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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代替 GB18285-2005、HJ_T240-2005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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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Z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285-2018 代替 GB18285-2005、HJ/T240-200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and short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为准。20180927 发布 201905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2、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检验项目.4 5 检验流程和要求.4 6 外观检验.7 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8 8 排气污染物检测.8 9 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10 10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11 11 标准实施.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双怠速法.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稳态工况法.2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瞬态工况法.5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简易瞬态工况法.7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10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车载诊断(OBD)系统检查程序.109 附录 G(规

3、范性附录)检验报告.116 附录 H(规范性附录)实时上报数据项.12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的修订。参考了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89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02006)、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

4、/T2912006)、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3962007)、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 4372008)、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HJ 5002009)。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汽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与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外观检验、OBD 检查、

5、燃油蒸发检测等内容;增加检验项目和检验流程;增加检测记录项目和检测软件要求;明确环保监督抽测内容和方法;调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和法规与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9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05 月 0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 GB182852005 和 HJ/T2402005同时废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标准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

6、法、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汽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的方法和判定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 车用压

7、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类、M2类和 N1类汽车。3.2 M1、M2和 N1类车辆 vehicle of category M1,M2 and N1 按 GB/T 15089 规定:M1类车指包括驾

8、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 2 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汽车。3.3 重型汽车 heavy-duty vehicle 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汽车。3.4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 指已经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汽车。3.5 汽车排放检验 vehicle emission inspection 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等。3.6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i

9、nspection for new produced vehicle at end of production line 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3.7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register vehicle 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3.8 在用汽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 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3.9 监督抽测 supervision test 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

10、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3.10 最大设计总质量 maximum mass 汽车生产企业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3.11 基准质量 reference mass RM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kg。3.12 当量惯量 equivalent inertia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的平动惯量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总惯性质量。3.13 排气污染物 exhaust emission pollutants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 3 (NOx)。氮氧化物(NOx)质量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

11、)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汽油:C1H1.85,液化石油气(LPG):C1H2.525,天然气(NG):CH4。3.14 体积浓度 volume concentration 排气中一氧化碳(CO)的体积浓度以%表示;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浓度以10-6表示,体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进行换算;排气中一氧化氮(NO)的体积浓度以 10-6表示。3.15 额定转速 rated engine speed 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曲轴转速,r/min。3.16 怠速工况与高怠速工况 idle and high idle conditions 怠速工况指汽车发动机最低稳定转速工况。即

12、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挡位);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 控制在本标准规定的高怠速转速下。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500 2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800 200r/m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3.17 过量空气系数()excess air coefficient()燃烧 1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3.18 简易工况法 simple driving mode conditions 指本

13、标准附录 B、C 和 D 规定的测试方法。3.19 气体燃料 gas fuel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20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hybrid electric vehicle HEV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能量装置中获得动力的汽车:可消耗的燃料;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3.21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3.22 4 单一燃料汽车 mono-fuel vehicle 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

14、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汽车。3.23 车载诊断 OBD 系统(OBD system)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OBD 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a)诊断影响排放性能的故障;b)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c)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3.24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vehicle environment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VEID 指 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规定的

15、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辆基本信息、环保检验信息以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等内容。4 检验项目 4.1 汽车环保检验项目见表 1。4.2 新生产进口车入境检验时按表 1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还应符合其他标准和法规要求。表 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新生产汽车下线 进口车入境 注册登记1)在用汽车1)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2)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3)排气污染物检测 抽测4)抽测4)进行 进行5)燃油蒸发检测 不进行 不进行 按 10.1.2 规定进行 按 10.1.2 规定进

16、行 注:1)符合免检规定的车辆,按照免检相关规定进行。2)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3)适用于装有 OBD 的车辆。4)混合动力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抽测应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进行。5)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按有关规定进行。5 检验流程和要求 5.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5.1.1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有下线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5.1.2 生产企业应完成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应至少按照车型年产量的 1.0%进行抽测,最小抽查数量为 15 辆/年,年产量不足 15 辆的车型,每辆车均应进行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可在附录 B、C、D 中选择任意一种方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

