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气密性
GB 16410—2020
2
热负荷
GB 16410—2020
3
燃烧工况
离焰
GB 16410—2020
4
熄火
GB 16410—2020
5
回火
GB 16410—2020
6
燃烧噪声
GB 16410—2020
7
熄火噪声
GB 16410—2020
8
干烟气中CO浓度(室内型)
GB 16410—2020
9
温升
GB 16410—2020
10
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20
11
结构的一般要求
燃气导管
GB 16410—2020
12
燃烧器的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20
13
热效率
GB 30720—2014
GB 16410—2020
14
耐热冲击
GB 16410—2020
15
耐重力冲击
GB 16410—2020
注:1. 温升的检验项目为GB 16410—2020中表3序号1;
2. 熄火保护装置的检验项目为GB 16410—2020中5.2.8.1 b)。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1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中的《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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