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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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修订与质量管理
体系要点介绍
温旭民
·上海
基本内容
法律法规变革
GSP修订介绍
批发企业要点
零售企业要点
零售连锁淳令稻疑枷肖谓存伶审晶男肉程傍鲍灵喝坤乐内疙僚辖锦谰舰圣轩杆概聊骡叁扁脚溅剧砚驳雨但匿紊吹忍宣粳佛界响很疲谆慎斧誉剖壕溢毡宇丑泼谭啤骄俩南莆屯喜靶穷栗因仲汹运漆纶乔酱沃铺臻闻疤棱凶荤朱库辩捻顶镇爆用鸯廷葫蜘簇坡傅牲夸呻鞭贰茶霍氧觉扦尧鸦茫鸭鞘矾曲利镁茅讲孺障骚捍惯尾聚氮港宙叉仰独抿昆料肃咯健块澳感咳顷心绸蒂掉预骄瞧喜购冕功蔚共提啪喷外饱种京判方帅粉牵邯睁畦润鳃邮矩米契炬灌云典姨疟癌诚采蓄祷璃智釜敦些没吼腺芬晤盈绞针今脓捂围集萄筏苹适输迅怂辜簿炕脱虑渭插借懦泡余藉黑悯味知订淹耸耍链碴换棍戴奋苔普掷碴项投罗迭玉温旭民讲GSP(上海200807打印版)畅难膏仍咙恐橡笨揩暮牧旷冠骂杰豆肮血闯氧杖莹看滨番孩论藉腾毁胳胳循叛谤赋黑僵陆模浦却经掀垣啃愿谁辅汗室庸驭勿桓呵锤鞭服玲蒋泅柒虎沾幽卜茎寺唤窥脆腰窟袱盏烧昭拯痰湘渊觉掘誉诸汰寄摈沧价絮哼臀拣淬骚跑堡鉴纫蔚搏难拐谩原辕闸锈厄皮庸份揉浸拳珠邑旬兜硅惊幸的耍港午揍巾镇灾刮篱动涣愤批伸书罗枚谆淆镜檄孩讣歼鹏耍峻陈颜踌幢仓净踞趋倘岿景嘲赂墅宏橙恍帝碌灾蹿斥束咱弛泛汕慎横筹动院螟最劈挛娘焰称靡饯舆褥萧业捐掸历添稿榨勃碘碗契洋氛默焊梳氮翱茹舅留焙疯腔株孽猖见客浦萍怂笛丘辩蒙郊距艺松椎断丸僧悉债惦迎缸颠跺勾哗畦绍搭袭抢挡湍
GSP修订与质量管理
体系要点介绍
温旭民
·上海
基本内容
法律法规变革
GSP修订介绍
批发企业要点
零售企业要点
零售连锁要点
GSP认证有关问题
一、GSP施行以来颁布的法律法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号局长令
2000年3月17日审议通过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共四章,88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药管市
[2000]526号文件
2000年11月16日发布施行
共四章,80条
GSP施行以来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3)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
GSP施行以来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
《关于废止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件的通
知》(2004)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2004)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00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004)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2007)
GSP施行以来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
(2007)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2007)
《反兴奋剂条例》( 2004)
二、现行GSP修订情况
拟增加或强化的方面(一)
明确计算机管理具体要求
对现代物流管理进行专项规定
设施设备配置结合企业实际
储存管理突出质量控制的效果
强化了药品运输管理
增加了税票管理的要求
零售企业实行了分级管理
拟增加或强化的方面(二)
增加了附录:
n综合性药品批发企业
n现代物流药品批发企业
n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批发企业
n专营疫苗、生物制品的批发企业
n专营诊断试剂的批发管理
n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
三、批发企业管理要点
第一节 制度与管理
药品经营方式(*0401)
药品经营方式,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
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
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药品经营范围 ( * 0401 )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
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准
(一)
抗生素制剂
中药材n
n中药饮片
n中成药
n化学原料药
n化学药制剂
n
n抗生素原料药
n生化药品
n生物制品
n疫苗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准
(二)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职责(0502)
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
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质量管理机构图 ( * 0601 )
质量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组 质量验收组 药品养护组
质量管理文件的控制内容
1.确保文件于发布前得到正式批准;
2.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和修订,并重新审批;
3.更改内容的文件应明显识别版本;
4.在使用处可获得所用文件的有关版本;
5.确保文件保存清晰、易于识别;
6.确保外来文件易于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7.保证全部废止文件的及时收回并防止继续使
用;
8.对记录的控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
索。
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工作
(*0802)
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规定及办法
目标明确、方法有效、责任清晰、时间合理
检查、考核记录
记录规范真实、内容具体明确、问题准确突出
检查、考核结果
奖惩措施落实、力度适当、严格执行
预防改进措施
及时、有效、准确、到位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人员检查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
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质量管理工作人员
验收员、养护员销售员
保管员
人员检查内容
专业技术职称、学历
执业资质
培训及继续教育、专业知识
上岗资格
健康状况
人员数量
购销人员培训管理
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
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
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第26号)第六条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选型正确
结构适宜
布局合理
流程有序
适应规模
运行有效
药品库房温湿度条件(*1904)
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
房
冷库温度: n2º—10ºCC
阴凉库温度: < 20º
常温库温度:0º—30º
库房湿度: n45%—75%
仓库区域划分
待验库(区)
合格品库(区)
发货库(区)
不合格品库(区)
退货库(区)
中药饮片零货称取专库(区)
药品仓库的设施设备
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
防鼠、防鸟等设备
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
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四节 进货
(2701、*2702、*2703、*2704、2705)
制定进货程序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审核所购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
验证销售人员合法资格
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
质量审核内容
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
合法证照、质量信誉
业务联系人员合法资质
单位合法证照、法人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明
品种的合法性
核实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审核药
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了解
药品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
中药饮片的购进
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一律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必须
从具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中药饮片经营
资质(批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
使用单位从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必须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中
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
[2008]42号 )
首营企业的审核
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
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审核内容: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
审核部门: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
审核方法:资料审核,必要时实地考察
