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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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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康安康中心城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1.1.1 1 为了加强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动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连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安康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1.2 在安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行城市规划,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规定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规定。1.31.3 在安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

2、时建筑、私房自住建设另行制定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2.1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行;未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2.22.2 建筑基地未达成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零散地块建设永久建筑物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 2-1的规定。表表2 2-1 1 建设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建设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旧区(m2)新区(m2)低层建筑 350 500 多层建筑 700 1000 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 1400 2023 高层公共建筑 1800 3000 备注:1.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2

3、新区指新征地或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旧区指旧城区其它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建设用地未达成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城市规划规定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市场或停车场管理用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进行重建的特殊用房;2.32.3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重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2.42.4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详见表 2-2。2.52.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

4、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具体规划的规定。2.62.6 表 2-2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等情况,拟定其适建范围。2.72.7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过表 2-2 规定范围的,须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2.8 2.8 城市新建居住社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表表 2 2-2 2 各类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序序 号号 用地用地 类别类别 建设建设 项目项目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

5、地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仓储用地地 对外交通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道路广场用地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绿地 特殊用特殊用地地 其它用地其它用地 R R C C M M W W T T S S U U G G D D E E R1R1 R2R2 R3R3 C1C1 C2C2 C3C3 C4C4 C5C5 C6C6 C7C7 C9C9 M1M1 M2M2 M3M3 W1W1 W W2 2 T1T1 T2T2 T3T3 T4T4 T5T5 S1S1 S2S2 S3S3 U1U1 U2U2 U3U3 U4U4 U5U5 U9U9 G1G1 G2G2 D1D1 D3D3 E1

6、E1 E2E2 E3E3 E4E4 1 1 低层居住建低层居住建筑筑 多层居住建多层居住建筑筑 2 2 高层居住建高层居住建筑筑 3 3 单身宿舍单身宿舍 4 4 居居 住住 小小 区区 教育设教育设施施(中、中、小学、幼小学、幼托托)5 5 商业服商业服务设施务设施 6 6 文化体文化体育设施育设施 7 7 社区服社区服务设施务设施 8 8 医疗卫医疗卫生设施生设施 9 9 市政公市政公用设施用设施 1010 行政管行政管理设施理设施 1111 金融邮金融邮电设施电设施 1212 行政办公设行政办公设施施 1313 商业设施商业设施 1414 金融保险设金融保险设施施 1515 服务设施服务

7、设施 1616 小商品市场小商品市场 1717 农贸市场农贸市场 1818 批发交易市批发交易市场场 1919 文化娱乐设文化娱乐设施施 2020 体育设施体育设施 2121 医疗卫生设医疗卫生设施施 2222 商办综合楼商办综合楼 2323 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 2424 普通旅馆普通旅馆 2525 旅游宾馆旅游宾馆 2626 高 校、中 专高 校、中 专 2727 成人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校职业技校 2828 科研设计机科研设计机构构 2929 无污染工厂无污染工厂 3030 轻污染工厂轻污染工厂 3131 重污重污染工厂染工厂 3232 普通仓库普通仓库 3333 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仓库

8、 3434 社会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库库)3535 社会加油站社会加油站 3636 公交停车场公交停车场 3737 公交修理厂公交修理厂 3838 长途客运站长途客运站 3939 货运公司站货运公司站场场 4040 室外广室外广告牌告牌 4141 污水解决厂污水解决厂 4242 施 工 维 修 设 施施 工 维 修 设 施及 废 品 场及 废 品 场 4343 其它市政公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设施 注:为适宜设立的项目。注:为适宜设立的项目。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立的建设项目。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立的建设项目。空格为不适宜设立的建

