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
莆公消[2009]212号
关于印发《莆田市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34项制度》的通知
支队监督处、各大队:
为进一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我市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总队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支队制定了《莆田市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34项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要开展学习宣传。各有关单位要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自学等多种形式迅速组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原原本本地学习《制度》,切实使每一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制度》的内容,做到入脑、入耳、入心,要学透学精,学以致用。要大力宣传《制度》,切实增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依照制度开展执法工作的自觉性。
二是要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单位要紧紧抓住用制度规范行为这一根本,在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不作为、执法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建立督导工作机制,加强检查和督导,促进各项执法工作制度的落实。
三是要规范统一文书档案及各类台帐。要结合贯彻公安部消防局编印的《消防监督执法手册》,规范各类文书档案,要规范、统一各类消防执法审批表、各类消防执法记录、登记等与落实各项消防执法制度相配套的各类台帐。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支队监督处,以便修订完善。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消防 执法 规范化 制度 通知
抄送:省消防总队防火部,市公安局。
莆田市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34项制度
目 录
1. 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2. 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3.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
4. 法律审核制度
5. 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
6. 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
7. 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
8. 集体会审制度
9. 专家论证制度
10.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
1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监督检查工作交接制度
12. 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
13.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
14.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
15.防消联勤制度
16.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制度
17.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
18.罚缴分离制度
19.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20.警务公开制度
21.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
22.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23.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制度
24.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5. 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
26. 网上执法监督制度
27. 执法情况复查制度
28. 执法督察制度
29. 执法外部监督制度
30.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31. 执法岗位资格制度
32. 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33. 执法工作例会制度
34.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一、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合理分解消防监督执法业务职能,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确定每名消防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支队实行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大队实行承办人、行政审批两级责任制度。
三、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实行承办、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四、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承办、法律审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五、消防执法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内容、标准等要求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执法质量,对消防执法承担直接责任。
六、技术复核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复核,对法律文书格式进行复查,对消防执法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七、专兼职法制员对本单位承办的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参加执法质量考评和重大事项的集体讨论,对消防执法承担审核责任。
八、消防监督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执法质量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九、支队、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执法职责,对消防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二、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刑事案件等具体事项时,消防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或消防监督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执法人员中指定一人作为主责承办人,对承办的具体事项负主要责任,其他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主责承办人带领其他承办人依法办理消防执法的具体事项,确保执法质量。
四、主责承办人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对其他承办人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初审,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随办结、随立卷、随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五、主责承办人应当取得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执法业务。
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
一、支队建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支队应当明确一名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二级以上岗位资格的人员承担技术复核工作;大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支队应当组成技术复核小组,开展技术复核工作。
二、技术复核人对审核意见进行技术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三、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内容应当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适用规范、建筑设计定性、建筑总平面、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准确性等方面。
四、技术复核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责承办人应当向技术复核人提供已有的资料、拟办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技术复核人对主责承办人拟办意见进行技术审查后,出具技术复核意见,由主责承办人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技术复核的,主责承办人不得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四、法律审核制度
一、支队、大队根据法制工作需要,明确法制部门或专兼职法制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审核工作。
二、法律审核的范围:
(一)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除当场处罚案件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刑事案件。
三、法律审核的内容:
(一)制定的有关消防执法或消防行政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执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恰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法律审核的处理:
(一)有关消防执法或消防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同意发布实施的意见;
2、无法律依据,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提出不同意发布实施的意见;
3、需要进行修改、补充的,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退回制定单位或人员处进行修改、补充。
(二)执法案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和变更的意见;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写明理由,退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4、违反法定程序的,指出错误,退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纠正;
5、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
