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烟台市重点培育出口自主品牌
认定和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足发挥出口自主品牌对开拓国际市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导向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出口品牌,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加紧培育全省国际著名品牌实行意见》、省商务厅《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国际著名品牌认定和管理措施》,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烟台市重点培育出口自主品牌认定,以培育和发展自主出口品牌为目,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出口自主品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将对已认定品牌进行复核,每年度对新申请品牌进行认定,企业需根据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烟台市重点培育出口自主品牌”企业,应符合如下申报条件:
(一)在烟台市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资质。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三)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500万元。
(四)通过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六)申报类别商品在中国境内和重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已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受理中或过期均无效。
(七)商标持有人为中方企业法人。
(八)企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查检疫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评分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基本条件企业,按下列评分指标赋分(总分100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20分)
1.专利与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在境外申请专利特指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公约(PCT)申请,且可通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权威机构检索到专利。专利证书中专利权人或版权人应为品牌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或版权作品应在所申请规定商品目录范围内,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
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2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分数上限为5分。
2. 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应在商品类目内,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认定为国家级(包括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得4分,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每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每项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得1分。同一企业或产品同步符合国家有和省级得分原则均只按国家级计分。分数上限为10分。
3.国际、国标或行业原则。每主导制定或修订一种产品(技术)国际原则得5分,国标得4分,行业原则得3分;每参与制定或修订一种产品(技术)国际原则得4分,国标得3分,行业原则得2分。分数上限为5分。
以上奖项及承认类证明应提供近三年内有效证书(证书日期超过规定期限或仅提供牌匾照片视为无效)。
(二)按照国际原则(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等)状况。
2.通过国际通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状况。
3.通过国际通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认证状况。
4.通过国际通行社会责任原则(SA8000、BSCI等)认证状况。
5.通过国际通行行业质量安全认证(CE、UL、CB、GMP、HACCP、ISO2、Oeko-TexStandard100、ISO/TS16949、NSF等)状况。
以上每通过一类认证得5分,合计不超过15分。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得分;但如在重评换证期间,出具了有关机构认定审核通过、证书待发证明材料,视为有效,可得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承认(30分)
1.上年度出口额。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到达1500万元得10分,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合计不超过15分。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1分,合计不超过5分。
3.企业上年度销售额。食品土畜、纺织服装、机电产品、轻工工艺行业类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到达1500万元得1分,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合计不超过10分;其他行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到达3000万元得1分,每增长1500万元加1分,合计不超过10分。
(四)境外商标注册(10分)
在不一样海外市场注册商标,按所涉海外市场数量计算分数,每在一种海外市场注册商标得1分;在同一种海外市场注册不一样类别商品商标,计2分,合计不超过10分。其中,在欧盟获得注册商标(欧盟商标仅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在欧盟25国内有效商标),按10分计算;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计3分;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获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注册,以协定国数量计分。本项合计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10分)
每在海外设置一种生产性企业得2分,设置一种营销机构、售后服务中心、仓储中心或研发中心得5分,合计不超过10分。机构设置应提供设置主体在国外注册有效证明。
(六)社会评价(15分)
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数量。
类别: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检查检疫一类监管。
颁发机构:市级以上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查检疫局。
获得一种国家级荣誉称号得6分,获得一种省级荣誉称号得3分,获得一种市级荣誉称号得1分,合计分数不超过15分。以上荣誉称号应提供近三年内有效证书(超过规定期限或仅提供牌匾照片视为无效)。
第四章 提交材料
第五条 凡到达基本条件企业,在申请“烟台市重点培育出口自主品牌”时应如实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烟台市重点培育出口自主品牌”申报表(另需提交电子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立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
(五)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及前一年度海关记录出口额证明(当地海关出具)。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当地税务或记录部门出具)。出口额证明和销售额证明中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不一致,应提交出口企业为申报企业子企业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
(六)通过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和社会责任原则认证、行业质量安全认证证明材料。
(七)食品类生产企业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家电类生产企业须提供3C认证。
(八)境内外商标注册证书,境内外商标持有者名称须与推荐企业一致,属商标转让,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推荐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书,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如商标持有者与企业控股人为同一人,需提供商标使用授权书及企业控股人证明。
(九)专利证书。推荐企业提交海外市场专利证书,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专利证书应同步提供中文译本。
(十)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十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二)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十三)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原则制修订证明材料;
(十四)设置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证明材料。
(十五)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证明材料。
(十六)申请和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证明材料。
(十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十八)以上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三份。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烟台市重点培育出口自主品牌”企业,在自愿申请基础上,按照资格条件和评审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企业按评分原则进行初评。得分在40分以上,方可列入 “烟台市重点培育出口自主品牌”推荐名单并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
第八条 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企业,按照评审指标进行再次评分,根据得分状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类型、年度评比数量等原因,确定烟台市重点培育国际出口自主名单,经公告后认定公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或采用不合法措施获取称号,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
第十条 “烟台市重点培育出口自主品牌”有效期为三年,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为市级国际著名品牌企业方可推荐参与省级、国家级国际著名品牌评比,原已认定为省级以上出口自主品牌企业自动获得市级国际著名品牌。认定为“烟台市重点培育出口自主品牌”企业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品牌建设工作总结。市商务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在年度审查中未提交企业品牌建设工作状况及不具有资格条件企业,市商务局有权取消其称号。
第十一条 已获得称号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根据违规状况进行限期整改或撤销称号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烟台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附件
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一、活动物:动物产品。
二、植物产品。
三、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四、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制品。
五、矿产品。
六、化学工业及其有关工业产品。
七、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八、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九、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框及柳条编结品。
十、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旧)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十一、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十二、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十三、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十四、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十五、贱金属及其制品。
十六、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十七、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送设备。
十八、光学、摄影、电影、计量、检测、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零件、附件。
十九、杂项制品。
二十、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二十一、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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