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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川办发[2004]34号
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吸引民间资金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省高速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力度,稳步推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一、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五、六十六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国家及省规划、拟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
第三条 四川省交通厅(下称省交通厅)主管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BOT方式实施工作,省交通厅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及下设的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相关法律文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独资或组成联合体形式进行投资:
独资形式指单个投资商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养护及移交。
联合体形式指一个主办投资商和其他投资商共同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养护及移交。
国外经济组织参与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BOT方式应先按国家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章 特许经营
第六条 特许经营。省交通厅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授权,与投资商签订经营合同,授予投资商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养护;投资商依照与省交通厅签订的经营合同,通过投资建造高速公路及其服务设施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及其服务设施,经营期限届满后,办理高速公路移交手续。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指投资商依据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期内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全部权利、利益。
第八条 特许经营期指特许经营合同授予投资商特许经营权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经营期。
第九条 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商拥有对特许经营项目形成的财产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投资商有权占有、使用该财产并取得收益,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特许经营期内,为了筹措特许经营项目建设经营所需资金,投资商在向省交通厅办理收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后:
1.有权质押项目收费权;
2.有权质押、转让、租赁本项目的其他经营项目的收益权,但时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限。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省交通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行业管理,但实施行业管理不得使投资商受到歧视性对待。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商在征地拆迁、税费缴纳等方面享受与省交通厅同期修建高速公路同等政策。
第十三条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高速公路工期延误或实质性损失,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除特许经营合同签署日前国家和四川省已规划的高速公路项目外,在特许经营项目达到设计通行能力之前5年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控制建造与本项目可能形成竞争关系的其它高速公路项目。
第三章 投资商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省政府批准采取BOT方式招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2.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第十六条 投标人的准入条件:
(一)独资投资商应具备的条件
1.独立企业法人;
2.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同期等值外币;
3.具有相应出资额度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具有筹措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35%资本金的能力。
(二)联合体投资商应具备的条件
1.联合体各成员均为独立企业法人;
2.联合体总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
3.联合体各成员间应先签订联合体协议,授权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在投标、中标过程中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
4.联合体所有成员的注册资本总和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联合体主办人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同期等值外币;
6.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相应出资额度的投融资能力,联合体应具有筹措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35%资本金的能力。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商,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省交通厅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十九条 投资商招标的一般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
2.资格预审;
3.投标;
4.开标,评标,最低经营年限中标;
5.省交通厅与中标投资商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评标原则:
1.投资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由省交通厅组织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2.按投标人对特许经营年限的报价取特许经营年限最低者为中标人。计算特许经营年限的最小单位为日,特许经营年限起算时间自特许经营合同签署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厅与中标投资商(以下简称投资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投资商须向省交通厅缴纳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四川省监察厅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资本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和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投资商依法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也可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项目建设管理实体进行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期内,投资商履行以下职责:
1.筹措并及时到位建设资金;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妥善处理好项目征地拆迁中的土地补偿、失地农民安置等问题;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选择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承包商;
4.组织完成和上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
5.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工期;
6.严格按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组织施工,设计变更按省交通厅《设计文件变更处理办法》执行;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行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接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服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8.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质量、造价的监督检查,按时如实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10.执行现行档案管理规定;
11.建设期内,禁止投资商向他方整体或部分转让特许经营项目,严禁由承包商垫资施工和拖欠工人工资;
12.按国家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13.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完成交工验收及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厅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2.组织开展特许经营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报批工作,省交通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组织审查、报批义务;
3.会同银行对投资商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及时审批或办理设计变更等行业管理手续;
5.积极做好项目建设中应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的工作;
6.对项目实施进度、工期安排以及阶段性目标进行检查和分期评价;
7.委托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质量、造价进行监督管理;
8.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9.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10.经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期止,分次退还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须执行四川省联网收费的统一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项目工程完工后,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的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未通过交工验收不得进行试运行收费。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资商放弃特许经营项目,省交通厅有权按违约处理,并单方面取消投资商的中标资格或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1.投资商未能在中标通知书签发日起30天内缴纳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2.投资商应投入的建设资金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到位逾期达60天以上;
3.因投资商原因导致工程建设不能开工或停工;
4.因投资商原因导致工程建设终止。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投资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省交通厅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商应按省政府及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站点,依法收取通行费。