(三)法律文书
1、填写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作出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2、填写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错误的,要求承办人员修改后重新报审;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或违法的,作出不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未经法律审核或经法律审核不合格的,主管领导不得签发。
六、支队、大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七、行政拘留的案件应当由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依法由其他机关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由审批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法律审核。
八、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进行实地调查访问。
九、法律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法律审核,应当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承担法律审核责任。
五、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除《消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当场处罚决定书》及按简易程序办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可由负责承办的消防监督员直接填发外,其他消防执法法律文书应当经过行政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法律文书不得发出。
二、消防执法审批坚持“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权限进行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三、支队承办的执法事项,由防火监督处领导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法律文书的初审,承担消防执法直接领导责任。
四、支队、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
五、行政主官需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法律文书的,应以正式文件加以明确。
六、行政领导审批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时限,不得有压案、压卷现象。
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
一、支队、大队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四项消防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
二、实行网上受理或窗口受理:
(一)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支队、大队应当认真执行,指定专门人员到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许可办理场所集中受理;
(二)未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支队、大队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消防行政许可窗口集中受理消防行政许可;
(三)支队、大队应当将消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集中受理场所公示,有条件的应在本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互联网站上公布。
三、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予以说明、解释的,首问受理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受理书面凭证应当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六、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
七、行政审批法律文书应当从受理窗口发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后,受理人员应在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执》交由主责承办人统一整理存档。
七、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
一、支队、大队所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应当按规定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流转。
二、各类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在受理时应当登记,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网上流转审批流程。
三、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审批流程为项目受理、任务分配、承办人办理、法律文书制作、技术复核、行政领导审批、法律文书发出。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上进行流转的消防行政许可,应同时或之后签发纸质审批件,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或流转存在困难,将影响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可通过纸质文件流转,其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相应规定,事后应在网上补录。
五、消防行政许可的受理人、承办人、技术复核人、行政审批人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履行职责,对消防监督业务信息中以各自名义制作、审核、审批的文书及事项负责。
八、集体会审制度
一、对于消防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支队、大队实行集体会审制度。
二、集体会审的范围:
(一)消防设计审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大型建筑工程验收、批准投入使用和批准开业;
(三)撤销消防行政许可;
(四)给予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给予个人2000元以上、单位10000元以上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较大以上及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
(六)确定能否同意延期整改;
(七)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和销案;
(八)消防刑事案件;
(九)其他需要组织集体会审的事项。
三、集体会审程序:
(一)对于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给予停产停业或大额罚款(支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大队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支队长、大队长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二)对于消防设计审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支队长(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
(三)对大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由支队长主持集体会审,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
(四)较大以上及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意见,应由主责火灾调查员组织集体讨论后提出。
四、集体会审应形成书面意见,由全部会审人员签名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集体会审制度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
六、集体会审应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部别、职务及技术职称等;
(二)讨论的具体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
(三)经集体会审形成的会审结论或意见;
(四)集体会审的主持人签名,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名;
(五)对有不同意见的,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七、集体会审的结论,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九、专家论证制度
一、为规范我市专家论证工作,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专家论证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申请专家论证的范围:
(一)对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
(二)对于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技术、新材料带来的消防安全新问题;
(三)由于特殊使用功能的需要,消防设计难以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灭火系统等的规定;
(四)其它需要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
三、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遇到复杂疑难技术问题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由支队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论证的专家签名确认,论证意见可作为整改火灾隐患的依据,并报总队备案。
四、消防设计问题的专家论证,由建设单位向支队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需要论证的技术问题及理由;
(二)建筑工程项目概况;
(三)消防设计说明及图纸。
申请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还应分别提交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说明、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和应用情况。采用国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该标准的中外文对照文本。
五、支队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对消防设计技术问题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总队防火监督部,并提交有关材料(一式十份)。
六、经总队专家组论证通过的消防设计论证意见,方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依据。
十、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实行分离制度。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承担对同一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