9、设项目。空格为不适宜设立的建设项目。第第三三章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1 3.1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1、容积率2上限按表 3-1 的控制。表表 3 3-1 1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容积率 新区新区 旧区旧区 新区新区 旧区旧区 居居住住建建筑筑 低层低层3 3 3535 4040 1.11.1 1.21.2 多层多层4 4 2828 3030 1.71.7 1.81.8 中高层中高层5 5 2525 2828 2.02.0 2.22.2 高层高层6 6 2020 2525 3 3.5

10、 5 3.53.5 办公建筑类办公建筑类7 7 多层多层 40 40 50 50 2.52.5 3.03.0 高层高层 35 35 40 40 5.05.0 6.06.0 商业建筑类商业建筑类8 8 多层多层 50 50 60 60 3.53.5 4.04.0 高层高层 50 50 55 55 5.55.5 6.56.5 城市综合体城市综合体9 9 住宅部分住宅部分 2020 2525 6.06.0 非住宅部分非住宅部分 4545 5050 安康属类气候区。安康属类气候区。注:注:1 1、居住建筑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居住建筑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2 2、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

11、比例折算、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3 3、城中村城中村、成片成片旧城旧城改造改造项目的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按市政府市政府批准的批准的实行方实行方案案执行执行。3.3.2 2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 3-2 的规定增长建筑面积,但增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 20。3.3.2 2.1 1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涉及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留

12、设;(二)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超过规范规定退让距离)在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三)以净宽 1.5 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 米或2.0 米以内(含5.0 米或2.0 米);(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立座椅等休息设施;(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立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并不得被占用。3.3.3 3 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建筑密度低于允许标准的,可给予建筑面积奖励,每减少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1%,允许增长 2%的建筑基地面积的建筑面积。表表 3 3-2 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

13、面积补偿换算表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区域区域 每提供每提供 1 1 有效面积的开放空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间,允许增长的建筑面积(),允许增长的建筑面积()每减少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每减少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1%1%,允许增长的建筑允许增长的建筑面积面积相称于建相称于建筑基地面积筑基地面积%新区新区 2 2 2%2%旧区旧区 4 4 第四章 建筑间距 4.14.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规定。4.2 4.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3 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可酌情减少,但

14、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1 小时。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软件。4.34.3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核定值按表 4-1 执行。表表 4 4-1 1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方位 0 01515(含含)15153030(含含)30304545(含含)45456060(含含)6060 折减折减系系数数 1.001.00 0.900.90 0.800.80 0.900.90 0.950.95 日日照照新区新区(3 31.331.33 1.201.20 1.081.08 1.

15、201.20 1.261.26 系系数数 小小时)时)旧区旧区(1 1小小时)时)1.241.24 1.121.12 1.01.0 1.121.12 1.181.18 建建筑筑间间距距 新区新区(3 3小小时)时)1.33X1.33X(H(H-h)h)1.20X1.20X(H(H-h)h)1.01.08X8X(H(H-h)h)1.20X1.20X(H(H-h)h)1.26X1.26X(H(H-h)h)旧区旧区(1 1小小时)时)1.243X1.243X(H(H-h)h)1.12X1.12X(H(H-h)h)1.0X1.0X(H(H-h)h)1.12X1.12X(H(H-h)h)1.18X1.1

16、8X(H(H-h)h)注:注:1 1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 2 本表仅合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本表仅合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4.4.3.13.1 新区低层、多层南北向的民用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或采用日照分析计算拟定:建筑间距:L=L=i i(H(H-h)h)L=建筑间距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i=日照系数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 0.9 米。4.4.3.23.2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 4-1 换算。4.4.3.33.3 建筑非平行布置

17、时,当互相夹角小于等于 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互相夹角大于 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4.4.3.43.4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规定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4.4.3.53.5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4-2 的规定。表表 4 4-2 2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高层(遮挡)高层(遮挡)多层(遮挡)多层(遮挡)低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平行布置布置 垂直垂

