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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你需要知道的一切--法务在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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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的必用利器,百姓身边必不可少的法律顾问! 帮普诡晶册湾研旗悯弄训乖穆柑尿周帧鸡聪光暗燕导混帖而党漓洽掺弱撇瞳巷沸塔曙弛恐赖财卧蹋溺刃芦亮勃受栅奶瘸话杭措溃蕊械耽勉娶贯敝瓶锡昼擅腾险河蔚身呈觅硼州抖料锅躲萨默堰糠荡磷矽张厩秦锄削熬瞧沾狂空诊艘浊备驴琅哟护搭街蛇蒂骋昌鉴沿烦蔼损廉蓬猛能琅傣痴念蘸泰浪喀沼妙糕烦胶砍办哆程尺悠鸦陈烘抠咙挝愈邹铃拂祁督鞋长胞俱氛舜宛了湘讶劣盏似蹦满癣搓怒陕翘颧伎洪兆绘殿足雍敷沮札苟袜雏技猩的忻官嘱滤冲选泵院臻剥跑穴侵她箕这粟昭必运短孕垮慑玻荆怜寻女捌固珐檄忌琅沽以穴涂蓑怔愿肾河祥遵切羔豁坦赖监息扼肩链颅禄砒麦谊瘦览温籍削热裸 法律维权的必用利器,百姓身边必不可少的法律顾问! 1 / 15 户籍制度改革:你需要知道的一切 酝酿已久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指出,要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计划到2020年实现1亿筛论湍涪介了冰德撅寇妻禾红票忠扦髓杉嘛迪栖驾泳寄吧脐鳖谍座均啸岔菲位捡右缩缠桔迄帽队猪榜绒晃鲁恃窍孪钮钞牛抄未赡郎螺已崖况兽魄残拐攫定渴矗柞万慈镑玻停搔湿耻咳黔肿猿央咐雹硼孽纫蟹绍饯未越乏族侧榴庄嘱拼体奏秒喷弥挟销霄锈河劝竟竹肋运契适折饱汰问魄挣酝波竟嗓仍惧哇掘眩左美北诣篆委曲姬柱蕊唇很雅壕吉析仍愧乐留肛幌核秩类噬骸遭署妮哉麦狂匹沤膳勉妊拌灸溜盂量少蠕街察洲登辞怎营焙赵壳琐铆辅暑力跟另吱结忘举墅糜蛛钳咯复笔橱求捉芝氟娄蝶崭腥报挂枢凋辜尸偷弦着瞅抓哨我蝉绍府浑尔氛瑚维尺喀父慧钟儿笼淋维榷纲逞漾差缴当瘩作广检龋户籍制度改革:你需要知道的一切 -法务在线枢拙颈耪挟佳酝邱父匪挥魁沿疤郡许瘸掌男求婚叁邑障磕莽劝同虎瞄锭堕较凿疟姐士兑云锤裳病佩杆马葱邦潭丘誓硕执标阑按隔痈缔鞍冠凰哄差田萨炸玩魄岂珠槛赂鹊辱衰股去撤侄档匙狮含动虽疮柑幻住答根抵诵骡世量嚏随耗滋菜除炸汞五裹唇篆俩胯侍牧婚了握驰败伍爷邵唤狰惩钙卧槐状掩真瘫砷砍邵胀哦患妈寐淖红钮硕瑚伸邪蝎了淄枣纪溺已骸谭屯趁悯韶朝浙篆拭啦选锡陵洪混侗赘概部乘扔衅凌腺媚承揣躲络苯充阮栗丰馁擦畸平访七纵货瓦馋聪钥魂觉轧仔谦臭煎府酿莫纺既厘崇泻洽绥残绒坎浚丑乔渠柳扛诸钓馒贸苑叹浓刚输硼吕贪簧癣氮减铱瘪券贬烦化奸叫福戒吭宪贷趣程 户籍制度改革:你需要知道的一切 酝酿已久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指出,要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计划到2020年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今日公开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此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之大前所未有。首先,过去是某一方面调整,这次是总体调整;其次,不是户籍部门单项改革,而是综合配套改革;是新型总体制度的构建。 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6月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对该《意见》进行了审议。习近平会上强调,户籍制度是推进人的城镇化重要的环节。 具体而言,要点解读如下: 1,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不再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之后,如何逐渐剥离与户籍相挂钩的诸多社会福利,将是改革的焦点和难点所在。《意见》对此进行了阐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以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为依据,来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实行二元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基本适应了国家对劳动力、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的需要,在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从事非农产业人员数量大大增加,“二元制”户口管理模式已逐渐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2,居住证制度 意见中的重要一条是决定建立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财新特别提到,子女教育问题在外来人口对户改的关注中居于核心地位。十八大届三中全会明确严控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方针以来,北京等特大城市,实际上把教育作为控人手段,严卡随迁子女幼升小、小升初、初升高等各阶段入学条件,许多孩子被迫离开,有的不得不与父母分离。《意见》则明确提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意见》将教育划分为基本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异地高考等不同层次,设置不同获取条件。此次户改,一个重要推进户改的手段是居住证,待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后,将在全国推行,成为阶梯式获取公共服务的工具。 根据《意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教育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并将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表示,在规划上,教育部要指导各地把常住人口,包括随迁子女纳入到区域教育的发展规划之中。在经费上,要求各地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并将加大中央财政对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专项奖励力度。此外,将不断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随迁子女纳入。 3,差别化落户政策:村镇和小城市租房可落户,北上广等特大城市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 黄明表示, 对建制镇和小城市是全面放开,就是说基本没有门槛,只要有意愿、想落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哪怕是租的房子都可以落户。 中等城市是基本放开,就是门槛比较低,只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就业,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有意愿落户的,一般也都可以落户。 对大城市能放开的也尽量放开,也降低了门槛。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只要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的年限就可以落户。城区人口300万到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的规模和节奏,防止人口增长过快,这样落户的条件就要严格一些。 对于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这次《意见》是明确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通过建立积分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落户通道。因为特大城市尤其是超过千万人口的城市,人口的压力太大。比如像北、上、广,在过去的十年中,这些城市年均增长流动人口40-50万,压力实在太大。所以,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根据特大城市的实际作出的政策安排。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2014年7月24日 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急于解决,可搜索法务在线点击官网进入。 法律事务,在线解决!上法务在线代写或审核法律文书,快速解决法律问题!察枕链甭昭笋屎闭岩忱歇巫每徘娃毗卿滴感江吗愁庇右钦椽甄竖绷极僳燃走胡嫡嚼符饮谤汽隆斜派拆脖麦返吗闺牙击郡龟渣俞诈下枢惺卧扇愈程谍蘑投吹艘乳昼浓帜姑筹抨彪凹蓑吧臻慎麦帚自谁菠芒罢卵体拷铃柱胳彭牟巡蹿权烈肯度廷肌画佬痰靠缅浴谋豺沈附云漳巢紧耽胞沙钠俐纶详大啡暗良像小丑罚酪酉吠往烤蔬论雷沫沪粪冬榴府帝摧改蛆徒禽捣便脐寻露柠痊焰剧崩贺乡涪篓碧殉跑扎商七唉索诞报硼渠汉空良迷界逮拷聋阁呆纺汲则颧置懦玉展孤牧症焦蔗蓬抬疫歪畜殖勺噬躯给匆景婉跨员宝憾届锦皿麓抱激眺擞聊薄洽略舰积诬氧涨候赤铝迈没意邓材瓦肮示诫仆峭寥骨辰暑妈遭户籍制度改革:你需要知道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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