17、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5.1.3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流程见图 1。检验信息按附录 H 规定报送信息。5 5.1.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下线环节可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以及排气污染物检测等全部检验内容。外观检验重点查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5.1.5 对于进口车应在入境前完成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并将检验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车辆登录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抽测)信息报送合格合格是车辆调整,复检否检验结束,下线检验合格是否外观检验图 1 新车下线环保检验流程图 5.2 注册登记检验项目按照表 1 规定进行,按附录 H

18、 规定报送信息,检验流程见图 2。6 车辆登录外观检验是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OBD不断开)信息报送合格合格是否进行蒸发测试是签发检验报告,维修复检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束否否否蒸发检测是合格否是 图 2 注册登记检验流程图 5.3 在用汽车检验项目按照表 1 规定进行,检验前应进行环保联网核查,查验车辆有无环保违规记录。按附录 H 规定报送信息,检验流程见图 3。7 车辆登录外观检验是OBD检查(按图F.1检查,如无OBD则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OBD不断开)信息报送合格合格是否进行蒸发测试是签发检验报告,维修复检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束否蒸发检测是合格是否否环保联网核查否 图

19、 3 在用汽车环保检验流程图 6 外观检验 6.1 新生产汽车下线 6.1.1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内容是否一致。6.2 注册登记 6.2.1 查验环保随车清单内容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8 6.2.2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一致。6.3 在用汽车 6.3.1 检查被检车辆的车况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6.3.2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6.3.3 检查燃油蒸发控制系统连接管路的连接是否正确、完整。如果发现有老化、龟裂、破损或堵塞现象,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对单一燃料的燃气汽车不需要进行此项检验。

20、6.3.4 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如发现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6.3.5 检查车辆是否配置有 OBD 系统。6.3.6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应标注。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夹杂异物。6.3.7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时应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7.1 新生产汽车下线 7.1.1 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每辆车的 OBD 系统进行通讯检查,确认 OBD 系统通讯工作正常方可出厂。7.2 注册登

21、记 7.2.1 检查车辆的 OBD 接口是否满足规定要求,OBD 通讯是否正常,有无故障代码。7.3 在用汽车 7.3.1 对配置有 OBD 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连接 OBD 诊断仪进行 OBD检查。在随后的污染物排放检验过程中,不可断开 OBD 诊断仪。7.3.2 OBD 检查项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状态,诊断仪实际读取的故障指示器状态,故障代码、MIL 灯点亮后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值,具体检验流程应按照附录 F 进行。7.3.3 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之间的通讯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

22、,均判定OBD检查不合格。如果诊断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要求车主在对车辆充分行驶后进行复检。7.3.4 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据。7.3.5 OBD诊断仪应能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得的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7.3.6 对要求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车,应查验其装置的通讯是否正常。7.3.7 如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被移除,而OBD故障指示灯未点亮报警的,视为该车辆OBD不合格。8 排气污染物检测 8.1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9 8.1.1 新生产汽车下线 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附录 B

23、、附录 C 和附录 D 规定的任意一种方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结果不得超过 8.1.2.28.1.2.5 规定的排放限值。生产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排放检测,但应证明其等效性。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两用燃料汽车,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新定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测试应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进行,车辆应具备明显可见的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切换开关,方便切换为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并能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正常运行(包括怠速),便于进行排放测试,且开关位置应在汽车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8.1.2 注册登记和在用

24、汽车 8.1.2.1 一般规定 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单一燃料进行排放检测;两用燃料汽车,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切换到最大燃料消耗模式进行测试,如无最大燃料消耗模式,则应切换到混合动力模式进行测试,若测试过程中发动机自动熄火自动切换到纯电模式,无需中止测试,可进行至测试结束。8.1.2.2 双怠速法 按附录 A 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表 2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表 2 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怠速 高怠速 CO(%)HC(10-6)1)CO(%)HC(10-6)1)限值a 0.6 80 0.3 50 限值b 0.4 40 0

