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业废渣购销合同
甲方: 贵州省大方县云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贵州城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 贵州城石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2012 年 09 月 01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后制定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产品名称、产地、数量和单价:
一、产品名称: 工业废渣(炉渣)
二、产品产地:毕节热电有限公司
三、产品数量:甲方每月购货量 2000 吨。
四、产品单价:炉渣 50 元/吨。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一、 交(提)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合同有效期内全天候供货《以乙方实际工作方式为准》。
二、 交(提)货地点:毕节热电有限公司。
三、 交(提)货方式:汽车运输。
四、 交(提)货要求:甲方车辆进场后必须服从乙方现场调度人员安排。
第三条 质量、计量要求
一、质量要求:以乙方提供产品实际质量为准。
二、计量验收: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地磅称重数量为准。
第四条 结算方式:
一、甲方先付款后提货,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账户上无甲方的预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发货。
二、甲方当月货款结余、余额部分货款将自动结转为次月预付货款。
三、每月初双方核算当期数量和货款一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开出17%增值税发票。
四、甲方以现金、支票、电汇的方式将货款及时支付乙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先交纳人民币伍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乙方无息退
还甲方伍万元履约保证金。
二、 甲方仅能将乙方供应的炉渣用于 贵州省大方县云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若将乙方供
应的炉渣转售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如下情况之一者,视为甲方违约:
(一)甲方单方终止购货。
(二)甲方欠付乙方货款。
(三)甲方未按计划量采购。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有以下情况,视为乙方违约:
(一)乙方擅自上调货物出厂价格。
(二)因本合同标的产品为电厂副产品、受电网调度、输电线路及电厂设备、安全问题等影响较大,电厂机主可能出现不可控的停运、减产,建议甲方按行业惯例准备适当库存及措施。
五、任何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保密
一、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守以本合同相关的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地三方透露,否则另一方有权对此造成的损失追究对方责任。
第七条 其他
一、进入毕节热电厂生产区的提货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服从现场当班值班员调度、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区域停放、并严格遵守生产现场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见合同附件)。
二、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业务代表联系方式、甲方开票信息、并提供其指定运输车辆运输委托函。
第八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一、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合同格式予以明确,补充合同依附于原合同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
二、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正文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限自 2012 年 09 月 01日至 2012 年 05 月 31 日止。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贵州省大方县云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名称:贵州城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李修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号码:0857-5240672 电话号码:0851-2508340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0851-2508340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51400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大方县支行 开户银行:清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
旗路分社
帐号:52001696236050000859 帐号:2091020001201100055445
税号:522422215510032 税号:52018156502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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