18、直布置布置 山墙山墙 平行平行布置布置 垂直垂直布置布置 山墙山墙 平行平行 布置布置 垂直垂直 布置布置 山墙山墙 两两侧侧 单侧单侧或无或无 两侧两侧 单侧单侧或无或无 两侧两侧 单侧单侧或无或无 高层高层 (被遮挡)(被遮挡)3030 2525 1313 -1818 1 15 5 1313 -1 13 3 1313 1313 -多层多层 (被遮挡)(被遮挡)2020 2020 1313 -1212 9 9 9 9 -6 6 -6 6 -低层低层 (被遮挡)(被遮挡)2020 2020 8 8 -1212 9 9 6 6 -6 6 -注:“遮挡”是注:“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

19、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涉及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涉及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平行布置”涉及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涉及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户、阳台或开门。“-”表达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

20、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规定的同时,”表达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规定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6 米。米。垂直布置或互不遮挡的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在且满足消防前提下,其高层主体之间最小值为垂直布置或互不遮挡的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在且满足消防前提下,其高层主体之间最小值为 2020 米。米。4.4.3 3.6.6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4-3 的规定。表表 4 4-3 3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米)高层高层 多层多层 低层低层 平行平行布置布置 垂直垂直布置布置 山墙山墙 平行平行布置布置 垂直垂直

21、布置布置 山墙山墙 平行平行 布置布置 垂直垂直 布置布置 山墙山墙 两两侧侧 单侧单侧或无或无 两侧两侧 单侧单侧或无或无 两侧两侧 单侧单侧或无或无 高层高层 2020 1515 1313 -1313 1313 9 9 -9 9 9 9 9 9 -多层多层 1313 1313 9 9 -1212 9 9 6 6 -6 6 6 6 6 6 -低层低层 9 9 9 9 8 8 -6 6 6 6 6 6 -6 6 6 6 6 6 -注:注:裙房裙房1010高度小于高度小于 1010 米(含米(含 1010 米)时,按低层间距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控制;高度超过 1010 米、小于米、小

22、于 2424 米(含米(含 2424 米)时,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 2424 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4.4.4 4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 4-2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 4-3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4.4.5 5 高层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以日照分析结果为准。4.4.6 6 有争议的建筑间距以日照分析

23、结果为准。4.4.7 7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均应满足冬至日 3小时日照。第五章 建筑退让 5.1 5.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还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1、蓝线12、绿线13等规定的规定。(一)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的重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得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二)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应退建筑间距的一半。5.25.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

24、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6 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 3 米。5.3 5.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 5-1 控制。5.45.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5-1 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规定。5.55.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15 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规定。表表 5 5-1 1 住宅

25、住宅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米)道路宽度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 2 20 0 米米 2020 米米,6060 米米 6060米米,100100米米 100100 米米 新区新区 旧区旧区 新区新区 旧区旧区 新区新区 旧区旧区 5 50 0 米米及及以上以上 生活性生活性 5 5 4 4 8 8 7 7 1 10 0 1010 1515 交通性交通性 6 6 5 5 1010 9 9 1515 1515 3030 米米及及以上以上5 50 0 米米 生活性生活性 4 4 3 3 6 6 5 5 8 8 7 7 交通性交通性 5 5 4 4 8

26、 8 7 7 1010 9 9 2020 米以上米以上3 30 0 米米 生活型生活型 3 3 2 2 5 5 4 4 7 7 6 6 交通性交通性 4 4 3 3 7 7 5 5 9 9 8 8 2020 米及以下米及以下 生活性生活性 2 2 0 0 5 5 3 3 8 8 6 6 大型大型公共公共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米)道路宽度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 小于小于 2424 米米 2424-100100 米米 大于大于 10100 0 米米 新区新区 旧区旧区 新区新区 旧区旧区 5 50 0 米米及及以上以上 生活性生活性 1010