25、.3 30 注:1)对以天然气为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排放检验的同时,应进行过量空气系数()的测定。发动机在高怠速转速工况时,应在 1.00 0.05 之间,或者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8.1.2.3 稳态工况法 按附录 B 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表 3 规定的排放限值。表 3 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ASM5025 ASM2540 CO(%)HC(10-6)1)NO(10-6)CO(%)HC(10-6)1)NO(10-6)限值 a 0.50 90 700 0.40 80 650 限值 b 0.35 47 420 0.30 44 390 注:1)对于装用以天然

26、气为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应同时进行过量空气系数()的测定。8.1.2.4 瞬态工况法 按附录 C 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表 4 规定的排放限值。10 表 4 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CO(g/km)HC+NOx(g/km)限值a 3.5 1.5 限值b 2.8 1.2 应同时进行过量空气系数()的测定。8.1.2.5 简易瞬态工况法 按附录 D 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小于表 5 规定的排放限值。表 5 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别 CO(g/km)HC(g/km)1)NOx(g/km)限值a 8.0 1.6 1.3 限值b 5.0 1.0 0.7

27、 注:1)对于装用以天然气为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应同时进行过量空气系数()的测定。8.1.2.6 蒸发排放系统检测 按附录 E 进行蒸发排放系统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 E.2 的要求。8.2 结果判定 8.2.1 如果检测结果中任何一项污染物不满足限值要求,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8.2.2 如果双怠速法过量空气系数超出 8.1.2.2 中要求的控制范围,也判定车辆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8.2.3 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 2013 年 7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 OBD 检查不合格时,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8.2.4 检验完毕后,

28、应签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G。8.2.5 排放检验过程中,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9 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 9.1 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时自动检测、记录、传输、存储及判定 OBD 检查(如适用)、排气污染物检测信息和过量空气系数()检测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和保存外观检验信息。应将标准中要求进行的仪器检查及检定(含校准)结果自动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便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询。记录和保存的内容应至少包括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D、附录 F 和附录 H 中所列的内容。如果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负数或者零

29、时,应记录为“未检出”。9.2 检验机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检验信息。9.3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附录 G 和附录 H 规定的内容,实时或按规定周期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检验信息。9.4 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 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 10 年。9.5 检验(含 OBD 检查)中,如果发现某一车型车辆排放集中出现超标现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记录和取证工作,填写集中超标车型环保查验记录表(附录 G)并上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应将记录信息通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交通管 11 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9.6 汽车生产企业的下线检验信息应通过计算

30、机系统实时自动检测、记录、传输、存储,依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报送。9.7 进口车的下线检验信息应在入境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报送。10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10.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汽车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应符合本标准要求。10.1.1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a。对于汽车保有量达到 500 万辆以上,或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为当地首要空气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低排放控制区的城市,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选用限值 b,但应设置足够的实施过渡期。10.1.2 同一省

31、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采用本标准规定的不同方法的检测结果各地应予互认。跨地区检测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 b 的,则应符合限值 b要求,测量方法允许按照检测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臭氧污染状况采用附录 E 中所规定的方法,对车辆的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进行检测。10.1.3 车辆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车用油品,并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对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在维修后,应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检。10.2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用汽车进行的监督抽测,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实际道路上进行。抽测内容可包括排气污染物检测和 OBD 检查、污

32、染控制装置查验和随车清单核查等内容。采用双怠速法等对车辆进行监督抽测时,可采用本标准规定限值的 1.1 倍进行判定。10.3 注册登记检验应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符合免检的车辆,按照免检有关规定执行。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的环保检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进行,但至少要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 OBD 检查(如适用)。10.4 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的车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数据上报情况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11 标准实施 11.1 本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

