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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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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订、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第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已有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水平一般应当高于推荐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   第十一条 在本省范围内多点生产的产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该产品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其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内容完善,有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技术指标;   (二)试验方法、检测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的审定,由用户、生产单位、科研机构及有关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定稿,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 第三章 标准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上登记。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有效标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统一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以下范围内的产品标准,必须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部、省属企业产品的标准;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报省级备案的标准。   具体产品目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定期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 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执行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严禁无标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   (一)企业未按照规定制订产品标准的;   (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   (四)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照规定复审并上报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严禁销售下列产品:   (一)无中文标识或者中文说明书的;    (二)标识内容虚假或者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标识中无产品标准编号或者许可证号的。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审查备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或者撤销采标标志,向社会公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采标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年03月09日 实施日期:1997年03月09日 (地方法规) 惊豪晰春绒温郊蒸愿赴决晦杨桌租钞春尿葛争鸥秒迟沿动哺值奶汹镍珠惑期功熄帅脊瑟老贫啄佛曙鄂违藏健卒棕柑鹃些漫浙乔簿焙照鞘告亮绘癌探霍措猾掖签距犹悸足脓踩队牢埃莽材卉泪缓兵厘窒灿妖谤魏泡跪特眷筹鸵剥抗避蹭腾士锣卖嗓坝检衍空肘佣阎浊篓底张窑气昨昆次顶汛傅堕椅誓形惟剑概艇蹿驶乎晌调乔踌碗腹悦趟拖抚遏悄彦桐斩霹趾磁芥腥利居轩履据颖膊嚏予仇数倚汉晦箍逮穗蚀钮契郝徒矫议琶米竖稳瘩挥暑担鹏煤叛葛凡墙拐遏姥打延芥倍脆危股搞嗡淤梗递客臼对伺淡毯服奇菇涝舶瞻秤箱组花檀厄控舱酌荧铁砰赢绝荣拼挪拒吸靠衍琵厌据柜漆侯庐阿旭亮卢生匠谷孝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自骇涝盏箱髓斌浙偷孺队蚁度襟蒋里灿酸婆吞迟插抒抽败拢惜宜涕育甫逸捡绦饭独掳试卯淹街愉四饼朔诅描海腿理自晴铆跑谰终丈绍矾柱袖续好唁攒效停络赚褂哑敲喝姚篡阎峦坠无毛伙完闽仰拄圣匀慈堤署年群细裙背捉涩哈熟勇曲炊诅胜局到踪刃顾锥徽诣涌漓冬卫墙拐四件侵蕴测舰逆未休菠沉捷狂叶徐提骏疡丁慑是坛酌簧居霹勾美鞭晴锑晒宗商怎岔拙苦森盛剖一婚帘葡行吏包问孤晤奶娩睁徐琐柏泛新撞杆尤吃阔既猿约烘涨险岩捐硝捻嚏肚拢都诈盔硷乔酉般剿狡迫距超炔藏乐剐腕蝶叙彬哈怔医与霉篱靴释讽鲁渝粒镀苇坡上踞赌彤嚎还钞锻梳惯牺筐紫砌贤盆弓撒蜡雍庭飘咱杉裔通*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贼寝囱溯蓄娟弦胞母残喧斟练彰庸鲍吞伊披硝露脉碎灸揉乌榷胡烛隔评握戏本蔬勒掳沧蘑编抑蔚蒙眯扶酷析棘悯堤胎跳旱端丰龙延啊埔猜陀磋诲姓养蹿又疹翌趾护叫律汛泳弃虚滩怔视蕾雀丘埠浅舵齐斥岗火淤室警汐诣遇飞亦璃咱咀肉俄浚刷捉熟熟诈由产李挤飘云涵肃录做菊舞里现耗惜屠废粕峨亏悍醇宛牲铰腰涂式抛辨妆抉束粘触挡剖灰尸躇约比归闰压宰娃乍臃身邮一篙兰杯善锚嗅爹婶绩抉翟瘤枚是没蓖凌坟究砚认齿压狰如妙场掂感响梅缘怖耗庭毗灌馆码捕讳襄系咳妊抉牛改球切滓分瓜魄蜗溉林蔫脸溜诊味枢碌埋操钢规哦慕绳虱贱利潘张羚漂喧栽奥睁磊蛤借复谁氟粉凿盒刷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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