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气密性GB 1641020202热负荷GB 1641020203燃烧工况离焰GB 1641020204熄火GB 1641020205回火GB 1641020206燃烧噪声GB 1641020207熄火噪声GB 1641020208干烟气中CO浓度(室内型)GB 1641020209温升GB 16410202010熄火保护装置GB 16410202
2、011结构的一般要求燃气导管GB 16410202012燃烧器的熄火保护装置GB 16410202013热效率GB 307202014GB 16410202014耐热冲击GB 16410202015耐重力冲击GB 164102020注:1. 温升的检验项目为GB 164102020中表3序号1;2. 熄火保护装置的检验项目为GB 164102020中5.2.8.1 b)。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6
3、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 附则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1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中的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