三、建筑工程在受理消防验收之前由建审人员实施消防监督,在受理消防验收之后由验收人员实施消防监督。建审人员必须将全部审核资料移交给验收人员。
十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监督检查工作交接制度
一、支队、大队应当建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监督检查工作交接制度。
二、建筑工程必须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交接。消防审核不合格、消防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消防审核、未经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交接。
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向消防验收人员交接,消防验收人员向监督检查人员交接。
四、对前一监督管理环节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合格后方可交给下一个监督管理环节。
五、对后一个监督管理环节发现前期重大执法问题,应提请本级行政领导或上级机关组织执法情况复查。
六、交接工作应填写交接记录表,记录表中应载明建筑工程名称、工程基本情况、使用性质、交接时间、交付人、被交付人签字。
十二、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
一、支队、大队应当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二、消防监督抽查应当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适当抽查一定比例的其他单位。
三、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以上抽查,其他单位的抽查数量应不低于监督干部实有人数的5倍。
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危险性大的重点季节等时期,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消防监督检查活动。
五、对公安部消防局或总队统一组织的检查或专项治理活动,支队、大队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
六、支队、大队应当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活动前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检查范围、检查分工、检查内容、工作要求、检查时限等。
七、支队、大队及其消防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计划依法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或改变消防监督检查任务。
八、大队制定的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应当按要求存档备查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十三、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
一、支队、大队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利用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对生产、经营性的场所进行错时消防监督检查。夜间检查的时段为20时至次日凌晨2时。
二、错时检查的对象:
(一)歌舞厅、影剧院、演艺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茶座、酒吧、网吧等休闲场所;
(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四)体育馆、会展中心、文化活动和旅游景点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场所;
(五)其他人员密集、火灾高发,需要错时检查的部位和场所。
三、错时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值班人员是否在位,防火巡查是否组织并如实记载;
(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三)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功能;
(五)是否存在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六)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行为;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错时检查由支队、大队组织实施,应达到下列量化要求:
(一)工作日和休息日的错时检查,设区市中心城区每月不少于3次,其他县(市、区)每月不少于2次;
(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高发时段等重要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错时检查。
五、错时检查应出示证件,可着便装。
六、错时检查,应给予消防监督员一定的执勤补助,检查时间超过零点的,适当安排补休。
十四、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
一、支队、大队应当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确定的判定方法、判定程序和步骤,准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
二、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三、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按照《专家论证制度》的要求组织论证。
四、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法督促限期整改。
五、《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六、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录入“全国火灾隐患网上追踪信息系统”,实施跟踪督办。
七、支队、大队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八、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支队、大队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九、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合格后,应当在《复查意见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销案并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
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且已执行的,应于执行后5个工作日内销案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十一、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合格后,支队、大队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十五、防消联勤工作制度
一、支队、大队要加强“防消联勤”工作,支队监督处与支队司令部、大队与责任区中队要建立情况互通机制。
二、支队监督处、大队应及时将辖区重点单位变化及火灾隐患情况分别通报给支队司令部和责任区执勤中队。
三、支队司令部和责任区执勤中队对辖区内因关系到国计民生确实不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相应对策,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周密的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实地演练。
四、支队监督处、大队应配合执勤中队做好“六熟悉”和实地演练的协调工作。执勤中队在进行“六熟悉”和灭火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中,对发现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消防设施损坏等问题,要立即反馈单位并告知支队监督处、大队。
五、支队监督处、大队对支队司令部和责任区执勤中队通报社会单位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在2个工作日内要及时组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消防指战员在灭火战斗时,应该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特别是扫残火和拆除某些构件和清理火场时,应该注意保护好起火部位的原状,对于有可能为起火点的部位,尽可能做到不拆散已烧毁的结构、构件、设备和其他残留物。
七、支队司令部、执勤中队应参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和消防供水设施试验,配合支队监督处、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
八、火灾发生后,支队监督处、大队值班的防火监督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十六、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制度
一、支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骨干组并制定工作规则。
二、支队火灾调查骨干组成员由防火监督处推荐,由支队批准,形成正式文件并报总队备案。
三、支队火灾调查骨干组成员任期三年,成员在支队工作期间,所承担的火灾事故调查任务不随岗位调整而改变。
四、支队火灾调查骨干组成员受支队委派,协助、指导全市各地较大(有人员伤亡)、重大、特别重大火灾和各大队申请技术支持的疑难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收集、研究全市火灾事故调查信息;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培训任务。
五、支队火灾调查骨干组成员奉调执行任务,所需差旅费由原单位负责,食宿费由执行任务所在地的大队负责。
六、支队应当加强火灾调查业务培训,适时开展火灾调查专题研讨和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十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
一、支队、大队应当按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要求,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支队、大队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支队可以通过网上督察、执法案卷评审,定期检查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情况。
四、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五、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六、在行使行政处罚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人员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将纳入对单位和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作为执法质量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因自由裁量权实施不当,引起当事人申诉、控告或复议的,经查证属实,承办人员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单位当年发生二起经查证属实的自由裁量权实施不当行为的,取消年终消防执法评先资格。