第三十三条 在经营期内,投资商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规定的二级服务水平,确保高速公路快捷、安全、舒适和美观。如未达到以上服务水平,投资商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收费批准机关有权暂停投资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项目在经营期内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三十五条 投资商在特许经营项目规定区域内为高速公路正常经营服务的各项业务的开发、经营,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完成后,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路政管理职责分别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投资商应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 投资商必须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维护投资商合法的收费权和其它经营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如执行绿色通道政策)以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上级行政部门交办任务而批准的免缴费车辆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在项目高速公路内扩大免缴费车辆的范围。
第三十九条 项目高速公路的劳动用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在经营期内,投资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档案管理。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四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的前5年作为移交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投资商与省交通厅共同决定。
第四十二条 移交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的资产进行审计;
2.由省交通厅与投资商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特许经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技术状况进行检测,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作为移交依据。如不能达到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的,由投资商负责进行维修,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3.在移交日前,投资商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省交通厅要求保留的除外);
4.投资商应妥善做好所用员工在移交前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投资商应将特许经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各类与项目有关的档案及时向省交通厅移交。
第四十四条 投资商应积极配合省交通厅指派的接收单位 ,完成移交工作。
第四十五条 投资商应无偿地协助省交通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特许经营项目移交后的1年作为移交保证期,在保证期内,投资商在特许经营期满向省交通厅移交的配件取消资格和库存须满足项目高速公路至少正常营运6个月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移交保证期满,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经省交通厅验收无误后,省交通厅退还投资商缴纳的经营期履约保证金。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地方重点公路项目采用BOT方式招商引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
四川省交通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吸引民间资金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个转变”的战略方针,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开放领域多方位,投资渠道多元化,引资方式多形式”的指导思想,现就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吸引民间资金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方位开放公路、桥梁、车站、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交通基础设施是国家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的领域,是全方位对内对外开放的行业。凡符合开放条件的公路、桥梁、隧道、车站、港口、码头、航电枢纽工程等交通基础设施(含国道主干线、西部大通道、国家重点公路、国道、省道、省内重点经济干线等公路、桥梁、隧道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以及各等级的客货运输站、港口、码头、航电枢纽工程)均实行对内对外开放,全方位、多渠道引进资金,允许和鼓励国有企业、外商、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
二、拓宽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引资渠道,多形式引入民间资金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吸引的民间资金是指除国家财政、交通规费和国债等国有资金直接投入以外的其他资金,包括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资金。
交通基础设施主要以5种方式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引资:
(一)BOT方式:即投资人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投资、建设、收费、经营一体化管理,收费经营期满后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二)TOT方式:即投资人收购已建成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经营,经营期满后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三)BT方式:即投资人按协议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移交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四)投资参股:即投资人直接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按投资比例和投资协议享有相关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利用证券市场和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用好用活各种金融工具,争取设立交通建设基金和发行债券、股票,多方融资。
上述第(二)和第(五)种方式中涉及政府主权外债项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对内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交通基础设施对内对外开放的同时,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家的各类投入必须按规定严格评估作价入股,享受相应的投资者权益。国有、外资、民企、个人等不同性质的投资均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享有平等的权益和责任。
(二)坚持规划指导原则。对内对外招商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交通发展规划。
(三)坚持统筹引资原则。收费路桥项目原则上由省、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引资工作。省、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投资组建的经济实体为招商引资的主体。
(四)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引进资金,都必须实行公开竞标,用竞争方式选择和确定投资者,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
(五)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保障投资者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及其社会效益,禁止暴利行为。
四、对内对外开放的条件
根据《公路法》、《港口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桥梁、站点、港口的相关法律法规,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与投资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资质资格、资信、业绩等条件。对民间资金可以投入的不同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公布项目的准入条件。同时,对内对外开放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
(四)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五)规划内的各等级的客货运输站、港口、码头、航电枢纽工程、高速公路服务配套设施。
以TOT方式投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长度不得小于1000米。
2.公路技术等级在一级以上(含一级)。
3.已收费时间不得超过批准收费期限的2/3。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招商引资,也可以投资参股方式部分引资,或以多个项目合并招商引资。
五、多方优惠,促进民间资金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
为促进民间资金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交通发展的通知》(川府发[2001]18号)等精神,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征地拆迁、税收、贷款、企业开办等各方面享有与国有独资或控股交通企业同等待遇。
(二)民间资金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按现行税收政策减免耕地占用税,按规定的权限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民间资金控股新办的交通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经营企业可根据物价上涨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六、引入民间资金的操作方式
省及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近期和远期的交通发展规划,对符合引资条件的待建、在建和已建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分批在媒体公布并通过组织招商发布会、项目洽谈会、发布招标公告等方式积极招商引资。招商引资各环节依法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的,省及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报批。
七、加强行业管理,保障投资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交通基础设施无论谁投资均是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必须加强行业管理,保障投资人和交通基础设施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投资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基本建设规定程序报批相关手续,遵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在设计、投资、建设、养护、收费、运营等各环节服从政府及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民间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加强立法保护和协调引导。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增加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限时办理;严禁对民间投资者吃拿卡要,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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