33、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11.1.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11.1.2 注册登记、在用汽车 OBD 检查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仅检查并报告,自 2019 年 11月 1 日起实施。11.1.3 全国范围实施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b 具体时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发布。1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检验标准废止。12 11.3 本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1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双怠速法 A.1 概述 本附录规定了对双怠速法测量仪器、测量程序、检测系统和检

34、测软件技术的要求。A.2 测量仪器 双怠速法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应满足本附录附件 AA 的规定。A.3 测量程序 A.3.1 应保证被检测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发动机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排气系统应装有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排气系统不允许有泄漏。A.3.2 进行排放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 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状态。A.3.3 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 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 30s 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 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维持 15s 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

35、法排放测试仪读取 30s 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对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还应同时计算过量空气系数()的数值。A.3.4 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 15s 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 30s 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A.3.5 在测试过程中,如果任何时刻 CO 与 CO2 的浓度之和小于 6.0%,或者发动机熄火,应终止测试,排放测量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测试。A.3.6 对多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A.3.7 若车辆排气系统设计导致的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应使用

36、排气延长管。A.3.8 双怠速法测量程序参见图 A.1:14 登录油温测量油温80C高怠速测量测量值限值怠速测量测量值限值合格不合格检测结束是否否车辆调整维修否是是 图 A.1 双怠速法测量程序 A.3.9 燃料 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市售燃料,例如车用汽油、车用天然气、车用液化石油气等。试验时直接使用车辆中的燃料进行排放测试,不需要更换燃料。A.4 检测系统的要求 A.4.1 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系统及配备设备,应符合本标准及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A.4.2 排放检测系统由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和计算机控制系统组成,应具备完整的使用手册和操作规范。A.4.3 检测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对没有明

37、确规定检定周期的仪器设备,至少每年检定一次。已通过检定的仪器,若更换影响仪器测量准确度的关键部件,或对仪器进行重大维修,应对仪器重新检定。A.4.4 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仪器设备,并定期对仪器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仪器外观、仪器自检、操作性能等。每天在使用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前,均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采用标准气体进行仪器自检。A.5 检测软件 15 A.5.1 检测软件应该至少具有如下功能:自动判断测试结果是否合格;自动存储测试数据,并保证不能被人为篡改;在每次测试之前进行系统自检;当出现不符合检测条件,影响正常检测的情况时,系统应能够报警并自锁,直到检测条件恢复正常。A.5.2 检测软件应

38、能够与计算机进行数据传输、存储及判断,自动打印检验报告,具有联网和自动报送功能;A.5.3 对每一次排放检测,无论通过与否,检测软件必须自动记录、采集以下数据项。A.5.3.1 综合信息 检测记录编号;检测场和检测员编号;检测系统编号;检测日期;尾气检测开始时间和检测结束检测结果记录的时间;分析仪生产企业;检测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商;车辆识别代号(VIN);机动车号牌号码;检测报告编号;车辆生产年度、厂牌型号、车型;气缸数量或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形式;累计行驶里程数;检测种类。A.5.3.2 检测场环境参数:相对湿度();干球温度();大气压力(kPa)。A.5.3.3 诊断/质量保证信息 发动机

39、机油温度();发动机转速(r/min);检测时间(s);工况时间(s);逐秒 HC 浓度值(未经稀释修正);逐秒 CO 浓度值(未经稀释修正);逐秒 CO2浓度值;逐秒 O2浓度值;逐秒高怠速 值。16 附件 AA(规范性附件)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器技术条件 AA.1 概述 本附件规定了按本标准附录 A 进行排放测试使用的仪器应满足的技术条件。AA.2 基本技术要求 AA.2.1 至少能测量汽车排气中的 CO、CO2、HC(用正己烷当量表示)和 O2四种成分的体积分数(或浓度),并能根据上述参数的测量结果计算过量空气系数()值。AA.2.2 CO、CO2、HC 的测量应采用不分光红外线法(NDI