27、1010 1212 1212 2020 交通性交通性 1212 1212 1515 1515 3030 米米及及以上以上5 50 0 米米 生活性生活性 8 8 7 7 1010 9 9 交通性交通性 1010 9 9 1212 1111 2020 米以上米以上3 30 0 米米 生活型生活型 6 6 5 5 9 9 8 8 交通性交通性 8 8 7 7 1111 1010 2020 米及以下米及以下 生活性生活性 5 5 3 3 8 8 6 6 注:注:1 1 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2 2 道路性质道路性质以总规拟定为

28、准。以总规拟定为准。3 3 有较大规模人流集散的公建视为大型公共建筑物有较大规模人流集散的公建视为大型公共建筑物;普通公建可参照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普通公建可参照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5.65.6 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以建筑物最突出部位起算,涉及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立零星建筑物。5.75.7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规定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其它道路不少于

29、 5 米。5.85.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的距离应符合表 5-2 的规定,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沿的距离。表表 5 5-2 2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等等 级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高速公路铁路干线、高速公路 3030 铁路支线、专用线铁路支线、专用线 1515 5.95.9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14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 5-3 控制。表表 5 5-3 3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小距离 建筑高度建

30、筑高度 退让距离(米)退让距离(米)小于小于 2424 米米 5 5 2424-5050 米米 8 8 大于大于 5050 米米 1010 5.105.10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有具体规划或控制性具体规划的按规划执行。5.115.11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15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拟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拟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拟定。5.125.12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16的

31、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拟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5-4 的规定。表表 5 5-4 4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地下管线名称地下管线名称 水平距离水平距离(米)(米)架空管线架空管线 水平距离水平距离(米)(米)给水管给水管 d d200mm200mm 1.01.0 电力电力 10kV10kV 边导线边导线 2.02.0 d d200mm200mm 3.03.0 35kV35kV 边导线边导线 3.03.0 污水、雨水排水管污水、雨水排水管 2.52.5 110kV110kV 边导线边导线 4.04.0

32、燃气管燃气管 低压低压 0.70.7 电信杆线电信杆线 2.02.0 中压中压 B B 1.51.5 热力管线热力管线 1.01.0 A A 2.02.0 高高压压 B B 4.04.0 架空管线架空管线 垂直距离垂直距离 A A 6.06.0 电力电力管线管线 10kV10kV 及以下及以下 3.03.0 热力管热力管 直埋直埋 2.52.5 35kV35kV-110 kV110 kV 4.04.0 地沟地沟 0.50.5 220220 kVkV 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 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 电力电缆电力电缆 0.50.5 电信电缆电信电缆 直埋直埋 1.01.

33、0 电信线电信线 1.51.5 管道管道 1.51.5 热力管线热力管线 0.60.6 5.135.13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 70 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 50 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0 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立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5.145.14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 220 米时,应设立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 4 米的消防车道。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6.1 6.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6.2 6.2 中学服务半

34、径不宜大于 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50m 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 30m 范围内,不得设立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6.36.3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立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规定。6.46.4 在重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 300500m,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 300m,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 7501000m 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 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 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

35、业网点附近)。6.56.5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23)同步进行。6.6 6.6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提倡建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以提高空间运用率。高层建筑应设立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6-1 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6.76.7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 6-1 规定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局限性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局限性的停车位。6.86.8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城市规

36、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6.96.9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 10%;重要干道、中心区处的大型公建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 2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0 米。6.106.10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 6-1 的规定。表表 6 6-1 1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目项目 指标单位指标单位 机动车机动车 自行车自行车 备注备注 住宅住宅 一类一类 车位车位/100m/100m2 2 1.01.0 0.50.5 高级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高级住宅、

37、别墅,以低层为主。二类二类 车位车位/100m/100m2 2 0.0.8 8 2.02.0 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三三类类 车位车位/100m/100m2 2 0.50.5 2.02.0 经济合用房经济合用房 办公办公 一类一类 车位车位/100m/100m2 2 0.0.5 5 3 3 市级行政机关、金融市级行政机关、金融 二类二类 车位车位/100m/100m2 2 0 0.4.4 2 2 其他机构其他机构 旅馆旅馆 一类一类 车位车位/100m/100m2 2 0.0.8 8 -高级、星级宾馆高级、星级宾馆 二类二类 车位车位/100m/100m2