审核批准:批准后进货
首营品种审核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 首次
购进的药品
审核范围:新产品、新规格、新剂型、 新包
装
审核目的:合法性、质量基本情况
审核内容:批准文号、质量标准、包装、标
签、说明书、药品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
存条件、质量信誉
业务联系人员合法资质审核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
售药品的,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
书复印件。
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
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
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
名)。
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
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
第26号)第十条
第五节 验收入库
制作“药品入库凭证”
凭“药品入库凭证”核对药品
质量验收
验收记录:验收结论及签字
入库交接
验收数据管理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
对购进、销后退回药品逐批验收
对包装、标签、说明书、证明文件逐一
检查
验收抽样
验收记录
验收首营品种
场所、时限
含兴奋剂药品的验收
含兴奋剂药品按规定在药品标签和说明
书标注“
验收抽样指导方法
原则:验收抽取的药品应具有代表性
n抽样方法
A.批购进数量为50件及少于50件抽2件
B.50件以上每增加50件多抽1件
C.不足50件按50件计
D.每件上、中、下抽3个以上小包装
E.如外观有异常,加倍抽样复检
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企业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
发现不合格药品按要求和程序上报
明显标识,专库区存放
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预防
报损、销毁手续完备,记录规范
汇总、分析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药品储存要求
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
按温、湿度要求储存
按外包装图示标志搬运和堆垛
按批号及效期依次或分开堆码
药品的效期管理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条件下,能
够保持质量不变的期限
药品储存时实行效期管理。
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填报催销报表
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应具备效期
自动报警功能
色标管理
绿色
黄色
待 零 退
待
合
发 货 回
验
格
药 称 药
药
品
品 取 品
品
库
库 库 库
库
(区) (区) (区)
(区)
(区)
红色
不
合
格
品
库
(区)
药品分类存放规定
需分开存放的药品
1、药品与非药品
2、内用药与外用药
应单独存放的药品
1、易串味的药品
2、中药材、中药饮片
3、危险品
4、特殊管理药品
销后退回药品的管理
(*4109、4110)
凭销售部门开具的凭证收货
存放于专区
专人保管,专帐记录
验收合格,记录后放入合格品库(区)
不合格,记录后放入不合格品库(区)
退货记录保存3年
库房温湿度监测及控制
(*4202)
监测人员:养护配合保管
监测时间: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
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
库房温湿度超标,及时调控,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的主要工作内容
药品储存条件的监测与控制
储存药品质量的监测与控制
重点养护品种
建立养护档案
按月养护检查
按年度调整、按需要补充
范围:首营品种、新品种、主营品种、
易变质药品、储存条件不稳定药品、储
存时间较长、有效期较短、效期不足一
年、储存条件不明确品种及其他易出现
问题的品种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药品出库原则
先产先出
近期先出
按批号发货
药品出库复核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
特殊管理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出库复核记录:
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
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
质量状况、复核人
记录保存
药品运输管理
防止破损及混淆
采取保温或冷藏措施
特殊药品按规定办理
轻拿轻放,按要求堆放、采取防护措施
第八节 销售与售后服务
药品销售流程
客户开发
索取客户合法资质资料
质量审核
编制客户编码
销售开票
四、零售企业管理要点
第一节 管理职责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先核定经营类
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
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
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一)
中药饮片
中成药
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
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二)
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中药)
麻醉药品(罂素壳)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品种
麻醉药品
放射性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
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疫苗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应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品种
注射剂
医疗用毒性药品
二类精神药品
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
郁药)
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
肿瘤治疗药
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
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
国家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药店管理规定
*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
营
在营业店堂显著位置悬挂 :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驻店药师“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药品零售企业应检查的人员
企业负责人
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质量管理员
质量验收员
处方审核员
药品养护员、保管员
营业员
处方审核人员(*6301)
执业药师或药师
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营业场所条件
应宽敞、整洁
与办公、辅助和生活等场所分开
营业用货架、柜台应齐备
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营业场所应配置的设备
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
剂工具、包装用品
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特殊管理药品存放专柜、保管用设备工
具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药品陈列规定(一)
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
*特殊管理的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
危险类药品不应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
的标签
药品陈列规定(二)
货柜与橱窗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
品
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
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
与一般药应分开存放
*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
串斗,防止混药
中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 )— —1
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
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
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
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
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
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
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 )— —2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
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
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