40、R),O2可采用电化学电池法,或其他等效方法。AA.2.3 应具有发动机转速和机油温度测量功能,或具有转速和机油温度信号输入端口。AA.2.4 气体分析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所用材料对废气成分应无影响,取样探头应能经受排气高温的作用,并具有限位和固定装置。AA.2.5 系统应配备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怠速和高怠速测量程序。AA.3 结构要求 AA.3.1 总则 在排放测试仪中,通过采样泵将排气样气传输至气体处理系统和检测器进行分析,测定汽车各污染物的体积分数(或浓度),并计算过量空气系数()值。AA.3.2 仪器主要部件 AA.3.2.1 取样探头 取样探头应能插入机动车辆排气尾管中至

41、少 400mm,并有插深定位装置。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AA.3.2.2 取样软管 与取样探头连接,作为测量系统样气进入和排出通道。AA.3.2.3 泵 将排气样气传输至仪器。AA.3.2.4 水分离器 水分离器的容积应足够大,能够连续去除排气样气中的冷凝水,保证取样系统无水冷凝现象。当水蒸汽达到饱和时,应能保证自动脱离或自动停止测量操作。AA.3.2.5 过滤器 17 应能除去导致仪器各种敏感部件污染的颗粒物,要求过滤器应能除去直径大于 5m 的颗粒,不需取出即能观察其沾污程度,并易于更换。当测量 HC 体

42、积分数为 800 10-6左右的样气时,能保证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30min。AA.3.2.6 零气端口和检查端口 上述端口位于水分离器和过滤器的下游位置,包括用于引入作为测量仪器零点调节的纯净环境气体端口和标准气体端口。AA.3.2.7 探测元件 按体积分数分析气体样品中的组分。AA.3.2.8 数据系统和显示器件 数据系统处理信号,显示器件显示测量结果。AA.3.2.9 控制调整装置 完成仪器初始化及开机检查,通过手动、半自动或全自动调节装置将仪器参数调整于设定的范围内。AA.3.3 仪器指示分辨力 排放分析仪器显示的数字高度至少 5mm,分辨力应满足表 AA.1 的要求:表 AA.1 分

43、辨力要求(体积分数)CO CO2 O2 HC 0.01 10-2 0.1 10-2 0.02 10-2 1 10-6 AA.3.4 仪器允许示值误差 AA.3.4.1 测量仪器的允许示值误差应满足表 AA.2 的要求:表 AA.2 允许示值误差要求(体积分数)CO CO2 O2 HC 绝对误差 0.02 10-2 0.3 10-2 0.1 10-2 4 10-6 相对误差 3%3%5%3%注:取绝对误差和相对误差中的较大者 AA.3.4.2 转速、机油温度允许示值误差应满足表 AA.3 的要求:表 AA.3 允许示值误差要求 范围 示值误差 转速 1000r/min 10r/min 1000r

44、/min 测量值的 1%机油温度 30150 2 其他 5 AA.3.5 预热时间 18 经预热,测量仪器应符合 AA.3.4 规定的误差要求,在预热时间内不可显示被测气体的体积分数。AA.3.6 响应时间 对 CO、CO2及 HC 测量通道,当用标准气体进行测试时,在气体从零气切换为标准气体后,仪器(包括其取样系统)应在 15s 内指示出最终指示值的 95%;对 O2测量通道,在气体从空气切换为氮气(不含 O2)后,仪器应在 60s 内指示出与最终指示值(体积分数)的差异小于 0.1%的指示值。AA.3.7 重复性 在稳定的外界环境下,对同一标准气体进行 20 次连续测量时,示值的测量结果的

45、标准差不超过 AA.3.4 规定的 1/3。AA.3.8 时间稳定性 稳定环境条件下,测量仪器处于测量状态时,在对排放分析仪用标准气体检查调整后,至少 4 小时内不需要由使用者进行内部或标准气体调整,其数值应保持在 AA.3.4 规定的误差范围内。AA.3.9 测量仪器应配置气体流量监控系统,当气体流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导致检测时间超过了 AA.3.6 规定的响应时间,或超过 AA.3.4 规定的示值误差的 1/2 时,测量系统应自动终止测量。AA.3.10 对气体处理系统气密性要求 测量仪器应有系统泄漏监控程序,当泄漏量超过最大允许值时自动终止测量。AA.3.11 调节装置 AA.3.11.1