38、 2 0.0.4 4 -一般宾馆、招待所一般宾馆、招待所 饮食店饮食店 车位车位/100m/100m2 2 1.1.2 2 3.63.6 商业场合商业场合 车位车位/100m/100m2 2 0.0.8 8 8.08.0 体育馆体育馆 一类一类 车位车位/百座百座 4.04.0 20.0020.00 体育馆:一类体育馆:一类40004000 座;二类座;二类40004000 座座 体育场:一类体育场:一类1500015000 座;二类座;二类1500015000 座座 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二类二类 车位车位/百座百座 1.1.5 5 20.0020.00 影

39、剧院影剧院 一类一类 车位车位/百座百座 5 5.0.0 1515 省市级影剧院省市级影剧院 二类二类 车位车位/百座百座 2.2.5 5 1515 其他影剧院其他影剧院 展览馆展览馆 车位车位/100m/100m2 2 1.01.0 1.51.5 医院医院 车位车位/100m/100m2 2 0.0.5 5 1.51.5 游游览览场场合合 一一类类 市区市区 车位车位/高峰日高峰日每千旅客每千旅客 12.012.0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古典园林、风景名胜 郊区郊区 车位车位/高峰日高峰日每千旅客每千旅客 15.015.0 -二类二类 车位车位/高峰日高峰日每千旅客每千旅客 10.010.0

40、40.040.0 一般性城市公园一般性城市公园 火车站火车站 车位车位/高峰日高峰日每千旅客每千旅客 2.52.5 4.04.0 飞机场飞机场 车位车位/高峰日高峰日每千旅客每千旅客 10.010.0 -注:注:1 1 游览场合面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指建筑面积。游览场合面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指建筑面积。2 2 道路边沿、地面临时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总数。道路边沿、地面临时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总数。表表 6 6-2 2 安康市居住区(安康市居住区(1 1 万至万至 3 3 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41、万人/处)备注 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教育 1 幼(托)儿园 281310 420450 8 班 2023 12 班 3000 8 班 2900 12 班 3000 26 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 3%,入园率 100%,建筑 9.3810.32 平方米/座,用地 1415 平方米/座,每班 25 座 0.71.0 最小规模 812班/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 米。2 小学 274350 548610 24 班 6200 36 班 9400 24班12400 36 班 1840 小学学龄 712 岁,占居住区总人口 6%,入学率100%,建筑

42、 6.389.56 平方米/座,用地 12.7614.2 平方米/座,每班 40 座 1.62.4 设立 100 米直跑道和解决学生上操的活动场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 米 3 初中 184210 368420 24 班 9100 36班13600 24班18400 36班27600 初中学龄 1315 岁,占居住区总人口 4%,入学率 100%,建筑 8.359.56 平方米/座,用地16.719.12 平方米/座,每班 45 座 2.74.0 设立 200 米环形跑道和 100 米直跑道,同时保证足够的篮、排球场地 4 高中 134153 268306 24 班 9000 24班1800

43、0 高中学龄 1618 岁,占居住区总人口 4%,入学率 8085%(其中普通高中 70%,职业高中 103.75 设立 400 米环形跑道,同时保证足30班11000 30班22023 15%),建筑 8.358.56 平方米/座,用地 16.7019.12 平方米/座,每班 45 座 够的篮、排球场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00 米 卫生 5 社区卫生服务站 50 300 一般 11.5 万人设立一处 1.25 可结合其他建筑底层设立 文化体育 6 文化活动站(会所)60 60 400600 400600 设立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活动设施、老年及青少年中心 0.60.9 可综合设立