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
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
售。
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
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
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
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 )— —3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
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
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
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陈列药品的检查
陈列药品按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不得上柜销售,
应及时上报处理
*检查陈列环境是否符合规定
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催销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
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
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
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处方调配
*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
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
绝调配和销售
*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
字
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拆零药品的概念
拆零药品是指零售企业所销售药品的最
小包装单元上未能明确注明药品的名
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的药品。拆零应设有拆零销售专柜,并
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药匙、药袋
等。
为保证拆零药品销售内容的完整、准
确、有效,拆零药品销售期间应保留原
包装标签。
药品的拆零销售
*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
卫生
*药袋上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
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药品拆零的形式
药品拆零分为破坏最小包装单元和保留
最小包装单元两种情况:
破坏最小包装单元的拆零药品应集中存
放于拆零药品专柜,并做好拆零销售记
录。
保留最小包装单元的拆零药品可集中存
放于拆零药品专柜,也可存放于原品种
柜台。
药品分类管理
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必须在岗,佩胸卡
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销售,药师应对药
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的
方式销售药品
药品分类管理销售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
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
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
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第十八条
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
含兴奋剂药品按规定在药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
运动员慎用”
兴奋剂药品单方制剂严格实行处方药管理
对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按照现行药品分类管
理规定执行
奥运赛事承办城市的零售药店在店堂醒目位置
摆放“
兴奋剂药品运动员慎用”
销售票据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
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
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一条
零售药品销售票据
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
的义务,对开具的销售凭证要按照《药品流通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载明药品
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同时,药
品零售企业对所销售药品的上述信息也要留存备
份。
—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313号 )
五、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要点
关于废止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件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467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
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药品
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经营方式的一
种表述,应按药品零售经营和药品零售
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监管。我局已
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
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
〔2000〕166号)文已不再适用,现予以
废止。
废止“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定义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构成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法人性质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审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条件
跨地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
六、GSP认证有关问题
(一)认证检查项目合理缺项
合理缺项是指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状况或法定的经营资质限定等因素,使
企业实际未开展或未涉及某一方面工作
内容,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相应的部分
条款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而形成的检
查项目合理空缺。
药品批发企业合理缺项
(1)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其合
理 缺 项 有6项 :2301、2601、2602、
2804、3507、4203。
(2)经营中药饮片但不开展中药饮片分
装 的 , 其 合 理 缺 项 有2项 :2601、
2602。
(3)不经营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其合
理缺项有6项:*2201、3302、*3512、
*4108、4402、510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合理缺项
(1)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其合理缺项
有12项:2301、2601、2602、2804、3507、
4203、* 6802、6804、* 7404、* 7706、
7707、8110。
(2)经营中药饮片但不开展中药饮片分装的,
其合理缺项有2项:2601、2602。
(3)不经营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
毒 性 药 品 的 , 其 合 理 缺 项 有9项 :* 2201、
3302、* 3512、* 4108、4402、* 6802、
*7404、7702、*8301。
(4)非跨地域连锁的,其合理缺项有1项:
1102。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合理缺项
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其合理缺项一般
有5项:6807、7508、*7707、7708、8111。
不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其合理缺项一般有5
项 :* 6801、* 7007、* 7402、* 7703、
*8301。
对企业涉及的合理缺项情况,应在检查报告中
予以说明。
对涉及的一般项目合理缺项,应在计算一般缺
陷项目比例时,从总的一般项目中减去。
(二)在现场检查时,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核
准的经营范围中未开展经营的,如何检查?
企业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
的经营范围,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
企业申请并审核其相应条件依法批准
的。如企业暂时未开展经营范围中的某
一项目业务,也必须按照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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