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苏中坚汇律(2011)中票字第(008 )号
******有限公司
与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1年度第一期10亿元中期票据发行事宜
之
法律服务协议
江 苏 中 坚 汇 律 师 事 务 所
JIANGSU ZHONGJIANHUI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22号经协大厦六楼 邮编:212001
6F Jingxie Building,No.22 Jiefang Rd,Zhenjiang, PRC. 212001
电话(Tel):0511-85118785 13921588703 传真(Fax):0511-85118791
电子信箱(Email):lawyertgj@ lawyertongguojun@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于2011年 4月 2 日在**********签署:
委托人(甲方):**********有限公司
地 址:************
受托人(乙方):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地 址: 镇江市解放路22号经协大厦六楼
甲方就发行 2011年度第一期10亿元中期票据 之事宜,同意委托乙方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完成本合同第四条所述之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律师应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
三、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地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实说明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但对甲方提供的材料或事实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四、乙方律师应根据甲方要求,将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协助草拟中期票据发行方案;
2、根据中期票据的发行要求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3、根据进展需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协调会并提供法律建议;
4、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和审查相关协议;
5、协助编制中期票据说明书和其他文件;
6、根据中期票据发行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向甲方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其他法律服务。
(乙方完成本次票据发行所需要的法律意见书的,均视为乙方已经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尽的所有义务)
五、双方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按下列第 * 方案支付服务费用:
方案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为人民币 ********* 万元,
并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首付 ******* 万元;中期票据发行成功后的一周内(以甲方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登记注册之日为甲方发行成功之日)支付 ******* 万元(本期中期票据未能成功发行的,不再支付)。
方案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为人民币 ********* 万元,
并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方案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 万元,并在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成功后(以甲方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登记注册之日为发行成功之日)一周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完毕(本期票据未能成功发行的,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甲方应按方案 ***** 之约定将款项汇入如下帐户:
户名: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帐号:*************
开户行:*************
六、乙方应按甲方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法律事务,并严格保守在提供本协议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甲方应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业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设备、提供必要文件、协助乙方律师进行相关事项的核查等,并应承担乙方在办理本合同项下业务及其关联的业务时所发生的交通、食宿和其它方面的实际开支。
八、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无法进行本次票据发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按本协议乙方实际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
九、无论因何种原因,本次票据在2011年度未能成功发行,而在2011年度以后的年度发行的,均视为乙方已经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应根据需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十、协议双方就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2011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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