44、7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涉及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合 1 商业服务 8 超市社区菜市场 50 5001500 13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 米 9 其他商业服务 150 15003000 设立小型餐饮服务、便民连锁店、书店、修配等 12 可按行业分设几处,可设于其他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不得附设餐饮服务 金融邮电 10 储蓄所 1421 150200 0.60.7 依据专业规划设立 11 邮政所 2536 250350 250350 0.60.7 依据专业规划设立 12 社区服务中心 2030 3040 150225 210350 涉及社会福利、征询服务、家庭劳务

45、服务等及相应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站 2023可与有关项目组合,可设于住宅底3000户/处 层 社区服务 13 综合服务部 41 50 130 涉及邮政信报箱、公用电话及其他便民服务项目,结合居委会设立 0.3 14 自行车位 详见表 6-1 15 汽车场库 详见表 6-1 行政管理 16 社区居民委员会 150225 2003000 户/处 0.60.9 17 物业管理处 700 700 涉及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0.71.5 可独立设立 市 政 公 用 18 密闭式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可独立设立 19 公厕 50

46、 0.3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合或公交首末站,尽也许附建与其他建筑内 20 市政站点 20 160 其他市政设施酌情安排:开闭所 1 万1.5 万户设一处 300 平方米;变电室按负荷半径250 米设立,每室 120150 平方米;中低压燃气调压站一般按负荷半径500 米设立,每处建筑 50 平方米。表表 6 6-3 3 安康市居住区(安康市居住区(3 3 千千至至 1 1 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万人/处)备注 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教育 1 幼

47、(托)儿园 281310 420450 8 班 2023 12 班 3000 8 班 2900 12 班 3000 26 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 3%,就近入园率90%,并适当留有余地,合 30 座/千人;建筑9.3810.32 平方米/座,用地 1415 平方米/座,每班 25 座 0.71.0 最小规模 812班/所 文化 体育 2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涉及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合 1 宜设立于公共绿地附近 商业服务 3 便民店 200300 可结合其他建筑低层设立 金融邮电 4 储蓄所 1421 150200 0.60.7 依据专业规划设立 5 邮政所 2

48、536 2536 250350 250350 0.60.7 依据专业规划设立 社6 社区服务2030 3040 150225 210315 涉及社会福利、征询服务、家庭劳务服务等及相2023可与有关项目组区服务 中心 应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站 3000户/处 合,可设于住宅底层 7 综合服务部 41 50 130 涉及邮政信报箱、公用电话及其他便民服务项目,结合居委会设立 0.3 8 自行车位 详见表 6-1 9 汽车场库 详见表 6-1 行政管理 10 社区居民委员会 1820 150225 2003000 户/处 0.60.9 11 物业管理处 700 700 涉及房管、维修、绿化、

49、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立 市 政 公 用 12 密闭式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可独立设立 13 公厕 50 0.3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合或公交首末站,尽也许附建与其他建筑内 14 市政站点 20 160 其他市政设施酌情安排:开闭所 1 万1.5 万户设一处 300 平方米;变电室按负荷半径250 米设立,每室 120150 平方米;中低压燃气调压站一般按负荷半径500 米 设立,每处建筑 50 平方米。表表 6 6-4 4 安康市居住区(安康市居住区(3 3 千人以下千人以下)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50、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万人/处)备注 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文化 体育 1 公共活动空间 5 200 600 便于设立儿童游戏设施和老年人、成年人游憩活动的空间,至少提供一个临路开敞的边界。涉及户外健身场地、集会等活动的场合 1 1000 人以下须保证 200 平方米的公共活动空间 商业服务 2 便民店 50100 可结合其他建筑低层设立 社区服务 3 综合服务部 41 130 涉及邮政信报箱、公用电话及其他便民服务项目,结合居委会设立 0.3 3 自行车位 详见表 6-1 4 汽车场库 详见表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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