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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的《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1, 银行汇票概述:
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范围:单位或者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①申请
②出票。接收申请后,出票银行要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③交付给收款人
未填明和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④流通转让。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2,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汇票1个月,支票10天 )
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3)交款。收款人应审查各种事项。
(4)流通转让——背书。
(5)提示付款。
(6)退款和丧失。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以上三种支付工具将在本章第四节介绍。
(六)托收承付
1,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2,使用范围
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③,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④,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⑤,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托收承付的流程(简单了解)
(1)签发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托收
(3)承付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是根据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其他单证,与经济合同核对无误后,承付货款;验货承付是指在收到收款单位商品,验收无误后,才承付货款。验单承付期为3天,验货承付期为10天。
5.拒绝付款
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
(七)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概述
委托银行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中有关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流程
(1)签发。
必须记载事项:
(2)委托。
(3)付款。
4.拒绝付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例如:145.00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整。
145.10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
145.16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陆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 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例如,¥1 680.32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1 6 8 0. 3 2
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或者: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 叁角贰分;
例如,¥107 000.53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1 0 7 0 0 0 5 3
写成:人民币壹拾万 柒仟元零伍角叁分
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 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例如:¥16 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判断)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例如,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见十加零
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判断)
例:1,某单位于2009年10月19开出一张支票。下列有关支票日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 )。
A.贰零零玖年拾月玖日
B.贰零零玖年查拾月壹拾玖日
C.贰零零玖年零壹拾月拾玖日
D.贰零零玖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
【答案】D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现金的使用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位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意义、限额核定原则和方法
1,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
2,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予以核定。
3,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的限额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到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
4,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由该家开户银行负责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监督。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办理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
(三)现金的坐支
现金的坐支,简称“坐支”,是指各单位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支付的现金。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
1,各单位的现金收入,除由出纳人员按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外,还包括:职工报销差旅费时交回的剩余借款、备用金退回款,收取结算起点一下的零星收入款、收取不能到账的单位或个人的销售收入、收取个人的罚款
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等。其余收款业务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现金的提取
一般由出纳人员填写”现金支票“,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现金收入或者现金支出时要分别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
大额现金支付采用登记备案制度。
(二),单位现金支出业务的办理要求
1.现金支出的主要用途
支付职工工资及津贴、支付农副产品收购价款、本单位出差人员差旅费、支付备用金、零星购置办公用品等。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和内部控制
(一)钱账分管制度。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现金收支授权批准制度
1,明确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
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具体办法
3,确定各种现金开支业务的授权批准权限
4,严格执行现金支付业务办理程序
(三)日清月结制度
(四)现金清查制度。现金清查一般采用突击盘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人员。以防其预先做手脚。清查时出纳人员应始终在场 。
(五)现金管理制度
1,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在当日下班前送存开户银行。
2,日常业务收付的现金及限额内的库存现金,一律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
3,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4,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5,对库存现金应实行分类保管。
6,保险柜的配备使用制度。主要由出纳人员保管,开启。
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更换出纳人员,应相应更换保险柜密码。
7,库存现金的其他内部牵制制度
(1)签发收据和发票应于收取现金的职责分开。即开票与收款应由两人分工办理。
(2)建立收据的领、销制度。
(3)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 或发票;一切现金支出,都应取得有关原始凭证。
(4)现金支票和银行印鉴必须有两人分别保管。
(5)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出纳岗位轮换。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单位名称开立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4.27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提交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 →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开户银行审查→ 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或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资料退回报送银行 → 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
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9.0五、基本存款账户(4种单位账户的使用范围是重点)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简单了解)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5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6,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如设立工程指挥部、摄制组、筹备领导小组等(1个)。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1个)。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三),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6.25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开户要求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付水、电、话费;
(2)“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2.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如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简单看看)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2.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二)开户银行的管理
主要就是监督检查。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三)存款人的管理——预留银行签章
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更换预留式样。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给予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对银行直接相关的负责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名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
0.47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2.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3.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3)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异同
6.28三、商业汇票(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货单位。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l0 日内。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
(2)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3.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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