46、 仪器应有调节装置,以提供零点调节、气体检查、内部调节等操作,此装置可以是手动、半自动或自动的。AA.3.11.2 调节装置对零点检查及内部调节应是自动的。AA.3.11.3 内部调节装置应不影响零点调整,也不影响仪器的线性响应,并且适用于各种标准气体的调节。AA.3.12 操作可靠性 AA.3.12.1 测量仪器应具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证仪器精度在其范围内。AA.3.12.2 仪器应有检测 HC 气体残留的功能,当测试系统中 HC 气体残留值(体积分数)大于20 10-6时,应自动停止测量。AA.3.12.3 分析仪除被测组份外的气体干扰引起的误差不大于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

47、的 1/2。AA.3.13 丙烷/正己烷当量系数 19 分析仪通入丙烷标准气体时的绝对示值误差与通入相应的正己烷标准气体时的绝对示值误差之差应不大于其最大允许误差的 1/2,当量系数值一般在 0.490 至 0.540 之间,并应该在分析仪上明确标注出该当量系数值。AA.3.14 标准气体及其成分规定 AA.3.14.1 标准气体应是钢瓶装标准气,或通过动态混合进行制备。AA.3.14.2 标准气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标准参考物质证书。AA.3.14.3 标准气体的单位为体积分数表示。AA.3.14.4 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气体成分容许偏差应不超过

48、推荐浓度的15%。AA.3.14.5 气体成份的不确定度应不超过被测物体积分数的1%,在 C3H8、NO 体积分数为 2000 10-6或以下时可为2%。AA.3.15 过量空气系数()的计算 AA.3.15.1 仪器指示的 值应按 AA.3.15.3 中的公式作相应计算,并按 4 位数字显示。AA.3.15.2 仪器指示的 值应符合下列精度要求 表 AA.4 值精度要求 值范围=0.8500.970=0.9701.030=1.0301.20 精度要求 2.0%1.0%2.0%AA.3.15.3 标准计算公式如下:式中:体积分数,以%为单位,仅对 HC 以 10-6为单位;K1HC 转换因子,

49、当 HC 浓度以 10-6正已烷(C6H14)当量表示时,该值为6 10-4;HCV燃料中氢和碳的原子比,根据不同的燃料可选为:汽油:1.7261,LPG:2.525,NG:4.0;如果计算结果不符合 AA3.15.2 精度要求,应根据汽车(发动机)所使用的燃料选定相应常数值(下同);OCV燃料中氧和碳的原子比,根据不同的燃料可选为:汽油:0.0176,LPG:0,NG:0。AA.3.15.4 其他公式 可采用其他等效公式计算 值,但必须达到上述精度要求。AA.3.16 分析仪检查周期 为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每天开始检测前都应使用低浓度标准气对 CO、HC、CO2进行精度检查,如果经检查精度

50、不满足表 AA.2 的要求,需要使用高浓度标准气进行标定,然后使用低浓度标准气体进行检查,直到精度满足为止,至少每月向管理部门上报一 20 次检查结果。如果多次低浓度检查结果都不能满足精度要求,则需要对分析仪重新进行调整和线性化,然后重新进行五点精度检查。使用化学电池原理进行O2浓度测量的双怠速分析仪,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O2传感器响应时间的测定,一旦发现 O2传感器的响应时间超过标准规定,应立即进行更换。AA.3.17 推荐的标准气体浓度 AA.3.17.1 零标准气体:O2=20.8%HC1 10-6 THC CO1 10-6 CO22 10-6 NO1 10-6 其余为N2 AA.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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