八、因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八、罚缴分离制度
一、支队、大队办理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在办理消防行政罚款处罚案件时,执法单位或代收银行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三、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银行的名称、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四、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一、按照《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支队组织制定对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及标准,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和年度检查考核,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三、支队、大队应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消防监督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帮助公安派出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消防监督执法权限、程序和行为。
四、各大队必须在4月25日前完成对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民警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要认真组织,确保参训民警学好能用。
五、各大队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民警的面对面指导,尤其是在典型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验收、火灾隐患整改、火灾原因调查等工作中,请公安派出所民警参与,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民警消防监督的业务水平。
六、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业务学习与培训;
(二)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五进”工作;
(三)指导公安派出所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档案;
(四)协调解决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对联系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发等环节的实地指导和帮助。
七、各大队要提请县级公安机关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工作的考核、评比范围,对成绩显著的派出所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警务公开制度
一、支队、大队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布,实行警务公开。
二、公安消防机构应通过受理窗口、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实行警务公开。
三、警务公开应坚持客观、全面、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群众便于了解的方式。
四、警务公开内容:
(一)支队、大队领导和消防监督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照片和联系方式;
(二)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情况;
(三)监督抽查和专项治理有关事项及结果;
(四)消防行政审批事项、范围、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
(五)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处罚裁量标准;
(六)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
(七)其他事项。
五、支队、大队开办的消防互联网站要链接中国消防产品、阻燃制品信息网和建设部门企业资质查询网站,提供消防产品、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信息服务,公布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结果。
六、警务公开范围、内容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二十一、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
一、执法过程中应将相关执法内容告知当事人,增加消防执法透明度,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可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子信息媒体告知等方式进行。
三、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内容:
(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四)依法作出不予消防行政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在火灾原因、责任认定法律文书下达后,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重新认定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权利及申请重新认定单位和时限。较大火灾或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火灾,在火灾原因、责任认定法律文书下达后,应组织有关当事人说明主要认定依据和理由;
(七)依法判定消防产品不合格的判定报告,应告知相关单位判定不合格的依据,内容、结果及应有的权利;
(八)其他事项。
四、执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采纳。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执法理由告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建立执法档案室,加强执法档案管理。
二、消防业务承办人负责对所承办的消防监督执法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有关集体会审记录、专家论证意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等资料应与法律文书一并归档。
三、消防业务承办人应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在立卷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档案管理室,确保执法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四、执法档案室应当配备相应装具,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五、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时要进行审查,经确认无误后,由交、接双方在接收记录上签字;_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
六、借阅、使用执法档案,应经档案形成处(科)室同意,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注意保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二十三、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实行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制度。
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工作进行的考核评议。
执法绩效考核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工作达到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综合执法成果进行的绩效评定,以及上级机关下级行政主官进行年度执法责任和绩效的评定。包括受理窗口满意率、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消防监督检查任务完成率、火灾调查率和查清率、行政处罚案件和“两案”办理等内容。
三、支队、大队要严格依照《福建省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消防执法质量考评。
四、支队、大队行政主官是本单位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支队、大队行政主官要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单位执法工作制度、执法队伍、执法装备建设。
五、考评、考核结果与行政领导任用和消防执法人员晋职晋级挂钩。
六、对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不达标的单位,支队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下一考评年度不得提拔或提前晋职、晋衔。
七、个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由支队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晋级晋职优先考虑对象。报评个人三等功或十佳监督员的,个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
八、对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不达标的个人,支队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个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不达标的,下一考评年度暂缓晋级晋职,并视情调换岗位。
九、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或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按照部局《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追究。
二十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消防执法过错,应予以纠正并记录在案,依照《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承办人、复核人、法核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过错。
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支队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纪委和政治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
五、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的;
(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或无法认定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
(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一)拒不执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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