止,并告知服务对象理由及依据。办结 联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证照、文书、表格等),将结果上传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纸质文件送交综合服务窗口。出件 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汇总审批意见和服务建议,告知服务对象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服务对象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结果。8 其他服务事项 综合服务窗口应为服务对象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条件、进度查询等咨询服务。综合服务窗口应提供办理结果送达服务。如涉及容缺受理的办件,应在服务对象补充或更正非关键材料后予以实施。牵头部门或联审部门应提前介入审批服务,为服务对象

13、提供申报建议和辅导服务。9 监督与评价 监督 建立配套服务监督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的实施全过程监督。评价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评价机制,接入安徽政务服务网“好差评”系统,在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提供评价渠道,方便服务对象实时对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进行评价,实现“一事一评”,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工作人员考核体系。服务改进 应结合服务过程中收集到的评价意见等,及时调整优化窗口和网上服务事项内容和服务流程,持续改进服务。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3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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